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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律是来自他者的约束

时间:2022-05-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他深刻地认识到,自我意识源于他者的承认,这不是一种个体的反思行为,而是来自与他者的关系。胡塞尔认为,他者是作为自我的意向性变形而出现的。他律是来自他者的约束,这里包含两个层次的问题:第一,为什么需要他律?只有通过新闻自律的内化力量与他律的强制外力共同作用,才能促进新闻实践朝着新闻正义的轨迹发展。

他律是相对于自律而言的,所以有必要说明“他”的指向性意义。“他”是与“我”相对的,是一个主体性的概念,直接体现在“我者”与“他者”的关系上。可以说,关于“他者”以及“我者”与“他者”关系的问题,是社会本体论研究中的第一哲学话题。在黑格尔看来,自我从来不是孤立存在的,自我只有通过他者才能达于自身。他深刻地认识到,自我意识源于他者的承认,这不是一种个体的反思行为,而是来自与他者的关系。埃德蒙德·胡塞尔(Edmund Husserl,1859—1938年)在《笛卡尔式的沉思》之“第五沉思”中,阐述了“他—我”构成论。胡塞尔认为,他者是作为自我的意向性变形而出现的。在意向性中,他者的存在就成了为我的存在,并且按照它的合法内容,它在其充实的内容中就得到了解释。在萨特看来,他者在本质上作为限制“我”的自由、与“我”的自由对抗并否定“我”的自由的身份而出现。而在埃马纽埃尔·列维纳斯(Emmanuel Levinas,1906—1995年)看来,他者的面貌并不否定我的自由,而只是审问它而已。不管怎么说,可以认为,“他者”问题实质上关涉的是指向性问题,或者说“他者”的存在是以“我者”的存在为前提的。

他律是来自他者的约束,这里包含两个层次的问题:第一,为什么需要他律?这就需要联系自律来分析。正如罗伯特·沃尔夫(Robert Paul Wolff)所说:“人对自己的行为负有责任,这是道德哲学最基本的假设。”[24]“由于负责任的人会做出道德决定并以命令的形式向自己表达这些决定,我们可以说他是在为自己制定法律,或者说他在自为立法。简言之,他是自律的。”[25]自律所依靠的是人内心为自己所立的“法”,是一种依靠人的内心力量对人的一种约束。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自律本身具有主观性较强的局限,容易使约束力量弱小,对行为约束的实际效果可能大打折扣,甚至起不到约束的作用。正如黑格尔认为的那样,单有主体自身的意志内部的自我规定还只是形式的道德,只有进一步通过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这些客观的实体性的伦理关系规定,即进入他律,才能成为真实的道德。因此,在自律之外需要一种他律,作为自律的一种有效支撑的力量。第二,他律的作用是如何实现的?或者,他律是通过什么力量发生作用的?首先,他律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力量。与自律是基于人的内心的一种主动力量不同,他律则是基于某种规则或约定的强制性的外在力量。“他律”可以从名词意义和动词意义上来理解。从名词意义上,他律是一种独立于人的内心之外的规则和制度,是一种得到人的普遍认可的契约。从动词意义上,他律则体现为强制力,一种强迫主体服从既定规则的力量。其次,他律是一种触发性的力量。这意味着他律并不会主动对人做出“强制”,只有当人触犯了既定的规则或契约后,才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简而言之,自律是一种由内而外的力量,他律是一种由外而内的力量。只有将自律与他律紧密联系在一起,共同作用,才能形成有效的力量,形成使人向善的积极力量。

新闻正义作为社会正义,是社会正义的一部分,是人类千百年来不懈追求的社会共同善的一部分,新闻正义所包含的自由平等的价值诉求是社会正义的核心价值诉求;新闻正义同时也是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工具,新闻引导舆论的强大功能是引导社会公众向善和追求社会正义的有效途径,实现新闻正义是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手段。从这个意义上讲,新闻正义是工具性和价值性的统一。因此,新闻正义的实现,既要通过自律的内在手段,又要通过他律的外在手段,而且他律的手段要放在优先的地位。因为自律是他律的前提,而他律是自律的保证,更主要是因为他律比自律更具有强制的力量,更有保障性,更可靠。同时,自律与他律是相对的,是可以随着相对关系的变化而相互转化的。比如,新闻行业的自律,对于新闻行业自身和新闻行业整体而言是自律,而对于新闻从业者个人和新闻媒体而言,则是他律;新闻媒体的自律,对于新闻媒体机构或组织而言,是自我管理和约束,对于新闻从业者而言则是具有强制力量的内部制度和行为要求。只有通过新闻自律的内化力量与他律的强制外力共同作用,才能促进新闻实践朝着新闻正义的轨迹发展。这里,从逻辑关系上将他律分为三个层次:道德他律、制度他律、法律他律,分别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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