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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保护传统文化遗产的政策

时间:2022-03-1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因此,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成为各级地方政府、文化管理部门的重要任务。该通知并未提到对少数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者、所有者的权益保护。这就充分表明了少数民族具有通过文化发展获取相应收益的权利。
保护政策障碍_边界与利益: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产权研究

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和产业转型,旅游人数快速上升,生态游、深度体验游等已成为目前我国旅游市场的典型特征。[56]在旅游产业快速发展、资源价值快速增值的同时,传统文化也受到了严重威胁。其生存的空间、继承链及表现形式,开始与传统文化的内涵相分离。一些传统少数民族社区的风俗遗存,历史文化名城,古建筑、古街区、古村落、遗址等,一方面随着旅游开发带来的经济效应、品牌效应在快速上升,另一方面整体风貌也遭到破坏或消失。由于文化资源产权不明晰,跨界经营、无规制的开发和利用,加大了传统文化资源消失的风险。在我国的西部地区,由于少数民族群众日常的生产、生活习俗、风物等本身就是旅游资源,在旅游开发中,其生活、生存条件发生变化,不仅加速了这些地区的社会结构变迁,民族或区域文化特色也在加速消失。因此,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成为各级地方政府、文化管理部门的重要任务。

但纵观目前国内有关传统文化保护的政策、法规等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政策等,其重点均在于对文化资源保护政策的制定、政策的实施等,忽视了对传统文化资源传承人、所有者的权益保护。

在《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中强调“加强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的保护。重点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文化遗产丰富且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的区域,要有计划地进行动态的整体性保护。对确属濒危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要尽快列入保护名录,落实保护措施,抓紧进行抢救和保护”[57]。该通知并未提到对少数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者、所有者的权益保护。虽然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宪法》规定内属于广义的国有资产,但一些非物质文化有着具体的少数民族社区和个人作为传承人,他们是否拥有该遗产的控制权、收益权等没有界定。[58]

在总体目标上,《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明确:“通过采取有效措施,文化遗产保护得到全面加强。到2010年,初步建立比较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文化遗产保护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到2015年,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得到全面有效保护;保护文化遗产深入人心,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59]但如何通过全社会,特别是文化传承者、文化人士的自觉行动,尤其是通过保护传统文化传承者的权益来激励他们的自觉行动,缺乏具体的政策指导。[60]

在文化部、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通知》中也把工作的重点放到了“抢救”和“摸家底”上。虽然也提出了保护工作通过制定一定的保护标准和具体保护措施来提高保护工作效率,但均未涉及通过制度层面的产权制度设计来保护文化传承者的权益,通过权益保护机制调动社区和个体的积极性,以及通过权益机制提供传统文化保护和抢救所急需的资金。在少数民族地方性旅游资源开发中,因上述文件的指导性政策弹性空间大,反而给地方政府部门强势介入旅游资源利益分配的空间。[61]

2001年6月,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云南省丽江纳西族自治县东巴文化保护条例》,该条例为东巴文化的传承、保护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没有涉及东巴文化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并且没有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实施细则方案,使得政府监管文化市场不力,有法难依。[62]

不论是将香格里拉县藏族社区霞给村、诺西村纳入普达措国家公园景区范围,还是曼听村的旅游资源开发模式,都仅仅是依据土地政策法规、土地国家所有的性质,将这些少数民族传的地区连同其丰富的文化旅游资源一并作为景区资源统一经营。从这些景区资源的开发到后续的经营,均没有相应的法规或政策来约束外部力量保护传统文化传承者、所有者的权益。[63]

此外,我国地区文化差异极大,经济发展不平衡,宏观上倡导的传统文化保护政策与微观领域基层部门极端重视经济增长呈现剧烈反差。正如学者方李莉所言,中国发展非常不平衡,一些少数民族地区首先考虑的“是如何摆脱传统的,已经在现代社会中失去了效用的传统文化,尽早地融入到更先进的文化中,而不是如何保护传统的问题”[64]

由于上述种种原因,我国的文化遗存正在以惊人的速度消失。以传统村落为例,一些颇具历史、民族、地域文化和建筑艺术价值和旅游价值的传统村落,其中包括了大量的少数民族村落(其中2014年仅云南省登记的传统村落就有1370个),2004年总数为9707个,到2010年仅幸存5709个,平均每年递减7.3%,每天消亡1.6个。[65]一些传统文化资源的场域消失,不仅传统文化难以传承,更谈不上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

联合国《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中特别强调传统文化的保护作用,认为“文化对社会凝聚力的重要性,尤其是对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发挥其社会作用”具有意义,并“认识到知识产权对支持文化创造的参与者具有重要意义,确信传递着文化特征、价值观和意义的文化活动、产品与服务具有经济和文化双重性质,故不应视为仅具商业价值”[66]

特别值得借鉴的是,《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中的第二条的指导原则中强调的经济与文化发展互补原则及文化是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将文化的发展与经济的发展视为具有同等重要性的作用,认为所有个人和民族都有权参与两者的发展并从中获益。这就充分表明了少数民族具有通过文化发展获取相应收益的权利。[67]

传统文化保护工作固然重要,但如果仅仅是纯粹的对资源保护,而不顾及传统文化传承人、所有者的自身利益,不能通过稳定的产权利益机制保护其长远利益,外部力量可能就会以保护的名义瓜分文化资源,就是所谓的“以开发促保护”。[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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