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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平县岩英・(民国)苗族议榔禁葬碑_石碑上的历史

时间:2022-07-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黄平县岩英·(民国)苗族议榔禁葬碑_石碑上的历史该碑原立何处不详,现倒伏于黄平县谷陇镇岩英“例碑”旁。可能是因为苗族没有文字,以及古碑湮灭等原因,在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尚未见到新中国成立之前的 “议榔”条规碑刻。

黄平县岩英·(民国)苗族议榔禁葬碑_石碑上的历史

该碑原立何处不详,现倒伏于黄平县谷陇镇岩英“例碑”旁。红砂岩质地,方形,斜角。该碑高79厘米,宽54厘米;碑脚深18厘米,宽19厘米。

2012年10月,编撰者拓岩英“例碑”时,随行的县文物局局长陈兴夫同志无意之中发现此碑。当时,二人对碑文记载何事并不清楚,只因该碑系民国二年(1913)之碑,具有较长历史,于是顺便拓之。

将碑文整理出来后发现,此碑刊载的是苗族“议榔”条规,为研究苗族古老的“议榔”制度习俗提供了重要的实物资料。

议榔,苗族亦称“构榔”,是苗族地区不同宗的人群组成的地域性村寨组织,也是某一区域各寨子共同参与的民间议事和管理制度。今黔东南及广西融水等地,是历史上这种组织及活动的典型地区。(www.guayunfan.com)议榔制度对维护苗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净化民情、保持民风曾发挥过积极作用。可能是因为苗族没有文字,以及古碑湮灭等原因,在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尚未见到新中国成立之前的 “议榔”条规碑刻。

该碑立于民国初年,不仅记载有岩莺坉“议榔”禁葬条规的具体内容,而且还记述了“杨阿跂之父亡故,葬于杨保厚之田。众樃罚银十二两,以作买猪、酒水”的实例,是迄今为止全州唯一发现的1949年以前的苗族“议榔”条规碑,填补了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历史实物资料的空白,实属珍贵。

【释文】

盖闻立出碑款事:岩莺坉[15]因先年古设条规,不准妄葬于田土,不准汉、苗出卖阴穴。从古原来照规行事。乙卯年[16]判(叛)乱。太平,回原。众樃[17]齐集议妥,仍照旧章依古律条设款。

立碑开列于后:

——议:不准外人入境估葬[18]。倘有此情,众樃出头抵挡。

——议:七甲勿论谁户,不准出卖阴穴。众樃查出,将卖主照律重罚。

——议:山坡不准阴穴插表[19]。七甲内等,谁人安埋,无有妄言、诅(阻)拦。

——议:安葬不准骑龙葬脉;老坟左右,不准伤犯。倘有此情,众樃出头抵挡、责罚。

杨阿跂之父亡故,葬于杨保厚之田。众樃罚银十二两,以作买猪、酒水。

刻碑立条为记。

民国二年[20]二月十四日

众姓等同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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