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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解社会怨恨凝聚社会共识共筑中国梦

时间:2022-03-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社会成员彼此间的埋怨与不理解,破坏着社会联结,破坏着人际和谐,破坏着社会凝聚力,使中国梦的实现缺乏基本的社会基础秩序。
消解社会怨恨凝聚社会共识共筑中国梦_中国梦的理论内涵与时代价值

徐春丽

伴随社会结构的总体变迁,当前我国社会心态也发生了重要变化。怨恨作为现代性的伴生物,不仅同个人或群体的精神因素有关,更是社会结构变迁在心理领域的投射和表达。“社会失利者抱怨权益受到侵害,既得利益群体抱怨权益得不到保障,社会中各个群体都处在抱怨和仇视之中,似乎人人都成为了‘受害者’。”这种怨恨心态变化的根源既与现代性精神相关,又与我国转型期的特点相连。因此要通过转型期制度的健全和管理的完善,积极疏导,消解怨恨,凝聚社会共识,才能使社会齐心合力,实现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一、社会怨恨挑战社会共识

中国梦的实现需要以社会共识、社会团结的合力为基础。但是现代市场经济制度以竞争的逻辑将“你追我赶相互攀比”内化为人的行为方式和行动准则。相互攀比之后个体与个体之间形成的巨大差距,成为诱发怨恨的导火索。“端起碗来吃肉,放下筷子骂娘”的现象经常发生,给社会的和谐稳定带来巨大风险。伴随社会结构转型、体制转轨,我国的社会怨恨呈现了一些新的趋向和特点。

第一,怨恨生产的场域不断扩大,似乎社会各个阶层在各个领域普遍存在不满和怨恨情绪。农民因为税费负担和土地佂迁而不断积聚怨恨,工人因为下岗和劳资冲突而不断积聚怨恨,领导干部因为升职压力和各项考核而不断积聚怨恨。物业纠纷、交通肇事、环境保护、司法案件等等,都成为引发集体行动和怨恨生产的主要场域。各个阶层在相互攀比中都觉得自己曾遭遇了不公平待遇,满腹牢骚和抱怨。以至于在面对与自己利益无关的事件时,也会参与其中。“无直接利益诉求”的事件之所以发生,就是因为平时累积的怨恨在特定情境下找到了发泄口。因此一个小小的街头纠纷也能酿成一场波及全城的集体无理性发泄。

第二,怨恨的强度、烈度日益加强,起燃点低,升级恶化快。一件极小的事就会像一根火柴一样,嘭的一下点燃社会矛盾这堆积累已久的干柴。怨恨似乎有一种特殊的能量能将在场公众迅速组织和动员起来,使群体性事件瞬间恶化升级。怨恨积累的时间越长,人数越多,诱发集体冲突的烈度和强度越大。与以往相比,我国群体性事件明显增加。据统计,全国发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数量从1994年的1万余起上升到2004年的7.4万余起,增加4.8倍,年均递增16.9%,参与人数从73.2万人次上升到374万人次,增加3.2倍,年递增12.3%。而且规模不断扩大,动辄就有上万人的事件发生。

第三,怨恨心态的指向标签化,各个阶层相互指责,彼此不信任。如“官二代”、“富二代”、“屌丝”等。以往我们的怨恨多是针对个体,那些为富不仁、非法乱纪、贪污腐化的个别分子,而现在针对的是标签化了的群体。“富人的标签是飞扬跋扈、骄奢淫逸、为富不仁;公务员的标签是待遇优厚、以权谋私、封妻荫子、贪污腐化。”因此一句“我是国家公务员”,就引发了马鞍山事件。一句“我爸是李刚”,就引来了全民声讨。很多情况下公众以主观感知替代了事件真相,甚至不问事实,只问身份,根据身份下结论。只要事情与富人有关,就肯定是富人仗势欺人,与官员有关,就肯定是官员以权谋私。个别不良特征被无限放大形成刻板化印象使群体标签化,甚至污名化,带来了阶层间的对立、仇视与抵触。

第四,怨恨心态容易演化成“没有共识的社会”。千差万别的个体之所以能形成一个稳定的社会,认同起着非常基础性的作用。个人与他人之间的共识是整合社会非常重要的黏合剂。而当前社会的怨恨心态,彼此间的相互指责,正侵蚀着这种社会认同感。在一些人眼里,商人是造假者,农民使用瘦肉精,农民工挖地沟油,官员贪污,老板苛刻,上访是刁民。“仇官”、“仇富”、“仇穷”心态弥漫共生,人人都是不满情绪的复合体,既是怨恨的发出者,又是怨恨的承受者。社会成员彼此间的埋怨与不理解,破坏着社会联结,破坏着人际和谐,破坏着社会凝聚力,使中国梦的实现缺乏基本的社会基础秩序。

二、社会怨恨产生的社会根源

第一,社会转型期带来的利益结构失衡诱发怨恨。社会转型期的特点是整体性的结构性变动,而中国社会转型期的典型特点是各领域的结构性变动不同步,历时性的变动被压缩在共时性的空间中进行。因此各个领域发展并不平衡,尤其是社会建设严重滞后于经济建设,经济高速发展并没有必然带来发展成果人人共享。贫富差距日益扩大,共同富裕的理想社会并未实现,人们对贫富分化的合法性与公平性的质疑越来越强烈,对勤劳致富信心不足,相对剥夺感日益增强。工人和农民等原来社会中的主要群体,因为产业结构调整、国企改革和土地征收等而利益受损,逐步沦为社会底层群体,成为具有怨恨心理的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不同利益主体在改革的进程中因没有建立起相应的利益制衡机制,带来了社会利益结构的失衡。正如孙立平所形容的“断裂”一样,社会发展的巨大差距和失衡诱发了不满、怨恨甚至仇视。

第二,利益结构失衡诱发的怨恨没有得到及时回应,加剧了怨恨。有不满是社会的正常现象,关键是要及时对这些社会伤痛做出补偿和回应,以此来减少怨恨的累积。而我国现实的状况却是,体制迟钝。下岗失业、农民失地、并村上楼、官员腐败、农民工工资拖欠等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住房、医疗、教育等民生问题使底层群体长期生活负担沉重,再分配体系调控下的社会保障网尚未健全,弱势群体掺杂的利益问题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社会体制改革滞后。加之单位制解体之后,社区又没能很好的承接单位所具有的社会功能,造成个人与公共世界的疏离,社会原子化加剧,可以安抚社会怨恨的整合机制越来越少。于是越是长期对社会伤痛没有回应,越是使利益受损群体感觉自身处境无法改变,越是使怨恨加剧。

第三,没有得到及时回应的怨恨,又因利益表达渠道不畅通而不断积聚和扩散。社会没能对成员的社会伤痛及时做出补偿和回应,成员就会通过各种渠道来表达诉求,消解怨恨。而我国的现实情况是,利益诉求的表达渠道不畅通。现有的上访制度、代议制度、听证会制度与民众的沟通能力非常有限,难以及时倾听民众利益诉求,及时对利益诉求做出回馈。而利益受损者,期待自己的问题能得到解决,期待自己的声音能引起重视,期待自己的权益能得到维护。若能通过体制内的常规渠道得到公正有效的处理,怨恨就会逐渐缓解消散。相反,若制度化渠道受挫,底层民众的声音长期被压制,负面情绪长期被积压,怨恨就会不断积聚和扩散,甚至在某一点集中式大规模爆发,酿成事件,波及无辜。

可见,怨恨是传统向现代转型过程中多重因素变迁,配套机制不健全导致的结果。正如舍勒提出的关于怨恨的社会学定律:“一个群体的政治、法律或者传统的地位与其实际的权力,越是不一致,则怨恨扩散的心理动力就越强。”现代社会的政治、法律等主流意识形态都强调公平、公正、共享,而实际社会却又弥散着形形色色的不公正、不平等、不共享。理想和现实之间的巨大鸿沟,以及面对鸿沟时的无力感催生并加剧着怨恨。

三、消解怨恨凝聚社会共识共筑中国梦

当怨恨心态在社会中普遍存在并为社会的良性运行带来极大风险时,就需要我们在制度机制上完善,释放怨恨,凝聚共识,才能为中国梦的实现奠定基础。

首先,改善民生,加强社会建设,从根本上减少酝酿怨恨的基础和土壤。当前因怨恨而爆发的群体性事件基本都与民生利益诉求息息相关,因此加强和改善以医疗、住房和社保为主要内容的民生领域,是治本之策。加强社会建设,使之与经济发展相匹配,缩小社会差距,保障利益受损群体的权益,保障自由开放的社会流动机制,还社会成员以本体性的安全感,逐渐使现实中的不平等向理想中的平等靠近。弥合理想与现实之间的鸿沟,减少怨恨,使社会成员积极生存和生活。

其次,增加利益诉求表达渠道的常规供给,对社会伤痛做出积极回应。利益诉求表达机制是社会减压阀,具有为社会发展减轻压力释放怨气的功能。它的畅通会帮助社会成员通过正常渠道消解怨恨,避免社会矛盾重复累积,从而避免怨恨在某一点大规模的集中式喷发。因此,要逐步建立城乡基层利益诉求表达调解中心,使矛盾尽可能在基层化解,在内部化解,在始发状态化解。畅通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完善信访体制,取消越级上访的一票否决制,避免纯粹的维稳思维,加强党和群众的密切联系,使关乎群众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得到切实解决。此外,还要通过社会组织的发展,增强民间治理和社会自治,以社会力量解决一部分社会问题,降低社会成本。

再次,提升权力部门处理社会矛盾的能力,尽量避免次生怨恨。很多因为社会客观因素而产生的原生怨恨,往往因为相关部门处理不当而被人为加强,产生次生怨恨,加剧了原生怨恨。“中国社会中最大的伤害源,与未曾给予有效限制和制衡的权力密切相关。怨恨作为一种情绪,不是简单的自怜,也不只是一种对自身不幸的意识,而是包含着一种谴责和个人愤慨,一种向外投射,一种不可遏制的不公平感。”因此,要开放媒体,搭建平台,公开信息,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提升权力部门的公信力,提升矛盾处置的公正性,从而避免次生怨恨的再生产。

最后,培育积极的共同情感,凝聚社会共识,用正能量消解怨恨,为中国梦提供内在力量。一个没有内在团结力的社会,是没有灵魂的社会,有的只是一堆杂乱无章的社会原子,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但又是软弱无援的。没有了对共同体的认同,没有了集体良知,没有了情感联结,怨恨将更加难以化解。因此,要培育积极的共同情感,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通过丰富的文化活动、积极的榜样示范、核心价值的宣传和引导等方式,使个人更好地融入公共生活,凝聚社会共识,激发社会正能量,使人们在这种正向情感中获得生活的意义、价值和尊严,促进社会秩序的积极生成和建构。

(中共吉林省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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