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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框架内的基本制度设计

时间:2022-03-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海上文化线路”遗产保护在国际法领域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涉及具有协调权能的、得到各遗产所属国认可的独立保护机构的建立;各所属国在国际合作层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其应当承担的国家责任等。这种方式也可以适用于“海上文化线路”遗产的保护。中国政府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做出的成绩,得到世界各国政府的认可,中国多次当选世界遗产委员会委员。
国际法框架内的基本制度设计_中国“海上文化线路”遗产环境法保护

“海上文化线路”遗产保护在国际法领域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涉及具有协调权能的、得到各遗产所属国认可的独立保护机构的建立;各所属国在国际合作层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其应当承担的国家责任等。

(一)确立独立保护权利主体

作为文化遗产的管理者以及法律的执行者,保护主体的确立对于“海上文化线路”遗产而言尤为重要,它是保护方式得以确立,保护活动得以开展的基础。由于“海上文化线路”遗产在所有权属性方面存在多样性特征,在保护管理过程中会涉及多个利益相关者,调和利益相关者诉求的主要方式就是在统一的法律框架下,通过建立独立权利主体的方式,完善合作与参与机制。例如,“英国哈德良长城全长120千米,90%以上地段属于私人财产,这种产权和利益构成的复杂性为其保护与管理带来巨大挑战,为此,1996年成立哈德良长城世界遗产管理委员会,2006年成立哈德良遗产有限公司进行统筹管理。”[7]而“海上文化线路”遗产的情况就更为复杂、多样,它的权属不仅涉及个人利益而且事关国家主权,统一权利主体的设置就更为关键。

在国际法领域,基于共同利益以及目标的指导,有关各国通过创建与之相应的“国际组织”,并赋予该组织特定的权力用于增进利益、分担义务、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是较为通行的方式。这种方式也可以适用于“海上文化线路”遗产的保护。建立具有多边合作性质的政府间合作组织(例如“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作为文化遗产的权利机关,赋予其为实现特定宗旨和履行其职责所必须的法律资格,负责保护工作的协调、开展。该组织具体的机构设置由相关国家签署的多边协议予以确定,包括委员会的组成,各国代表所占比例,下设执行机构的构成等。在委员会的职权方面,至少应当涵盖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鼓励并监督各缔约国的保护活动;第二,就如何在国际合作层面保护“海上文化线路”遗产提出建议;第三,保护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第四,提供国际援助;第五,调解由于文化遗产资源开发和利用所产生的纠纷;第六,接受、审议和批准缔约国提交的可能引起整条文化线路价值改变的活动申请;第七,在特定条件下,允许该组织在缔约国内开展活动等。

(二)国际一级保护机制

国际一级保护规范的设定主要用来明确各线路段所属国的国际义务,其基础建立在各所属国一致认可保护本国内的“海上文化线路”遗产不但符合人类的整体利益、各自的国家利益,更重要的是要符合其他相关国的利益,并愿意为此目的在多边、地区各级开展保护工作。在此基础上,结合“海上文化线路”遗产的特点,规范的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定期单独、合作开展文化遗产各路段以及整体范围内的普查工作,并编辑、更新、公布有关结果;第二,合作制定保护“海上文化线路”遗产措施,联合开展特定项目和活动,并及时实施、开展;第三,合作编制文化遗产保护开发规划,为各国合理、合法利用他国境内的文化遗产,整合资源,促进利益最大化提供依据;第四,应对机制的建立,确定国际援助申请的程序、内容,确保能够适时开展国际援助活动。

(三)国家责任的承担

从1954年的《海牙公约》到1972年联合国《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再到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蓄意破坏文化遗产问题的宣言》,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法律文献中,两个基本观点得到国际社会的一致认同:其一,承认文化遗产在价值上具有公益性,在文化遗产之中蕴含着某种一般性的文化资源,是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为全人类共同所有;其二,任何国家、政府破坏文化遗产的行为应当承担与之对应的国际法上的责任。《关于蓄意破坏文化遗产问题的宣言》明确指出:“蓄意破坏对人类具有重要意义的文化遗产,或故意不采取适当措施禁止、防止、制止和惩罚一切蓄意破坏行为的国家,不论该遗产是否列入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组织的保护名录,均应在国际法规定的范围内对该破坏行为承担责任。”[8]“保护文化遗产便成为一项国际法上的义务,当违反这一义务时,违反者便应承担国际法上的责任”[9]。关于责任的性质和内容,国际环境法中包含了一种特殊类型的国际环境法律责任可以与之对应,是指“污染或损害在科学历史、文化、教育、美学、旅游、保健等方面具有特殊价值,并受到法律特殊保护的各种天然的和经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0]。该类法律责任主要针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公园、人文遗迹(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和石刻,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等)等领域,实质上就是破坏文化遗产行为所应当承担的国家责任。“海上文化线路”遗产在所有类型的文化遗产中能够最直接展示国际特性,而且某一国内路段遗产的毁损都可能会造成其他相关国所有遗产价值的丧失,这决定了强调各所属国承担国家责任的重要性。因此,在相关的保护立法中有必要明确:第一,文化线路途经国政府的蓄意破坏行为或不作为行为致使遗产本身遭受损害的,必须对受害国予以赔偿,或采取例如终止不法行为、继续履行、保证不重犯等其他其追究其国家责任方式;第二,通过国际法律文件赋予特定主体以合法手段制止违反强行法义务的行为发生以及追究其国家责任的权力。

总之,国际合作是世界范围内开展文化遗产保护的国与国之间的互动方式,也是促进各国政府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方式。国际合作不仅是与联合国有关机构的合作,而且是与世界各国政府、相关社会团体、组织机构甚至个人的全方位深度合作。我国政府很早就注意到合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已经加入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 《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等公约。目前,中国已有50处遗产地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同时,中国政府还积极开展世界遗产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活动,承办了数次世界遗产保护领域的国际会议。中国政府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做出的成绩,得到世界各国政府的认可,中国多次当选世界遗产委员会委员。应该说,我国政府对世界遗产保护的国际合作还是高度重视的,与很多国际遗产资源组织建立了深入的合作关系。敦煌研究院先后与美国盖蒂保护研究所、日本东京国立文化财研究所、美国梅隆基金会等多个国外机构和组织展开技术交流与合作。我国也承担了世界文化遗产吴哥窟周萨神殿的保护修复工作。目前,我国的世界遗产保护工作与其他一些国家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只有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我国的世界遗产保护工作才能走向新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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