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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之后主权学说的新进展

时间:2022-03-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卢梭之后,众多政治思想家依然延续着以主权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为框架来探讨主权问题,并基本肯定和接受主权作为国家最高统治权力的政治理念,但在侧重点上已有了诸多不同。国家主权学说的出现,成为调和人民主权与君主主权的中间力量。他进一步指出,人民的主权和君主的主权不是相互独立的。相比较而言,霍布斯的政府理论以保守性为突出特征
卢梭之后主权学说的新进展_契约·德性·权利——卢梭政府理论新探

在卢梭之后,众多政治思想家依然延续着以主权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为框架来探讨主权问题,并基本肯定和接受主权作为国家最高统治权力的政治理念,但在侧重点上已有了诸多不同。概括起来,传统的主权理论不仅与政治实践发生了矛盾,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们的思维,束缚了国家的手脚。国家主权学说的出现,成为调和人民主权与君主主权的中间力量。黑格尔认为,人们一谈到人民的主权,通常都认为这种主权和君主主权是对立的,但实际上,这种将二者对立起来的思想是混乱甚至荒唐的。他进一步指出,人民的主权和君主的主权不是相互独立的。所谓的国家是为解决主人与奴隶之间的冲突而产生,是城邦与自由社会的综合体,是绝对精神的最高产物。国家是历史载体,而历史是绝对精神发展与展开过程的一个部分,构成世界的根本性基础是理念。在黑格尔看来,理念、国家和历史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一切政治的和道德的问题都需要在国家的框架内解决。卢梭倡导“主权即公意”,所有国家的行动归根到底都是一种意志的运用,这种意志是合乎逻辑的包含在理性之中。而“在黑格尔那里,卢梭的公意被理念所替代,自由被与国家和历史联系了起来,从而使被自由主义撕开的个人与国家的关联又重新被建立起来。”[46]

梅里亚姆也指出:“国家主权学说似乎是法国大革命的人民主权学说缓慢发展的结果。在德意志各邦,‘人民’无法为自己赢得相当于民族或国家那样的地位;人民尚代表着与统治者相对的被统治者,因而人民主权学说被认为颠倒了自然政治秩序。这一进度最初的阶段抨击虚构的国家学说或契约论以及‘自然’学说的代替,即政治社会是发展而非有意识建构的产物。随之而来的是有机体的国家观和黑格尔意义上的人格。接着出现的是历史学派的著作和自然科学的巨大发展,其合理结果就是形成了自然科学意义上法的有机体国家观,而不是超验唯心主义的。再后来,由于对德意志政治制度以及1848年革命之后宪法变革的影响的研究,出现了国家真实法律人格的学说——即国家可以成为法律权利和义务的承受者这一观念,而不是虚构意义上的国家观念。由于绝对君主的观点再也行不通了,而人民主权学说的基础似乎已遭到了破坏,因而将国家本身这一最突出的法律人称为主权权利的承受者就很容易做到。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很早就得到了承认;人民作为所有政治权力的来源这一地位也得到了承认,因而像最近按照有机体和人格方式所设想的那样,要理解真正的主权者是国家就比较简单了。于是便引入了有机体学说以便将君主制从‘人民’中拯救出来,而有机体学说则完成了这一任务,不过只是用国家这一活的有机体和法律人格取代了‘人民’。”[47]

黑格尔深刻批判了两种政府论观点,一是纯粹观念论的政府理论,这种理论建立在空泛的哲学构想上,脱离政治现实状况,并且将个人也看作是与政府相分离的独立事物。二是认为国家是自发产生,与人的理智无关的观点。在黑格尔的思想意识中,这种将国家虚无化的政治论调更是荒谬。他认为,国家的特殊职能和权力,并没有独立而稳固的基础,无论是就其本身或个人的特殊意志而言,二者最后的根源须追溯到国家的高度统一之中,而这才构成了国家的主权。

主权现象同国家、政府一样,是一个历史性的范畴,“有限主权论”、“绝对主权论”、“人民主权论”、“国家主权论”、“相对主权论”、“人权高于主权说”等等轮番登场,在其指导下,人们根据本国自身的利益在纷繁复杂的国际社会中对主权理论作出理性的选择。概括地说,传统的主权学说大多强调国家、政府权力的统一性、绝对性、永久性,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人们的主权观念也逐渐由绝对向相对转变。传统的“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绝对的主权原则”已与时不符,尤其是一国的对内主权,完全为一国自行处理,不受他国制约,甚至根本不需要考虑别国感受的主权时代已经终结。相对的主权观念承认主权作为一个国家所独立享有的最高统辖权,但在国际社会的运作中,人们也应在坚持国家主权的同时适当体现其灵活性,尤其应秉持一定的相对性与可分离性理念,为获得国家利益的最大化而实现主权的真正价值。在必须保持国家的独立自主和国家间权利对等与地位平等的大前提下,主权的限制或让渡是对传统国家主权的理性超越,同时也是对国家利益更高层次上的维护。众所周知,主权主要有规范性和利益实现两大功能。针对一国内部而言,它表现为通过政府权威为国内社会生活提供一个基本的秩序,协调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冲突问题;对外主权则表现为确立各国家之间独立自主互不侵犯的原则,它有助于规范国际秩序,营造良好的国际关系环境。无论是参与地区组织,还是参与全球性国际组织,一切主权的让渡都以更好地实现主权之下利益的最大化为目的。主权的这两大功能在全球化迅猛发展的今天具有重要的意义。置身现今的政治世界,瞬息万变的复杂国际现实与国家主权原有的排他性、专属性正发生着激烈冲突,现代国家主权观念已逐渐超越传统主权观中纯粹抽象的特质,以更加丰富的层次、更加多样的内涵,赋予国家、政府在国际舞台的新角色以更为全面、充分的理论诠释。许多国家官方将国家主权的范畴延伸到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国家主权的完整内涵演变为由政治、经济、文化三个层面内涵互动和耦合而成。主权国家为了实现政治、安全、经济上的合作,解决人类共同面对的全球性问题,需要通过签订协议转让部分主权权力给国际组织,使这部分权力由成员国共有共享。全球化使国家间相互依赖关系的不断加强,国家的生存和发展时刻都离不开与别国的交往与合作。因而,为了跟随国际社会复杂多变的全球化走向,人们必须动态调整对主权概念的认识,根据时代发展和世界政治经济的变化,对主权国家行使主权权力的方式进行有效调整和变通。这样做的目的并不是削弱主权的本质,而是为了更广泛、深入地反映与实现主权的本质。

本章首先阐释了主权的内涵,其次着重以霍布斯倡导的君主制政府与洛克倡导的有限政府观点为参照系,对卢梭的人民主权政府论进行了详细分析。卢梭的政府思想虽然距今已过了三个世纪,但仍有诸多经验教训值得我们后人深入研究和借鉴。无论是其成功之处还是失误之处,都是政治思想史上的宝贵财富。相比较而言,霍布斯的政府理论以保守性为突出特征,他赋予主权者一种不受任何限制的最高权力或绝对权威,因此常被后人贴上专制主义、极权主义的标签;与之相反,“人民主权”理念的大力弘扬不仅展现了卢梭对人民在国家、政府中的地位与命运的强烈关注,更成为那场轰轰烈烈的法国大革命中最鼓舞和打动人心的标志性口号。他痛斥霍布斯“主权在君”的专制思想,主张唯有人民才应真正握有最高的主权,而政府是接受人民委托的办事员,人民对于政府权力的服从不能来自强制性权力,而应来自内心的道德力量。在大多数时候,卢梭是赞同洛克的,他们都主张政府不应是一种高高在上的权威机构,政府实际上接受的是人们的一种“委托”。统治者与人民并不是对立的,他就是人民中的一分子,只不过被委以特殊的职责义务。然而,对于洛克三权分立代议制政府思想,卢梭持反对态度。他认为分权思想的错误在于未能形成主权权威的正确观念,误将其所派生、支流的东西当作是主权权威的构成部分。卢梭明确指出,主权是不可分割的,也是不可代表的。洛克的代议制政府形式将导致人民腐化、国家堕落,它表明,民众已经失去了参与公共政治生活的兴趣与热心,公共精神也随之丧失殆尽。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卢梭对分权思想的否定是有悖于历史发展潮流的,而且在具体的政治实践中,如果部门之间权力互相严重交叉重叠,将很容易使某些权力部门发生越权、侵权的行为,譬如立法权对司法权的侵犯,行政权对立法权的侵犯等,致使行政权、司法权不能独立发挥其职能,造成在具体的执行中很难推进制定法的实施。同时,只片面地强调一种权力,显然会导致专制与专断,缺乏监督制衡。权力过分集中于中央,中央与地方的公权界限不明确,也会造成中央插手地方事务,没有给地方权力的使用留下自我决断的专制局面。从道德理想主义出发,卢梭坚信公意不会对个人施以强制性管束,似乎个人服从公意就是服从自己。但是,恰恰是这种道德理想主义在现实政治实践中往往会蜕变为暴政。以一元抹煞多元,以集体消灭个性,使共同体成员在绝对化的意志命令中丧失对差异的接受能力,这将不可避免地倒向政治极权主义的群体性压制。作为一种政治理论,应该说,卢梭对政府运作模式的设计理想化色彩与致命伤同样醒目,毋庸置疑,二者均将带给后人无穷的激励与警示。

注释:

[1]列奥·施特劳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M].译林出版社,2001,2.

[2]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政治哲学史(上)[M].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469.

[3]Louis Althusser.Politics and History:Montesquieu,Rousseau,Hegel and Marx.london:NLB,1972,97.

[4][5]霍布斯.利维坦[M].商务印书馆,2008,131-132、144.

[6]罗素·哈丁.自由主义、宪政主义和民主[M].商务印书馆,2009,4.

[7]罗素·哈丁.自由主义、宪政主义和民主[M].商务印书馆,2009,61.

[8]何兆武、陈启能.西方近代社会思潮史[M].山东教育出版社,2001,190.

[9]约翰·霍夫曼.主权[M].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56.

[10][11][12][13]洛克.政府论(下篇)[M].商务印书馆,2007,2、87、92、60.

[14]海因里希·罗门.自然法的观念史和哲学[M].上海三联书店,2007,82.

[15]洛克.政府论(下篇)[M].商务印书馆,2007,80.

[16]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56.

[17]卢梭.社会契约论[M].商务印书馆,2008,45.

[18]德拉·沃尔佩.卢梭和马克思[M].重庆出版社,1993,63.

[19]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商务印书馆,1983,216-217.

[20]郭济.行政哲学导论[M].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4,334.

[21]埃德蒙·柏克.自由与传统——柏克政治论文选[M].商务印书馆,2001,84.

[22][23]卢梭.社会契约论[M].商务印书馆,2008,35、33.

[24]罗伯斯庇尔.革命法制和审判[M].商务印书馆,1965,145.

[25]M·J·C·维尔.宪政与分权[M].三联书店,1997,170.

[26]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M].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421.

[27]卢梭.社会契约论[M].商务印书馆,2008,120.

[28][29][30][31]卢梭.社会契约论[M].商务印书馆,2008,39、24、136、24.

[32][33]卢梭.社会契约论[M].商务印书馆,2008,36、40.

[34]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M].商务印书馆,1988,289.

[35]约翰·霍夫曼.主权[M].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54.

[36]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M].商务印书馆,2005,4.

[37]卢梭.社会契约论[M].商务印书馆,2008,12.

[38]约翰·斯图亚特·密尔.代议制政府[M].商务印书馆,1983,19.

[39]洛克.政府论(下篇)[M].商务印书馆,2007,13.

[40]Marsilius of Padua,The Defender of the Peace,trans.Alan Gewirth,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56,Vol.2,p.45.

[41]洛克.政府论(下篇)[M].商务印书馆,2007,14.

[42]卢梭.社会契约论[M].商务印书馆,2008,4.

[43]West Virginia State Board of Education v.Barnette,319 U.S.624(1943).

[44][45]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M].商务印书馆,1982,270、272.

[46]唐士其.西方政治思想史[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405.

[47]小查尔斯·爱德华·梅里亚姆.卢梭以来的主权学说史[M].法律出版社,2006,10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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