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收养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收养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收养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收养的概念收养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定途径。收养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收养行为的特征和宗旨,只能将设定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作为行为的标的。作为收养关系的主体,双方之间具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收养变更亲属身份,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发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

一、收养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收养的概念

收养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定途径。收养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们往往在两种不同的意义上使用“收养”一词,一是指收养行为,二是指收养关系。前者是就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而言的,后者是就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本身而言的。

在亲属法学中,一般是从行为即法律事实的角度表述收养的概念的。收养,是公民(自然人)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己之子女,使本无亲子关系的当事人间发生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收养行为中,当事人是被收养人、送养人和收养人。需要指出的是,被收养人也是收养行为的主体,而不是行为的标的。基于收养行为的特征和宗旨,只能将设定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作为行为的标的。

收养关系(即收养法律关系)是基于收养行为的法律效力而发生的。在收养关系中,当事人是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前者为养父、养母,后者为养子、养女。作为收养关系的主体,双方之间具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送养人虽然以其行为促成了收养关系的发生,但并非收养关系中的一方主体。

(二)收养的法律特征

收养既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当然具有一切民事法律行为共同的特征(此处从略)。同时,收养还具有自身的、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现择要说明如下:

1.收养是一种身份法上的行为,是用来创设特定的身份关系的

收养关系只能发生在自然人之间,而且是非直系血亲的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以外的民事权利主体不可能收养或被收养。直系血亲之间的收养和被收养是既无必要又无任何意义的。

2.收养是一种变更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行为,具有法定的拟制效力和解销效力

通过收养,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发生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双方具有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则因收养的成立而消除。收养既是养父母、养子女间权利义务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又是生父母、生子女间权利义务借以终止的法律事实。不仅如此,收养变更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还依法及于父母子女以外的其他亲属。

需要说明的是,子女为他人收养后,与生父母及其他亲属间基于血缘联系而发生的自然血亲关系仍然存在,消除的只是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与自然血亲有关的法律规定,如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等,在适用上是不受收养的影响的。

3.收养行为创设的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因而是可以依法解除的

基于收养的效力而发生的养亲子关系,既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依照法定程序而成立,亦可在出现法定缘由时通过法定方式而解除。这一点是由收养行为的性质决定的,也是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相区别的重要特征。

(三)收养与国家收容、养育孤儿、弃婴和儿童的区别,与寄养的区别

收养是一种特定的民事法律行为,须经有关当事人协议,依法成立。国家对孤儿、弃婴和儿童的收容、养育是一种行政法上的行为,是由有关机构(在我国,这些机构由各地民政部门主管)依法实施的。收养变更亲属身份,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发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国家对孤儿、弃婴和儿童的收容、养育不变更亲属身份,上述收容、养育机构和被收容、养育人之间不发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

所谓寄养,是指父母出于某些特殊情形,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无法直接履行抚养义务,因而委托他人代其抚养子女。受托人和被寄养的上述子女间,并无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子女仍是其父母的子女。在寄养的情形下,抚养子女的具体形式虽有变化,亲属身份并未变更,权利义务并未转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