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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辞的价值观

时间:2022-05-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不管对于修辞原理、理论等方面存在多少争议,也不管新修辞学有多少理论派系,有一点不容置疑,那就是修辞者在取材觅材、材料组织等编译的各个阶段都面临选择。好的修辞学必须诉诸伦理价值,这种对价值的注重直接在修辞行为中得以体现,修辞行为中流露出的价值观决定了修辞者的选择是否正确、是否合乎道德。Weaver认为论辩形式代表了修辞者的伦理倾向。

不管对于修辞原理、理论等方面存在多少争议,也不管新修辞学有多少理论派系,有一点不容置疑,那就是修辞者在取材觅材、材料组织等编译的各个阶段都面临选择。修辞的成败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修辞者的“选择”。修辞学是基于或然性的,“或然性”一词给予了修辞者很大的自由度,这使他能够从自己的经历和知识出发对材料进行选择组织。这并不是一个客观的过程,Ralph Eubanks和Virgil Baker将修辞看作是一股动态的力量,认为它必须培育人类价值观或“对于民众做决定和采取行动来讲基本的普遍接受的概念”。修辞学的功能就是“使人类价值观具体化,并传递这些具体化了的价值观”(1971:346)。Perelman认同Eubanks和Baker的观点,他说,“修辞就成了一个基于‘选择’的过程,而这一选择则依赖于参与交流行为的人们的价值观”。“每个论辩,在其某一阶段中,都有价值观的介入”(转引自Golden,1983:271)。

Richard M.Weaver则用一句话表达了他的立场,“语言是布道”。任何话语都是有倾向性的,人类的语言不可能是中性的。Weaver说,“由于修辞将有关价值的选择摆在了我们面前,修辞者就成了布道者,如果他试图将我们的热情导向崇高的目标,那他就是崇高的;如果他利用我们的热情来迷惑或贬低我们,那他就是卑鄙的”(Weaver,1983:285)。Weaver反对将修辞看作是鼓吹煽动的工具,他坚持修辞是诉诸伦理价值去说服受众。去说服他人,光靠事实与逻辑是不够的,修辞语言必须在忠于事实的基础上超越事实,并运用一些非逻辑的论据;光靠诉诸情感也不行,那样会使论辩看上去不客观、不理性。因此,修辞者必须运用价值观与伦理道德,也就是将价值观与伦理道德体现在自己的话语之中,从而达到说服的目的。对于长期以来人们对修辞学“误导受众”的诟病,Weaver回应说,修辞学是一门强调的艺术,修辞学家通过强调符合自己利益的事物的某一方面来实现自己的目的,这样做无可厚非,就像医生给病人建议一样,修辞者具有某种“领导地位”,而这种地位是与生俱来的。人根本就不是平等的,给朋友建议或是在会议上发言就是其领导地位的体现,因为能够这样做就表明了他比别人有更高尚的道德、更多的知识或是更深刻的见解。人生来就是修辞学家,只是程度优劣不同而已。

Weaver指出,选择要说的内容、决定要说的量等等、一直到语言阐述的资源和语音语调都能反映出修辞者的态度。一句话一出口,就是想让他人以我们的方式看待整个世界,或是世界的一部分。总而言之,“语言是布道”。Weaver强调,他完全同意Quintilian关于“真正的修辞者是一个好人”的说法(1983:284)。Weaver赞同将那些欺骗性的、卑劣的修辞排除在修辞学大门之外,他认为,“修辞学是服务于真实劝说性的演讲;它应该令人产生一种高雅的求善欲望;它对我们的影响主要是通过提供信息和吸引人的意象”。“真正的修辞学通过使人对自己有更好的看法使人完美起来”(1953:115)。

伦理价值使得新修辞远离了诡辩,也远离了长期以来认为修辞学华而不实的批判。好的修辞学必须诉诸伦理价值,这种对价值的注重直接在修辞行为中得以体现,修辞行为中流露出的价值观决定了修辞者的选择是否正确、是否合乎道德。古人所说的“文如其人”正是这一观点的有力佐证。Donald C.Bryant和Karl R.Wallace指出,修辞者必须注意三点伦理:首先,演讲者必须尊重演讲目的;也就是说,他的目标应该是受众感兴趣的,演讲者不能只考虑自己的目的而忽略受众的喜好;第二,修辞者必须尊重自己交流的方式,方式比目的更为重要,因为方式直接决定了演讲者演讲的质量:第三,演讲者必须尊重他人的以及自己的观点,他必须确信自己的观点,必须知道他人的观点,同时决不能压制或扭曲观点(1976:38)。Perelman也说,“主张诉诸价值观来劝诱读者做出这些选择而不是那些选择,最重要的是,通过证明其合理性来使它们被接受或认同”(1969:75)。

Weaver认为论辩形式代表了修辞者的伦理倾向。“一个人所采用的论辩方法要比他公开声称的原则更真实地表明其信念”(转引自胡曙中,1999:312)。修辞者为了使受众能够听他的讲演,必须诉诸不同的劝说方式。这些劝说方式不是平等的,而是有一个明显的等级关系。那些被认为是“不真实的”“不公平的”或“廉价的”修辞就是使用了不恰当的劝说方式的明证。“修辞不可避免地侵犯道德和政治,如果它是我们努力改善人类性格和人类整体的方式,那么我们就不得不将它的方式和来源与价值观体系联系在一起。”Weaver将论题按照价值观体系重新排序,建立了一个由高到低的等级制度。

Weaver认为如果一个人将论辩基于定义或事物本质,那他的诉诸方式就是最高层次的。Weaver解释说,这是因为这类诉诸将“静态平衡”“不变性”以及“永恒的持续”这些品质赋予最高层次的现实。“不变的是完美的,变的都是不完美的。”比如说,如果修辞者将人定义为生来就有自由的权力,并由此得出结论:某个人或某群人有权获得自由,那么他就是在诉诸定义,因为“自由”是人类不变的、永恒的属性。

第二等级的诉诸是相互关系或相似性。当现有的有关某一主题的知识不能提供一个确定的证据时,修辞者就要使用类比、比较等手段。所谓类比也就是通过我们知道的推导出我们所不了解的。类比通常能够帮助听众作出概括,这也是为什么Weaver认为修辞者用类比是因为他“尊重听众,想让他们运用自己的见解”得出对某事物概括性的认识。Weaver认为,我们的宇宙是一个巨大的类比系统,在这一系统中,事物之间都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因此,通过不断地比较,我们就好像在攀登“一个相似之梯”,在它的顶端是“最终的统一”(final oneness)。我们往往可以从比较中获得对某一事物的认识。

因果关系是位于第三等级的。Weaver解释说,虽然原因与结果这对关系非常常用,但运用因果关系的论辩由于不指向任何原则或明确的观点而容易操控受众。有些修辞者甚至利用受众的恐惧心理,通过强调某些可怕的后果或夸大某些原因的威力,达到说服的目的。布什发动伊拉克战争前声称萨达姆与基地组织有联系,并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并告诫民众这些都会导致美国本土再次受到恐怖主义袭击,就是利用民众对恐怖主义的恐慌心理。

位于Weaver所建立的等级关系的最下层的是基于环境的论辩,Weaver认为这种论辩是“所有论题中最没有哲学性的。”通常,这是在没有什么可利用的诉诸手段时所采用的权宜之计,是对理性的放弃。“这也许表达了一个本能的直觉,那就是在这种情景中理性是没有任何力量的。要么你迅速改变,要么就被压得粉碎。”使用基于环境的论题就是为了摆脱困境而抓住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

除了上述四类论题,Weaver还提到了另外一种“外部论题”,这种论题引用权威或证据。随着专业化的知识越来越多,人们不可避免地要依赖于权威的论断作为自己判断的依据,因此,基于权威的论题不会消失。“基于权威的论辩等于权威本身。”但这又引出另外一个问题,权威有时给人以一种专横的印象,因此,通过大人物或某种特权来对他人施加影响会给人一种“以势压人”的感觉。Weaver说,“只有当尊重真正的等级制度的时候,来自权威的论辩才是合乎伦理的”(1983:280-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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