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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过程及其错位现象

时间:2022-03-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罗素的看法尽管不无偏颇,但也说明,权力不仅对社会,而且对个人也是极端重要的。权力主体这样做,也是为了稳定政权的需要。在任何社会,在授权准备过程中对权力及权力行使主体的限定都是十分必要的。在选举制的情况下,权力行使主体是自下而上的选举产生的,责任关系是权力行使主体对选民负责。
权力过程及其错位现象_利益 精神 权力――三元协调驱动论

(一)权力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作用

恩格斯在《论权威》一文中指出:“一方面是一定的权威,不管它是怎样形成的,另一方面是一定的服从。这两者,不管社会组织怎样,在产品的生产和流通赖以进行的物质条件下,都是我们所必需的。”权力是任何社会组织都不可缺少的。众多的权力形成权力网络,借助这个权力网络才能把社会组织成一个密切联系、井然有序的有机体。社会权力的行使者运用物质的、精神的驱动手段,协调社会生活,推动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科学、教育等各项事业的运行和顺利发展,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人在社会中生活,时时刻刻在和权力打交道。一部分人掌握着权力,拥有支配他人和社会财富的荣耀,大部分人则受着权力的支配。但是,不论是掌权者还是服从者,都对权力有一种天生的追求。罗素指出:“在人类无限的欲望中,居首位的是权力欲和荣誉欲。”“当舒适的生活得到保障时,个人和团体所追求的将是权力而不是财产:他们也许以追求财产来作为得到权力的手段,也许为获得权力增加而放弃财产的增加。”他还说:“由于有权比无权更能使我们实现自己的欲望,而且权力还能使我们赢得他人的尊敬,所以撇开情绪的影响不谈,人们自然希望得到权力。”罗素的看法尽管不无偏颇,但也说明,权力不仅对社会,而且对个人也是极端重要的。

1、权力是实现经济利益的手段

经济利益是人类的根本利益。自人类社会形成时起,人类就有共同的经济利益。但是,人类社会是由个人及其不同的群体组成的,因而利益差别也就一直伴随着人类。不同的个人、不同的社会群体、不同的阶级都有其特殊的经济利益。正是由于这些利益差别的存在,才存在着人与人、群体与群体、阶级与阶级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在这种矛盾和冲突中,要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害,甚至去侵占、掠夺别人的经济利益,就需要权力。特别是阶级产生之后,统治阶级运用其掌握的国家政权这个至高无上的权力来支配整个社会的人、财、物,来为统治阶级自己的经济利益服务。经济是政治的基础,离开经济这个基础,权力特别是政治权力就难以生存。政治权力对经济的这种依赖性,就注定了它要唯统治阶级的经济利益这个“马首”是瞻,尽心竭立地为统治阶级的经济利益服务。而被统治阶级、经济上没基础、政治上无权力,就只能听命于统治阶级的统治和剥削。当被统治阶级不能照旧生活下去的时候,社会的各种矛盾异常尖锐,社会革命就会爆发。被统治阶级发动社会革命,首要的任务是夺权,只有夺取了国家政权,并进而掌握国家的经济命脉,社会革命才能成功。掌握了国家政权的新的阶级,必然同样用这种权力来为自已的经济利益服务。

2、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是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

掌握了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必然是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统治阶级要维护本阶级的统治地位和经济利益,不仅要用军队、警察等暴力、强制手段迫使人们在一定的秩序内活动,而且要用“软”的一手,即用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去论证其阶级统治的合理怀、正当性,美化现行社会制度,从而使人们在思想观念上接受这种社会现实,“自觉”地维护社会秩序。权力在思想观念领域里的这种影响虽然较之暴力、强制手段收效慢,但却持久、长远,影响范围之广、程度之深是暴力、强制手段所不及的。

3、权力对稳定社会秩序有重要意义

任何社会形态,首先必须保持稳定才能发展。在保正社会稳定的过程中,权力无疑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运用各种手段,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处理各种社会问题,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从而使社会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权力主体这样做,也是为了稳定政权的需要。当然,权力的行使必须是正当的、规范的。权力行使不规范会给社会秩序带来紊乱。由于权力的分配从来都是不平均的,因此,当用权力来协调各种社会关系的同时,也会带来一定程度的冲突。但是,对于一定的社会或社会组织而言,一定程度的冲突洽洽为社会及其组织保持活力所必需。20世纪40年代中期以前,大多数社会学家和管理学家认为冲突是有害无益的,冲突的存在被认为是管理不善的结果。根据这一传统观点,应该避免任何冲突。近年来,管理学家逐渐改变了对冲突的看法。大量的事实证明,冲突是任何组织都不可避免的,且往往是保证高绩效所必需的。冲突可以促使社会及其组织寻求新的策略和方针,帮助克服停滞和自满情绪。所以,由权力的运用所引起的冲突并不是可怕的,关键的问题是确认一个适应的冲突程度。权力的行使软弱无力,就不能对冲突程度进行有效的调节。当然,权力运用过度也会给社会发展带来破坏作用。

(二)权力的存在是一个过程

任何具体的权力的形成、巩固、扩展、萎缩和终结都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从时间上来说可能是漫长的,也可能是短暂的。权力在不同层次上的法定群体(或个体)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总在和外层发生相互作用,如权力授予、权力作用、权力服务、权力评价、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等,并由此不断带来权力的扩展和萎缩、更替和消亡。从一般意义上看,权力过程主要包括三个环节——权力的授予、权力的行使和权力的终结。

权力授予是指通过一定方式把公共权力授予某个集团或个人,使之具备行使该项权力的条件。权力的授予又可以分为两个阶级:授权准备和授权。在授权准备阶段,授权者要对所授之权有明确严格的规定,包括对权力性质、权力范围、权力的变更、权力的终止等都应有所限定。对权力行使主体也要有所限定,包括权力行使主体的自然条件——年龄和健康状况,社会条件——对授权者的忠诚、文化素质、管理能力等。在任何社会,在授权准备过程中对权力及权力行使主体的限定都是十分必要的。对所授之权界定不清,权力主体不可能正确地行使权力,对权力的监督也无从谈起。对权力行使主体界定不清,就不能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对权力和权力行使主体的限定,各国一般都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以避免随意性。授权阶段其实是一个程序,即以什么方式把权力授予权力行使主体。授权形式一般有世袭、选举、委任以及非法占有这四种。在这四种授权形式中,选举和委任是最基本的形式。在选举制的情况下,权力行使主体是自下而上的选举产生的,责任关系是权力行使主体对选民负责。而在委任制的情况下,权力来自上级的委任,责任关系是被委任者(权力行使主体)对任命者负责。在现代社会中,二者往往是结合在一起的,既没有纯粹的选举,也没有纯粹的委任。上述四种授权形式是和平时期的授权形式。在社会动荡、变更时期,除上述形式这外,权力的授予、获得往往是通过武力、改变等方式而进行的,这其间既有进步的,也有反动的。

权力行使主体通过一定方式得到权力后,就开始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在权力执行过程中,要求权力行使主体严格执行在授权准备阶段对权力的限定,权力行使主体必须在其权力的范围内活动,既不能超越自己的职责范围而滥用权力,也不能有权不用,不履行职责,出现“权力无为”。不同性质的权力在行使过程中都具有贯彻和实现个人意图的功能,贯彻和实现团体、政党阶层、阶级意图的功能和维护它们的利益的功能。通常情况下,具体的权力都具有三种自然属性,一是权力的顺利行使,二是权力的巩固和延续(时间概念上),三是权力的扩展和膨胀(空间概念上)。在一般情况下,如果权力行使主体都能按照授权限定或法定的权力范围去行使权力,且权力对象服从于权力行使主体的控制,那么权力就能得到顺利行使。特别是在和平时期和权力的授予得到了权力对象的普遍认可时就更是如此。当然,如果权力行使主体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越出了职责范围或出现“权力无为”现象,权力就不能得到正常行使。在权力的行使过程中,权力有发生膨胀的可能。对于委任的权力,由于上级的信任和职位的升迁而发生权力膨胀;对于选举的权力,由于政绩突出,深得民心,在下一轮选举中得到更大的权力而发生膨胀;当权力依托的力量增强时,即使职位不变也会出现权力的非正常膨胀。有膨胀就有萎缩。由于多利原因,权力行使主体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政绩不佳,失去或部分失去上级或选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而造成权力的萎缩。

权力的终结是指权力一个周期(一个任期)的结束。权力的终结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正常的形式。由选举产生的权力行使主体任期届满;由任命产生的权力行使主体进行正常的更替、交流;由世袭产生的权力行使主体因自然的原因(权力行使主体去世、因重病而让位等)而更替,这都属于权力终结的正常形式。另一种形式是非常的形式。由选举产生的权力行使主体因不能正确、有效地行使其职责而被罢免,或因主权出现重大失误而被弹劾;由任命产生的权力行使主体非因工作失误被撤职;由世袭产生的权力行使主体因政变或其他人为因素而被夺权等等。这些都属于非正常的权力终结。一般情况下,在一个权力过程终结时,必须对权力的行使进行评价。权力评价可以通过多种形式来进行,如民众评价、组织评价、个人评价。通过评价,对权力行使主体履行职责的情况以及权力作用的效果作出正确的评判。在权力评价过程中,还将考察对权力的限定是否适当,对效益不当的权力将予以适当调整。

(三)权力过程中的同位与错位现象

权力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从客观上看,其对外部的作用,主要表现为权力的行使和权力的服务上。而外部对权力系统的作用,则主要表现为权力的授予和免除,权力的监督和制约。通常情况下,和权力系统发生作用的外部系统按其功能来分包括:权力授予(或免除)系统,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系统,权力的作用对象系统、权力的服务对象系统。为叙述的方便,我们分别把它们称之为授权主体、权力行使主体、监督主体、作用对象群体和服务对象群体。这些外部系统的功能很多情况下是交叉的,有时又是统一的。如权力的作用对象和服务对象的同一,权力的作用对象和权力监督主体的同一。有些是相互分离的,如权力的作用对象和权力的授予系统的分离,权力的作用对象和权力服务对象的分离等。前者称之为同位现象,后者称之为错位现象。在任何权力过程中这种同位和错位现象都是普遍存在的,只是其程度有所不同,并由此带来不同的权力效果。权力过程中的错位现象是权力得不到有效行使并诱发腐败现象的根源之一。

1、授权主体与权力行使主体

授权主体是把权力授予权力行使主体的人(或群体),权力行使主体是权力的行使者。事实上,权力行使主体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理论上讲,权力属于人民,因而广义的权力行使主体是人民,特别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就更应该是如此。但是,由于多种因素的制约,权力在任何时候的分配都是不平均的,也就是说,人们在行使权力时总会受到这样或那样的条件的制约,因而总是有的人权多、权大,有的人权少、权小。为保证社会运转的高效率,对某一具体的社会事务的决定和处理不可能人人参与,而总是把权力赋予某些符合权力限定要求的人,由他们来代表人民行使权力。这些人就是狭义的权力行使主体。

同样的道理,授权主体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看,授权主体所授之权是人民给的。可见广义的授权主体也应该是人民,但是,具体到某一权力的授予又总是由具体人来实施的,这种具体实施授权行为的人就可以看作是狭义的授权主体。

从对授权主体和权力行使主体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授权主体和权力行使主体所授予和行使的权力都是人民给的,应该是同位的。也就是说,从理论上讲,广义的权力行使主体——人民和广义的授权主体——人民是完全一致的、同位的。谁有授权之权,谁就可以享受权力带来的服务,换言之,权力应为授权主体服务。因而,在社会主义国家,任何权力都是人民的,都是人民授予的,都应为人民服务。狭义的权力行使主体——权力行使者也理所当然地应该用自己所掌之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授权主体和权力权力行使主体在对权力服务方向的认识上并不总是同位的,而是经常地发生着错位现象。诚然,权力行使主体的权力是人民授予的,理应为人民服务。然而,对具体权力的授予又总是通过具体的人来实施的,这样,从形式上看,仿佛权力行使主体的权力是具体的授权者给的,而不是通过民主选举由人民给的,加之各种机制不健全,就容易使权力行使主体把自己所掌握的权力用来为授权者个人或授权者群体服务,而不是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这种现象,我们称之为权力行使主体确定服务对象上的错位现象。

授权主体与权力行使主体错位的现象,在权力行使过程中大量发生。这种现象在于对权力来源问题的不正确理解和对权力不规范的操作,在社会主义国家,真正的权力授予者是人民。人民授予某些“信得过”的人来行使权力的授予权。行使权力授予权的人又把对各种社会事务的管理权授予“靠得住”的人——狭义的权力行使主体。权力行使主体着实应该忠实地用自己手中之权管理好社会事务、服务人民、造福社会。然而,由于某些人看不到权力的正确来源,即看不到权力最终属于人民,在权力行使主体期望权力稳固,甚至谋求权力扩展的时候,必然是只注意为授予自己之权的人服务,这就导致了权力服务的错位现象,以至于权钱交易,买官卖官等腐败现象的发生。

2、权力行使主体与监督主体

权力行使主体的含义一如上述,不再赘及。所谓权力监督主体,是对权力的授予、行使过程实施监督的人(群体)。监督主体既可以是全体人民,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为了使权力监督更便于操作和富有成效,一般都没有专门的监督机构,承担监督职责,具体实施监督。一般来讲,对权力的监督大体上可分为三个方面:一是权力作用范围内的群众或群众代表监督。二是专门的监督机关的监督。监督机关专司监督之职,按照一定的程序对权力的行使过程履行监督的职能。三是领导部门或领导者监督。这种监督是上级对下级、领导者对被领导者的监督。

上述三种监督形式,从本质上看,实际是两种:一种是代表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根本利益的监督,这种监督是根本性的监督;另一种是代表领导机关或领导者个人意志和利益的监督。谁有权授予权力,谁就有权来监督权力的行使。在社会主义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只有人民才有权把管理社会事务的具体权力授予某些人来行使。因此,由人民来行使对权力行使主体的监督是天经地义的。但是,不论是权力行使主体的权力,还是监督主体的权力,从理论上讲是人民赋予的,而具体操作上又总是通过具体的人或机构来授予的。所以上级机关和专门监督主体的监督,一方面要对人民负责,另一方面又要对其授权机关负责,要贯彻授权者的意图。在对一个具体的权力行使主体实施监督的过程中,存在着两种相对独立进行的监督。一种是上级领导和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另一种是权力作用对象(人民群众)的监督。这两种监督从实质上讲应该一致,都应该是符合人民根本利益的。但是当专门监督机关或领导机关、领导者来实施的权力监督与人民的监督结果(或结论)不一致乃至相背离时,错位现象就出现了。这种错位现象在现实社会中也是大量存在的。如,对同一权力行使主体,对权力作用范围内的人民群众来讲,可能是不称职的,群众对之作否定的评价,而在上级机关或上级领导者来看,该权力行使主体却是称职的,甚至是政绩斐然的;为人民群众所肯定、所推崇的权力行使主体,在上级机关或上级领导看来却是不称职的,不仅得不到提拔重用,甚至会使其权力萎缩。

3、权力的作用对象与权力的服务对象

权力作用对象是权力行使范围内的人、物、事,也就是权力所及的人、物、事。权力服务对象是权力为之服务的人,即可能是权力作用范围之内的人,也可能是权力作用范围之外的人,如上级领导或权力主体的家属、亲友等。

从世界各国的法律条文来看,或者从各级领导人在任职时的承诺来看,权力都应该为权力作用范围内的人服务,也就是说,权力的服务对象应该就是权力作用对象,接受管理者同时也就是服务的享有者,在社会主义国家就更应该是如此。这就是权力作用对象和权力服务对象的同位。权力行使主体在权力作用范围内全面履行职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是真正的人民公仆。但是不少权力行使主体在其位不谋其政,该行使的权力不行使,该履行的职责不履行。他们把自己的权力服务方向向上转移,向自己的亲友倾斜,为了谋取自身权力的稳定和扩展向授权者提供合法和不合法的服务,滥用职权。这种滥用职权的实质就是权力作用对象和权力报务对象的错位现象。

总之,在权力过程中,既存在着授权主体和权力作用对象、权力作用对象与监督主体、权力作用对象与权力服务对象的同位现象,也存在着普通的错位现象。这些错位现象的存在,第一,造成对权力评价的错位,狭义的授权主体和广义的授权主体即人民群众对权力行使主体作出的评价有时会出现重大差异,由此必然影响权力实施的有效性和权力的信度。第二,必然造成权力服务对象的多元化,这正是当今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之根源。第三,必然造成权力监督的软弱无力,应该监督者无权监督,有权监督者不以监督,或无法实施真实有效的监督。权力行使主体只为上级监督者服务而不去为人民服务,人民的主人翁地位难以真正确立。

要真正实现权力为人民服务,就必须逐步消除和减少权力过程中的错位现象。第一,从理论上弄清权力来源,使每个公民——特别是社会管理者认识到,社会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无论是政治权力还是经济权力,从根本上讲都为人民所拥有。下级从上级那里得到手权力,绝不是上级的私人所有物,同样是人民权力的一部分。第二,权力行使主体由于要受到上级的约束,因而受上级监督是理所当然的。但是,任何权力行使主体在受到自上而下的监督的同时,也要受下级的监督,特别是要受到人民群众的监督——最根本的监督。在上级监督与下级监督发生矛盾时,要以下级监督为准。因此,必须建立和完善自下而上的监督机制,真正把人民群众置于权力监督者的地位。第三,对权力行使主体的权力行使范围进行严格地限定,使之只能把权力行使于权力的作用范围之内,为权力作用对象服务,同时要尽力限制权力服务对象的随意扩大。权力服务对象的扩大就意味着腐败、不正之风的发生。为此,必须以立法的形式对权力行使主体的权限、职责范围、作用对象进行明确地规定,从而避免权力作用对象和权力服务对象的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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