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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精英不愿出任社仓经首的原因

时间:2022-03-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而造成此种现象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社仓经首的选任是遵从各地民间的习惯做法,或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规定。凡此种种足以证明社仓经首制度在地方执行中的不确定性。此租谷追缴与管理的困难,则是社仓经首的第一赔累。社仓经首的第二赔累是官府的盘查。地方官府对社仓谷石具有盘查的权利,以防社仓经首私自亏挪。
地方精英不愿出任社仓经首的原因_近代长江上游农民生活状况研究:以成都平原为中心的考察

社仓经首报换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与矛盾,究其根本,则是社仓经首这一职位在人们心中地位的下降所导致。而造成此种现象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一、社仓经首的权利有限

社仓,自建立以来,即是强调由民间管理,属于民间组织。社仓经首是由地方公举产生,管理社仓大小事务,并规定地方官员不得干涉,对社仓只有监督的权利。如嘉庆四年(1799年),嘉庆帝曾谕令:“各督抚等将各省社仓仍听本地殷实富户择其谨厚者自行办理,不必官吏经手,以杜弊窦而裕民食。”[58]

总体说来,清代社仓是社仓经首自行管理的民间组织。社仓管理应是“一切条约,有司无预”,即便“州县挪借,许社长首告,盖虽州县不许干预出纳”。[59]地方官吏仅仅只有监督稽查的权利,即社仓“定例社首仓粮谷石,听民间自行办理,不必官吏经手,应令社长每岁年底,将出贮数目造册结报地方官,造具册结申报院司道府,仍兴造册咨部查核等因”[60]

但是,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不管清代各地社仓具体的情况如何,但就光绪以降四川新津县而言,社仓经首的权利十分有限,社仓管理中官方色彩愈加浓厚。其主要表现为:其一,社仓经首在管理社仓的过程中,许多有关社仓的事务都需要经过知县的批准,大到包括社仓经首报换之事,小到诸如社仓墙体翻修、食费工钱支出等事务。例如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社仓前面土墙由于去年雨水过多而倾塌,社仓经首却没有权利直接调拨银两进行整修,他们只能对其修整所花银两进行估算,报予知县,待批准后,才能对其进行修整。[61]其二,社仓内部设立吏书撰写书约清册,设立钥匙官,与经首共同掌管仓房钥匙。“由是有仓夫以守谷催租,有佃户以运谷上仓,有仓房以管案存约计数”,“又每仓锁匙官与经首各执其一”,社仓经首自主权利非常有限。其三,在社仓经首收缴租谷的过程中,如果遇到欠租不缴的佃户,社仓经首便无他法,既无权,又无役,只能够依靠地方政府,将欠租名单呈请于知县,由知县派差役进行追缴。

二、社仓经首相关制度的缺失

清代社仓制度中,缺乏对社仓经首任职的相关规定。社仓经首的选任是遵从各地民间的习惯做法,或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规定。根据前文对社仓经首报换的描述,清代社仓经首的选任规则,体现在国家与地方上不尽相同。在社仓经首的选任条例当中,清政府仅仅是强调殷实端方的粮户与地方公举,从而保障社仓民间运营的性质,对于社仓经首的其他规定,诸如任期、担任次数、更换新津县档案馆:全宗号:001,案卷号:88,《社济仓三乡佃约卷》,第29页。

③新津县档案馆:全宗号:001,案卷号:88,《社济仓三乡佃约卷》,“宣统二年七月二十八日,社济仓经首监生陈子冰等为粘禀报销备案存查,并祈跟咎妄朦以维公议事”,第74页。时间等等则未提及。因此,这些细则在地方上表现出一种不确定性。“顷与来省府州确询各处办理情形,择其善者定为章程,虽徒法不能自行,然有法较愈于无法。”[62]在新津县,通过县衙的约具,大致可以总结出有关清末新津县社仓经首的规定:由殷实粮户担任,经前任经首推荐,协同团保进行公举产生,任期为一年,五六月报换、七八月盘交,且报一不报二。但是,这些规定同样也没有被严格执行。如当被推荐的殷实粮民本人年老残迈,不能担任,可由家中成丁代替。若家无成丁,甚至可以找信任的人充当副职协助管理。当前任经首换报不实时,虽然经首任期为一年,但经知县批准则会被要求继续复充,或违背报一不报二的原则,另举他人。在报换方面,前任经首也会延迟报换与盘交时间,其后虽然与新任经首产生纠纷,经团保协调之后也不了了之。凡此种种足以证明社仓经首制度在地方执行中的不确定性。而这种不确定性则使得社仓经首的工作难以开展,致使殷实粮户借故推诿接任,佃户借机欠租逃租。

三、社仓经首工作的赔累

根据前文对社仓经首工作的分析,清末新津县社仓经首的工作主要可归纳为三大类:第一,招佃、转佃与追佃;第二,管理谷石、压租银两以及社仓内部开支;第三,当灾情来临之时,需调查灾情与佃户受灾情况。工作可谓是相当繁琐。在这当中,社仓经首最难处理的莫过于社仓谷石的追缴。社仓经首,究其社会身份,是属殷实粮户,既非官吏,也无权无役。若遇丰收之年,佃户主动自行运谷还仓,社仓经首则能够很好地将租谷完纳;但是若遇到谷物歉收之年,面对社田佃户的逃租以及欠租的行为,社仓经首却是无能为力,只能凭借地方政府的力量,由县知事派差役协同追缴。譬如宣统二年(1910年)十月,三乡社济仓经首王子才等人,追缴租谷失败,即将欠租佃户名单报予知县,由知县发签派役前往三乡进行追缴,令“即饬粘单内开武永安等速将去岁旧欠租谷,赶紧如数运仓完纳,以实仓储,倘敢抗违,该役即将抗违之人,随签带县,以凭讯究”[63]。不仅如此,即便将租谷追回,完纳归仓,社仓经首还需要精心管理,否则“每年痞烂鼠耗,惟社首是问。或有停仓,或者民叹,其本末亦惟社首是赔”[64],或者“照侵欺钱粮例处分”[65]。此租谷追缴与管理的困难,则是社仓经首的第一赔累。

社仓经首的第二赔累是官府的盘查。地方官府对社仓谷石具有盘查的权利,以防社仓经首私自亏挪。每年年底社仓经首都需要将仓贮数目造册结报于地方政府。知县要结报,就需要盘查,那么盘查所需的各项费用,便顺理成章的由社仓经首支付。“州县既须结报,即不免盘查,既不免盘查,则不无使费。虽使官清吏肃,不敢格外苛求,而夫马饭食为费已属不少,且奸胥滑吏以访闻社仓亏短,怂恿本官盘查,如日前有社首禀称,一年之内曾经盘查三次,此社首之赔垫者一也。”[66]

社仓经首最后的赔累则在于难以平衡邻里关系。社仓经首主要主持社田租佃以及谷物租借的工作,需要与乡间邻里打交道,若稍有不慎,则会招致怨言,或者引起事端;更甚者,会被佃户抓住把柄,当成借口用于逃租。例如宣统二年(1910年),新旧经首延迟报换,相互推诿,此时太二支社仓佃户周全安、游起章等人则乘势企图逃租,向县知事禀明,去年遭受旱灾,导致插秧失时歉收,而今年又遭受到长达半月的秋雨,导致田谷倒偃。佃户呈文说,由于社仓经首报换推迟延今,称要两季收齐,指责“新旧经首,不思去遭旱灾冰雹,今受水灾,一季不足,何能两季之租”,希望知县对其进行减租。[67]除此之外,社仓经首在邻里关系上的赔累还表现在借贷谷石方面。社仓经首除了很难收回谷物外,还难于确保将谷物借给有需要且勤劳的贫民。虽有规定“各省出借社谷,地方官预造排编细册注明编户姓名住址存案。凡不务农业,游手好闲之人不准借给”,但是,社仓经首本身即是乡间殷实粮民,“既非官吏,又无衙门,其例不应借之人,衡宇毗连,朝夕相见,或以情求,或以势胁,一经借给,收纳为难,岁月逡巡,逐成亏空,此社首之赔垫者又一也”[68]

以上种种赔累,使得殷实粮户不愿担任社仓经首。虽然,清政府诱以官职以及物质奖赏,社长“二人果能出纳有法,乡里推服,令按年给奖,如果十年无过,该督抚题请给以八品顶戴”[69]。或者“正副社长经营一年,公慎无过,赏息谷一京石,二年无过赏给三京石,三年则赏五京石;如不愿赏谷,即以此五京石之数,令地方官置给匾额”[70]。新津县社济仓经首且有5石租谷作为薪水。但这些利益与社仓经首的工作难度与赔累来说,实在不成正比,故“身家殷实,老成端方之人,则视社首为畏途,多方营免而不肖”[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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