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是与主体性联系在一起的。这里要阐述的治理的主体性,是指治理主体对自己使命的自觉认识和主动担当。这是同被动参与,以及在科层式的体系中的积极主动性是完全不同的。治理主体的主体性体现在它作为治理主体积极主动和负责任地参与治理上,等候指令的行为,乃至消极被动和不负责任的行为,是治理主体缺少主体性的表现。中国长期的“全能国家”模式,培养了政府具有超强的治理主体性;但另一方面,社会发育的迟滞又使参与治理的社会组织难以孕育出治理的主体性。中国的社会组织成长的历史不长,其中,相当大的一部分连自身的独立性都很欠缺,所以就很难谈得上治理的主体性,没有具备应有的主体性,毫无疑问难以有效地进行治理。因而,中国治理遭遇的首要难题就是:如果依旧只有政府治理的主动性而没有各方面参与主体的主动性,这并不能导致治理的现代化。
在当代中国现实的治理中,治理主体缺乏参与的主动性和责任感的例子比比皆是。除政府外的治理主体,往往从小团体的利益出发,对社会治理采取规避的行为和利己的行为,这就很难形成治理的合力。过去,我们是通过国家的力量依托行政体系进行社会管理,而今天则面临新的挑战。客观上现代社会的许多治理问题,都大大超越了传统的自上而下的垂直性管理,需要通过充分发挥各方面治理主体的积极性来解决问题。这与传统权力体系中管理主要是指挥和贯彻所不一样,需要的是协调和共治。例如,像太湖这样大型湖泊污染的控制和治理,牵涉到政府方面的主体、企业方面的主体、社会团体方面的主体乃至作为公民个人方面的主体,等等。而每一个方面又包含诸多的主体,如政府方面,就有中央政府、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乡政府,等等。企业方面也有不同的企业。这类治理中出现的问题往往在于除了某一治理主体(中央政府或省政府等)外,其余参与治理的主体都往往缺少积极负责的主体性。比如,对于企业,或对于某一级的地方政府来讲,很可能为了自己企业的利润、自己地区的GDP或某些利益方面的考虑,将污染治理放在一个次要的地位。如果参与治理的主体都是这样缺乏主体性,把责任往其他主体身上推,往上级政府、往中央政府身上推,这样的污染控制和环境治理就很难取得良好的效果。
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基础,国家治理的现代化程度很重要的是要看社会组织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功能发挥,看社会组织参与国家治理的能力如何,而治理主体如果缺乏主体性,没有参与治理的自觉意识,是谈不上治理能力提高的。治理主体的主体性与治理主体的成长状况密切相关,所以,提升主体性,使其积极有序地发挥作用,保证这些社会组织的健康成长十分必要。然而,这恰恰也是当前中国社会组织成长的一个弱项。我国社会组织在治理中主体性的缺乏,可以追溯到其成长的状况。尽管改革开放以来,各种类型的社会组织不断涌现,呈现较快的发展势头,但目前存在的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行政化的倾向比较严重,体现在“政事合一”、“政社合一”,包括政—企没有真正分开,以及基层自治组织对政府的依赖等等。本来政府积极帮助社会组织的发育成长是一件好事,但在另一方面又助长了强政府态势的延续,阻碍了社会组织主体性的成长,使社会组织缺少独立运作的精神和能力。
因此,“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以及“政社分开”等等,对于培育治理主体的主体性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市场的发育完善,对于治理主体的健康成长是很大的推动。完善的市场是公平竞争的平台,市场主体之间都是平等的关系,独立自主地在市场中打拼,接受市场的检验,缺少主体性在市场中是难以生存的。从这一意义上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改革,强调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不仅具有经济的意义,从社会效应来说,将为治理主体的主体性成长提供更好的社会土 壤。
治理主体性的培育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除了社会舆论的引导和培育、社会共识的逐步形成外,法治的推动是极为重要的手段。通过法治的健全,不仅要明确地赋予各个参与治理主体的权利,更要明确其责任,压缩其规避行为的空间,惩罚其破坏治理的行为。
社会组织主体性的成长需要不断深化改革,包括政府部门的法律规制、社会组织自身的体制机制、活动方式等,都需要加强改革,为社会组织真正成为国家治理主体之一创造良好条件。如果不能够真正培养出具有主体性的社会治理主体,我们所需要的治理就会与传统管理方式没有实质性的区别,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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