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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的境界

时间:2022-03-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生命哲学关于生命境界的讨论中,它主要表示的就是一种高度,其中当然也包含着“域”的概念。在这一认识模式图中,“唯我”居于生命境界的最底层,其上依次为“小我”“大我”与“无我”,位次的高低代表着生命境界的高低,而每一根弧线向下所涵盖的区域则代表着“我”对生命意义和价值认识、理解与觉悟的丰富程度。
生命的境界_生命文化要义

(一)基本含义

单说境界,其基本含义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指边界、疆界,二是指事物所达到或呈现出的情况,三是指处境。工具书中的这种解释,除了可体会出“域”的概念外,似乎并不存在“高度”的含义。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对境界的运用更倾向于表示一种高度,如我们常说某人思想境界高、道德境界高等。在生命哲学关于生命境界的讨论中,它主要表示的就是一种高度,其中当然也包含着“域”的概念。因此,当我们说提升生命的境界时,除了表示层次的提升外,必然同时表示着范围的扩展。

生命便是生命,何以追寻境界?如果以操劳于柴米油盐酱醋茶,衣食住行耕药杂作为人之生命的基本形式,那又何至于能够表现出什么境界?也不知从何时因何事而起,人们对生命形成了境界的概念,究竟什么是生命的境界,似乎也没有一个明确的定论。有人说宋代禅宗提出过人之生命的三重境界,其中的第一境界为落叶满空山,何处寻芳迹;第二境界为空山无人,水流花开;第三境界为万古长空,一朝风月。然而细细琢磨,除了可以感觉到其表述之文学意境比较浓郁外,并不见得有生命境界的踪影,因为他从根本上所指的是佛家修行的三个阶段,毕竟,修行虽乃生命实践之一,但却并不代表全部生命。又有人说,现代著名哲学家冯友兰大师在他的《新原人》中曾提出过生命的四重境界,如自然境界、功利境界、道德境界、天地境界,然而深入领会,便知冯老先生是在哲学的巅峰状态以深邃的洞悉力觉解人生,不免有些阳春白雪的理想主义色彩。还有人说,庄子曾提出过生命的最高境界,如他在《齐物论》中的“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的境界设计已高到无以复加的地步,然而慢慢品味,除了感受到那种超逸绝尘之绝对精神自由的空想外,总觉得有些太过逍遥而失之于虚玄。

本处讨论的是生命的境界与超越,其出发点是“境界”,而落脚点则在于“超越”,因此生命的境界问题是我们必须首先弄明白的一个基本问题。究竟该如何理解生命的境界?我们认为,不论人们在语论探讨方面可以将生命的境界渲染到何等隽永美好的程度,可以将生命的境界捧抬到何等至高无上的顶巅,都不能脱离实实在在的生命运动本然事实。纵然理论探讨可以说千道万、漫地漫天,但总须寻得一个理用皆脚踏实地的意义范畴,这个意义范畴便是主体在对自己生命意识、生命价值觉悟程度基础上,通过外界可观察的行为而呈现的映射区间。直截了当地说,生命的境界其实就是对生命意义的觉悟程度、理解程度,而这种觉悟程度与理解程度又最终表现为可观察的行为。由于人的生命是兼具自然属性、社会属性、精神属性有机统一的整体,在理道智慧与社会文化的支撑下,人们可以对生命意义形成自己独特的意识、理解与觉悟。假设我们以正在进行的生物运动过程状态作为对生命意义进行理解与觉悟的基础条件,那么我们对生命运动的价值与意义总会形成一定的理解域与觉悟域,这个理解域与觉悟域通过其生命行为效应便构成了生命主体对自己生命意识、生命价值觉悟程度的映射区间,亦即生命的境界。这样的分析说明,生命的境界不过就是人们对生命意义的觉悟程度与理解水平,它并不必然代表觉悟的高尚与水平的高标,因为人们的生命运动总是以自然属性为基础的,故而即使是最基本的那些似乎看不出特别意义的生命运动,它也是属于生命境界讨论的范围。由此可见,生命的境界终究是通过生命行为所证明的一种意识状态,它丝毫不排斥对生命意义的低端理解,并非一说生命的境界便必然意指万流景仰的无尚高华,因为完整的生命境界是不能没有婴幼儿的,而婴幼儿对生命的理解与觉悟不可能有可以称之为高的意识水平。

(二)认识生命境界的模式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已经知道,生命的境界是生命主体对生命意义的一种理解与觉悟,既然如此,那便可以肯定,生命境界与主体意识之间存在着高度密切的相关性,更明确地说即是主体的意识决定境界的呈现效应,如果生命的主体处于无意识或弱意识状态,他无论如何都不可能表现出多高的生命境界。有鉴于此,对生命境界的讨论当然只有紧密结合主体意识方可进行,而天下人都知道,最强烈的主体意识即是“我”,唯有“我”才能对自己生命的价值与意义形成最深刻的体会、感受、认识与理解,进而由此产生出生命的觉悟。为此,对生命主体的讨论理所当然就该紧紧围绕着“我”来展开,如果认为生命的境界可以划分层次的话,那也必须是以“我”为中心语而将主体对生命意义的理解与觉悟范围划分出不同的层次,否则,生命境界的划分与讨论都将失去根本的依据。

生命境界是主体“我”对生命意义的认识、理解和觉悟,这种认识、理解与觉悟都须以“我”所亲历并可感知的生命运动为基础,亦即是说,须是生命主体自己对生命运动的切身体会。如果我们以生命运动作为构建生命意义之认识范畴、理解范畴与觉悟范畴的基准线,并假设“我”对生命意义的认识、理解与觉悟是以层级差序逐级扩展的,那么可以想象,作为认识基础的“我”之生命运动是客观存在的自然现象,它对“我”认识生命的价值与意义起着基准线的作用,在此基础上,“我”对生命价值与意义形成的理解水平与觉悟程度便构成了生命境界的层次与范畴。这样的层次和范畴依次可表现为“唯我”“小我”“大我”“无我”。根据这样的思想方法,结合生命运动的具体实践,即可抽象出人们对生命境界的认识模式,如图7-8所示。

图7-8 生命境界的认识模式

在“生命境界的认识模式”中,最下边水平着的一条直线代表客观存在着的生命运动,它是承载生命境界的基准线;其上四条半环形弧线,分别表示不同层级的生命境界及其位次关系;最上边的一条弧线是虚线,表示生命运动的最高境界具有无限的弹性空间。在这一认识模式图中,“唯我”居于生命境界的最底层,其上依次为“小我”“大我”与“无我”,位次的高低代表着生命境界的高低,而每一根弧线向下所涵盖的区域则代表着“我”对生命意义和价值认识、理解与觉悟的丰富程度。图示中的弧线两端均连接着基准线,这说明不论什么样的生命境界,它都不能脱离生命运动这一基础条件。而且在生命境界的序列中,上位境界包含着下位境界,而下位境界归属于上位境界,说明人们对生命意义的理解与觉悟不仅是有机联系的,而且是系统综合的。

(三)对生命境界层次的简释

生命的境界是人们对生命意义的觉悟程度与理解水平,依其呈现状态可表现为“唯我”“小我”“大我”与“无我”四个层级。其中的“唯我”说明,生命主体对生命的体悟、感知与理解中只有“我”,此外便别无他在,“我”就是一切,一切就是“我”。这种现象多存在于正在建立生命意识的婴幼儿,在他们初解生命的幼小心灵中,对生命最真切的理解便是“我”。此外,这种现象还存在于那些孤傲自恃、目空一切的狂狷之士,他们对自我生命的理解往往表现出天下皆空、唯我独存的妄执与妄觉。

较“唯我”再高一个层级的生命境界是“小我”。人们对生命的理解与觉悟进入“小我”阶段,生命主体对生命的体悟、感知与理解中,能够知道自我生命仅仅只是天地自然、大众社会中极其微不足道的一小部分,然而他们在生命运动过程中所关注的,也就是那么“极其微不足道的一小部分”。这样的人安然于自我状态,受囿于灶台书斋,两耳不闻邻家事,一心只务自家园,所醉心的便就只是自己那一亩三分地,任凭身外风云变幻、朝更代移,全然与己无关。

在“小我”的境界之上即是“大我”,这是大多数人所实际持守的生命境界。所谓“大我”,是指生命主体在社会性的基础上理解生命的价值,认识生命的意义,知道“我”的生命与社会运行之间存在着非常密切的利害关系,自己的生命必须服从社会的整体利益,遵守社会的伦常关系和道德规范,在享受社会权利的同时积极主动地承担社会义务,尽最大努力为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在“大我”的境界之上即是“无我”,这是生命的最高境界。所谓“无我”,是指生命主体将自己完全融会于天地自然与人类社会而形成的那种超凡入圣的胸怀,以及对生命的体悟、感知与理解。人们经常使用的公而忘私、国而忘家、得意忘形、遗形忘性等表示忘我境界的成语,所表达的意思便是人们在生命运动中超脱形骸、弃忘心性的精神境界。

这里有必要特别说明的是,作为生命境界的“无我”,绝对不表示在确切意义上的“没有我”,它并不必然表示对生命主体实在性的湮灭,也并非着意于渲染生命精神的虚无,而是立足于以积极进取的原则对主体生命意义、生命价值所给予的最高境界的理解。生命意义达到“无我”这样的最高境界,并不是说现实社会中的人真的可以完全没有私己、没有自我,而是说人们对生命意义、生命价值的理解与觉悟在“小我”“大我”的基础上,已经升华到忘我的境界高度,这样的人对自己生命的把握已不再拘泥于“我”怎么样,而是以天地与我并生、万物与我齐一的博大胸襟持守自己的生命,唯天理天道是从,唯公善公义是奉,将社会利益、天下正义置于一切私己之上,由此而表现出与人类共趋高尚,与社会同铸至善的生命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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