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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理念

时间:2022-03-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生态意识是现代社会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根据上述认识,结合生态文明理念,我们认为,生态意识是人们认识和处理人与自然社会生态系统相互关系的自觉意识,其核心是强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协调发展。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然而代价也是惨重的,这就是愈演愈烈的生态环境问题,城市空气污染、乡村水体污染、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外来物种入侵、生态系统全面退化等等。
生态文明理念_生态文明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选择

思想是行动先导,“观念决定成败”。在对待人和自然的关系上,人类应摒弃那种自然从来都是人认识、作用、改造,甚至征服的对象的观念,不能以征服者的姿态自居,要把自然看作是与人类平等的生存对象,把社会的道德伦理延伸到自然界,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因此,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1]尊重自然,就是要充分认识到人本身是自然存在物,人离不开自然界,必须依赖自然界生活;顺应自然,就是要充分认识到人从属自然,又超越自然,人类可以通过实践正确认识、掌握和应用自然规律,在实践中遵循自然规律,又充分发挥人类对于自然生态的主观能动性;保护自然,就是要立足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可持续地开发和保护各种自然要素,共建美好家园。

生态文明理念的核心是强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协调发展的意识,实质是生态意识。因此,可以从生态意识角度,更加深入全面地阐述生态文明理念。

生态意识是现代社会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生态意识的概念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最早提出生态意识概念的是美国科学家利奥波德。在《大地伦理学》一书中,他指出:“没有生态意识,私利以外的义务就是一种空话。所以,我们面对的问题是,把社会意识的尺度从人类扩大到大地自然界。”[2]苏联学者基鲁索夫认为:“生态意识是根据社会和自然的具体的可能性,最优解决社会和自然关系问题方面反映社会和自然相互关系问题的诸观点、理论和情感的总和。”[3]20世纪90年代以来,面对着日益严重的全球性生态危机,我国学者开始研究探讨生态意识范畴及其相关的思想内容。余谋昌认为:“从广义上说,生态意识是人类在自然生态中的表现形式,是对人与自然关系以及社会之间的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等关系的反映;从狭义上说,是自然生态环境问题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即人类对工业文明时期所造成的自然资源、环境污染和生态失衡等实践问题所产生的反映。”[4]包庆德认为:“生态意识是指在人与社会不断地作用于自然界的过程中,不合理的实践必然造成或导致生态环境的破坏、污染或失衡,对这些活动和现象,作为生态主题的任何人和人类社会总是做出这样或那样的反映和认识,这些反映和认识的总和构成我们所说的生态意识,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5]刘湘溶把生态意识界定为:“人类以包括自己于内的自然中的一切生物与环境之关系的认识成果为基础而形成的特定的思维方式和行为取向。”[6]虽然学术界对于生态意识的界定表述不一,但其中也不乏共识。

根据上述认识,结合生态文明理念,我们认为,生态意识是人们认识和处理人与自然社会生态系统相互关系的自觉意识,其核心是强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协调发展。具体可以对生态意识作如下理解:生态意识首先是一种高层次的社会意识,是对生态存在的反映。它反映的是人与社会、自然之间的相互关系,也就是人类主体对自己生存发展于其中的生态存在即自然社会生态系统的深层把握,强调从生态价值的角度审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生态意识又是一种现代意识,虽然关于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们早就有所认识,生态意识也古已有之,但是其认识具有局限性,生态意识比较被动、肤浅、片面,只有自然生态环境问题发展到一定的阶段,人与自然的矛盾充分暴露,自觉、深刻、全面的生态意识才能产生;生态意识的核心是强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协调发展,但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归根结底需要以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正确处理为条件和基础,因此,生态意识内在要求人们在价值观念、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结构等方面都具有文明意识。

生态意识主要由生态忧患意识、生态科学意识、生态价值意识、生态道德意识和生态责任意识等要素构成,其中,生态忧患意识、生态科学意识是生态意识的前提和基础,生态价值意识是生态意识的核心,生态道德意识蕴含生态意识的主要内容,生态责任意识是生态意识践行的条件,因此生态意识是一个完整的结构体系。

1.生态忧患意识

生态忧患意识是面对日益严重的生态危机而萌生的预警人类自己前途命运的意识和情感。生态忧患意识是生态意识的首要要素,因为忧患意识的价值核心即在于从安中把握危,从福中看到祸,只有对生态问题产生了危机感、紧迫感,才能促使人们理性认识和对待生态问题,激发人们自觉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感、使命感。为此,首先必须认识到自然环境是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承载着社会经济政治发展繁荣的具体目标,是人类社会和自然环境互动的不可或缺的一环,而自然环境的承载能力是有限的,不可能满足人类无限制的索求和破坏。其次,必须认识到,如果人类的发展导致了生态环境的失衡,这种结果必然使自然会反过来报复人类。正如恩格斯提出的警告:“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7]第三,必须看到,生态问题已经并且继续造成严重后果。世界环境正在不断恶化,地球正遭受着工业过度发展带来的灾难,全球变暖、生物多样性下降、荒漠化加剧、臭氧层消失、环境污染,包括人类在内的地球上的生命已相当脆弱。

对于人类来说,最可悲、最可怕的不是遇到了生态危机,而是缺乏对生态危机的觉察,大难临头却不知不觉,甚至盲目乐观。只有觉察到潜在的生态危机,才有可能缓解和彻底消除生态危机。中华民族是一个饱经忧患的民族,因此在千百年生存发展进程中,始终强调“生于忧患而死于安乐”。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然而代价也是惨重的,这就是愈演愈烈的生态环境问题,城市空气污染、乡村水体污染、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外来物种入侵、生态系统全面退化等等。中国的环境问题和生态平衡问题随一些公共卫生事件和自然灾害如“九八洪灾”“禽流感”“非典”“太湖水污染事件”“洞庭湖鼠患”“2008年雨雪冰冻自然灾害”“2009年多地遭遇严重旱灾”以及“2011年长江中下游旱灾”等的突发而引起社会重视,生态忧患意识日益增强,从而为生态意识的提升奠定了基础。

2.生态科学意识

生态科学意识就是通过学习并掌握生态科学的基本知识,用生态科学的眼光审视自然、指导实践。生态意识作为一种科学意识,是生态科学知识的积淀与升华,它的发展同生态科学的成熟相伴随。1866年德国动物学家海克尔初次把生态学定义为“研究动物与其有机及无机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科学”,特别是动物与其他生物之间的有益和有害关系,从此,揭开了生态学发展的序幕。随着人类活动范围的扩大与多样化,人类与环境的关系问题越来越突出,因此近代生态学研究的范围,除生物个体、种群和生物群落外,已扩大到包括人类社会在内的多种类型生态系统的复合系统。1962年卡逊夫人写的《寂静的春天》一书和1971年罗马俱乐部提出的《增长的极限》报告,极大地唤醒了公众的生态意识,学术界对生态意识及生态学的认识和研究也由此逐渐深化。如今,由于与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紧密相关而产生了多个生态学的研究热点,如生物多样性的研究、全球气候变化的研究、受损生态系统的恢复与重建研究、可持续发展研究等。因此,生态意识与生态科学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生态文明观念及生态文明意识才得以确立。

生态科学意识作为生态意识的构成要素,对于指导我们进行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由于生态环境问题具有复杂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只有了解基本的生态科学知识,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具备生态科学意识,才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才不至于好心办坏事,破坏生态平衡。比如,一些沿海地区为了保护海岸,从国外引进大米草,结果这种外来植物蔓延成灾,成为危害生态系统的害草;一些干旱地区不顾年降雨量极低的自然条件,大面积种植树木,浪费了大量的资金,当地的生态环境也进一步恶化;许多北方城市在城市绿化中,盲目将树林换成大片人工草坪,结果维护成本大幅上升,生态效益大大降低。这些教训说明,生态文明建设必须以生态科学知识为指导,按自然规律来进行,才能行得通,见实效。有鉴于此,全国政协委员、国家林业局副局长印红在参加2011年“两会”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建设生态文明,人的认识和作用是非常关键的,现在很多领导干部不具备这个知识储备,需要进行生态知识的系统教育学习。”并建议,加强对党政干部和全民的生态科学知识的教育,优先将开展生态科学知识教育作为一项常规培训纳入干部素质教育范围,普及生态科学知识,加强教育培训。[8]

3.生态价值意识

生态价值意识,即生态价值观念,指人在实践和认识活动中形成的对自然生态环境的价值认识、价值评价和价值取向。生态价值意识是生态意识的核心要素,其根本要求是确立人与自然和谐的价值观。为此,必须摒弃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和生物中心主义,正确认识自然的价值,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把人作为自然界的主人,认为自然只是满足人类需要的一种资源,工具价值是自然唯一具有的价值,即自然作为客体对人类生存发展的有用性。这种价值观在全球性生态危机面前其弊端已暴露无疑,人类为其利益肆无忌惮地掠夺自然从而导致了人类自身生存困境。生物中心主义认为,大自然中所有有生命物是平等的,都具有内在价值,内在价值发源于主体的主体性,因而人并不是唯一的主体,非人存在物也具有主体性,从而亦有自己的内在价值和权利。但是,生物中心主义的这种价值观具有明显的理论缺陷,其实质是把价值的客观性等同于价值本身,把“是”与“应当”混为一谈。因为价值作为主体对客体评价的“后果”是在评价中形成的,是依赖于人类评价者的,否则它就始终只是一个存在的事实而非价值。那么,应该如何认识和评价自然的价值及人与自然的关系呢?有学者认为,自然价值具有两重性:自然一方面是人类生命活动的对象,获取生产、生活资料的“仓库”,具有“自然效用价值”;另一方面又是制约人类生命的载体,是庇护人类生存的“家园”,具有“自然生态价值”。因而,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人是属人的自然世界的中心,但又是客观自然中的一个环节;人要努力认识改造自然,做自然的主人,掌握自己的命运;但人又永远是自然的仆人,必须顺从遵循自然规律,并接受自然对自己命运的终极主宰”[9]

因此,确立人与自然和谐的价值观,必须是双向度的价值取向。人类不能一味向自然单向地索取,同时还要尊重自然、善待地球、珍爱我们的生存环境。必须把握好“以人为尺度”和“以自然为尺度”之间的必要之张力,正确利用自然生态环境演化规律,自觉而积极地协调改善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身的复杂关系。只有这样,才能使自然生态系统越来越适合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而且不断地满足生产力发展的需要,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协调发展;而经济社会的发展又可为生态环境的有效改善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为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协同进化创造有利的物质条件。

4.生态道德意识

生态道德意识是人与自然之间道德关系的要求和体现,是人们对人与自然之间的生态道德关系以及处理生态道德关系的原则、理论和规范的理解和认识。生态道德是指人类在开发和利用自然的过程中,对于自然界万物及整个生态系统所应负的道德责任和义务,即对自然生态也需要用伦理道德的方式来调节和规范,从而表明生态伦理道德尤其是当代的生态伦理道德逾越了传统的界限(道德只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不仅在空间维度上把伦理对象扩大到整个自然界,而且在时间维度上又无条件地要求人类把责任行为延伸到遥遥无期的未来之中。生态伦理道德把人与自然的关系纳入道德范畴,自觉承担起对自然环境的道德责任,体现了人类道德进步的新境界,体现了人类自我完善的新发展。是否具有良好的生态道德意识,是衡量一个国家和民族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也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

生态道德意识主要包括生态道德观念、生态道德情感和生态道德意志。[10]生态道德观念,是指人们在生态环境问题上对是非、善恶、荣辱的认识、判断和评价。它决定着人们对待生态问题的态度。如当人们认为地球是个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宝库时,资源开发是所谓“牧童式”的,即无所顾忌随意开采利用甚至浪费;而正确的生态道德观一旦形成,就会对人的行为产生自觉的约束作用,从而大大减轻各种“他律”形式约束人的行为所付出的成本或代价。如当人们认识到地球资源的有限性后,就会设法维持资源的永续性利用和系统的良性循环,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生态道德情感,就是人们依据一定的生态道德观念,在处理生态道德关系、评价生态道德行为时,所产生的一种好恶、爱憎情感。生态道德情感对生态道德行为起着重要的调节和推动作用。当人们在生态道德问题上产生了情感,有了强烈的爱憎好恶态度时,就会让他们身上形成一种巨大的力量,推动他们对事物采取追求或舍弃,赞成或反对的行动。生态道德意志是生态道德情感引发其生态道德行为的具体过程,是人们为了履行生态道德义务而进行的确定目标、支配行为的心理过程。它既是生态道德意识的内容之一,也是生态道德建设的基本要素。生态道德意志是在生态道德观念和生态道德情感相结合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自我控制能力,表现为践行生态道德原则与规范的坚韧精神与顽强决心。它能促使人们排除各种干扰和阻力,并坚持按生态道德要求决定的生态道德行为。

5.生态责任意识

生态责任意识指每个人对生态保护均负有责任,生态能否有效地得以保护,关键取决于人们能否意识到自己对生态保护的责任和由此所决定的他们实际参与生态保护的程度。自然环境的改善有赖于我们对自然环境的保护,保护自然环境不仅仅是保护我们的野生动物和我们的各个物种,也是保护人类自身存在和发展的各种条件,如何正确地利用自然资源和各种自然条件,保持人与自然的和谐是每个人的职责。生态保护的责任,一方面是指人们有责任使生态不受破坏,自觉限制各种破坏生态的行为;另一方面是指人们有责任促进生态建设,自觉从事各种有益于生态发展的活动。

具体来说,生态责任意识与生态权利密切相关。1972年,联合国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明确指出:“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有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1987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提交的《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原则》提出,“全人类对能满足其健康和福利的环境拥有基本的权利”。生态权利主要由实质性的与程序性的两方面构成。实质性的生态权利主要包含两项合理诉求:一是每个人都有权获得能够满足其基本需要的环境善物(如清洁的空气和饮用水、有利于身心健康的居住环境等);二是每个人都有权不遭受危害其生存和基本健康的环境恶物(环境污染、环境风险等)的伤害。程序性的生态权利主要由环境知情权(即知晓环境状况的权利)和环境参与权(即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两部分组成。同时,《人类环境宣言》在肯定人类对满足其基本需求的环境拥有权利的同时明确指出,人类“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维护公共利益(特别是生态公共利益)是生态责任意识的核心。从形式上看,每个人负有的特定义务有三类:一是遵守已经确立的环境法规,二是推动政府制定相关的环境法规,三是在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中主动实践生态文明的各项规范。从其性质上看,每个人负有的义务具有非契约性(不基于公民之间的利益博弈)、非相互性(对后代的义务不以后代的回报为前提)、差异性(那些对环境损害较大的人负有较多的义务)等特征。[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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