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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考核机制对扶贫工作的重要性

时间:2022-03-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考核机制是开展精准扶贫工作的保障措施,既是对扶贫工作的一个验收,也是对下一轮扶贫工作的一个总结,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决定》提出,改进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考核办法,提高扶贫精准度,抓紧落实扶贫开发重点工作。该意见进一步完善了考核指标,健全考核机制,由主要考核贫困地区生产总值向主要考核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转变,把提高贫困人口生活水平和减少贫困人口数量作为主要指标,引导贫困地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
考核机制_精准扶贫工作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

考核机制是开展精准扶贫工作的保障措施,既是对扶贫工作的一个验收,也是对下一轮扶贫工作的一个总结,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从2015年初开始大规模的精准扶贫找工作以来,扶贫工作已经开展了近两年的时间,在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许多贫困地区的扶贫工作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也有少部分地区的扶贫工作组织涣散,进展缓慢,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对贫困地区的扶贫工作进行真实有效考核,要让上级政府看到基层扶贫工作的实际情况,既要做到勉励扶贫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先进个人,也要鞭策扶贫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和官员,简言之,扶贫工作做得好不好,很大程度上要看考核成绩。目前,我国各个地区已经逐步开展了对扶贫工作的各项考核,也出台了相关文件作为具体考核抓手,考核对象既包括地方政府部门,也涵盖了各个驻村工作队。但是在考核工作实际开展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值得商榷,根据笔者的亲身经历并结合相关调研,对考核工作的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改进的建议。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5年印发了《关于打赢扶贫攻坚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提出,改进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考核办法,提高扶贫精准度,抓紧落实扶贫开发重点工作。当前,“十三五”规划中明确提出在未来五年内实现七千万贫困人口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2016年,中央又印发了《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发布(以下简称《办法》),再一次彰显了中央对于扶贫考核工作的重视,《办法》提出了4项考核内容和6条考核问题,对完成年度计划减贫成效显著的省份,给予一定奖励。对出现问题的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将采取约谈整改等措施,造成不良影响将被追责,考核结果作为对省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扶贫工作一直是党和政府各项工作的重要内容,无论是在相关配套政策的出台还是扶贫资金的投入上,国家都给予了相当大的倾斜,地方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同时,我们看到,扶贫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其中也暴露出很多问题。比如扶贫模式形同“大水漫灌”,扶贫资金投入与需求存在矛盾,个别地方政府拘于政绩考核制度而侧重于GDP增长忽视了扶贫工作等等。上述现象充分说明,打好扶贫攻坚战,不仅需要举全国之力,还在于完善相关的考评机制,真正将扶贫工作成效列为地方政府政绩好坏的一个重要内容,从而推动地方政府工作主动性、创造性、实效性[1]

考核同时也是推动工作落实的重要保障。细化考核内容、改进考核方法、强化结果运用,既是对地方扶贫责任的加压,也是对扶贫工作方法的倒逼,以此为“风向标”和“导航仪”,必将推动贫困县把更多的精力、物力、财力投入到解决贫困群众的所忧、所急、所盼。同时,搞好贫困县的扶贫考核,直接关系到检验脱贫攻坚效果,也有助于及时查缺补漏。而且,在集中反映各方面扶贫工作实绩的同时,考核还能有效检验为民的“厚度”、党性的“纯度”,督促党员干部自我加压、负重前行、挖掘潜能,推动扶贫攻坚任务的全面落实[2]

考核办法在行政体制方面明确了职责和奖惩,有助于激发扶贫的制度优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对扶贫考核的相关要求,严格落实考核责任,严格遵守考核纪律,以高度的责任感、严谨的态度和作风,精心组织、认真开展好考核工作。同时,要在考核的过程中准确解读、广泛宣传脱贫攻坚的政策举措,及时反映扶贫开发的生动实践和突出成效,在全社会营造全面加快脱贫攻坚的良好舆论氛围。但在各地的考核工作具体实施中发现,考核工作仍存在不足,通过对考核工作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部分改进建议。

一、扶贫工作考核机制实施现状

2015年底召开的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强调,要层层签订脱贫攻坚责任书、立下军令状,多个省份的党政领导当时就在会上与中央签下了脱贫攻坚责任书。两个多月后,中办、国办又印发了《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先立“军令状”彰显脱贫决心,再辅以考核“指挥棒”引导各级领导干部全力扶贫,我国“十三五”脱贫攻坚布局日益清晰。

考核办法指出,该办法适用于中西部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的考核。翻开我国贫困地图,当前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12.8万个贫困村全部集中在中西部地区,贫困人口超过500万的省份如贵州、云南、河南、广西、湖南、四川等,也无一例外属于中西部地区。考核办法“定向瞄准”22个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疑瞄准了脱贫攻坚主战场。考核办法明确公布了扶贫开发工作成效四大考核内容,包括减贫成效、精准识别、精准帮扶和扶贫资金。其中,有的指标还进行更精细的划分,如减贫成效指标包括三个方面: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减少、贫困县退出、贫困地区农村居民收入增长情况,精准识别指标包括贫困人口识别和贫困人口退出两项。此次中央的考核办法还有一个亮点就是引入了第三方评估机制,第三方评估将由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共组成,采取专项抽查、调查、实地探查和群众满意度访问等方式对考核情况进行评估,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力保扶贫考核工作可以更加客观公正。

随着中央扶贫考核工作思路的逐渐清晰,要求各地加快改进贫困县考核机制,由主要考核地区生产总值向考核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转变,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把提高贫困人口生活水平和减少贫困人口数量作为主要指标,引导贫困地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把工作重点放在扶贫开发上。各个地方政府也于2014年开始陆续制定了新的扶贫考核办法,新的考核机制普遍增加了扶贫成效的考核权重,同时,加大了对生态脆弱地区环境保护方面的力度,此外,也纷纷明确了贫困县的退出机制。新的考核机制也将我国的扶贫工作推向了新的方向,也进一步激发了地方官员对扶贫工作的参与积极性。

2014年2月27日,湖南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该意见进一步完善了考核指标,健全考核机制,由主要考核贫困地区生产总值向主要考核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转变,把提高贫困人口生活水平和减少贫困人口数量作为主要指标,引导贫困地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把工作重点放在扶贫开发上。该意见明确提出,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考核方式的转变,显然更利于湘西这样的贫困地区真正做好生态保护,从长远来看,过往的劣势反而可能成为优势。

为了防止重视程度不够,执行积极性不高的情况,部分省份的扶贫考核办法灵活运用财政资金对扶贫单位进行合理奖惩。黑龙江省于2015年6月下发了《黑龙江省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该办法包括减贫成效、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公共服务改善和奖惩机制实施等方面,这也是黑龙江省史上最严格的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办法。该办法依据对减贫目标的实现程度和扶贫开发的考核,明确了奖优惩劣的基本思路。该办法要求,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考核机制,主要考核减贫目标的实现程度和扶贫开发成效,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奖优惩劣,引导贫困地区党委、政府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正确处理经济发展、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贫困县转变发展方式,加快脱贫步伐,提高科学发展水平。该办法要求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贫困地区与非贫困地区的发展差距、发展现状以及市、县人民政府的责任,设置差异化考核指标和权重,实行分类考核,真实反映各方面扶贫开发工作成效和付出的努力。

该《办法》依据考核成绩对市、贫困县进行评级排序,并列出了财政专项资金对A、B等次的县该与奖励和倾斜。考核评价结果分A、B、C、D四个等次进行评定,A级(≥90分)、B级(80分≤B<90分)、C级(70分≤C<80分)、D级(<70分)。对市、县考核结果为A、B等次的,以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名义通报表扬,D等次的通报批评。对考核结果为A、B等次的县,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时给予奖励和倾斜。D等次的县扣减一定的资金,不安排试点和产业项目,予以惩罚。对提前退出贫困县的县,在2020年,各项扶贫政策不变。这样明确化的评级制度以及量化的奖惩方式在全国的扶贫考核中都很有指导意义,可以有利提升扶贫考核工作实效。

二、现行扶贫考核机制存在的间题

1.考核主体混乱,各自为政

贫困村各项扶贫工作的实施成效,主要以考核主体对考核对象的评判为主要依据,目前对扶贫工作成效进行考核的主体较多,且每个考核主体都对扶贫工作有不同的考核办法,考核办法之间缺乏关联且十分混乱,考核机制缺少统领性考核主体与统一权威的评判标准。

贫困村的扶贫工作主要由村委会主导,省驻村工作队以及当地县市的帮扶单位共同开展,也就是说,一个贫困村的扶贫力量主要由村委会、县级帮扶单位、驻村工作队三者共同组成,同时,这三者也是扶贫工作考核机制的主要考核对象。这三个考核对象虽然都在同一个贫困村开展扶贫攻坚工作,干的是同样一件事情,但对他们进行考核的主体以及考核办法却是不同的。村委会主要接受县政府的考评;县级帮扶单位在接受县政府考核的同时,也要接受地市政府的考评;省驻村工作队由于是省直单位派驻,主要接受省级考评组及省扶贫办等单位的检查、考核。有时在同一个星期,会出现多个考核主体不约而同前来检查的情况,场面较为混乱,缺乏统一组织与部署。贫困村的扶贫工作需要各个扶贫组织团结一致,相互配合,共同开展,达到“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但是缺乏统一的考核机制无形中撕裂了这种合作模式,导致各个扶贫组织只关心自己的考核内容,这样既淡化了的共同协作的意识,又稀释了扶贫力量,对今后扶贫工作开展是十分不利的。

陕西榆林市于2015年8月印发了《榆林市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办法》,针对榆林市的各级扶贫工作制定了详细的考核办法,考核对象也涵盖了全市12县区和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2016年3月,榆林市绥德县又出台了《绥德县精准扶贫工作问责办法(试行)》,对绥德县扶贫单位及干部提出了具体评价要求。而与此同时,2016年4月,陕西省又印发了针对驻村扶贫单位及干部的《陕西省干部驻村联户扶贫工作考核办法(试行)》[3]

这三个考核办法由省、市、县三级政府分别颁布,考核主体不一样,考核细则也有区别,但同样都是对扶贫工作成效进行考核。在考核对象上既有不同又有重叠,也就是说,根据这些考核文件的要求,有些扶贫单位或个人,只需遵照其中一个考核办法,而有些扶贫单位或个人,则需要面对不同的考核主体,经历几轮重复的考核。

2.考核机制过于教条主义,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部分地区在实施贫困村考核时十分机械化,在具体执行考核细则时出现了很多与实际扶贫情况脱轨的事例,为扶贫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严重困扰。在验收单位每年对贫困村的考核中,都会针对贫困户脱贫情况进行专项考核,贫困户的脱贫人数必须与验收单位要求相符,如果脱贫人数没有达到要求,则被考核单位将受到一定形式的惩罚,但是如果脱贫人数比例过大,超过了验收单位的要求,那么被考核单位同样不能通过验收。这样的考核机制,既让我国有序脱贫政策变了味儿,也与贫困村实际扶贫工作进展严重不相符。

湖北贫困村A村共有建档立卡贫困户183户,贫困人口492人,贫困村出列时间计划为2017年,在接受上级政府2016年的扶贫工作考核中,共上报脱贫农户95户,脱贫人口322人。但按照上级政府对贫困村的考核要求,一次性脱贫人口不得超过贫困人口总数的60%,也就是说A村考核时最多只能脱贫295人(贫困总人数492人的60%)。因此该村不得不修改了脱贫人口名单,将脱贫人数进行了人为调整,这样的考核办法严重脱离了基层工作实际,而且给基层工作人员的扶贫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不便。因为脱贫人口都是经过村内统一讨论公示过的,也经过了脱贫群众的确认签字,这样一改,又要将以前部分已脱贫的人口加进来,这样既不符合实际情况,也遭到了很多农户的质疑与不满。

3.考核主要集中在验收节点,缺乏对扶贫工作的动态跟踪

对扶贫工作的考核主要集中在年中或是年尾的验收节点时间,平常则缺乏对扶贫工作的动态跟踪,对日常考核工作不够重视,这样很不利于随时了解扶贫工作的具体进展与扶贫干部的工作情况,也不能及时发现扶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015年1月5日,安徽岳西县印发了《岳西县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该办法中指出,考核时间在每年1月,对上年度全年的考核工作进行考评,日常考核时间全文都没有被提及[4]。2016年5月18日,安徽省霍邱县范桥镇印发了《范桥镇精准扶贫工作考核办法》,该办法中明确指出,每年12月份进行年度考核,“年度专项考核占总量70%”,平时进行季度性抽查考核,抽查考核并不一定每个村都会被查到,“平时抽查占总量30%”[5]

目前各地地方政府实施的考核办法,基本上都是以年底12月份的考核作为“大考”,一年的扶贫工作主要由这次大考成绩说的算,平常虽然也会有季度性检查,但执行力度不强,走过场情况时有发生,而且检查成绩所占年度考核分量也较轻,基本不会对年终考核造成太大影响。但是扶贫工作的真实性、有效性贵在平时,很多扶贫干部平常的入户及结对帮扶、产业项目实施等工作有没有认真去做,主要还是要看平时的工作情况。如果把主要考核都放在年尾,很有可能发生平时“不烧香,临时抱佛脚”的情况,比如结对帮扶干部平常根本就很少或是没有去过贫困户家中,到了年底考核的时候赶紧送钱送物应付检查;产业扶贫项目平常根本没有进展,到年底的时候赶紧筹钱,在贫困户家中搭几个光伏发电板,这些情况都是真实存在的。

4.考核机制随意性过大,为贫困农户带来困扰

扶贫工作考核机制的制定以及执行主要由政府主导,部分地方政府在对扶贫工作考核时随意性过大,在具体执行中不仅为扶贫工作带来障碍,也为贫困群众带来了困扰。一般情况下,每个贫困村都按照上级政府的规划,制定了有序脱贫计划,并为完成有序脱贫计划的单位进行奖励。中央每年都会向地方拨付一定数额的扶贫资金,且每年拨款金额不尽相同,如果某年向某个贫困地区的拨款比较多,那么当地政府就会拿出较多的资金来当作扶贫工作奖励。如果某年对脱贫村的奖励比较大,那么当地政府就会在考核时尽量让更多的贫困村脱贫,以此来获取更多的脱贫奖励。那么,上级政府在考核贫困村时,就会采取调整贫困村脱贫人口规模等考核指标,让本来计划明年脱贫的农户,提前安排在今年脱贫,以此来获取奖励。这种做法不仅打乱了贫困村的脱贫计划,更让贫困群众产生了不满。

云南省某村本计划于2018年整村脱贫出列,但是2016年市里推出了新政策,对于提前脱贫的贫困村,上级将拨付30万元作为奖励。乡镇政府在考核该村2016年扶贫工作时,为了让该村赶在2017年提前脱贫以获取扶贫奖励,就对该村2016年的脱贫任务提高了考核要求,调整了该村2016年脱贫人口的数量,从计划在2017年脱贫的人口中抽取了几十户提前脱贫。这种随意性强,拔苗助长的考核方式,不仅让贫困村的干部无所适从,也引起了该村贫困户严重的不满情绪,多名被提前脱贫的贫困户到村委会上访,影响了该村的社会稳定,对扶贫工作的开展产生了负面影响。

5.考核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导致扶贫工作作风涣散

考核机制应进一步明确对领导干部的奖惩制度,做得好的要奖励,做得不好的也要给予惩罚,对领导干部进行合理的激励。十三五时期是我国实施大扶贫战略的关键期,扶贫攻坚战能否取得决定性胜利就看这几年工作是否到位,国家对扶贫工作投入了巨大的心血。但是部分地区的领导干部依然将扶贫工作放在次要位置,对扶贫工作考核不够重视,将考核工作流于形式,走走过场,谁也不愿意得罪。这种工作作风进一步导致地方领导干部对扶贫工作不上心,平时根本不关心扶贫工作,领导来检查就狠抓几天,领导走了又天下太平。要将扶贫工作纳入到地方领导干部的晋升考核中来,与其他各项主体工作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将扶贫工作考核成绩纳入到领导干部的日常考核,形成良性的考核机制,让领导干部感受到扶贫工作的重要性,提高对扶贫工作的热情。总之,在具体的考评方案中,要突出“精准扶贫”的目标,强化制度激励作用,以考核带动地方政府的扶贫工作主动性、创造性、科学性,从而全速推动扶贫攻坚战。

6.考核工作片面强调经济效益,忽视了对自然生态的保护

在各地的考核办法中不难发现,政府对扶贫工作的考核侧重点都放在提高经济效益,拉高居民收入的基础上,严重忽视了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扶贫开发要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不同贫困县所处生态环境、贫困人口数量、拥有的自然资源等条件,确定GDP和脱贫成效占据的比重。彻底打破以往单凭GDP增长比例来考评的模式。另外,一个完善的考评机制肯定是周密的科学的,要将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率、监督管理职责等囊括其中,要将脱贫人口实际增长的年收入比例涵盖进去。

7.贫困县考核难度大,部分地方有很强的抵触情绪

多年以来,我国的贫困县数量一直比较稳定,地方政府不愿意脱贫,更不愿意脱掉资金政策,因此很多已经脱贫的县市想方设法留住“贫困县”的帽子,只为能留住扶贫资金与扶贫政策。近年来,随着扶贫政策的大力实施,许多县市都接连带上了“省定贫困县”和“国定贫困县”的帽子,但是仔细查阅这些地方的政府工作报告,对于扶贫措施项目罗列了很多,却并没有给出脱贫摘帽的具体目标时间。这些年,部分贫困县发展很快,但由于贫困县扶持政策含金量比较高、退出机制不完善,他们还是戴着贫困帽不愿摘。在贫困县总数一定的情况下,客观上造成了一些非常需要帮扶的县得不到应有的扶持[5]

四、改进扶贫考核机制的建议

1.加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社会监督

扶贫工作考核应当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用更加客观的视角来对地方扶贫工作进行评判,可以在很大程度保证有充足的人力,有科学的方式来评估各级政府的扶贫工作,是加强监督的一种有益尝试,进而摒弃政府“自己给自己打分、自弹自唱”等诟病,让扶贫工作成效可以得到真实的反映,为政府制定下一轮扶贫政策提供真实可靠的参考依据。

2016年2月,中办、国办印发《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在落实新的考核指标时,各级地方政府应该展现出更系统的落实积极性,同时要有科学机制确保第三方评估的成效。要求未来5年对中西部22个省份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进行考核。扶贫成效考核指标主要包括4个方面:减贫成效、精准识别、精准帮扶、扶贫资金。其中,明确指示由第三方评估精准识别和精准帮扶“两方面、三项内容”。目前,中西部22个省份已经立下了军令状,并有多个省份的领导与中央签署了脱贫攻坚责任状。值得注意的是,第三方评估不能总是去做“马后炮”,等地方政府一个政策落实完了,再去评估它的效果[5]。第三方评估应做到关口前移,在地方政府决策初期,就参与评估可行性,提出改进方案建议等。兼听则明,一定要重视群众的声音,要将群众的声音放大,让政府可以听到最真实的民间疾苦,如此可以帮助地方政府在决策环节扫除思维盲区,提升决策的科学性。

2.加强日常考核工作,实行动态考核机制

扶贫工作重在平时,要加强对扶贫工作日常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要经常为扶贫领导干部进行小测试,让领导干部警钟长鸣,将扶贫工作切实作为日常性工作来抓。凡事不预则废,工作不考核则易生疲沓,扶贫亦是如此。一定要不停地对扶贫工作进行鞭策,季度性检查频率还不够,最好每个月不定时至少检查一次,对扶贫干部的扶贫台账、扶贫资金使用、扶贫项目进展、群众反馈情况进行较为全面的了解,及时发现扶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尽快解决。同时,由于扶贫干部长期驻扎贫困村,对扶贫干部的思想建设不能松懈,宣传教育不能停,要从正反两方面激励扶贫干部的工作积极性,让扶贫干部感受到自己的神圣使命,更有工作成就感。

3.明确权威性考核主体,严格执行考核办法

各级党组织、政府要明确对扶贫工作的主体考核地位,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性考核,高效利用有效的行政资源。明确权威性考核主体,可以由省、市两级政府组成联合考核班子,一次性对村委会、县级帮扶单位、驻村工作队等扶贫组织进行统一考核,既增强扶贫组织之间的战斗凝聚力,也促使他们有机配合,共同开展扶贫工作。大家本来就是同在一个战场,打同一个战役,不能因为考核主体不同而被物理性撕裂,要将考核主体联合起来,形成省、市结合的权威性考核主体,对这些不同的扶贫队伍同时进行考核。在考核办法上,诸如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等大方向不变化,可以根据不同扶贫队伍不同的扶贫侧重点进行细化,但一定要严格执行考核办法,体现联合考核主体的权威性。

4.加入扶贫奖惩机制,切实改善扶贫工作作风

在考核机制中,进一步明确扶贫工作奖惩机制,切实扭转扶贫工作中存在的散漫作风,将地方政府的政绩跟扶贫成绩紧紧挂钩。目前,我国部分贫困地区已经开展了较为有效的扶贫奖惩机制,这些强而有力的奖惩措施很好的激励了贫困地区各级政府,以及领导干部的扶贫积极性。

2015年12月,广西宁明县委、县政府分别与县四大家班子领导、各乡镇、县直单位签订《宁明县精准扶贫攻坚工作目标责任状》,强化考核奖惩,抓好精准扶贫工作。该县对扶贫工作奖惩进行了明确,凡是年度扶贫工作考核结果为前三名的乡镇,对乡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挂点该乡镇的县直党政主要领导优先考虑提拔重用;对在扶贫工作中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有关部门领导干部优先考虑提拔重用;对扶贫工作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且排名后三位的乡镇及排名后十位的县直单位实行一票否决,由县委主要领导约谈单位主要领导,督促整改落实,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原则上进行调整,其他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提拔重用,挂点县领导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资格;如排名后三位的乡镇及后十位的县直单位能够完成任务的,则不执行一票否决。该县还加大对精准扶贫的奖励力度,对获得先进的乡镇和单位给予奖励;并将评比表彰一批先进单位、扶贫状元、扶贫标兵[6]

云南楚雄市是我国扶贫工作做得比较出色的地方,曾一度得到中央、省、市的一致好评。该市对扶贫考核奖惩机制的设置进行了非常有益的探索,早在2014年5月,该市就出台了《楚雄市扶贫开发工作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加大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奖惩力度。该市将扶贫开发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综合绩效考核重要内容之一,坚持统一领导、统筹安排,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结果导向、注重实效,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年终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对15个乡镇、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及有挂钩扶贫任务的部门进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兑现奖惩、安排下年度扶贫项目增减、党政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干部选拔任用的依据之一。

市政府每年安排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奖励资金50万元,根据考核结果,对完成年度扶贫开发工作计划任务的给予奖励,其中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及办公室15万元,工作任务完成较好的挂钩扶贫联系部门10万元,乡镇分一、二、三等25万元,并按年度市级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总额的30%,用于调增考核分数为前3名的乡镇下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适当调减考核分数为倒数1、2名的乡镇下年度财政扶贫资金;对存在完不成上级下达的年度扶贫开发工作任务,并且存在擅自变更下达子项目及投资计划、扶贫项目未按时保质保量完工、扶贫项目未能如期通过上级验收、扶贫到户贷款违规操作、扶贫资金审计和检查中出现问题、工程建设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等问题及年度考核评分在60分以下的乡镇,取消奖励资格,并惩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各1000元,扶贫专干500元,罚金上交市财政。

若年度未完成省、州、市下达的扶贫开发工作任务和未通过上级组织的检查验收,取消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奖励资格,并惩办公室主任、书记各1500元、副主任1000元,相关科室负责人500元,罚金上交市财政。市级部门工作不重视,未按要求完成目标任务的部门,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给予书面通报批评[6]

5.一切以贫困群众为中心,明确考核工作的最终目的

让贫困群众脱贫奔小康是我国精准扶贫政策的终极目标,贫困群众是所有扶贫攻坚工作围绕的核心内容,因此,扶贫考核机制也要将贫困群众的利益放在首要位置,脱离群众的考核是没有用的,要始终将扶贫工作是否解决了贫困户的实际困难,是否让贫困群众满意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将“群众满意度”指标纳入到第三方评估中来,要让贫困群众在脱贫成效考核中有发言权。扶贫成效考核除了贫困人口数量、贫困群众收入等脱贫“硬指标”外,也要包括一些群众认不认可、满不满意等的“软指标”,有效避免“数字脱贫”“被脱贫”等背离群众的现象发生[7]

6.阳光考核,考核过程做到客观、公正、公平

要运用好考核办法对扶贫工作的激励作用,确保考出“水平”、考出“压力”,关键在于真实、准确地评估扶贫成绩,必须“严”字当头,使考核办法真正落到实处。考核程序要严格,考核内容要把严,要与中央的《考核办法》认真对照、逐条对接,从减贫成效、精准识别、精准帮扶、扶贫资金等各个方面对扶贫工作进行考核,做到衔接一致、全面落实、不漏不偏。考核过程要规范,要阳光操作,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开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程序、考核时间和考核结果,确保考核公开进行,坚决防止暗箱操作。考核评价要客观,考核既要做出量化评分,又要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结果要公正。考核结果是不是公正,能不能经得起历史和群众的评判,关键在于准确。要准确反映扶贫成效,通过认真总结贫困县的经验和做法,客观提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的名单;要准确发现突出问题,通过自查、核查、抽查等方式,分析梳理、查缺补漏,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确保及时整改提高。

参考文献

[1] 涂锐.完善考评机制全速推动扶贫攻坚战[EB/OL],2015—12—25,http://henan.china.com.cn/news/2015/1225/ZG1212459.shtml.

[2][11] 特约评论员.充分发挥脱贫攻坚考核指挥棒作用[N],甘肃日报,2016—02—27.

[3]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干部驻村联户扶贫工作考核办法[EB/ OL],2015—06—23,http://news.cnwest.com/content/2016—04/21/ content_13772373.htm.

[4] 岳西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岳西县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办法[EB/OL],2015—01—05,http://www.yuexi.gov.cn/html/xxgk/ywwj/201501/27403_ 1040MYM.html.

[5] 顾仲阳.贫困县不愿脱贫非重点县也想办法哭穷[N],人民日报,2014—01—05.

[5] 国务院.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EB/OL],2016—02—09,http://news.gmw.cn/2016—02/17/content_18907814.htm.

[6] 吕桂文,等.宁明强化考核奖惩抓好精准扶贫工作[EB/OL],2015—12—06,http://www.chongzuo.gov.cn/xwzx/xqdt/201512/t20151206_ 29233.html.

[7] 李慧.扶贫考核“指挥棒”指向何方[N],光明日报,2016—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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