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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化”的公共幸福

时间:2022-03-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应该说,卢梭的政府观充分凸显了“全体”或者“群体”利益至上的行政理念。卢梭“量化”的公意在某种程度上是以消融个人意志为代价,因而被许多学者认为是具有了专制主义倾向。边沁尖锐指出,契约理论所大力倡导的自然法和自然权利思想与政府的功利目的相左,会为政府的执政带来不必要的障碍。[44]然而,有别于卢梭与边沁,密尔在其功利主义政府观中做出了重大修正与推进。在密尔看来,卢梭与边沁仅仅关注“量化”层面的“最大
“量化”的公共幸福_契约·德性·权利——卢梭政府理论新探

卢梭在《日内瓦手稿》中写道:“实际上,由社会公约而得出的第一条法律,也是唯一真正根本的法律,就是每个人在一切事物上都应该以全体的最大幸福为依归。”[39]而只有公意才能够按照国家、政府创制的最终目的——公共幸福,来衡量和指导国家与政府的一切公共行动。他进一步论述:“公意又何以能总是公正的,而所有的人又何以能总是希望他们之中的每个人都幸福呢?权利平等及其所产生的正义概念乃是出自每个人对自己的偏爱,因而也就是出自人的天性。……公意必须是从全体出发,才能对全体都适用;并且,当它倾向于某种个别的、特定的目标时,它就会丧失它的天然的公正性,因为这时我们判断的便是对我们陌生的东西,于是便不能有任何真正公平的原则在指导我们了。”[40]那么,这种事关全体的最大幸福之公意究竟指什么?通过卢梭的阐述,人们得出两个最大也是相对具体化的目标,即自由与平等。公意的行为也就是人们追求正义、自由、平等的行为。众所周知,在专制政府统治下的民众,是没有自由、权利和幸福可言的,君主与臣民构成了专制国家的基本部分,他们之间的统治与服从的关系也是最为基本的关系。卢梭理想中的好政府坚决摒弃这种上下等级次序的关系,他认为,主权的行为并不是上级和下级之间的一种约定,而是共同体和它的各个成员之间的一种约定。它是合法的约定,因为它是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它是公平的约定,因为它对一切人都是共同的;它是有益的约定,因为它除了公共的幸福而外没有任何别的目的;它是稳固的约定,因为它有着公共的力量和最高权力作为保障。在卢梭看来,微小的个人利益永远无法取代宏大的集体利益,而就意志而言,个别意志只着眼于私人利益,而公意作为普遍意志则是着眼于宏观的整体性利益的。作为“好政府”,它的执政宗旨必须建立在“全体的最大幸福”之上,即立足于全体最高的意志利益上,唯有如此,共同体的每个成员才能从国家利益的角度全盘权衡,遵从公意的指导。人民要想享有彻底的自由,就要去追求真正能给我们带来快乐幸福体验的东西,而这只有在理性的指引下,人才能获得真正客观的对幸福的认识。如果民众每个人都是自私自利的,那么,他将没有真正的幸福可言;如果政府执政官员也是利己主义者,完全从自身利益出发,他的行政行为也必然不能代表和体现全体民众的最大幸福。应该说,卢梭的政府观充分凸显了“全体”或者“群体”利益至上的行政理念。然而,问题是,当个人意志与公意产生交集、冲突时,人们为了大写的“全体的最大幸福”的实现可能就要放弃个人“小写”的幸福,但如果失去了个人幸福,人的最基本和神圣的个体性又将如何体现呢?卢梭“量化”的公意在某种程度上是以消融个人意志为代价,因而被许多学者认为是具有了专制主义倾向。

对于契约理论,功利主义哲学的始祖,英国著名法学家、经济学家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1748-1832)有着截然相反的观点,他甚至将契约论称作是“趾高气扬的胡说”。边沁尖锐指出,契约理论所大力倡导的自然法和自然权利思想与政府的功利目的相左,会为政府的执政带来不必要的障碍。因为在自然状态下,人类没有权利可言,唯有在政府的框架内,才会有权利实现的环境与条件。契约论在自然法思想上反复纠缠是在做无用功,政府的起源与合法性问题归根结底只是围绕“增加社会总体的幸福”这一简单目的而已,这也是政府统治下的民众为何服从其管理的根本原因。他说:“为什么服从,那是因为服从可能造成的损害小于反抗可能造成的损害。总是,为什么必须服从,就是因为这是出于他们的利益,他们有义务去服从,而不是出于别的理由。”[41]边沁在《政府片论》中对自由的“好政府”与专制的“恶政府”进行了详细的区分。他指出:“说一个政府是自由的,另一个政府是专制的,这两种政府的区别何在呢?……难道不是由于这一个人的权力比另一个人的权力受到更多的限制?它们的区别取决于极不相同的复杂的种种客观情况:取决于这种方式,即在自由的国家中,全部权力总体集合起来便是最高的权力,它在几种阶层的人们中间分配,这些人是最高权力的分享者;取决于这种根源,他们分享最高权力的资格可以不断从中得到;取决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位置的更换频繁而容易。因此,某一阶级的利益不知不觉或多或少地和另一阶级的利益融合在一起;取决于统治者的责任,或者说一个臣民有权利根据一定的理由,公开指定掌权者和详细地检查对他施加压力的权力的每个行动;取决于出版自由,或者说保证每一个人,不论他是这个阶级或那个阶级的,都能够使他的不满和抗议为全社会所知道;取决于公开结社的自由,或者说保证那些对政府现状不满的人,在行政权力能够合法地干涉他们的行动之前,可以交换他们的感受,商议他们的计划,实行任何一种实际反抗的方式。”[42]在他看来,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是任何政府唯一正确和妥当的执政目标,政府应尽其所能增进所有人的幸福,如果不能做到为人人增添幸福,那么,至少应该为民众的最大多数增进最大可能的幸福。由于边沁对自然权利的否定观点以及对大多数人幸福的反复强调,使其与卢梭相似,都不可避免地带有为了追求“量化”功利的最大化而限制甚至侵犯个人权益的可能性与危险性。

19世纪英国杰出的政治思想家约翰·斯图亚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1806-1873)也是功利主义政治思潮的代表人物之一。追随他最尊崇的前辈边沁,密尔的政府观也以功利主义为理论基石。在其经典名著《论自由》中,密尔指出:“所谓的功利必须是最广义的,必须是把人当作前进的存在而以其永久利益为根据的。”[43]“理想上最好的政府形式,并不是指在一切文明状态都是实际可行的或适当的政府形式说的,而是指这样一种政府形式,在它是实际可行和适当的情况下,它伴随有最大数量有益后果,直接的和将来的。完全的平民政府是能够主张具有这种性质的唯一政体。它在政体表现其优越性的两个部分都是卓越的。它比任何其他政体既更有利于提供良好的管理,又促进较好的和较高形式的民族性格的发展。”[44]然而,有别于卢梭与边沁,密尔在其功利主义政府观中做出了重大修正与推进。在密尔看来,卢梭与边沁仅仅关注“量化”层面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却造成对公民的个性发展自由的忽略,这无疑将对更高层次的公民“质化”幸福的实现造成严重威胁。而他代议制政府的制度设计构想正是为了使拥有高质量幸福观的个人能够走入政府的决策层,为增进整个社会的幸福而服务。总括起来,密尔功利主义政府观的理论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层面:一是密尔赋予个体的个性自由权利以价值的优先性,并针对当时社会领域“集体化平庸”的症疾开出了药方;二是对于卢梭与边沁“量化”幸福的论调,密尔予以坚决否定甚至摒弃。他将政府的执政目的设定在更高层次的“质化”幸福的追求上,因而具有了更高尚的质感,并由此完成了由初级“量化”幸福向高级“质化”人类福祉的跳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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