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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登记范围

时间:2022-03-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档案登记的对象档案登记的对象为重点档案,即在重大的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宗教等活动中形成的档案。与重大活动无关的非重点档案不在登记之列。重点档案的范围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为了使档案界定避免因标准不同而出现随意性,重点档案范围必须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这是因为档案登记由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行政区域内实施,作为登记主体,有权决定本区域的重点档案的内容、范围。
档案登记范围_档案法制与标准

(一)档案登记的对象

档案登记的对象为重点档案,即在重大的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宗教等活动中形成的档案。与重大活动无关的非重点档案不在登记之列。

(二)重点档案的范围

重点档案范围的确定,应当明确主体和方法。

重点档案的范围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由于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活动极为复杂多样,“重点活动”及其产生的“重点档案”的概念极其宽泛和模糊,只有进行具体界定,档案登记才可操作。为了使档案界定避免因标准不同而出现随意性,重点档案范围必须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重点档案的范围按不同的行政区域分别确定。这是因为档案登记由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行政区域内实施,作为登记主体,有权决定本区域的重点档案的内容、范围。此外,“重大活动”“重点档案”具有相对性,其内容范围因各地区具体情况的不同而有很大差异,不同的区域可以有不同的界定结果。按行政区域进行界定的含义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不同层级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行政管辖分别确定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档案的范围。第二,同一层级不同行政区域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分别划定各自行政区域内重点档案的范围。

2009年,上海市档案局印发《上海市重点档案管理办法》,明确了市重点档案的基本范围,包括:

1.本市市级党和国家机关保存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

2.本市市级国家档案馆、部门档案馆保存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

3.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在下列社会活动中形成的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

(1)本市组织或者承办的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全国性、国际性会议

(2)本市行政区域重大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体育、宗教等活动,包括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实践,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宣传、教育活动,科技、文化、体育和宗教等领域的重要节庆或赛事活动。

(3)市重点建设工程,包括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工业骨干投资项目、市政府实事工程项目。

(4)市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

(5)本市重要成果,包括获得市科学技术进步、市哲学和社会科学研究、市决策咨询研究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奖励的成果,国内首创并对本行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成果(含知名品牌),市级以上(含市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由本市创作并获得国家级以上(含国家级)重要奖项的文化艺术作品及文学作品,市重大临床医疗成果等。

4.上海籍或者在上海工作、生活过的非上海籍下列知名人物在本市政治、经济、科技、文化、体育、宗教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

(1)担任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职务的领导干部。

(2)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

(3)社会各界有重要影响和突出贡献的其他人物。

5.其他需要重点收集、保管和监管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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