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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的概念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亲属的概念亲属作为由两性关系和血缘关系联系起来的一定范围的人和人之间的特定社会关系的外在表现和身份称谓,可溯源于群居的原始人类。具体来说,构成亲属产生原因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三类:一是缔结婚姻的法律行为;二是自然人出生的血缘事实;三是对收养等法律行为或身份事实的法律拟制。这是法律赋予亲属的效力,也是亲属所承接的法律效果和功能作用。然而,社会因素却使亲属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

一、亲属的概念

亲属作为由两性关系和血缘关系联系起来的一定范围的人和人之间的特定社会关系的外在表现和身份称谓,可溯源于群居的原始人类。当时的原始群体基于对自然选择规律的一定认识和生产、生育领域禁忌的需要,在有两性、血缘关系的人之间创设一些不同的名词来互相称呼和分辨,久而久之形成一套约定俗成的称谓,并通过一定的禁忌、习惯等社会规范赋予这种称谓形式以相应实体性内容。所以,恩格斯指出:“父亲、子女、兄弟、姐妹等称谓,并不是简单的荣誉称号,而是一种负有完全确定的异常郑重的、相互义务的称呼。这种义务的总和便构成这些民族的社会制度的实质部分。”[1]各民族在进入阶级社会后,大多保留和承继了原始社会流传下来的亲属称谓体系,但在其形式、内容、范围和权利义务关系上又不断予以充实、创新,使其与社会发展、演变的要求同步。从而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下,都会通过习惯的、宗教的、法律的规范,去确认一定范围的亲属形式,调整一定范围的亲属关系,规定一定范围的亲属存在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利义务,使亲属成为一种严谨有序的社会制度或法律制度,而不仅仅是一种称谓或生活关系。

由此,亲属的含义分化为两层:一是生物遗传学和社会学意义上的亲属。它泛指由婚姻、血缘所连接的一切具有血缘同源性、姻缘相关性的人之间的关系。这是一种网络化的生物遗传结构和婚姻社会结构,在横向上无边无际,在纵向上无始无终,难于穷尽;“举目皆亲”、“四海之内皆兄弟”是其最形象的描述。如果说在古代社会,尤其是中国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的宗法家族体系下,这种宽泛的亲属网络被人们看重,并被赋予较强的社会功能意义,那么在现代工业社会和人际频繁变异的“陌生人”世界,此层意义上的亲属除“攀亲沾故”的生活作用之外,已无多大社会实效。二是法律意义上的亲属,即得到法律确认、受到法律调整、具有一定法律效果的亲属,是亲属关系的主体在现代亲属法上的具体指向。

作为法律意义上的亲属,首先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其次是指这种社会关系经过法律的确认和调整,则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概言之,亲属即由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且依存于一定组织形式的特定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由此概念可以看出法律意义上的亲属有着四个鲜明的特性。

1.亲属不仅是一种社会关系,而且是一种法律关系。具身份和财产双重性,但身份性是前提和基础,财产性则是身份性的结果和表现。

2.作为法律关系,必然有赖以产生的法律事实,而且这种法律事实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不同。具体来说,构成亲属产生原因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三类:一是缔结婚姻的法律行为;二是自然人出生的血缘事实;三是对收养等法律行为或身份事实的法律拟制。

3.亲属具有严格的法律内涵,具体表现为主体身份上和财产上的权利义务。这是法律赋予亲属的效力,也是亲属所承接的法律效果和功能作用。正因如此,亲属法上的亲属只是生物遗传上的或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认知的亲属的一部分,而且是极小的一部分。这一部分被浓缩了的亲属可以说是人们在实际生活中发生或存在的最亲最近的亲属的一种法律确认和制度规范反映。在此意义上,亲属、亲属关系和亲属法律关系在同一内涵和外延上使用。

4.亲属作为人际互动关系,具有特定的组织形式或共同体结构。如果仅就自然意义去考察亲属关系,那么亲属无非是被两性结合和血缘纽带连接在一起的个人。然而,社会因素却使亲属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这种组织形式因不同的时代而异,从原始群体到氏族、从氏族到家族、再从家族到家庭,大致反映了亲属组织形式变迁的全部轨迹。在当代社会,家庭已是惟一的实体性的亲属团体;它是人口再生产的单位,又是一个经济单位和教育单位,担当着重要的社会职能。其他亲属间当然也有许多联系,表现在感情的、伦理的、礼仪的、习俗的、经济的等许多方面。但是,这种联系大多是松散的或比较松散的,没有而且不需要固定的组织形式。基此,现代法律意义上的亲属,已基本上集中浓缩于家庭之内;家庭是典型的普遍的亲属共同体结构;家庭中的夫妻关系、亲子关系涵盖了现代亲属关系的绝大部分内容。

明确了亲属的概念和特征,还应结合历史和现实,对以下三个问题有所了解。

(一)“亲属”在中国古代的释义

“亲属”在我国古籍中早有记载。《礼记・大传》曰:“亲者,属也。自仁率亲,等而上之至于祖。自义率祖,顺而下之至于祢。是故人道亲亲也,亲亲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又曰:“同姓从宗,合族属。”“四世而缌,服之穷也。五世袒免,杀同姓也。六世,亲属竭也。”《仪礼・丧服第十一》谓:“父至尊也。”“夫至尊也。”“妻至亲也。”“……相与居室中,则生小功之亲焉。”“外亲之服皆缌也。”汉代儒家学者刘熙在《释名・释亲属》中解释:“亲,衬也,言相隐衬也。”“属,续也,恩相连续也。”在这里可见,古人认为,亲属是基于婚姻和血缘而产生,具有亲属身份的人们之间具有“相衬相续”的密切关系,亲属的种类包括因血缘而产生之宗亲,因婚姻为中介而产生之外亲与妻亲。其范围一般来说止于缌麻亲。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古代典籍中,“亲”与“属”两字的涵义有所不同,常分别使用,发展到后世则将“亲”与“属”两字连用,其涵义合一。如《礼记・祭义篇》:“立爱自亲始,教民睦也。”孔子曰:“继之以姓,义无绝也。故同姓为宗,合族为属……”[2]《礼记・大传》孔颖达疏载:“亲者,属也者,谓有亲者各以属为服。”《说文》解释:亲为“至也”,属为“连也,从尾”[3]。就是说,亲是本,属是末,属从亲生。“亲”一般指较近之亲,“属”一般指较远之亲。

(二)亲属与家属的区别

家属是与家长相对应的称谓。我国古代的礼法规定实行家长制,每个家庭设有家长,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中的其他成员则为家属,主要包括家长的妻、子女、儿媳等近亲属。对于在家庭共同生活的奴婢、妾、童养媳等,因为与家长有人身依附关系,法律也认其为家属。1931年施行的国民党政府民法亲属编规定“家置家长”,法律特别保护家长的权利。1985年修改后的台湾地区立法仍设家制,但法律注重强调家长的义务,并明文规定家长不分性别,男女均可充当。亲属与家属的主要区别是,亲属的范围要比家属的范围广得多,家属不一定是亲属,而亲属也不一定是家属。

我国《婚姻法》已废除了家制,无家长、家属的划分,改称家庭成员。虽然民间习惯上仍然沿用家长、家属的说法,但其内涵已与古代的家长、家属不同,此种称谓已无法律意义。同居一家的家庭成员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

(三)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

家庭成员,是指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并互有权利义务的亲属。我国古代提倡几代同堂的大家庭,其配偶组成。我国现代家庭成员一般由配偶及父母子女等血缘关系极为密切的近亲属组成。随着社会发展,家庭规模日益缩小,由父母和未成年子女构成的核心家庭日趋增多。可见,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是:家庭成员仅仅是亲属中的极少部分,亲属的范围要广泛得多。因此,家庭成员一定是亲属,而亲属不一定是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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