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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污水治理法律法规

时间:2022-03-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联邦与地方层面法律法规1.联邦层面法规 1957年,德国政府颁布实施了《联邦水法》。作为联邦制国家,该项法律作为框架法规要通过各联邦州水法得以转化实施。这也是德国历史上首次在联邦层面拥有完整立法权情况下,制定的全国统一的、可直接适用的水管理法。这也是德国首次按“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收取水环境保护费用。德国通过实施污水排放收费制度有力促进了消费者尽可能降低用水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量。
德国污水治理法律法规_析德国可持续发展

(一)欧盟层面法律法规

欧盟从2000年12月开始实施《水框架指令》,要求到2015年欧盟范围内所有水体在数量和化学两方面达到良好状态。数量状态良好要求地下水开采和恢复实现平衡,2008年德国已有95%地下水域实现了数量状态良好。化学状态良好有具体的指导性指标,如水体中氮化物含量低于50毫克/升、农药(杀虫剂)含量低于0.1微克/升等。欧盟各成员国需要以该指导性指标为参考制定相应限度值。《水框架指令》还就降低地表水污染物问题,对欧盟范围内33种有害物质环境质量标准做出了具体规范。该项指令要求对于水务行业要实施贯彻“污染成本涵盖原则”,该原则不仅包括排污者要承担对污染做出经济补偿的“付费”责任,还包括停止污染、治理污染等在内的相关责任。该项指令还就跨境国际河流规划管理等问题,要求各管理部门、成员国政府以及非欧盟国家间加强合作。

除了《水框架指令》,欧盟层面出台的水污染治理相关法律法规还包括:防止地下水污染变质的《地下水指令》;约束市政管理部门对家庭生活和小企

业排放污水进行清洁化处理的《城市污水处理指令》;防止水体受到来白农业和畜牧业污染源污染的《氮化物指令》;针对洗浴用水和洗浴场所做出特定规范的《洗浴用水指令》;针对饮用水质量做出特定规范的《饮用水指令》等。此外,欧盟实施的与水资源管理相关的环境法规,如《综合性污染防控指令》等也涉及水污染治理和水环境保护问题。

(二)联邦与地方层面法律法规

1.联邦层面法规 1957年,德国政府颁布实施了《联邦水法》(WHG)。作为联邦制国家,该项法律作为框架法规要通过各联邦州水法得以转化实施。在立法之初,该法律并没有对排入地表水体的污水水质标准给出具体限制规定。1957年至今,德国《联邦水法》已经历了7次修订,其中与污水治理与水资源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修订有4次:①为了避免和减少污水排放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日益严重的负面影响,1976年德国政府开始实施污水排放最低标准要求,并将其纳入了第4次修订的《联邦水法》中;②1986年,德国政府对《联邦水法》进行了第5次修订,其核心理念是要求考虑生态平衡,把水体作为自然生态平衡的组成部分,实施污水净化技术标准“危险物质”参照指标;③1996年,德国政府对《联邦水法》进行了第6次修订,与欧盟实施的水资源管理保护法规进行了内容对接,并将污水排放统一技术标准扩展到污水收集和输送领域;④2002年,德国政府对《联邦水法》进行了第7次修订,旨在将欧盟《水框架指令》相关要求落实到其国内法中,并对既有的污水处理规划等内容进行了调整。2009年,德国联邦议会通过了新《联邦水法》,该项新法律承袭了原《联邦水法》的主要内容,并采纳了各联邦州水法相关内容,对于取用水量、水质、水资源管理做出了全面规范。这也是德国历史上首次在联邦层面拥有完整立法权情况下,制定的全国统一的、可直接适用的水管理法。

在联邦立法层面,除了《联邦水法》和新《联邦水法》作为综合性水资源管理保护法规外,还包括《污水排放收费法》《饮用水条例》《地下水条例》和《污水条例》等法律条例,以及对水中有害物质含量的行政管理规定,这些法律法规使《联邦水法》和新《联邦水法》得以进一步细化。同时,在联邦《肥料法》和《循环经济法》中也对污水处理进行了相应规定;在《矿产法》中规定了矿区废水的处理技术标准;特殊水体保护和污染处理规定被纳入了《洗涤和清洁用品法》《油污法》《化学品法》和《原子能法》等法律法规之中。此外,在联邦《河道法》《规划法》《建筑法》《土壤保护法》《自然保护和景观维护法》中也有涉及水体保护的相关要求。

2.地方层面法规 《联邦水法》和新《联邦水法》是基于联邦对于国家水资源管理权限制定的,需要各州水法对其进行补充完善和具体化。德国16个联邦州所制定的地方性水法中除了要贯彻《联邦水法》和新《联邦水法》等联邦层面法律法规外,更重要的是对水资源行政管理制度和水资源利用保护政策等给出具体实施细则,如地方水法中就包含有地方政府对地下水和地表水开采提取费用标准、污水排放费用标准等,这些对于联邦层面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1)抽取水收费制度。目前,德国的16个联邦州对开采取用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收费标准不尽相同,其中柏林市的收费标准最高,地下水开采取用费用为31欧分/立方米,其他州的收费标准分别为:巴登—符腾堡州地下水和地表水均为5.1欧分/立方米,勃兰登堡州地下水为10欧分/立方米、地表水为0.1欧分/立方米,不来梅市地下水和地表水均为5欧分/立方米,汉堡市地下水为7或8欧分/立方米,梅克伦堡—前波莫瑞州地下水为5欧分/立方米、地表水为2欧分/立方米;下萨克森州地下水和地表水均为5.1欧分/立方米;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地下水和地表水均为4.5欧分/立方米;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州地下水为5.1欧分/立方米、地表水为11欧分/立方米;萨尔州地下水为7或8欧分/立方米;萨克森州地下水和地表水均为1.5欧分/立方米。此外,巴伐利亚州、黑森州、莱茵—普法尔茨州、萨克森—安哈尔特、图林根州等联邦州目前对开采取用地下水和地表水不收费。

(2)污水排放收费制度。1976年,德国实施了《污水排放费用法》(AbwAG),正式引入了污水排放收费制度。这也是德国首次按“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收取水环境保护费用。该收费制度的费率标准取决于污水排放量和所含污染物的种类和超标浓度。自1981年该项法律启动征收上缴义务以来,污水排放收费的费率标准经历了10次上调。2002年以来,超过标准浓度污染物排放收费的费率标准设定为每单位量35.79欧元(1981年的费率水平为12马克)。2007年,德国全国人均污水排放上缴费用为支出约为123欧元/年;2009年,德国以水消费量计算的污水处理平均收费约为2.46欧元/立方米。德国通过实施污水排放收费制度有力促进了消费者尽可能降低用水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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