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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教育法律与其他法律的关系教育法律并不是孤立的法律规范,它与很多法律部门有密切的关系。这些教育法律有一定的特殊性,这就表明,其他任何部门法律都不可能替代教育法律。民法不调整行政关系,教育法律要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教育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即教育行政关系。教育法律与宪法、刑法也有着密切的联系。教育法律是宪法中教育条款的具体化和实施的保障。

一、教育法律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教育法律并不是孤立的法律规范,它与很多法律部门有密切的关系。

(一)教育法律与行政法

有人认为教育法律是行政法的一个子部门,因为教育法律调整的对象以及内容很多都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教育法律体现了国家对教育的干预和管理,或者统称为国家调控教育的原则,这种调控在我国,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通过行政行为实现的。因此,教育法律就其基本性质而言,可以解说为调整教育行政关系的法规的总称”。[31]教育法律中教育行政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都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教育法律中的很大一部分都是教育方面的行政法规。

教育法律与行政法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是两者之间又有一定的区别。第一,从法律关系的主体来说,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有许多种,既有教育行政机关,也有各种类型的教育办学机构。而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单一的,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侧重于各级行政机关,包括各级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因此,在主体上教育法律已经超出了行政法包容的范围。第二,从涉及的内容来说,教育领域已经形成自身一系列的教育法律制度,如学校教育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学位制度、教育督导制度、教学评估制度、教师评估制度等。这些教育法律有一定的特殊性,这就表明,其他任何部门法律都不可能替代教育法律。如果把教育法律局限于行政法,使之成为教育行政法,那么就只能对于教育相关的行政活动进行规范,同时它就不能对其他非行政性的教育活动起规范和调整作用。第三,从执行手段上来说,“教育法律调整的手段既有强制性的也有指导性的,而行政法主要是强制性的。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单方面意志的结果,对方必须服从。如下级行政部门必须服从上级行政部门的指示并有履行上级政策和命令的义务”。[32]但是由于教育关系的复杂性,参与教育这一活动的主体教师、科研人员以及学生都是脑力劳动者,在从事精神领域中的创造性活动,它不能只从服从、命令与执行的角度,它需要体现教学与学术上的民主与自由。因此教育法律的调整手段不可能只是强制性的,有些属于指导性的。

(二)教育法律与民法

“我国《民法》第二条对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教育法律的某些内容是属于民法调整范围内的。教师、学生和家长等公民间的人身关系,教育行政机关、办学机构和社会企事业组织等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与教师、学生、学生家长之间的法人和公民之间的财产、人身关系,都需要用民法来规范。其核心内容是调整和规范各种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例如教师对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和学生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我国《教师法》对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作了规定,《教育法》对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作了规定。我国《教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及其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学校与教育行政机关之间虽然有上下级、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但学校作为法人,与政府、教育行政机关是平等的,不应该是依附与被依附的关系。”[33]

和教育法律与行政法的关系一样,教育法律与民法有相同点但也有很大的差异性。从形式上来说,教育法律没有统一的行政法典。从范围上来说,民法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民法调整的民事对象是各种各样的,“包括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34]而教育法律主要涉及教育领域,教育关系中大量的主体是诸如学校、教师、受教育者、家长、教育投资主体等的教育活动。民法不调整行政关系,教育法律要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教育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即教育行政关系。

教育法律与宪法刑法也有着密切的联系。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法律的来源,同样也是教育法律的法源,因此教育法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指导和原则,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是教育法中重要的内容,是教育立法的重要依据。教育法律是宪法中教育条款的具体化和实施的保障。教育法律的有些条款是属于刑法范畴,这些条款是作为调整违反教育法规的手段,如规定有些情节严重的违反则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教育法律属于刑法的内容是少量的。如果构成刑事案件才属于刑法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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