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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语》中的名正言顺事

时间:2022-03-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君操权柄,臣尽其责,循名分守,做到名实审一,合乎名实相符的原则,“循名责实”,就是以“名”与“实”相符,作为判定认识和治国的标准。公孙龙子的“名实相符”论,是以“名”正“实”,把“名”作为认识的标准。王夫之认为,只有名与实相符,才能正确地认识事物,获得真理性的认识。
名实相符_中国认识论史

在中国古代的思想家中,不少人都把“名”与“实”的相符、吻合,作为判断认识正确与否的准则,检验真理的标准。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在本书第一章第五节中,已有论述,在本节中只作略述。

邓析在论述其“刑名”法治主张时,提出“循名责实”的思想。他认为,要以法治国,名实一致。他说:“循名责实,君子之事也。”“循名责实,察法立威,是明王也。夫明于形者,分不遇于事;察于动者,用不失则利。故明君审一,万物自定。名不可以外物,智不可以他,求诸己之谓也。治世,位不可越,职不可乱。百官有司,各务其形。上循名以督实,下奉教而不违。……可谓治世。”[117]君臣治国,要名实相符,法令统一。君操权柄,臣尽其责,循名分守,做到名实审一,合乎名实相符的原则,“循名责实”,就是以“名”与“实”相符,作为判定认识和治国的标准。

宋"、尹文也把名与实相符作为判定认识是否正确的标准。如说:“物固有形,形固有名。名当,谓之圣人。故必知不言无为之事,然后知道之纪。”“物固有形,形固有名,此言(名)不得过实,实不得延名。……故曰圣人。”[118]有物则有形,有形则有名,名不得过实,实不得延名,名只有正确地表达物、形、实,即名与实统一、相符才算是“名当”,“名当”才是“圣人”,才是真理性的认识。

公孙龙在其《名实论》中,从唯心主义观点提出了以“名”“正其所实”的“名实相合”论。他说:“物以物其所物而不过焉,实也。实以实其所实不旷焉,位也。出其所位,非位;位其所位焉,正也。以其所正,正其所不正;(以其所不正)疑其所正。其正者,正其所实也;正其所实者,正其名也。其名正,则唯乎其彼此焉。谓彼而彼不唯乎彼,则彼谓不行。谓此而此不唯乎此,则此谓不行。其以当不当也,不当而当,乱也。故彼彼当乎彼,则唯乎彼;其谓行彼。此此当乎此,则唯乎此;其谓行此。其以当而当也,以当而当,正也。故彼彼止于彼,此此止于此,可。彼此而彼且此,此彼而此且彼,不可。夫名实,谓也。知此之非此也,知此之不在此也,则不谓也。知彼之非彼也,知彼之不在彼也,则不谓也。至矣哉,古之明王!审其名实,慎其所谓。至矣哉,古之明王!”这是说,名物要如其真,名当其物则谓之实。名不过其实,以空名责实,使其所实者不得虚名而旷位,即不能有名无实,则谓“实以实其所实”。各个等级、阶级的人,出其名分为非位,守其名分则为正位。因此,要“以其所正,正其所不正”,不能以其所不正者,疑其所正。所谓“正者”,一是正其所实,一是正其名,因为实之所是在名,所以“正其所实者”,就是正其名而已,名不正则言不顺。名之所以要“正”,是因为“名”是明是非,别同异,分彼此的标准,“其名正,则唯乎其彼此焉”。如此说来,命名于彼此,而当彼此之名实,则是“以当而当”的“正也”,所以“可”。否则,命名于彼此,而不当彼此之名实,则是“以当不当”的“乱也”,所以“不可”。所谓“名实”就是以名称谓实也。名谓实,故名不能过实,名过实就名实不当,名实不当就无法称谓。只有名以谓实,即名不过实而实亦不非名。圣王之所以要“审其名实,慎其所谓”,就在于名决定实,名为判定是非的标准,决定治乱的根本。即正名主义者常讲的“名正言顺事成”,“名正则治,名倚则乱”。公孙龙子的“名实相符”论,是以“名”正“实”,把“名”作为认识的标准。

墨子认为,认识是否正确、符合客观事物的实际,就在于名是否与实相符合,他提出了“取名予实”的原则,正确地认识了事物,恰当地给事物命名,就是认识了真理。后期墨家发展了墨子的思想,主张“以名举实”[119]。只有“名实耦,合也”[120]才是真理,即主观认识与客观对象统一了,才是达到真理性的认识。

韩非子明确提出:“循名实而定是非。”[121]“循名而责实。”[122]这就肯定了名与实相统一、符合是检验真理的标准。

董仲舒从“名”决定“实”的唯心主义观点出发,提出了“名”表达天意、决定是非的观点。他说:“欲审曲直,莫如引绳;欲审是非,莫如引名。名之审于是非,犹绳之审于曲直也。”[123]这种以名称、概念决定事物和认识的是非、真伪的观点,显然是唯心主义的颠倒了的是非观,当然没有什么真理可言,更不可能检验真理了。

秦汉以后,许多思想家都以“名实相符”作为检验、判断是非的标准。如晋初的形名家鲁胜(约255—约313)就说:“名者,所以别同异明是非,道义之门,政化之准绳也。”[124]他对先秦以来的名辩思想,作了历史考察,提出了“名”可以作为别同异、明是非的“准绳”。

刘勰在肯定“名以订实,实为名源”的基础上,强调“审名”,“察实”,“定真”。他认为,只有“察名实”,“审其词”,“慎传名”,才能正确地以“名”表达“实”,而不能“使名害于实,实隐于名”[125],不以假乱真,这样才能使人获得正确的认识。

王夫之认为,只有名与实相符,才能正确地认识事物,获得真理性的认识。他把“名”与“实”的相符称为“信”,反之为不信。他说:“信者不爽也,名实不爽,先后不爽之谓也。唯名实爽而后先后爽。如《五行志》所载李树生瓜,名实既爽,故前此初不生瓜,后此仍不生瓜而生李,则先后亦因之而爽矣。”[126]《五行志》起先说李树生瓜,后来又说结李子的树是李树,这种自相矛盾,即“名实爽”的说法,则不可信;只有“名实相符”才是可信。可信才能认识真理,判别是非。

由上述的简单分析可见,以名决定实,决定是非的名实颠倒论,当然没有什么认识、检验真理可言;以实决定名,名实相符,虽然在认识论上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以此作为判断是非、检验真理的标准也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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