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权更迭的全宗处理
不同政权中的政权机关,虽社会职能相同或相近,但因所属政权性质不同,档案应构成不同全宗。
新中国成立前后存在的政治性质不明显的立档单位,其档案一般构成一个全宗,但可分为两个不同部分进行管理。
党派、政党、社团和宗教组织在各个历史时期,其宗旨和组织成分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其档案应构成一个全宗。
新中国成立前后存在的政治色彩较强的立档单位,如警官学校、军事院校、干部学校,其档案一般应分别构成不同的全宗。
个人全宗,无论是否跨政权存在,政治立场、信仰、职业是否有重大变化,其档案均应构成一个全宗。
需要说明的是,企业档案的全宗划分受政治和政权影响相对较小。
(二)立档单位基本职能变化的全宗处理
1. 基本职能的根本性变化
基本职能的根本性变化一般表现为下列四种情况。
(1)在一个撤销单位的基础上新成立的立档单位
凡是新成立的并具有一定独立性的立档单位,就构成新的独立全宗。因为一个新的单位,有新的职责与任务,从成立之日起,形成的档案就成为一个新的全宗,而被撤销单位的全部档案也是一个全宗。
(2)几个立档单位合并或兼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立档单位,合并为一个新的独立单位,合并前各单位应分别构成各自的全宗,在合并后,原全宗结束,合并后的单位所形成的档案成立一个新的全宗。如果是由其中一个立档单位兼并另外几个单位,则被兼并的几个单位原先档案仍然构成各自全宗,而兼并的立档单位兼并前后的档案同属一个全宗。
(3)立档单位分立
一个立档单位撤销后,被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立档单位,被撤销的单位,原全宗内档案到撤销之日为止构成一个全宗,所分离出的若干个小的独立单位,分别开始形成各自的新全宗。目前这种分立的情况比较普遍。
(4)内部机构独立或并入
原是一个立档单位的内部机构,从立档单位内部脱离出来,成为一个新的独立单位。它在独立之前所形成的档案,仍属于原立档单位全宗的一部分,独立之后所形成的档案构成新的全宗。如果一个立档单位的内部机构,因故并入一个新的立档单位,那么,并入前的档案是原立档单位全宗的一部分,而并入后的档案成为新的立档单位全宗的一部分。
2. 基本职能的非根本性变化
立档单位名称变更、地址变迁、职权范围的扩大或缩小、隶属关系的改变、内部机构的调整等变化,以及由于某种原因暂时停止工作一段时间等。这些均属于非根本性变化,对全宗划分不产生影响,一般不构成新的全宗。
(三)临时性机构的全宗处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临时性机构一般不建立单独全宗,其档案应纳入主管单位档案全宗统一管理。但如果该临时性机构存在时间较长、产生档案数量较多、档案内容比较重要,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构成独立全宗。
以上是当立档单位发生变化时,划分全宗必须掌握的一般原则和方法,在实际工作中,情况要复杂得多,必须以全宗理论为依据,对每个立档单位的变化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才能正确区分和处理全宗的划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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