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发生是由多方面的原因引起的, 其中既有社会环境、 政策等宏观方面的原因, 也有个体、 群体心理等微观方面的因素。 群体性治安事件的产生是社会变迁过程中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是各种社会矛盾的综合反映, 是各种利益冲突的集中体现。
(一) 社会转型引发的社会张力增大是群体性治安事件产生的深层次根源
所谓社会张力, 是指社会系统在运行和变迁过程中由于结构失调或人们的无序互动导致的紧张状态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冲动力量。社会张力根源于社会建构过程中资源分配的不平等以及人们行为的差异、 矛盾与冲突。 当前, 由于我国还处于经济发展的起步阶段,城市化进程飞速发展, 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增加, 各类基层组织相对被弱化, 下岗、 就业和劳资纠纷问题日显突出。 同时, 我国的法制化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社会贫富差距不断拉大, 社会利益的分化也势必发生。 目前国内人均GDP刚刚突破1000美元大关, 根据国际惯例, 这一阶段是社会最不稳定、 社会各利益群体之间最易爆发矛盾的阶段。 不同的利益群体因收入差异、 地区差异、 城乡差异的进一步拉大, 造成各类社会不安定因素不断涌现。 在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过程中, 由于传统规范丧失, 信仰和文化价值取向多元化, 社会中心控制功能减弱, 社会边缘对中心的冲击加大,社会流动和社会变迁加快, 导致社会系统出现结构性失调。 在这种情况下, 人们的行为就会背离原有的社会秩序, 形成非程序社会互动, 社会系统处于紧张状态, 社会张力逐渐增多并表面化。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张力的积累, 就会酿成群体性治安事件。 当前中国正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过渡的转型时期。 这一转型主要表现为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化、 由乡村社会向城镇社会转化、 由封闭半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转化、 由同质单一性社会向异质多样性社会转化。 以经济体制转轨为基础的社会转型体现为旧的利益格局的打破和新的利益格局的形成, 在社会生产力和人们生活水平得到整体性提高的同时, 社会贫富差距扩大, 社会成员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加深,社会规范处于重建过程中, 人们的价值取向也趋于多元化, 新旧价值体系之间的冲突导致社会失范、 心理失衡、 行为失控, 社会秩序遭到破坏, 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不断产生, 社会张力不断增大, 在这种情况下, 如果社会控制不力, 极易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
(二) 群众根本利益的受损是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现实性因素
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现实性因素是各种具体表现的利益冲突。由利益冲突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治安事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因对政府出台的政策、 措施不满而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 二是因企业经营亏损、 破产、 转制而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 三是因征地搬迁问题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 农村土地、 城市危旧建筑都被大量征用为建设用地, 由于土地征用补偿、 征地后劳动力的就业和安置等相关政策不落实、 不配套, 影响了群众的切身利益, 从而引发群体性事件。 四是部分群众被各类不法公司利用合同、 债券、 内部股票等形式经济诈骗后, 群众由于找不到公司赔偿, 便将矛盾转嫁给政府部门, 将刑事案件上升为群体性事件, 企图通过“扩大影响” 这一手段引起政府重视, 该类问题已成为近年来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的一个新诱因。 此外, 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为讨回工资, 近年来多次采取封堵交通主干道、 跳楼威胁、 聚集闹事、 哄抢财物等极端方式, 希望引起政府重视, 这些都给处置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
利益矛盾在诱发现阶段群体性治安事件中占据着主导地位, 但这并不排除其他一些矛盾, 如价值观念、 文化信仰上的矛盾也同样会引发一些群体性治安事件。 但不管是利益矛盾还是其他矛盾, 往往会通过干群矛盾突出和集中地反映出来。 干群之间的矛盾在整个人民内部矛盾中影响最大。 因为各级领导干部居于经济、 政治和文化等一切社会领域中的领导地位, 成为一切成败得失无不与之相关的焦点。 腐败作为一种滥用权力为私人谋取利益的活动, 是权力与金钱非法结合的产物, 虽古已有之, 但在社会转型期, 新旧体制交替, 各类经济、 政治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下, 表现尤为突出。 腐败行为不仅破坏国家对经济的调控功能, 加大政府成本, 降低政府效率, 破坏正常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原则, 造成市场经济的扭曲, 利益分配的严重不公。 而且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望, 削弱党和政府的社会凝聚力和整合力, 引发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和愤慨, 已成为直接催化和触发群体性治安事件的一个问题。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 在城镇有许多职工下岗, 他们收入减少、 医病困难; 在农村有一部分群众的生产条件、 生活条件很差, 孩子辍学, 缺医少药。 在这种情况下, 各级干部本应以高度的责任感, 去关心群众的疾苦, 为群众排忧解难, 与群众同甘共苦, 共度时艰。 但是相反, 有些干部对群众的冷暖疾苦漠不关心,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置若罔闻, 对群众利益受到的损害不管不问, 对群众权利受到的侵犯麻木不仁, 对群众举报的问题推诿扯皮, 对干部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 甚至包庇纵容等等。 群众对有的问题一再反映, 但迟迟得不到解决。 领导干部对群众意见的这种官僚主义态度日积月累, 逐渐形成了这样一种社会心理: 不闹不解决, 小闹小解决, 大闹大解决。 在这种社会心理氛围下, 群众有了意见便越级上访、 集体上访, 甚至采取一些极端的群体性事件的方式把问题闹大, 以引起上级领导关注, 吸引媒体曝光, 直到在上级领导干部与舆论压力下求得问题的解决。
(四)基层组织处理矛盾的不得力是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导火索
在当前社会各种矛盾凸现的情况下, 一些基层组织的政治工作却比较薄弱, 预防、 化解、 控制各种矛盾纠纷的能力相对不足。 主要表现在: 一是基层组织的威信相对减弱。 目前相当一部分农村、城镇的村、 居委会存在机构不完善、 人员不稳定、 经费紧张等问题,集体经济不仅搞不起来, 反而背上沉重的债务。 一些特困企业的党组织、 厂领导, 在工作上说不起硬话, 在管理上拿不出硬措施。 基层组织对群众的号召力、 凝聚力和说服教育作用大大减弱。 二是有的基层组织不得力, 不管事, 预警不及时, 错失了化解良机, 成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薄弱环节。 一些乡、 村和街道办事处、 居委会等基层单位没有形成牢固的“第一道防线”。 三是依法处置的水平较低。 一些参与处理群体事件的党政领导, 由于法律意识淡薄、 缺少相关法律知识以及长期习惯于对社会问题作政治化考虑和大包大揽的工作方式, 加上现场情况确实复杂, 因而比较普遍地存在依赖上级和专政机关处理, 缺乏深入细致疏导说明的“软硬不均” 倾向。面对一些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 有的却不能理直气壮地处理, 一味地迁就, 有的甚至怕面对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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