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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群体性事件的解决看我国协商民主新形式

时间:2022-03-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从群体性事件的解决看我国协商民主新形式程 攀引 言从亚里士多德的视角出发,协商是典范性的践行政治美德和进行自治的活动。(三)协商民主协商民主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一种新的民主理论模式。协商民主在国内也有着较高的呼声,协商民主的核心理念在于协商。[9]第2页协商民主是一个混合词,由协商和民主两个词构成,笔者认为协商是途径而民主是最后的目标。因此协商对话也可成为协商民主的一种新的思路。
从群体性事件的解决看我国协商民主新形式_都市文化与美丽中国:上海师范大学2013年长三角研究生论坛论文集

从群体性事件的解决看我国协商民主新形式

程 攀

(上海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引 言

从亚里士多德的视角出发,协商是典范性的践行政治美德和进行自治的活动。自由而平等的公民通过理性讨论进行集体决策的观念并非原创,这种观念及其实践同民主本身一样古老,它们都产生于公元前5世纪的雅典。[1]第1至78页但作为一种政治理论的协商民主,则是1980年贝赛特首次使用协商民主一词之后逐渐发展起来的,并随着1989年柏林墙倒塌后国外政治科学家对民主治理的反思迅速兴起和扩大。[2]第1至22页我国引进协商民主的概念比较晚,但是在之前我们已经有了较为长期的实践,我国的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协商民主的代表。伴随着政治体制的改革,协商民主在我国的实践当中也在逐步完善,例如民主恳谈、民主评议、集体协商等都成为了我国协商民主的具体表现形式。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特别是民主政治的进一步推进,加上教育水平的提高和新闻社会媒体的推动,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政治参与意识不断地增强,公民意识也有了提高。当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公民会主动维权。但是,由于制度化参与渠道狭窄、参与成本太高、民意表达机构功能虚化,因此非制度政治参与如群体性事件就成了现阶段诸多弱势群体利益表达和诉求的主要途径和方式。因此近些年来我国的群体性事件呈逐渐上升趋势,如何处理这些群体性事件就成为了党和政府需要深思的问题。近年来伴随着政府在意识等方面的转变,已经逐渐改变了过去原有的以武力或者其他暴力途径来压制或者抑制群体性事件的方式,进而转向了与相关利益者进行直接的对话,吸纳他们的意见,从而改变原有的计划和政策或说服民众,一种协商对话的方式逐渐形成。协商对话机制是我国协商民主的一个新的思路,协商对话机制的完善特别是协商对话的制度化、合法化需要我们进行更进一步的探索。

一、概念分析

(一)协商

协商本身即一种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式。在政治领域中,协商有着不同的含义。关于协商国内外的众多学者因研究角度的不同,也会有不同的含义和见解。国外的学者主要是从过程和结果两个方面来作出解释。从过程上来说,詹姆斯•D.费伦认为“协商或者是指特殊的讨论,它包括认真和严肃地衡量和支持和反对某些建议的理由,或者是指衡量支持和反对的行为过程的内部过程”。[1]第63页迭戈•甘贝塔认为协商就是个人借此在集体决策之前表达并倾听各种观点的对话或者交流。按照这样的解释,也就是协商是一种决策前的讨论。就结果来说,更加侧重于协商之后的选择,认为“协商就是各种观点不受限制的交流,这些观点涉及实践推理并总是潜在地促进偏好的变化”。[3]第947至969页

国内的研究更加地侧重于政治过程。朱勤军认为:“协商是指不同行为主体之间为协调相互间的关系,共同商量以达成协议,也是政治主体(个人或者社会)之间寻求共识协调行为的重要的途径。”[4]陈家刚直接明确地将协商作为了一种政治过程,认为“协商是一种政治过程,其中参与者自由表达、公开地表达或倾听各种不同的理由,通过理性、认真思考,审视各种理由或者改变自身偏好或者说服他人,进而做出合理的选择”。[5]

(二)对话

这里也有必要对对话的含义做解释和说明。在这里对话并不是指简单的人与人的简单的谈话方式,应该把它放入到政治领域,赋予其新的含义。《现代汉语词典》解释说:“对话原指人与人之间的谈话方式,包括两个人或多个人之间的谈话;两方或几方进行的接触或谈判。”[6]第31页对话在新的含义中要打破原有的对立,对话首先是一种平等。滕守尧先生就认为,对话主要取决于一种“对话意识”。这种意识不仅可以支配人们的交谈,使交谈成为对话,而且可以支配人的其他一切非语言性的交流活动,使这些交流活动成为对话式的。[7]第14页从这样的含义我们把对话的外延扩展至政治上,这样的对话就成了平等条件下的民主的对话。归结起来这里的对话就成了在平等的条件下,不同政治行为主体之间的交流或者谈判。

(三)协商民主

协商民主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一种新的民主理论模式。就协商民主来说,我国的政治实践当中最为典型的就是我国的政治协商制度。协商民主在国内也有着较高的呼声,协商民主的核心理念在于协商。关于协商民主国内较为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是陈家刚认为的:“协商民主是一种治理形式,其中,平等、自由的公民在公共协商过程中,提出各种相关理由,说服他人,或者转换自身的偏好,在广泛考虑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利用公开审议的过程的理性指导协商从而赋予立法和决策以合法性。”[8]第3页当然还有其他的学者提出类似的观点如“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就是通过相互对话讨论、协议商谈、审议表决、合意合作等民主方式参与公共决策解决重大问题的政治活动。“‘协商民主’的实行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实现,有利于公民责任意识和美德的重塑以及保障和促进公共政策的合法性”。[9]第2页

协商民主是一个混合词,由协商和民主两个词构成,笔者认为协商是途径而民主是最后的目标。协商是核心,而民主就成为了根本。协商成为了实现民主的途径,而协商中的一种有效的方式就是对话。因此协商对话也可成为协商民主的一种新的思路。协商对话就是在平等条件下采用对话的方式调节或者解决不同政治主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的一种途径和方式。

二、成功案例分析

协商对话的方式虽然没有形成制度化的设计,但是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已经开始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也为协商对话形成制度化的程序设计提供了参考。我国近些年群体性事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党和政府在处理这些群体性事件中所采取的方式方法和解决问题的效果,将会直接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公共权威以及政府形象。协商对话这一形式在近两年较大的群体性事件中得到了很好的印证,以下是几个实际的案例。

(一)厦门PX项目事件

投资108亿元、将为厦门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厦门PX项目本来进行得一帆风顺。2004年2月国务院批准立项,2005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审查通过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国家发改委将其纳入“十一五”PX产业规划7个大型PX项目中,并于2006年7月核准通过项目申请报告。投资方的资金也已到位,按计划2007年夏天就应该开工了。2007年“两会”期间,105名政协委员向政府提交了一项提案,建议暂缓PX项目建设,重新选址勘查论证。此提案一经媒体披露,立刻引来厦门人的关注。那段时间,关于PX的帖子总会成为热门。不久,这些帖子内容变成了手机短信,迅速在厦门市民中流传。短信号召市民们去市政府“散步”,公开表达对PX项目的不满。对此,厦门政府很快做出了反应。2007年5月28日,厦门市环保局局长用答记者问的形式在《厦门日报》上解答了关于PX项目的环保问题。5月29日,负责PX项目的腾龙芳烃(厦门)有限公司总经理林英宗博士同样以答记者问的形式在《厦门晚报》发表长文,解释了PX工厂的一些科学问题。5月30日,厦门市常务副市长丁国炎召开了一个非常简短的新闻发布会,正式宣布缓建PX项目。但是,政府的一系列举动并没有说服老百姓。6月1日,“散步”在警察监视下如期举行,所幸双方都没发生过激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厦门市政府很快改变做法。6月5日,厦门市科协印刷了数万份宣传册,随《厦门日报》散发给市民。这份名为《PX知多少》的小册子图文并茂,用通俗的语言解释了PX到底是怎么回事。按照这个小册子的说法,PX毒性并不大,虽然直接接触会对人眼和上呼吸道有刺激,但它没有致癌性。从理论上讲,PX项目基本可以做到不排放“三苯”(苯、甲苯、二甲苯)污染物,对环境影响不大。但政府并没有说服民众,民众的反对意见仍很大。2007年12月11日,厦门市通过民众报名、电视台现场直播摇号产生了一百多名参与在12月13日、14日举行的“厦门环评座谈会”的民众代表。在这次由市政府、21名专家及百余名民众代表三方参加的会议上,有近90%的市民代表发表了反对在厦门投产PX项目的意见。最后,厦门市政府综合各方意见,决定将该PX项目迁往漳州古雷半岛。并且厦门政府已同投资方翔鹭集团初步达成迁建意向。如果迁建获国家发改委批准,厦门市将赔偿翔鹭集团。此一消息经媒体披露后,引起举国关注,被赞誉为民意的胜利,同时亦是政府的胜利。因为民众通过艰难抗争自己的利益最终得到维护,而政府对于民意的尊重体现了执政为民的理念和现代化社会公共治理水平的提升。

(二)广东陆丰乌坎事件

近年来,村民委员会在当地居民不知情的情况下陆续转让3 200亩农用土地,卖地款项达七亿多元人民币,而补助款每户只有550元左右。其中村民委员会此前已经转让给丰田畜牧场的一块土地,存在跟房地产开发商碧桂园洽谈合作以及转让土地的问题。取得村民土地使用权准备兴建滨海新区碧桂园的开发商为祖籍乌坎的港商陈文清,他于1980年代成为香港的广东海陆丰商会会长,同时也是广东省人大代表。乌坎居民屡次上访无果。2011年9月21—22日三四千人手持横幅前往开发地块、村内存在土地争议的企业、村委会以及市政府游行请愿,一度封堵公路,当天政府没有表态。在9月22日乌坎村有三四千人围攻陆丰市政府大楼与派出所。24日由乌坎村全体村民推选的15位代表,与陆丰市和东海镇多次沟通并向政府提出3项诉求:查清乌坎村改革开放以来土地买卖情况、查清村委换届选举情况、公开村务、财务状况。不久陆丰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邱晋雄代表市委市政府答复:市、镇两级将组成强有力的工作组进驻乌坎村,调查核实村民代表提出的问题;工作组于9月26日进入乌坎村,每7天公布一次工作进展;乌坎村“两委”干部要全力配合市工作组,村民代表参与监督。9月29日乌坎村民民主选举产生“乌坎村村民临时代表理事会”,共13人当选,杨色茂任理事长。此外林祖銮任理事会顾问。11月21日至24日,乌坎村再爆发示威,警民发生激烈打斗,之后粤东其他一些村落也出现示威。乌坎村的村民在12月9日起每天在村内天后宫戏台前集会示威,且在游行通往陆丰政府大楼时与警方爆发冲突。汕尾市政府12月9日公开把乌坎村民申诉定性为“(事件与)在境外的某些机构、势力和媒体与乌坎村事件确实有一定关系,把一个村的问题炒得沸沸扬扬,无限放大”,但村民表示这只是简单的土地问题诉求。12月9日,公安部门把“村民临时代表理事会”副会长薛锦波,另还有张建城、洪锐潮、庄烈宏、曾昭亮五人拘捕,把“乌坎村村民临时代表理事会”、“乌坎村妇女代表联合会”定性为非法组织并取缔。其中薛锦波在被关押了三天后死亡。官方验尸结果与薛之家人探视后认定的情况大相径庭,这两件事情激起村民情绪而使事件激化。12月20日,政府官员先派代表进村内与乌坎村民代表临时理事会谈判,成为事件和平发展的转机,同时中共广东省委由省委副书记朱明国牵头成立工作组处理乌坎事件,对村民过激行为不追究,林祖銮和杨色茂若再有重大立功行动,可既往不咎,并承认民选之“乌坎代表临时理事会”地位,并称释放四个被拘留村民与尽快再对薛锦波进行验尸确定死因。翌日晚上双方撤除路障和村内之白布条抗议横幅,每天举行之集会暂告结束。其后两天村民欢迎朱明国进村探访之余,广东警方亦已把被捕之其中三人释放。双方关系转变之快为近年国内群体性事件之罕见一例。2012 年2月1日,乌坎村举行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大会,一人一票推选11人组成的村民选举委员会;2月11日通过村民不记名投票的方式推选村民代表,并选举7个村民小组组长共109人,2月16日汕尾市官方正式把薛锦波遗体交还其家属,但并未再提及致死之责任问题。乌坎事件至此结束。

上述案例说明公民的利益表达与政府权力之间的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在理性的前提下,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对话达成一致。上述案例中有着许多的相似点,一是,从事件的起因来看,都是政府损害民众利益;二是,公民合理利益制度化表达机制不健全造成非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方式,从而造成了影响更大的群体性事件;三是,政府事件处置行为一开始并不是规范化的行为;四是,从结果来看,都是通过事件的主体与政府的协商对话最终得以解决,并未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从上面的案例我们还可以看出政府有了转变,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不再盲目以各种理由如危害公共秩序等罪名对群体性事件进行压制等粗暴方式,开始关注与事件主体的对话协商,满足他们的合理利益要求。协商对话这种全新的表达公民利益和维护公民权力的合理的有效的方式,为我国协商民主开辟一种新的思路。

三、协商对话制度化路径分析

协商对话就是实现公民理性维护权益和政府理性应对的有效方式,是保证我们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的一种合法的、理性的方式。协商对话就是要通过直接对话的方式,实现不同政治行为主体之间的协商解决和调控其之间的矛盾。协商对话作为一种协商民主的有效的形式和方法,应该逐渐推动制度化建设,这样真正意义上的协商对话,才能推动我国协商民主的建设。要推动协商对话的制度化建设需要从以下几条路径去探索:

首先,要构建协商对话的互动平台。实现协商对话就要首先由这样的一个平台,在这个平台之上各方主体以一种平等的身份进行理性的,探讨矛盾或者冲突的解决途径,或是将协商对话也纳入到公共政策的制定当中,使利益相关者都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不是大多数人的政治。

其次,要推动协商对话的合法性建设。合法性是制度化的重要保障,推动协商对话的制度化就是赋予协商对话以法律保障。将协商对话作为重要的形式纳入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加强这方面的立法,确保有法可依。协商对话适用于不同层级的政府,各级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来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再次,要完善协商对话的制度建设。为了确保协商对话的科学性、合理性,必须完善相关的制度建设。首先要建立和健全协商对话机制,将协商对话纳入到我国的政治制度完善的计划和范围内,或者政府政策范围内。

再次,要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协商民主的一大特性就是公开性。因此必须要把公开作为监督的重头戏。协商对话要实行公开进行,而不是只是简单的新闻报道和结果公布,需要将过程公布于众。再者,监督机制需要多方参与,特别是社会媒体的参与,新闻媒体在社会监督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还有监督要是对多方的监督,各方代表的选择和参与都要监督,以确保监督的公平公正。

最后,要促进群众性的组织或者非政府组织的发展脚步。群众性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在推动民主政治进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中国社会的急剧变革产生了许多的新的社会阶层,然而,当前的群众性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不能完全满足这些新的社会阶层进行政治参与的需要。因此加强社会组织的发展是能更好地推动协商对话的一种有效途径。

总之,协商对话是协商民主一种新的思路和形式,目前依旧没有完善的制度化建设,仍然需要我们不断地去探索和实践,在实际政治生活中进行有益的尝试。协商对话平台的建立是其实施的前提,合法化的建设是其地位的根本保证,制度化的建设是其确立和发展的关键,监督机制是实施协商对话合理性的保障,社会组织的发展将是协商对话有利的助推器。

四、结 论

协商民主是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协商民主的主要核心是协商,目的在于通过协商实现民主的目标,其形式可以是多样的。协商是解决矛盾和冲突的一种有效方式,对话是协商一种基本途径。协商对话是不同的政治行为主体在平等条件下缓和或者解决矛盾,以达成一致决策或者行动的一种有效途径和方式。因此协商对话机制的形成将为协商民主的建设形成一种新的思路。党的十八大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近些年来伴随着我国群体性事件的上升,严重影响、制约了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美丽中国的前进步伐,党和政府的解决路径成为了前进路上的关键。近些年来,党和政府在处理社会上的大型群体性事件中逐渐转变了理念,更多地采取协商对话的形式,最终达成一致。文中抽取了两个较为典型的案例来说明协商对话是一种有效的解决矛盾和冲突的方式。但是协商对话在我国仍然没有形成一种制度化的形式。因此需要加强制度化的建设,来推动协商对话机制的建立和完善。首先要实现协商对话的合法性,提供法制保障。合法性是协商对话机制形成和实施的首要前提;其次要不断建立和完善多种多样的协商对话的制度和平台。制度平台的建立是协商对话实施的关键,没有这样的制度平台,协商对话则无从谈起;再次要加强监督机制的完善,协商对话是一种平等的对话机制。对话主体间首先要保障平等性,这就需要公开性作为一种保障。所以要不断地完善协商对话的监督机制,以确保协商对话在平等的前提下践行。监督机制的完善也是协商对话的一大要求,只有加强监督才能保障各利益群体的合理利益;最后,要推动社会组织的建设。社会组织是协商对话的一个载体。这些社会组织可以是长期的亦或是暂时性的,因此加强社会组织的完善和建立将会极大地推动协商对话的完善和发展。

总之,协商对话将给协商民主提供一种新的思路,也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有效的途径。通过协商对话这一新的途径,美丽中国建设道路上的许多矛盾和问题也将得到妥善解决。

参考文献:

[1]Jon Elster.Deliberative democracy[C].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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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马晓东、周晓丽.论协商民主及其在我国的实现[J].理论月刊,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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