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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传媒体制建构的思考

时间:2022-04-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对中国传媒体制建构的思考目前,我国文化产业发展面临的困境不容忽视。在传媒管理的惯性思维上,中国传媒业仍然没有被明确定性为一个产业,缺少具体的产业发展政策。曾有外国专家评论中国媒体为世界上最严肃的媒体,但也是最低俗的公共媒体。

四、对中国传媒体制建构的思考

目前,我国文化产业发展面临的困境不容忽视。2009年,我国文化产品占有世界市场19%份额,这说明我们已经具有相当成熟的文化产品加工能力,但是在文化创造力方面,我们与文化产业强国仍相距尚远,创新意识、创造能力仍有待提高。以动漫产业为例,我国动漫企业规模小,集约化程度低,原创能力弱,产业素质不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很少,在全球产业链中仍处于下游,85%以上的企业仍处于亏损状态,这些问题如不解决,动漫产业的繁荣无从谈起。为改变这种局面,首先,要提高对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不仅制订路线图,而且制订时间表,进一步整合资源,盘活存量,一方面鼓励强强联合、自由联姻,打造旗舰型的文化企业,一方面适当运用行政手段,对重复设置、经营不力的文化单位进行资源重组,优化结构。其次,要提高面向资本市场融资的意识和能力。行政的资源是有限的,市场的资源是无限的,经营性文化单位要具备出海远航的能力,就必须积极主动地运用资本市场运作手段,有效吸引社会资金的进入,促进文化企业快速成长,同时放开搞活,为多种所有制形式的资本进入文化领域创造适宜、优惠的政策环境,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

(一)管理观念创新:由事业式管理转化为产业式管理

中国传媒发展的政策创新与管理创新严重滞后于传媒业发展现实。在传媒管理的惯性思维上,中国传媒业仍然没有被明确定性为一个产业,缺少具体的产业发展政策。党和政府有关的新闻政策、文化发展政策等交叉影响传媒,而有关的财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只在宏观指导性的国办文件中体现。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主要是对广播影视、新闻出版进行行业管理,传媒领域还没有明确的产业管理主体。作为党和政府的耳目喉舌,传媒是宣传部门管理下的意识形态领域的具有产业属性的宣传工具。现行传媒制度下的管理部门一直认为应当由政治家,而不是由企业家办媒体。这种单一强调传媒政治舆论宣传功能的思维与我国传媒业运作发展的实际情况出现了明显脱节,失去了理论指导现实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传媒业作为大众传播媒介本身所具有的传播信息、报道新闻、宣传政策、引导舆论、实施监督、传播知识、提供娱乐、刊登广告等多样化功能逐步得到体现,但在管理体制的层面上,仍然没有创新。现行的行政化管理经常以“长官意志”代替规则体系,不能依法管理,特别是在有关内容、导向等方面随机性管理有余,规范化管理不足。此外,理想的社会效益与现实的经济效益之间存在着巨大的思维差异。

当前我们一直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这对辩证统一放在一起来研究,二者是一对矛盾统一体,既有对立又有统一。在思想领域我们更多地思考其统一性,但是在现实操作层面上,其对立性相对突出,特别是有一些媒体组织在市场利润的刺激下,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在节目娱乐化、电视购物、广告内容等方面不加选择,导致大量质量低下、内容低俗的传媒产品充斥市场,不仅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造成负面影响,而且严重影响了中国媒体的社会公信度。曾有外国专家评论中国媒体为世界上最严肃的媒体,但也是最低俗的公共媒体。

从根本上而言,追求经济效益与追求社会效益二者之间并无根本性冲突,世界上许多国家的传媒发展状况能够很好地证明这一点,但是在目前我们国家刚刚开始市场化建设,产业化改革刚刚开始的情况下,如何在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依然是一个难题。

(二)管理模式创新:由行政化管理转化为市场化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保证党对新闻事业的绝对领导,在宏观管理上采取的是纵向领导与横向领导相结合、以横向领导为主的行政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以行政和行政区划来划分媒体的势力范围,以行政管理作为传媒管理的主要方法。在这种模式下,必然导致传媒业的政事不分和政企不分,行政力量干预媒体经营,使得政府的各行政部门掌握着本应属于企业的各项权利,也使传媒业结构布局呈条块分割状态,无法实现产权的自然流转。[46]政府部门在传媒经营中存在着特殊的利益,这也导致地方保护主义盛行、重复建设屡禁不止、集团化过程中的“拉郎配”等种种不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现象。目前,在国家标准GB4754-8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中,有出版事业(含报社、新闻杂志社)、新闻事业(规定仅指新华通讯社、分社等)、广播电视事业以及电影事业,而没有统一的“新闻传播事业”,所以使得这些本应是同类产业的聚合体的行业发展标准缺失,仍然条块分割,难以兼容。另外,国家统计部门的社会统计指标体系中,也没有明确的传媒业完整、有机联系的统计指标。

中国传媒的改革实践走得很快,而我们的传媒管理的政策法规建设却明显滞后,严重影响了中国传媒业的发展,在新的形势下,传媒业已经成为一种产业,已经有了市场主体的身份,这就需要政府管理部门在管理职能和管理方式上进行适当调整。目前,在市场化管理层面,由于管理主体的模糊,市场准入的高门槛、法律监管体系的不健全使不良竞争影响了整个产业链条的合理布局,不能带动整个产业的社会化与高效率发展。

(三)管理手段创新:由政策化管理转化为法治化管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虽然颁布了多项有关新闻传播的行政管理法规,传媒监管法治化也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但是这些行政管理法规主要是为配合行政事务管理的,不能算作真正意义上的法律。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我国开始启动了《新闻法》起草工作,国家新闻出版署、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新闻法研究室等多个起草小组同时开始起草《新闻法》草案,时至今日,该《新闻法》仍然没有出台。目前我国依然没有一部专门规范新闻传播活动或者规范某一类大众传播媒介的法律。主要依据的仍然是《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等几个行政法规,这些行政法规由于受意识形态、社会发展背景等因素的影响,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传媒改革发展的需求,更多是依赖阶段性的政策来对传媒业进行调整,缺少管理的权威性。

目前,我国对传媒主体的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比较完备,而授权性和维权性规范相对比较薄弱,维护记者和媒介正当权利的政策规定少之又少。近年来,媒介的社会功能不断拓展,它与社会生活和公众的联系、交涉越来越广泛和频繁,尤其在进行舆论监督和经济扩张时,需要有明确的政策法律依据和权利保护。

在政策领域,比如产业政策的制定,要充分考虑到产业关联度。传媒业是相互渗透、连成一体的。它们之间的跨地区、跨媒介整合以及媒介产业与其他如银行、金融和企业资本的整合可以延长其产业链,推动和拉动多个领域的发展。既然传媒产业政策是一个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的整体,应追求政策体系的整体功能大于各部分功能的叠加,因此一项涉及传媒领域的相关政策出台,首先应考虑它的后果是否与一定阶段的总的政策指向一致。随机式的决策有时造成对战略发展目标的阻碍,而建构式的决策观念会通盘考虑全局,每一项新政策都会促进战略目标的实现,产生增益效应,这将成为我国传媒政策制定的重要指导原则。

由政策管理和主导媒介发展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可行性,但如果为了保证政策的持久性和约定力,应把相对稳定有效的政策上升为法律,尤其当越来越多的经济要素、经济风险渗透到媒介产业中来,媒介和企业以及社会相关组织需要有法律的授权和保护,也需要由法律来明确责任,减少风险。法律化可以表明政策的稳定性,可以表明它拥有一以贯之的内在逻辑。而政策的创新性表明中国传媒的现代化程度和层次处于一个不断提升的过程中,它的发展机制在趋于完善。

(四)调整传媒结构:科学规划与合理布局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中国传媒业的改革过程就是中国传媒行业发展结构布局的不断调整过程。改革开放以来,传媒业的结构布局在维持大的结构不变的前提下,不断进行着局部的调整。下面以报业为例分析中国传媒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1.重复建设仍较严重

20世纪90年代的后半期,中国将传媒调整的重点放在了治散治滥上。199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出《关于加快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管理的通知》。在报业方面,要求转化内部报刊,压缩行业报刊,维持公开发行的报刊总量,着重提高质量,优化结构;在广播电视方面,重点解决擅自建台、重复设台和乱播滥放的问题。出台这一政策的背景就是中国传媒行业重复建设问题已经较为严重。

经过反复的治理整顿,到2005年7月,全国共出版报纸1926种。其中,中央级报纸218种,占我国报纸总量的11.3%;省级报纸806种,占总量的41.8%;地市级报纸848种,占总量的44%;县市级报纸54种,占总量的2.8%。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出版报纸最多的省份为广东省,共出版100种报纸;出版报纸最少的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共出版15种报纸。在这1926种报纸中,各级党报438种,党报成为我国为数最多的单一品种报纸;出版晚报都市类报纸285种(其中晚报153 种,都市报132种),在全国报纸结构中所占比重仅次于党报;出版生活服务类报纸245种,其中广播电视报仍占有51%的比重;出版行业、专业及其他各类报纸958 种,在20个细分子类别中,数量最多的是企业报,占这类报纸总量的16.9%。在不同刊期的报纸中,日报和周报是我国报纸的主要类型,分别占报纸总量的49.7%和29.8%。我国72%的日报是党报和晚报都市类报纸。一些行业报从中央到地方的重复设立问题比较突出。

2.结构布局仍不均衡

我国报纸的布局在充分保障各地宣传舆论工作需要的同时,与各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水平日益协调。不同类别报纸在各级行政区划的布局,体现了均衡发展与非均衡发展相统一的指导思想。在报纸的地区布局上,全国报纸布局呈现纺锤形结构,六大经济区域报纸出版资源呈非均衡分布,在“长三角”和“珠三角”经济的带动下,华东地区和中南地区出版报纸的数量占全国总量的42%。各省区布局基本均衡,报纸出版资源最多的省份仅占全国份额的5%左右。但各城市布局呈非均衡布局,占全国城市比例5.5%的36个中心城市(包括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集中了全国62.2%的报纸出版资源,其中4个直辖市拥有全国五分之一的报纸。

在报纸的品种布局上,三级党报结构实现了党报对中央、省、地市的全面、均衡覆盖;晚报都市类报纸的集中度明显提高,在36个中心城市出版的晚报和都市类报纸,占全国同类报纸总量的49%;受城镇居民生活方式和消费结构的影响,多样化的生活服务类报纸主要集中在中心城市,而功能单一的广播电视节目报依然在地市级生活服务类报纸中占据主导地位(占77%);全国性行业报纸主要集中在中央,企业报的分布则直接反映了中央和地方特大型、大型国有骨干企业的布局现状。2003年报刊治理后,报纸在县市一级的分布为数极少,现存54种报纸主要是民族自治县党报、晚报及县域专业类报纸,县级生活服务类报纸目前为空白。

传媒结构布局是传媒业发展的关键因素,结构布局的不合理已成为中国传媒业发展的瓶颈,传媒布局与行政区域的过度结合,造成报纸不能越境,广电不能越界,区域各自为战的局面应成为下一步传媒改革的发力点。

3.所有制结构较单一

新中国成立初期,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原本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局面不复存在,国营所有制很快成了传媒行业的唯一所有制形式。从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末的30年时间里,这一所有制结构没有任何变化。改革开放后,经过30年的发展,中国社会国民经济中各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民营、外资不可或缺。随着经济领域所有制形式的改革,传媒领域的非国有资本投资或投机活动也呈暗流涌动之势,外资、各类社会资本和民营资本都将传媒业看成是“未被开垦的最后一块处女地”,想方设法通过各种渠道涉足这一行业。传媒业在市场经济中作为高投入高消耗行业,仅仅依靠国家财政支持及自身繁殖依然是不够的,需要大量的社会资本来进行支援,但是由于中国传媒行业的特殊性质,业外资本、境外资本很难进入中国传媒业。这就造成国有资本在整个传媒行业内一枝独秀,所有制结构不尽合理,这也是传媒行业效益低下的一个重要原因。

与所有制相对应的一个问题——产权问题也是制约当前传媒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产权改革是中国国有经济改革中的一个重要标杆,也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动力,曾经制约国有经济发展的产权问题今天也在传媒行业内出现。当前中国传媒业现有的产权制度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产权不明晰,所有者或出资人不到位,难以真正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委托—代理制度,造成“所有者缺位”,进而导致传媒国有资产权利与责任的失衡,媒介所有者和媒介经营者之间的责任、权利、义务不明确,二者之间无法形成真正的委托—代理关系,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监管也难以到位。

二是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存在“内部人控制”[47]现象。我国媒体长期实行的是全民事业单位体制,法人治理结构并未真正建立起来,由于委托—代理关系的失真,委托人无法对代理人实施有效监督,造成传媒经营管理者的控制权过大,从而导致“过度在职消费”,“工资侵蚀利润”等国有传媒资产流失现象。

(五)传媒制度重构的新思路

综上各个方面的思考,中国传媒制度重构的关键是从直接管理走向间接管理。我国的新闻媒介是在国家垄断、行业垄断的市场环境中发展的,不存在完全意义上的竞争,而且几乎是只生不死,党和国家的各种保护政策和措施都是直接指导和控制大众传媒领域。政府主导型的直接方式,自上而下地实施控制,缺乏传媒的“横向联网”,以及社会公众力量的参与,也就是行业自我主导型的平行监控、自我管理机制仍然缺失。这种状况必然导致制约机制的单一性和官方性质,这与传媒道德问题的多重多发趋势很不协调。目前的中国传媒已形成多元结构,角色的社会期待多样化,媒介的社会效益已不仅仅是讲政治的问题,还要讲社会责任和职业操守。因此大众传媒的社会行为触角和行为方式呈现全方位特点,我们的制度构建也要适应需要,向间接式、多方位转化,提高调控技巧。就国外情况看,自19世纪上半叶开始,以自律为核心的传媒伦理思想在西方出现,一些报业的行业组织自主订立办报宗旨、准则等进行自我约束,谋求公众的信任,这是媒介职业道德建设向纵深发展的一个重要现象,也是运用媒介自律方式让媒介履行社会责任的有效手段。政府要擅长利用和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这种管理方式利于媒介的自我约束和不同政治制度国家间的媒介交往,减少官方色彩。美国在“9·11事件”中就主要是通过媒介行业组织来渗透政府对媒介的各种要求的。

从我国来看,由于传媒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受经济利益的驱使,传媒的伦理道德状况又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恶性竞争、缺少诚信等违背职业道德的现象有增无减,尤其是“假新闻”已成为“3·15”的“打假行动”之一,应该引起业界的警醒。在我国新闻法制还不够健全的情况下,我们应建立和扶持、强化中国的传媒行业组织力量,通过它来间接地协调和管理媒介。近年来,中国报业协会等行业组织正在发挥横向联络报纸,纵向沟通国家重要部门,引导和服务于报业经济发展的作用。

现代传媒市场体系是指传媒业领域的各类市场在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过程中所形成的市场有机整体。它由商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构成,商品市场握手媒介消费品市场和媒介生产资料市场,生产要素市场主要包括媒介资本市场、媒介产权市场、媒介劳动力市场、媒介技术市场等。对于中国传媒行业的发展来说,虽然已经经过了30年的企业化管理的改革,但是就传媒市场培育而言,一个突出的矛盾就是制度的缺失以及制度供给的不足,这主要表现在:有关传媒市场的法律制度十分缺乏,即使有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在立法上也表现滞后;有关传媒市场的政策系统缺乏连续性,一些政策与政策之间还存在冲突;创建制度的意识比较淡薄,党政管理部门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了改革和改变旧制度上,而实际上创建新的市场制度与改革旧制度是同样重要的。

(六)确立新的传媒发展观

2007年中共十七大召开,拉开了中国第三次思想解放的序幕,广东、重庆等部分地区已经将新一轮的思想解放列入党政重要任务。中国传媒业的发展又一次迎来了新的契机。“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树立新的发展观”不仅仅是政治口号,更是一种发展思维。在经济全球化和跨文化发展不断拓展的新环境下,中国要随着媒介生态和传播任务的发展变化,自觉以新的观念看待新的事物,以新的思维研究新的情况,以新的方法解决新的问题。应该冲破一切妨碍传媒发展的思想观念,改变束缚传媒发展的行为,革除制约传媒发展的体制弊端,做到思想上不断有新解放,理论上不断有新发展,实践上不断有新创造。[48]

中国的改革开放已经进行了30年,市场经济体制也已经运行了16年,但传媒业的行政管理模式却依旧沿袭着计划经济时代的轨迹,无法适应新的市场经济环境的需要。转变管理模式首先要转变政府职能,“转变政府职能”已经成为党和国家的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政府职能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在传媒领域内,政府的具体管理职能可以如下理解:

1.政府通过制定产业发展政策,运用税收、财政、金融等手段对传媒业的结构布局进行调整,优化传媒产业结构,完善产业布局。体现政府经济调节职能。

2.通过制定或有效实施传媒领域内的各项法律法规,维护传媒行业的良好的竞争环境,为培育优良的传媒市场创造条件;加强传媒市场监督,确立可行的行业准入标准,提高传媒质量,以创建良好的传媒市场诚信体系。实现政府的市场监督职能。

3.完善社会管理服务,协调劳动、金融、教育等部门之间的关系,为传媒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大环境,做好保障工作。同时,要促进传媒公共服务行业的发展,为传媒市场的正常运行提供制度服务、市场决策信息服务、从业人员生活服务等。

2006年3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长春同志在全国文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的讲话中,把“改善宏观管理”作为文化体制改革要有新突破的关键环节加以强调,他说:“要加快文化立法,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实现主要以行政手段管理为主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等手段的管理转变。”

中国的传媒法治管理需要有专门的传媒领域内的法律法规,但是更重要的是传媒管理法治理念的提升。在《立法法》出台以后,中国的传媒法制建设有所进步,但是每年大量出台的低层次政策、规定中大量充斥着人治的思想,这些低位阶的文件大大阻碍了中国传媒法治理念的进步。

发达国家都建立了以宪法或宪法性法律为基础的一般法体系,这一体系构成了传媒专门法或相关法的重要法源。各国在一般法的基础上注重运用统一的专门法(或相关法)对公共和商业媒体进行约束。多数国家制定了媒体专门法,少数国家制定了媒介法、传播法和通信法等。例如,在广播电视领域,美国有1934年《通信法》、1967年《公共广播电视法》、1984年《有线通信政策法》、1990年《儿童电视法》、1992年《有线电视消费者保护及竞争法》和1996年《通信法》等相关法律可作为实施管理的依据。美、英、日、德、法、韩、加、俄、澳、新加坡等,均通过统一的广播电视专门法(或相关法)对公共媒体和商业媒体的合法设立及存续提供法律保障,对其播出活动等组织行为进行约束。如美国主要通过联邦层面的公共广播电视法和通信法对公共广电媒体和商业广电媒体进行规范和约束;德国主要通过州间协议、州公共广播电视法和媒介法分别对公共广电媒体和商业广电媒体进行规范和约束。其他发达国家则是通过广播电视法、大众传播法、通信法、基本法和传播自由法等专门立法,对公共广电媒体和商业广电媒体进行统一的规范和约束。

2004年9月,中共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再次强调要坚持“党管媒体”的原则,增强引导舆论的本领,掌握舆论工作的主动权。传媒产业化经营后,不会动摇“党管媒体”原则,但在法治社会中这种管理不应该是政策性的管理,而应该是法制化的管理。只有建立在法律制度基础上的监管,才是合法、公平、公正和强有力的。“党政分开、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都是党和政府取得共识并付诸实施的。[49]同时,要积极发挥党组织在商业传媒中的作用,如公司党委从宏观上对传媒集团行使管理权,包括舆论导向权、发展方向权、重要人事权和对董事会的监督权等。但是,党委行使这些权利时必须在领导体制上实行党政分开,党委与董事会的职能分开,各自在职权内发挥作用,以实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化。不论是市场经济规则还是WTO规则,都要求政党和政府不能非法干预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因此,要贯彻“党管媒体”的原则,必须制定对传媒进行管理的基本法律,并使这些法律规定具有可操作性。法律的刚性促进了有效秩序的形成,而法治思维的培养将为传媒业提供宽松、有效的发展空间。

传媒市场培育是传媒行业发展的基础性工程,传媒市场的建立不但需要有传媒体制的变革加以配合,而且需要有与传媒市场动作相关的制度创新。市场内生与政府作为的共同作用,是满足传媒业发展对制度需要的前提;而在以政府为主导的渐进式传媒制度变迁模式中,政府在制度供给中发挥的作用又是主要的。因此,在建设中国传媒市场方面,政府需要强化制度供给,在优化制度环境、促进市场发育中充分发挥其主导作用。

完整的现代市场体系包括商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两大部分,传媒管理部门要在促进这两个市场的完善中起到积极作用,要强化制度供给,营造良好的传媒制度环境。此外还要重视以观念、知识、习俗等非物质文化的方式出现的非正式制度建设,为正式制度的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

文化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改革和理顺国家文化宏观管理方式,针对长期以来我国文化宏观管理体制存在的职能交叉和“管办不分”的弊病,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由直接办媒体向管理媒体、由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转变。这一切都将深刻地改变中国传媒业的生态环境,对传媒业的经营方式、赢利模式和发展方向带来深远的影响。

具体到对传媒业管理上就是要按照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把传媒产业分为公益性单位和经营性单位。所谓公益性传媒,“就是‘一报二台’,即党委机关报、电视台电台的新闻综合频道,都是中国传媒业的旗舰,是舆论界的舆论领袖”。这些公益性传媒依然延续事业单位体制,政府出资、政府管理,使它们充分发挥宣传国家方针政策、引导舆论的工具性功能,成为党和政府真正的喉舌。

针对经营性传媒的管理,要彻底改变“管办合一”的管理体制,其关键在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真正使经营性传媒企业与市场经济接轨。我国传媒业虽然是企业化经营,但是却屡屡受制于事业单位的束缚,从来没有作为真正的企业存在过。因此,我国传媒要真正在运营形式上实现企业化,则必须按照“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使传媒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

我国把公益性传媒单位和经营性传媒单位彻底分离,而不是笼统的、一概而论的“事业单位、企业化经营”的僵化管理模式,通过调整经营性传媒单位的产业结构,明晰产权制度,拓宽传媒产业投融资渠道,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将会有力地推动我国传媒体制改革与传媒制度的重构,使中国传媒真正走上创新发展之路。

【注释】

[1]方汉奇:《十四大以来的中国新闻事业》,《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2年2月。

[2]李良荣、沈莉:《试论当前我国新闻事业的双重性》,《新闻大学》,1995年夏。

[3]“意识形态的媒介”:在法兰克福学派看来,媒介不仅是意识形态的工具,而且媒介本身就是意识形态。这一观点,起源于法兰克福学派众所周知的一个著名论断:“科学技术即意识形态”。法兰克福学派的主要理论家对这一论断都有论述。这一观点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它始自霍克海默,中经阿多诺,到马尔库塞那里才广为人知,最后由哈贝马斯将这一理论体系化,使之成为著名的论断。“意识形态”是一个中性的词,但是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早期的“意识形态”理论是作为贬义而多用在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进行思想统治的表述中。后来法兰克福学派继承了这一观点,用“媒介的意识形态”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大众传播媒介进行批判。但是在本文中,“意识形态的媒介”与中国共产党早期提出的“工具论”是同义的,并无批判之意。

[4]此处使用的是广播电视体制三分法,还有一种五分法,即将世界上的广播电视体制类型分为:国有国营、国有公营、社会公营、私有私营、公私合营五种类型。

[5]刘成付:《中国广电传媒体制创新》,南方日报出版社2007年版,第14页。

[6]“四级办”广电的方针,在中国广播电视特别是电视事业发展中确实起过关键性的推动作用。在当时的条件下,这一方针可以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和各方面的积极性,使电视的发展尽快满足人民群众的要求。这一激励性的事业发展政策,也是形成中国广电事业多层次结构的重要因素。

[7]方琦、肖红英:《我国报业产业化发展管理面临的矛盾及对策》,载于《社会科学研究》2004年第3期。

[8]刘伯龙、竺乾威:《当代中国公共政策》,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页。

[9]刘伯龙、竺乾威:《当代中国公共政策》,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10]梁衡:《新闻原理的思考》,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13~215页。

[11]喻国明:《中国新闻业透视》,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44页。

[12]杨光斌:《政治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71页。

[13]江泽民:《论“三个代表”》,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126页。

[14]冯健总主编:《中国新闻实用大词典》,新华出版社1996年版,第3页。

[15]刘建明:《现代新闻理论》,民族出版社1999年版,第432页。

[16]刘洁、金秋:《论我国报业市场化进程中政府行为的双重属性》,载《新闻与传播研究》2001年第2期。

[17]唐绪军:《报业经济与报业经营》,新华出版社1999年版,第173页。

[18]郎劲松:《中国新闻政策体系研究》,新华出版社2003年版,第127页。

[19]黄升民、丁俊杰:《媒介经营与产业化研究》,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18页。

[20]李良荣:《十五年来新闻改革的回顾与展望》,载《新闻大学》1995年春季号。

[21]“中国改革与发展报告”专家组:《透过历史的表象——中国改革20年回顾、反思与展望》,上海远东出版社2000年版,第145页。

[22]黄升民、丁俊杰:《媒介经营与产业化研究》,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51页。

[23]陈刚:《大众文化与当代乌托邦》,作家出版社1996年版。

[24]黄升民、丁俊杰:《媒介经营与产业化研究》,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51页。

[25]转引自阿兰·斯威伍德著,冯建三译:《大众文化的神话》,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33页。

[26]郎劲松:《中国新闻政策体系研究》,新华出版社2003年版,第76页。

[27]金玉梦:《文化体制改革:使命与方向》,载《新闻传播学前沿》,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4页。

[28]丁和根:《中国传媒制度绩效研究》,南方日报出版社2007年版,第27页。

[29]四川报业经营管理协会编:《报业纵横谈》,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9页。

[30]唐绪军:《报业经济与报业经营》,新华出版社1999年版,第109页。

[31]同上,第125页。

[32]陈怀林:《九十年代中国传媒的制度演变》,载《二十一世纪评论》第53期(1999年6月号)。

[33]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编:《新闻出版政策规章选编》,第391~392页。

[34]邓文卿:《转型期中国广电集团化发展的政策分析》,第二届学子论文,见http://media.people.com.cn。

[35]丁和根:《中国传媒制度绩效研究》,南方日报出版社2007年版,第32页。

[36]新闻出版署报刊司编:《报纸工作手册》,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24页。

[37]郎劲松:《中国新闻政策体系研究》,新华出版社2003年版,第91页。

[38]魏永征:《新闻法新论》,中国海关出版社2002年版,第279页。

[39]蒋茂凝:《我国传媒产业发展及其法律规制的调整》,载于《时代法学》,2005年第3期。

[40]丁和根:《中国传媒制度绩效研究》,南方日报出版社2007年版,第32~36页。

[41]陈戈:《关于现代中国报业制度变迁一个理论解说》,汕头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年。

[42]周劲:《转型期中国传媒制度变迁的经济学分析》,载于《现代传播》2005年第1期。

[43]陈怀林:《九十年代中国传媒的制度演变》,载《二十一世纪评论》第53期(1999年6月号)。

[44]郎劲松:《中国新闻政策体系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111页,2003年。

[45]林水波、张世贤:《公共政策》,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3年版,第24~25、28页。

[46]丁和根:《中国传媒制度绩效研究》,南方日报出版社2007年版,第198页。

[47]所谓“内部人控制”是在现代企业中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控制权)相分离的前提下形成的,由于所有者与经营者利益的不一致,筹资权、投资权、人事权等都掌握在公司的经营者即内部人手中,股东很难对其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由此导致了经营者控制公司,即“内部人控制”的现象。

[48]童兵:《为传媒产业体制改革提供理论支持》,载于《新闻界》,2006年第5期。

[49]如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国发(2004)10号《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24号《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都体现了这些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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