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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辞职与全程问责

时间:2022-04-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规定》将领导干部的辞职分为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四种形式。其中,因公辞职和自愿辞职是对干部正常变动职务和正常退出机制的一种明确,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则是对干部职务非正常变动的一种具体规定。

干部辞职与全程问责

陈家兴

今年4月,国务院对中石油川东钻探公司井喷特大事故、北京市密云县“2·5”特大伤亡事故和吉林省吉林市中百商厦“2·15”特大火灾事故责任人作出了严肃处理。这三件事,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原因不仅在于这三起特大安全事故本身,更在于它们所适用的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标志着我国问责制度的初步建立和落实。

上溯至3月份,《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通过。《规定》将领导干部的辞职分为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四种形式。其中,因公辞职和自愿辞职是对干部正常变动职务和正常退出机制的一种明确,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则是对干部职务非正常变动的一种具体规定。后者是《规定》的重点,也是一大亮点。

引咎辞职是领导干部对本人失职、失误的一种主动追究,责令辞职是党组织对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领导干部的一种组织处理。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度的制定,无疑对现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影响必定深远。它们的有效推行,从宏观的角度说,将有利于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推动工作责任制的落实,引导领导干部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更好地履行职责;有助于增强干部的责任意识,培育良好的从政道德,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从微观的角度说,现在的官不好当了,权力越大,责任就会越重,为官者的头上始终悬着一把利剑,如果行使权力而不承担和履行责任,仕途不但会变得渺茫,还会受到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和法律惩处。文件是这样规定的: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干部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我们也应当看到,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都是事后问责,从根本上说它是一种戒勉。这种问责是必不可少的,但从后果看,有关责任事故已经发生了,损失难以挽回,并给工作和事业健康有序的推进造成影响和损害。由此想到,我们的干部问责制度还应该健全一些,把问责贯穿到干部履责的全过程,这就要做到全程问责。

全程问责,事后问责是关键,事中问责和事前问责也必不可少,都是健全的问责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事中问责是督促,有利于及时纠正干部在工作过程中的一些偏向,回到正确的道路上来;有利于一些干部“悬崖勒马”。事前问责是敲警钟,使人们一开始就不敢麻痹大意,不敢心有旁骛,严格地按照既定的要求和规范行事。这样,虽然还有一些人会把事前和事中的问责当做“耳旁风”,但从总的情况来看,会使我们的干部少犯和不犯错误,更重要的是,使我们的工作和事业不会出现大的波折,减少不应有的损失。把事前、事中的问责做好、做实,事后的问责,即对干部的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就会更加名正言顺,理直气壮,不会令人后悔、惋惜和痛心。

今天,我们欣喜地看到,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在干部管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极大地推动着各项事业、各项工作的发展与进步。我们也必将看到,全程问责能动地作用于干部管理的始终,使我们的广大党政领导干部时刻感到肩上的担子重、责任大,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并内化为一种精神动力和自觉追求,强化责任意识,增强责任心,培养责任感,以无比的勇气和坚定的信心忠实地履行党和人民的重托。

(人民网2004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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