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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邦中的正义

时间:2022-03-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5]苏格拉底认为,城邦完全是为了适应人的生活而产生,是一种神计划的世界秩序,也是一种生活方式。柏拉图还讨论了城邦的三种主要正义观念:适度的正义观、“专政式”的正义观与契约正义观。为了确保政府官员的优良德性,一切财产都须实行公有制。关于德性政府思想,亚里士多德也有精彩论述。作为城邦的立法者,可以通过塑造公民的习惯而使其具有道德德性。在亚里士多德的政府理
城邦中的正义_契约·德性·权利——卢梭政府理论新探

“公共生活”至上是古典政治哲学最为突出的特征之一,其中,以雅典的人人参与式的直接民主制最为典型。在城邦政府中,个体如果没有公民权,不能参与到公共政治生活中,即使他具备渊博的知识和杰出的技能,也终究只是一个“会说话的工具”。此时的民众并非将政府作为实现其权利的代议“委托人”,在他们看来,真正道德的生活是不能与政治分离的。作为城邦的一分子,“每个人所关心的,不仅是他自己的事务,而且也关心国家的事务:就是那些最忙于他们自己事务的人,对于一般的政治也是很熟悉的——这是我们的特点:一个不关心政治的人,我们不说他是一个注意自己事务的人,而是说此人根本没有事务。”[5]苏格拉底认为,城邦完全是为了适应人的生活而产生,是一种神计划的世界秩序,也是一种生活方式。苏格拉底眼中的城邦政体分为以下几种:建立在人民意志和国家法律基础上的政权是君主制;违反民意,建立在统治者专政基础上的则是僭主制;如果由财富进行统治,可以被称为寡头制;如果由实行法制的人来统治,则是贵族制;而交由所有人来统治的情况是民主制。由于当时的雅典城邦中的人民大会充斥着大量不称职的却是由抽签产生的公职人员,使得所谓的民主退化成了无知者的天堂,因而,苏格拉底坚决反对民主制,而寄希望于“哲人”、“知识贵族”来统治城邦。“一个城邦与另一个城邦相区别的,以及为其特有的崇高或伟大所系的,正是该城邦的统治制度。因此,最好的政治制度或应由谁统治城邦的问题是政治哲学的核心论题。……因为低劣者天生就服从于优秀者,所以顺理成章的是,最优秀的人应该统治其他人,统治的职责应根据美德来分配。基于城邦的统一及其所追求的目的的高尚这两重理由,最值得向往的制度,是一个贤明者因其美德而享有的王者之治或无条件的统治。”[6]

柏拉图在其著名的《理想国》一书里曾强烈反对色拉叙马霍斯提出的“正义是强者的利益”观点,他将正义定义为一种个人和国家的“善德”。“善”是世界秩序的本原,是最高尚的理念,它指导人们通过理智认识客观对象,并通过对象向心灵显示真理。既然万物皆有理念,城邦也不例外。正是出于对正义理念的追求,人们才走入社会,建立政府。现实的城邦政府离正义的理念越远,其政治就越腐败与堕落。由于每个个体具有欲望、意志和理性三种品性,那么,一个理想的国家就相应具备智慧、勇敢、节制和正义四种美德。柏拉图指出,如果一个国家中的(由上帝用金质材料制成的)治国者阶级、(由上帝用银质材料制成的)卫国者阶级、(由上帝用铜质和铁质材料制成的)生产者阶级都能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而不去干涉另一个阶级的工作,即当生意人、辅助者和护国者这三种人在国家各做各的事而不相互干扰时,统治阶级就会平静稳定,专心治国,这样的城邦政府就会充满正义,从而也就使国家成为正义的国家了。

柏拉图还讨论了城邦的三种主要正义观念:适度的正义观、“专政式”的正义观与契约正义观。在前二者的论述中,他将评判正义的最终权力交给了作为统治阶级的哲学王,而在契约正义观中,他认为,判定人们行为的标准应依靠城邦的法律或习惯这些约定的东西。柏拉图后期还对法律与正义、法律与理性的关系做了阐释,他倡导人们效仿传说中“黄金时代”的生活方式,在家庭和国家方面,都要服从我们内心中那种永恒的质素,即理性的命令,而这种理性的命令可以称之为法律。他意识到,每个阶级都应维护法律,这样的国家才是真正正义的理想国,因为遵守法律即是服从正义。在德性政府中,法治可以减少或避免人治所带来的众多可能性腐化因素。

一个完善的城邦需要公民个体与城邦共同体利益的高度一致,这种统治目的的实现一则来自于制度层面,二则依靠公共教育活动。卢梭曾指出,如果想知道公共教育的真正意思,就应阅读柏拉图的《理想国》。他告诉人们,仅仅以书名判断其为政治论著是错误的,它实际上是有史以来最优秀的教育著作。柏拉图提出,在理想国政府中,人从出生起只要没有体力或智力缺陷,就应该远离父母,而受政府的全面监护,在政府为公民制定的阶段教育计划的培养下,完成基础教育、综合技能教育以及参与最为重要的城邦统治者——哲学王的选拔。在柏拉图看来,教育是政府应该极力重视的大事情,只有将政治权力与聪明才智合二为一,理想的政府才会变为现实。为此,他大声疾呼:“除非哲学家成为我们这些国家的国王,或者我们目前称之为国王和统治者的那些人物,能严肃认真地追求智慧,使政治权力与聪明才智合而为一;那些得此失彼、不能兼有的庸庸碌碌之徒,必须排除出去,否则的话……对国家甚至我想对全人类都将祸害无穷,永无宁日。”[7]理想国政府的统治者一定要由最优秀的人来担当,他既具有公民群体中最高的智慧,又精通管理国家的才能,其他阶级必须在任何时候都绝对服从他的统治。为了确保政府官员的优良德性,一切财产都须实行公有制。作为统治阶级的人不能拥有私人财产,他们与普通民众一起生活,充分保证利益的共有与公正分配,维护城邦的正义与民众的幸福。

关于德性政府思想,亚里士多德也有精彩论述。家庭、城邦的形成源自人类自然合群的本性,人类为了繁衍后代,首先需要组成家庭,而随着需求的增加,若干家庭的联合便逐渐形成村落,最终,当个体与家庭发展到一定程度,若干村落就形成了城邦。人的德性分为理智德性和道德德性。理智德性需要经过时间和经验的磨练,由教育辅助来完成,道德德性则主要通过习惯养成。作为城邦的立法者,可以通过塑造公民的习惯而使其具有道德德性。亚里士多德认为,这既是立法者心中的目标,也是区分国家政体好坏的重要标志。

公民与城邦的关系极其密切,“城邦出于自然的演化,而人类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人类在本性上,也正是一个政治动物)。凡人由于本性或由于偶然而不归属于任何城邦的,他如果不是一个鄙夫,那就是一位超人。”[8]由此,亚里士多德的著名论断:人是一种政治动物。人只有紧密依托于城邦,才能真正实现人所梦寐以求的正义与幸福。与柏拉图以“善”为基础的德性政府思想有别,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或公正就是创造和维护政治共同体的幸福,公正因而等同于守法,因为法律的目的是通过对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的制约来确保城邦的共同利益。在亚里士多德的政府理论中,个人和共同体的利益或者优良的生活是最高主题。他曾鲜明指出,城邦的长成出于人类生活的发展,而其实际的存在却是为了让公民过一种优良的生活,因而,有德性的政府作为一国的政治权威,应将执政目的定位在确保民众的优良生活上,“政治权威是城邦的决定性要素,或者说是城邦的‘形式’,这与亚里士多德把质料和形式作为自然物的构成原则的学说是一致的,一个没有制度的城邦就像一个没有灵魂的身体;即使还能称其为城邦,它也只不过是名义的城邦。”[9]

关于政体的分类问题,根据统治者的人数以及统治目的的区别,亚里士多德将政体分为六种类型,其中,三种合法政体为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立宪政体;而三种易腐化的政体分别是暴君政体、寡头政体和暴民政体。什么才是最优良的政体呢?亚里士多德对此的思索深刻而有力。他指出:“第一应该考虑,何者为最优良的政体,如果没有外因的妨碍,则最切合于理想的政体要具备并发展那些素质。第二,政治学术应考虑适合于不同公民团体的各种不同政体。最良好的政体不是一般现存城邦所可以实现的,优良的立法家和真实的政治家不应一心想望绝对至善的政体,他还必须注意到本邦现实条件而寻求同它相适应的最良好政体。第三,政治学术还应考虑,在某种假设的情况下,应以哪种政体为宜;并研究这种政体怎样才能创制,在构成以后又怎样可使它垂于久远。……第四,政治学术还应懂得最相宜于一般城邦政体的通用形式。……有关政体的建议必须以当代的固有体系为张本而加上一些大家乐于接受并易于实施的改变。”[10]城邦政体有好坏之分,法律亦然。法律的好坏完全以是否符合正义为标准,立法的宗旨即在于促进正义的实现。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必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而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亚里士多德认为,在一个国家中,最富裕的人和最贫穷的人都不应该执掌政府权力,只有在两个极端之间的中庸适度政体比如共和制才是最好的。他高度评价教育的意义与价值,认为人形成为人主要来自三个因素:天性、习惯和理性,教育在其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这种形成人的三因素理论直接影响了之后的卢梭,成为卢梭划分自然教育、事物教育和人为教育的摹本。教育固然重要,但亚里士多德同时指出,对于拒不服从理性引导的有不良习惯的人,政府要采取必要的强制和惩罚措施,充分利用立法手段来节制、管束、引导民众,培养人民正义的观念和善德。

何谓正义?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某种事物的“平等”观念。按照不同的角度,亚里士多德将正义进行了相对详细的分类:自然的政治正义与习惯的政治正义、普遍正义与个别正义、分配的正义与矫正的(平均的)正义等等。当代政治哲学家罗尔斯指出:“亚里士多德给予‘正义’的较专门意义(从中衍生了许多我们所熟悉的提法)是避免贪婪(pleonexia},亦即避免通过夺去另一个人的所有(他的财产、奖赏、职位等),或者通过拒绝给予某个人以他应得的尊敬、偿款和不遵守对他的诺言来为自己谋利。”[11]罗尔斯认为,亚里士多德对于“正义”的界定明显预设了某种前提,即对于真正属于某个人的是什么,真正亏欠他的又是什么的解释。罗尔斯进一步阐述道:“我相信,通常都来自社会制度及制度所造成的合法期望。亚里士多德无疑不会反对这一说法,他肯定有一种可以解释这些要求的社会正义观。所以,由于我采取的定义是打算直接用于最重要的情形——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的,所以它和传统的正义概念并没有什么冲突。”[12]而只要追寻正义,就必定存在解决冲突的要求,而只要存在解决冲突的要求,就必定存在众多要求者,以此方式类推,个人的多样性被作为正义之可能性的一个必要假设摆在理论家面前,为更加深入地研究正义问题拓宽了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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