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婚约的概念及类型

婚约的概念及类型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婚约的概念及类型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对婚姻关系的事先约定。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婚约的当事人之间以未婚夫妻相待,没有共同生活;而事实婚姻的当事人之间以夫妻相待,而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寺院法还明确规定,违反婚约者,无过错方有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对于婚约,双方不得任意解除,一方不履行婚约的,须受法律制裁。无论是否订立婚约,婚姻均产生法律效力。

一、婚约的概念及类型

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对婚姻关系的事先约定。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

婚约与恋爱不同。恋爱不具有婚姻关系约定的确定性,而婚约当事人之间则是确定的婚姻关系的预约,是双方对未来缔结婚姻关系的允诺。

婚约与未婚同居不同。婚约当事人之间只有婚姻的约定,而无婚姻之事实,一般没有同居行为,未婚同居者不一定有婚约关系,同居事实不表示当事人将在未来缔结婚姻。

婚约与事实婚姻不同。婚约的当事人之间以未婚夫妻相待,没有共同生活;而事实婚姻的当事人之间以夫妻相待,而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婚约在古代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具有法律约束力。现代各国对婚约大多采取不保护的态度,婚约的效力相当薄弱。我国自1950年《婚姻法》之后,一直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

在人类婚姻的历史长河中,婚约主要分为早期型与晚期型两种。

(一)早期型婚约

在中国和世界各国的古代,都曾经盛行婚约制度,并赋予婚约以强大的法律效力,一经订立,不得反悔,甚至可以强制执行。早期型婚约往往源于买卖婚姻,买卖女子契约中的要约和承诺成为婚姻成立的前提条件,以后逐渐固定为古代结婚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早期型婚约具有以下特点:

1.婚约是婚姻成立的组成部分。作为结婚的必经程序,未订定婚约者其婚姻无效。如古汉穆拉比法典第128条规定:倘自由民娶妻而未订契约,则此妇非其妇。

2.订定婚约须由尊长作主。订立婚约者为有主婚权的父母、家长而非当事人,婚事并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

3.婚约具有法律效力。婚约一经订立,法律上即产生准夫妻身份的效力。双方互负贞操义务,并有提起结婚的请求权。寺院法还明确规定,违反婚约者,无过错方有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对于婚约,双方不得任意解除,一方不履行婚约的,须受法律制裁。如我国唐律规定: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若更许他人者杖一百,已成者徒一年半。

(二)晚期型婚约

近现代各国对婚约大多采不限制亦不保护的态度,婚约的作用及效力日趋减弱。在婚姻自由的原则下,许多国家为保护婚姻自由,已不设立婚约制度。一些国家对婚约尚有若干规定。晚期型婚约有如下特点:

1.婚约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当事人可自行决定是否订定婚约,法律对婚约不加禁止或干涉。无论是否订立婚约,婚姻均产生法律效力。

2.婚约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婚约所规定的义务,须当事人自愿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法律无强制的效力。如《德国民法典》1297条规定:不得因订婚而提起要求成婚之诉。对于婚姻未成之情形支付违约金的允诺无效。

3.婚约须由当事人双方合意,父母不得强制包办。

总之,各国封建法律和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的婚姻立法对婚约均采取保护的态度,而近现代大多数国家不采用婚约为结婚的必经程序,是否订立婚约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但事实上婚约在各国仍普遍存在。所以无论是否设立婚约制度,大多数国家对婚约解除的后果在法律上有所规定。一般按不履行契约处理,违约方承担解约产生的财产上和精神上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及赠与物的返还责任,有些国家甚至规定要支付违约金。如《德国民法典》第1298条规定:订婚人如果退婚,则必须向另一方订婚人及其父母或者代替父母行事的第三人就因对婚姻的期待所为之费用或所生之债务给予损害赔偿。此外,他还必须赔偿另一方订婚人因为出于对婚姻的期待而采取的其他影响其财产或职业地位的措施而受到的损害。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