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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罚体系立法缺陷的宏观考察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我国刑罚体系立法缺陷的宏观考察从宏观上考察,我国现行的刑罚体系的相关规定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片面强调生命刑和自由刑,而较为忽视资格刑和财产刑。现行的刑罚体系是以监禁刑为主,非监禁的刑罚方法在法律规范中处于从属的、辅助的、次要的地位。其中作为主刑的非监禁刑只有管制一种,其他都是附加刑和具体的行刑制度。

(一)我国刑罚体系立法缺陷的宏观考察

从宏观上考察,我国现行的刑罚体系的相关规定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片面强调生命刑和自由刑,而较为忽视资格刑和财产刑。

从主刑的种类上来看都是生命刑和自由刑,而资格刑和财产刑只是附加刑,这便使资格刑和财产刑注定处于从属的、受轻视的地位。另外,资格刑和财产刑在刑法上设立简单,刑罚方法本身也不完善,主要表现为在我国财产刑仅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资格刑仅包括剥夺政治权利和只对外国人适用的驱逐出境,这种设立方法忽视了一些资格对人们实施犯罪行为的重要性。正是由于资格刑和财产刑在刑种设立上的简单,从而导致这些刑罚方法本身在同罪犯作斗争的过程中不能完全起到预期的积极的效果。(48)

2.在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之间,存在着刑罚轻重不协调的现象。

我国刑法规定的有期徒刑最高15年,一般数罪并罚只有20年,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改,数罪并罚总和刑期超过35年有期徒刑时,最高执行期为25年,由于存在减刑与假释制度,实践中罪犯往往服完一半刑期即可能释放,最长为12年半;由于存在减刑无期徒刑名义上是终身监禁,但罪犯服刑满13年就有可能假释;接下来的死刑,有一个缓期两年执行,如果被判死缓,一般都会减为无期徒刑,有的还会减为有期徒刑(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改,限制减刑的除外)。这样就形成了“生刑过轻,死刑过重”的刑罚轻重不协调的局面,也正是由于从死刑到死缓以至下面的无期徒刑之间存在着很大的真空,对准确量刑造成了一定困难,有时甚至是不得不适用死刑。

3.监禁刑较多,开放型刑种相对欠缺。

现行的刑罚体系是以监禁刑为主,非监禁的刑罚方法在法律规范中处于从属的、辅助的、次要的地位。属于开放型的刑种和行刑方式只有管制、缓刑、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和监外执行。其中作为主刑的非监禁刑只有管制一种,其他都是附加刑和具体的行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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