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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法律信息需求及其法律意识

时间:2022-04-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回到受众:农民法律信息需求及其法律意识受众是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的接受者,是与传播者对应的一方,二者都是法律传播活动持续进行的人的要素。此时,来自乡村传统习惯、公序良俗和国家法律的双重力量同时作用于农民生活中。

四、回到受众:农民法律信息需求及其法律意识

受众是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的接受者,是与传播者对应的一方,二者都是法律传播活动持续进行的人的要素。政府作为对农法律传播主体,作出了巨大的投入与努力。但是作为受众一方的农民,他们的法律信息需求是怎样的呢?他们倾向于通过何种渠道获得所需要的信息?传受双方惯用渠道间是否能够无错位对接?以及农民如何看待法律?在20多年的普法运动中,农民的法律意识是否有所提高?法律知识的传播是否在乡村社会中产生一定的实际效果?基于此,我们在调查分析完对农法律传播与服务的大众传播、组织传播、人际传播之后,有必要再次回到受众本位的立场,即从农民作为受众的视角,重新审视农民的法律需求、法律意识及法律信仰。

1.农民的法律需求与信息渠道

从传播学的角度来看,受传者不是传播的消极的接受者,而是积极主动的信息搜寻者。他们会按照自己的兴趣和需要去寻求各种信息。受众具有对外来信息进行选择性接触、理解和记忆的自主权,对传播过程与效果具有一定的制约作用。而农民的法律需求则是对农法律传播流能真正畅通并发挥作用的动力。任何无视受众需求的盲目传播是对传播资源和社会资源的浪费。

在我们此次调查中,如图6-12,11.4%的村民表示在生活中经常有想要了解某项法律的时候,48.4%的村民表示偶尔会想要了解某项法律,两者相加所占的比例接近六成(59.8%),这说明农村中存在比较大的法律信息需求。当前我国农村正处于逐渐开放与发展的状态,面临着比过去几十年更为复杂的经济社会问题,如征地、拆迁、农业政策、农村医疗、农村养老、外出务工权益保障、夫妻分居造成的婚姻问题、子女入城就读、留守儿童教育等等。此时,来自乡村传统习惯、公序良俗和国家法律的双重力量同时作用于农民生活中。而随着城乡交流的密切和农村经济社会结构的显著变化,人们之间的矛盾依靠公序良俗或中人调解不能总是得以解决,这时国家法的作用就明显起来。相应的,农民生活中就产生对国家法律的信息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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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12 关于农民法律信息需求情况的统计

虽然绝大多数村民都不知道或没参加过法律培训,但是29.3%的受访者表示如果今后有机会一定会参加类似的法律培训活动,50.8%的表示可能会参加,仅19.9%表示不会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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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13 关于农民参加法律培训意愿的统计

访谈中一位长期从事普法的法律工作者总结了农民的法律需求:

“农民有趋利性,没遇到什么问题的时候,总觉得法律跟我关系不大。真遇到事情了又会主动去咨询。比如一般人谁也不关心婚姻法,他要离婚的话就着急了,想要知道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事情该怎么处理。”[24]

这恰恰说明了在传播链条中受众的能动性。传播学无数的研究早就明确了受众并非是“应声而倒的靶子”:普法(法律传播)不可能把法律知识和法律信仰像药剂一样注入人们的头脑,不可能像电流使电灯发出光亮来一样直截了当、毫无阻拦。农村受众在相当程度上,遵循“使用与满足理论”,对“媒介”提供的内容进行有选择地接触,当基于特定的动机产生信息需求,可能会主动寻找可以获得解答的“媒介”。而村民基于不同的生活境遇必然产生差异化的法律需求,但至少在传播过程中应该根据农民群众的生活特点进行针对性的传播,力争内容上贴近群众,形式上生动活泼,改变过去主管部门“宣传什么,老百姓就听什么”、“我用什么方式宣传,你就按什么方式接收”这样的行政命令式的宣传理念。

面对多样性的法律需求,法律传播者当然不可能对每部法律都面面俱到地均衡传播。此时更重要的是使农民树立对法律的信任,产生获取法律知识的欲望和动力,并且提供适当的培训来提高农民的媒介素养特别是新媒体使用技术,变“授之以鱼”为“授之以渔”,即:不是灌输尽量多的法条,而是让农民树立法律信仰,并知道去哪里能够获得相应的具体法律规定和进一步的法律服务。

我们的调查发现,如果遇到一些法律问题或疑问,农民最常选择的三种途径是(见图6-14):留意电视广播上的节目,寻找相关信息(44.4%);到司法所、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找法律工作者进行咨询(44.4%);上网查询(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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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14 关于农民寻求法律信息渠道偏好的统计

从以上这组数据可见:首先,电视对乡村社会的影响非常深刻,不但是农民生活娱乐的工具,也是获取知识信息、观测环境的重要渠道。在农村公共文化设施缺失、信息渠道较少的情况下,电视在整个对农法律传播体系中的地位是不容置疑的;其次,接近半数的农民能够主动到司法所等机构咨询,寻求法律帮助,这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地农民法治观念的增强,这也为重视乡村法律传播的人际途径提供了可行性证据;再次,虽然我们了解到随着当地农村经济水平的提高,许多人家已经买了电脑并接通了网络,但高达43.8%的村民倾向于选择上网查询解决自己的法律疑问,还是出乎我们的预料,可见对农法律传播中网络传播将是极具潜力的渠道。

另外两种农民比较依赖的信息途径是:自己找相关的法律书籍查阅(36.8%);向亲戚、朋友、熟人打听(34.0%)。可见农村完善公共文化设施,增加藏书数量,提高农村书屋的利用率也是非常必要的。只有如此才能够保证当农民存在法律疑问的时候能够就近有书可查可借。另一方面,在农村这个半熟人社会,法律传播的人际传播效应也是很重要。其中亲友圈子内部得来消息则被认为更加可靠,特别是涉及法律等超出其生活经验的问题时,熟人关系网络能带来更多安全感。一位普法工作人员介绍说:

“其实现在农村有法律服务的需求,但是老百姓遇到问题的第一反应还是找熟人,熟人可能是亲戚朋友辗转介绍的法律服务者、律师什么的,但是不认识的律师可能怕被骗,也怕律师、干部糊弄人。”[25]

除此而外,村民最后选择的获取信息渠道才是向村干部或政府部门咨询(21.5%)。某种程度上,这是农民对基层干部的不信任情绪造成的。另外,也有2.8%的村民不知道到哪里能解答自己的法律疑惑。

总之,现在农村、农民是客观存在法律信息需求的。他们通常首先自己翻书、上网查阅信息或选择人际网络获取信息,最后才会选择与村干部或行政机关打交道。显然,农民倾向选择的信息获取渠道与传者擅长使用的传播渠道存在明显的“错位”。

2.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

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有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就是形同虚设。”对农法律传播的功能和目的不仅仅是法律知识的传播,而是法治观念的渗透和法律信仰的建立。农民的法治观念和法律需求是法律在农村得到传播、落实和执行的精神土壤。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包括人们对法的本质和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规的理解、要求和态度,对社会成员的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看法以及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

调查中,我们首先了解了村民对一系列违法行为的常识判断。如图6-15所示:针对农村中较常出现的9个违法行为,超过7成的村民能够明确判断其为违法,特别是对聚众赌博和酒后驾车这两项,超过90%的村民认定其为违法行为。存在较大分歧的两项:“初中学生辍学打工”,12.6%的村民认为这不犯法,14.6%的认为不好说,农民的主要理由是当家庭特别贫困无力承担孩子的教育费用时或孩子特别不爱学习、考上好学校没有可能的时候可以让初中生辍学去打工。这当然不符合我国九年义务教育的规定。但是由于受经济条件的限制和打工热潮的影响,在一些农民看来辍学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合理性。另一项是“在即将拆迁的区域抢盖房屋争取更多补偿款”,分别有8.5%的村民认为不属于违法行为,18.7%的村民认为不好说,争议的理由主要有拆迁政府总是压老百姓的补偿价格,加盖房屋能一定程度上挽回损失,而且很多人都这么做,法不责众。可见大部分农民能掌握与自己有关的一些法律常识,但在具体生活情境中因为某种利益或现实对某些行为的认知存在变通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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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15 关于农民对违法事实判断情况的统计

除了对于违法行为的常识判断,我们还专门调查了农民对于法律的基本看法和相关评价。统计结果显示,96.7%的村民同意“知道法律能明白是非,多学点法律不吃亏”;约87.8%的村民认同“法律要求人们履行义务也保护人们的权利”这一基本原则。可见,法律已经进入到大多数普通农民的观念中,人们逐渐开始意识到国家法在生活中的作用。不过认识还比较浅层次,如有40.2%的村民认为“只要不犯法,法律和我关系不大”,访谈中一位村民的话比较典型:

“电视上虽然有讲法律的节目,但是大家都忙着做工赚钱,谁工功夫专门去看?再说了,大家都懂法,现在谁不懂啊,只要不犯错事就行了,不杀人不放火不偷东西。不做坏事就犯不了法。”[26]

由此可见,很多村民沿袭传统文化的思路,将法律的主要功能视为惩罚,而对公民权益的确认和保障没有概念,将法律变成与己无关的事情,因此对法律持一种敬而远之的冷漠态度。

遗憾的是,如图6-16所示,72%的村民同意:“现在社会上执法犯法的事情太多了”,还有高达79.3%的受访者认为:“国家法律是好的,但下面常常不按法律办事”,接近半数(45.1%)的村民同意“法律只是管老百姓的,有钱有权的人犯了法也没事”,访谈中甚至有一位退休的村干部因为自己的退休待遇迟迟无法解决,上访无门,他悲观地断言:“有钱的帮有权的,有权的帮有钱的,永远改不了。”可见执法部门、司法部门的不严格执法甚至徇私枉法已经成为影响农民法律信仰建立的重要障碍,正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27]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是危害法律权威、腐蚀社会对法律信仰的重要原因。这些负面信息是对农法律传播的“噪音”,极大程度上抵消了正向传播的作用,形成对法律讯息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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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16 农民对法律的基本看法统计

以上反映出的是部分村民对法律公正持不信任态度或缺乏法律信仰。另外,也存在少数村民将懂法、用法作为一种工具维护自身权益的,哪怕是有争议的权益。如此次调查中一位24岁青年村民的法律意识特别耐人寻味。这位年轻人想在当地规划拆迁区加盖新屋,目的是争取更多补偿款,因为镇政府不肯批复这种“赶拆迁潮”的宅基地申请大为恼火,去镇政府、J市、扬州、南京上访,给电视台打电话曝光,并试图上网发帖激起人肉搜索,他说:

“我没见过法律条文。有些事情根本不需要看法律,就打官司才需要法律。拆迁的事大家都知道,不需要查法律条文……他们现在跟我讲法律肯定讲不过我,你说我不合法,那你根据哪个法律哪一条往我身上靠?你拿出法律来给我看看!他们讲不出来有哪个国家政策,我这肯定符合国家政策,国家政策一般人都知道的!”

“我们村就有人砌房子了,也没人给扒了,压根没人管这事。我要翻建就不给我批,人家就给批,我就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家能砌我就能砌,要不我心里肯定不平衡。”

“要拆迁了,(这个时候盖房子)就是等拆迁。都是为了这个!我要是(上网)发帖我不会说起房子为了拆迁费,我肯定捡有理的讲:我不说拆迁,我说我现在没房住,性质不一样。”[28]

这位青年的话语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他将法律作为一种工具,当法律有利于实现自己愿望时讲法律,在法律规定与自己愿望相悖时就闭口不提法律,只讲农村的实际情况和农村传统,甚至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为自己的不怎么合法的行为辩护,“国家政策”、“法律”、“民间的习惯和经验”、“人家做我也能做”的朴素公平原则等等相互掺杂在一起,都变成他的话语资源,为其所用来证明自己行为的合法性;并且具有一种狡黠,注意在上网发帖曝光时的修辞,自觉地规避合法性上的弱点,只“捡有理的讲”。

在访谈中这种矛盾的法律心态并不少见,法律被当作追求自己利益的工具性手段,合用则用,缺乏坚定的信仰。在我们看来这位对法律一知半解的青年人有一些无赖的成分,他的行为包含对权利的盲目使用和滥用,缺乏法律依据。但村民对这种“赶拆迁潮”一般都很理解,“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农民能赚几个钱?多得一点好一点”[29]。可见,被完全抛入市场经济浪潮中并且不提供救生设备的情况下,农民们对自己所有和能够占有使用的财产资源极为关心,这是生存安全感的需要。

从上面那位青年农民的实例和更多的访谈,我们认为目前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游离在“敬畏法律”和“利用法律”之间,一方面将法律视为与普通生活疏离的威严存在;另一方面,又从实用理性的立场,关心法律对于实现自己愿望的有效性。其实法律传播不是在真空中进行的,农民在自己的生活逻辑和价值观念中复杂而变动地看待法律,具有明显的实用主义倾向。

不过,从总体上讲,我国20多年的普法宣传在农村的传播效果有所显现:法律已渐渐走入农民的日常生活,农民法律常识和法治观念都有所提高。但尚未树立起法的权威,农民法律意识现状仍以“淡漠”为总体特征,轻法畏法、无讼息讼意识及清官意识等依然广泛存在,农民们对法律的整体认知程度依然不高。现代法律意识所依赖的法治意识、民主意识、权利意识和契约意识发育尚不充分,农民法律意识离人们的期望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有比较大的距离。当然这是由一系列复杂的历史和社会原因所造成的,既有传统文化的因素也有心理层面的原因,还有现实的种种主客观的制约因素。

我们在此次调查还专门了解了农民对现有普法宣传的评价,大部分对普法工作评价不高,如图6-17所示,农村居民对现有普法宣传的主要意见集中在三个方面:其一,普法宣传没有真正下乡,老百姓接触不到(65.6%);其二,只做表面文章,应付检查(62.2%);其三,不能持久,搞运动式的宣传一阵子就结束了(57.7%)。这三个方面都反映法律传播的到达率问题,这是法律传播中的较大硬伤。如果农民连基本的法律传播信息接收环节都存在问题,那么我们需要对整个传播体系渠道的通畅性和有效性做深刻的检讨,这是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在此基础上,还要解决传播内容层次上存在的问题,比如内容枯燥、不够浅显易懂、农民不感兴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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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17 农民对现有普法宣传工作的评价

总之,之前的若干次普法传播活动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在农村社会环境下可能只是粗粗扫了扫法盲,其法律意识大多数是被灌输的。而且以往普法工作中常常局限于传播法律知识,其实想要法律在农村社会中发挥化解纠纷、维护秩序的作用,更需要培养的则是广大农民的权利意识和公民意识,让其建立对法律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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