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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的创新点

时间:2022-03-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首次全面地分析了云南省信贷扶贫开发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扶贫到户贷款风险分担机制缺失,导致到户贷款的贫困瞄准率较低。
主要的创新点_云南省第十九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获奖成果简介

1.首次全面地分析了云南省信贷扶贫开发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扶贫到户贷款风险分担机制缺失,导致到户贷款的贫困瞄准率较低。现有政策规定,扶贫到户贷款产生的风险全部由承贷金融机构承担,使得承贷金融机构只能选择“要么压缩扶贫贴息贷款规模,要么将贷款发放给非贫困户”的经营策略,导致云南省扶贫到户贷款投放向非贫困农户“漂移”明显,贷款规模提升困难。(2)现行扶贫到户贷款产品单一,只有一年期贷款,贷款周期明显偏短,与大多数贫困户的生产经营周期不匹配。(3)扶贫贴息到户贷款的利率、限额、贴息方式等政策不合理,严重制约信贷扶贫开发的效率。(4)项目贴息贷款立项认证程序不合理,立项认证效率较低。(5)扶贫贴息贷款业务管理指导、绩效考评机制还不健全。(6)能够分担扶贫信贷风险的农业生产经营保险服务缺失。(7)信贷扶贫开发配套的信贷和监管支持政策缺位。

2.设计了创新云南省信贷扶贫开发机制的系统方案

(1)创设扶贫贴息贷款风险分担补偿基金。由省、州(市)、县(市、区)三级政府财政共同承担扶贫到户贴息贷款风险分担补偿基金。云南省扶贫贴息贷款发生的坏账损失,由省级扶贫贴息贷款风险分担基金补偿60%,州(市)级财政扶贫贴息贷款风险分担基金补偿10%,县(市、区)级扶贫贴息贷款风险分担基金补偿10%,承贷金融机构承担20%。(2)优化扶贫贴息贷款的利率、期限、限额、贴息方式,更好地满足贫困农户的资金需求特点,扩大信贷规模,提升扶贫精准率。大幅放宽利率上限,保证承贷机构财务上的可持续性;扶贫贷款期限由1年放宽到3年,满足不同生产周期的贫困农户贷款需求。提高扶贫贷款限额,将单户贷款额度限制由5万元调高到10万元,有利于生产贫困农户实现规模效益。依据贫困程度实行差别化的贴息率,对91个片区县和扶贫工作重点县,单户5万元以内的贷款享受5%的贴息,5万~10万元的贷款部分只享受3%的贷款贴息。(3)积极推动扶贫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贫困农户获得到户贴息贷款,在产业扶贫开发中实现稳定增收。(4)积极推动新型各类扶贫小贷机构进入县乡村域服务,并将扶贫小贷机构的贷款纳入扶贫贴息到户贷款的贴息范围。(5)创新扶贫贴息项目贷款立项认定程序,提高立项论证效率。现行扶贫贴息项目贷款的认定程序有以下弊端:一是通过省、州(市)、县三级论证进入到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库里的项目,相当部分项目最终并不能通过银行的贷款条件审查,导致扶贫项目贷款贴息资金不能有效扶持这些项目。二是县、州(市)、省扶贫办分别会同财政、发改等部门进行的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入库资格论证,项目通过论证往往需要1~2个月,可能因为等待项目贴息入库论证而丧失项目实施良机。为提高扶贫贴息项目贷款工作效率,建议将扶贫贴息项目贷款立项认定程序由贷款前论证,改为获得银行项目贷款之后申请扶贫贴息贷款项目论证,通过立项论证的项目即可获得贴息。(6)加快发展贫困地区农业保险。省财政对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在贫困地区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风险给予适当补贴,扩大农业保险险种范围,为建档立卡贫困农户提供农牧业生产经营风险保险。(7)加强对州(市)、县扶贫办信贷扶贫工作的业务指导,提升全省信贷扶贫管理水平。编制《扶贫贴息贷款业务指引》,为各县扶贫办开展扶贫贴息贷款,提供较为详细的业务指导规范;将扶贫贴息贷款精准率作为评价各县扶贫贴息贷款工作绩效,以及分配扶贫贴息贷款奖补资金的关键性指标,建立扶贫贴息贷款正向工作目标导向和激励机制;省扶贫办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面向全省县级扶贫办的扶贫贴息贷款业务培训,增强县乡两级扶贫工作者业务素质和技能。(8)积极争取支持信贷扶贫开发的专项金融监管政策充分运用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扶贫开发的文件精神,积极向人行昆明中心支行争取云南省安排扶贫贴息贷款的专项信贷规模,为承贷金融机构开展扶贫贴息贷款业务争取宽松业务条件。在云南省建立扶贫贴息贷款风险分担基金以后,适当提高扶贫贴息贷款的风险容忍度有了现实基础,省政府应积极向云南银监局争取把金融机构扶贫贴息贷款的风险容忍度由现行的1%提高到2%,为降低扶贫贴息贷款的准入条件提供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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