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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成就阐释

时间:2022-03-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第七条明确提出“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严格依法监督管理”。加快修改环境保护法,尽快出台《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和《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出台地方性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规章。《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是河北省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的主要政策依据。二者的互动与衔接是实现河北大气污染防治目标的重要保障。
立法成就阐释_《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精释与适用

1.《条例》明确了修改前后的承接与发展

新修订的《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也意味着1996年11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条例》的同时废止。原《条例》实施已近20年,20年间,原《条例》在防治大气污染、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原《条例》生效实施的20年间,也是中国经济调整、社会变迁、环境变化最为剧烈的时期,新事物不断出现,新问题也不断涌现。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必须与时俱进,不断调整以应对新问题、回应新诉求。新修订的《条例》的出台,即是回应新情况、应对新问题的必然结果和具体体现。

就承接而言:首先,在法规名称上,新修订的《条例》延续了原《条例》的名称,仍称为《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在名称上体现了两部法规之间的继承关系。其次,在法律时效上,新修订的《条例》生效的同时,原《条例》失去法律效力,这体现了二者之间在时间上的承接关系。最后,在立法目的上,两部修订前后的《条例》均强调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体现了最终目标和阶段性目标、目的和手段之间的有机统一。修改前后的《条例》之间的承接关系,既体现了对原《条例》制定与实施效果的肯定,也彰显了法律发展过程中法律自身的连续性、稳定性。

就发展而言,新修订的《条例》为适应新的背景条件,回应新的愿景诉求,坚持与时俱进和创新突破,对原《条例》的内容进行必要修订与创新性完善。首先,新修订的《条例》在法条数量上远远超越了原《条例》。新修订的《条例》共93条,而原《条例》则仅有35条。法条数量的增加说明了新修订的《条例》在内容上的丰富饱满,也凸显了新修订的《条例》所应对问题的复杂性和承担任务的艰巨性。其次,新修订的《条例》在结构设计上较原《条例》更为严谨科学。原《条例》划分为总则、监督管理、燃煤污染的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的防治、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章的内容,主要根据大气污染物的类别来设计体例结构。而新修订的《条例》在结构上则分为总则、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划和标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重点区域联合防治、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共8章的内容,主要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一般过程动态设计体例结构。相比较而言,新修订的《条例》较原《条例》在体例结构上更为严谨、科学,体现了大气污染防治过程的严密性、全面性。最后,新修订的《条例》在法律内容上较原《条例》更为丰富全面。在污染物的类别上,新修订的《条例》主要包括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工业污染、扬尘污染、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及其他污染五类,而原《条例》则仅有燃煤、废气、粉尘和恶臭四类。新修订的《条例》在内容上更为全面,污染物的类别划分更为严谨。在大气污染防治的方法手段上,新修订的《条例》增加了重污染天气应对、重点区域联合防治两章的内容,既增加了临时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手段方法,也建立了大气污染防治的长效机制。新修订的《条例》在法律责任的认定标准上更为详细,增加了法律实施的可操作性,同时也加重了对污染大气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了大气污染行为的违法成本。

2.《条例》突出了政策和法律之间的互动与衔接

2013年9月10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针对大气污染防治提出十条对策建议,因此被称为“大气十条”。这是当前国内大气污染防治的主要方向指引和重要政策依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第七条明确提出“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严格依法监督管理”。其中,在立法上,要加快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步伐,重点健全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应急预警、法律责任等制度,研究增加对恶意排污、造成重大污染危害的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加快修改环境保护法,尽快出台《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和《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出台地方性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规章。同时,在执法上,要加大环保执法力度。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明确重点,加大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中共中央政治局2015年4月30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规划纲要明确指出,在京津冀区域发展中,河北省的核心定位之一就是“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在协同发展的工作重点中,以改善空气质量等为主要内容的环境保护工作成为重中之重。大气污染防治是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有效应对河北区域大气污染问题需要京津冀三地之间的共同努力与密切配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张高丽2015年5月19日出席在北京召开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第四次会议时强调,要加强协作、联防联控,在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有效治理大气污染。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是河北省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的主要政策依据。在明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的政策基础上,有必要将国家层面的政策转化为具有可操作性的法规,有效实现政策与法律之间的互动与衔接。政策为河北区域性大气污染防治指明方向、破除障碍,而法律则为河北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明确路径、确立规范。二者的互动与衔接是实现河北大气污染防治目标的重要保障。《条例》的制定与实施,是政策和法律之间互动、衔接的重要成果和直接体现。新修订的《条例》在立法过程中以《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为政策指引,将政策中的理念原则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则,将政策中的方法策略转化为具有可操作性的行动准则。首先,《条例》实现了对《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的政策原则的法律衔接和规范转化。“大气十条”中确立的“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深化面源污染治理”“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等大气污染防治范围,在新修订的《条例》中均有所体现和贯彻;“大气十条”中“建立区域协作机制,统筹区域环境治理”“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等应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特定举措方法,在新修订的《条例》中也得以全面贯彻、体现。其次,《条例》实现了对《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中政策原则的法律衔接和规范转化。纲要中所确立的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理念原则在新修订的《条例》中得到全面的贯彻和落实。新修订的《条例》第五章以整章的篇幅对“重点区域联合防治”问题予以规定,从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四条,就大气污染防治中“协同”治理理念的贯彻予以全面规定,就河北与北京、天津两地之间具体协同、有效配合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将原则性较强的政策、理念转化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行动指南。

3.《条例》体现了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统筹与配合

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该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全国性法律,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高屋建瓴、统筹全局,从整体上对我国大气污染防治作出全面部署和具体规范,是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的基本遵循和行为守则。而新修订的《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具有明显的地域特色和区位特征,是大气污染防治法重要的配套法规,既贯彻了大气污染防治法一般性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也突出了地域特色。

首先,作为大气污染防治法配套性地方法规,新修订的《条例》全面贯彻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宗旨、原则,有效承接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体例结构、策略方法,体现了全国性法律与地方性法规之间的一致性,突出了中央对地方、整体对局部的统筹。新修订的《条例》与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在宗旨原则上基本相同,在体例结构上基本一致,是全国性法律对地方性法规予以指导、中央对地方进行统筹、地方对中央积极配合的具体体现。

其次,新修订的《条例》基于河北具体省情,针对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具体情况作出了极具针对性的具体规定。较之于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新修订的《条例》的相关规定更为具体、明确,突出了地方性法规的操作性优势。例如,新修订的《条例》第四章和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章的内容均为重污染天气的应对,但新修订的《条例》的内容无疑更为具体、更具针对性。又如,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章与新修订的《条例》第五章均规定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内容,但新修订的《条例》的规定更加突出河北的区位特征和地域特点,并针对京津冀三地之间的协同治理和联防联控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4.《条例》回应了理念和实践之间的对接与转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理念能够明确发展思路和发展方向,但必须将之转化为具体的实践,实现理念与实践之间的对接与转化。《条例》的修订与实施,秉承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并将抽象的理念转化为具体的行为准则和制度措施,为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实际工作提供了规范指引和制度约束,实现了理念与实践的无缝对接。

首先,《条例》坚持“创新”的发展理念。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就河北省的大气污染防治而言,将创新的理念融入《条例》的立法过程与立法内容之中极为关键,新修订的《条例》很好地把握了这一关键点,其创新性主要体现为:其一,积极适应新背景。当前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是在实施“十三五”规划、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展开的,《条例》的修订与实施必须适应这一新的背景条件,积极适应而非消极面对、退缩回避。《条例》在制定的过程中,将“十三五”规划中提出的“发展”理念、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中的“协同”理念、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有效融入法规的内容之中,是对新时期、新背景的积极回应。其二,认真应对新问题。较之1996年原《条例》的实施,当前河北省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出现很多新问题。例如“雾霾”取代“粉尘”成为首要的污染物,燃煤、机动车排放成为主要的污染源等。新修订的《条例》对这些新出现的问题全面把握、深入剖析,积极采用富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其三,有效提出新举措。《条例》面对新背景下的新问题,有效提出了一系列新的制度措施。例如,联防联控、信息公开、第三方治理等新制度、新措施的确立。

其次,《条例》坚持“协调”的发展理念。协调是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条例》的修订和实施,体现了全国性大气污染防治法与地方性条例之间在内容上的协调,既有地方性法律对全国性法律的配套,也有地方性法律自身的特色,实现了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的有机统一。《条例》的修订与实施,体现了政策与法律之间的协调,既贯彻了政策的方向性,也体现了法律自身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实现了政策的原则性与法律规范性的有机统一。《条例》的修订与实施,体现了京津冀三地之间的协调,既有三地之间的协同治理与联防联控,也突出了河北省自身的区位特征和问题的特殊性。

再次,《条例》坚持“绿色”发展理念。绿色是永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和人民对美好生活追求的重要体现。《条例》的修订与实施,从经济发展、社会生活方式、环保价值理念等层面有效贯彻绿色的发展理念,倡导低能耗的经济发展、低碳的生活方式、绿色的价值理念,将绿色的发展理念转化为具体的行为规范。

又次,《条例》坚持“开放”的发展理念。《条例》大胆借鉴了国外在大气污染防治上一些有效做法、有益经验,秉持“开放”的理念,积极探索大气污染防治的有效方法策略。例如,《条例》确立了大气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大气污染物排污权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等。上述大气污染防治的制度均是国外一些发达国家有效实施过并富有成效的制度措施。

最后,《条例》坚持“共享”的发展理念。共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在《条例》的修订过程中强调“以人为本”,法规内容突出人民的生态利益保护和人民的环境诉求回应。在《条例》的实施过程中,也必须坚持执法为民,将《条例》中的规范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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