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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

时间:2022-03-1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这些都促使家庭网络的结构与功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一)亲属关系准确地说,家庭网络所涉及的亲属关系,包括被访夫妻及其分家另过的父母、兄弟姐妹和子女的家庭之间的关系。这说明,迄今为止,南宁农村的家庭网络是夫系男性偏重的,父系夫权家庭制度在农村仍然存在。关于子女分家的原因,本次调查未涉及。
家庭网络_变迁中的城乡家庭

七、家庭网络

一般,我们将有亲属关系的家庭之间的关系称作家庭网络。在今天的中国农村,由于家庭生产功能的回归,有亲属关系的家庭之间的联合在某种程度上有进一步增强的趋势,以满足人们在生产、生活方面的需要。与此同时,随着城乡现代化进程的加快,父系夫权家庭制度的逐步瓦解,姻亲在家庭生产和生活中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这些都促使家庭网络的结构与功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一)亲属关系

准确地说,家庭网络所涉及的亲属关系,包括被访夫妻及其分家另过的父母、兄弟姐妹和子女的家庭之间的关系。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下被访夫妻的家庭与双方父母的家庭的关系。表1.5.32数据表明,从每周联系频率1~2次以上的比例来看,城市被访夫妻和男女双方的亲属来往频率比较接近,基本上是双系并重,并且出现了向女方亲属倾斜的趋势;农村男方亲属来往的频率每周联系1~2次以上的比例明显高于女方,说明还是父系制家庭关系占优。

无独有偶,被访夫妻家庭与双方兄弟姐妹家庭的关系,与其父母家庭的关系也十分相似,表1.5.33数据表明,在城市中,联系频率在每周1~2次以上的频率,男女方大致相当,呈现比较明显的双系并重的特征。但在农村,情况则有所不同,男方兄弟每周联系1~2次以上的比例,大大高于男方姐妹、女方兄弟和女方姐妹的比例。这说明,迄今为止,南宁农村的家庭网络是夫系男性(男方的兄弟)偏重的,父系夫权家庭制度在农村仍然存在。

表1.5.32 分城乡的与双方父母联系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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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5.33 分城乡的与双方兄弟姐妹联系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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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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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和不同富裕程度亲属的来往中(见表1.5.34),联系频率在每周1~2次以上的,按照“比自己富裕、和自己差不多、比自己穷”的排列顺序,城市男方亲属的来往比例分别是47.29%,41.83%,22.95%,女方亲属来往的比例分别是40.73%,47.33%,36.77%。这说明,在城市里亲属之间的交往是以金钱为取向的,和比自己富的或者与自己经济状况差不多的亲戚来往频率要高于和比自己穷的亲戚来往的频率。在农村,男方亲属的上述比例分别是34.25%,55.99%,40.27%,女方亲属的比例则分别为7.62%,24.10%和16.28%,这又说明,农村的亲戚之间的交往没有城市那么“势利”,人们交往最勤的往往是和自己经济状况差不多的亲戚,其次是比自己穷的亲戚,与比自己富的亲戚交往的比例反而最低。

(二)与分家子女的关系

子女与父母分家另过的原因,不外乎是结婚、外出工作与读书等。表1.5.35数据表明,城市分家子女已婚(含离婚和离婚再婚)的比例为95.53%,而农村的这一比例则高达99.28%。当然,这只能说明,南宁市分家子女中已婚的比例很高,而不是相反———很多子女分家是因为结婚的缘故。关于子女分家的原因,本次调查未涉及。

要讨论分家子女与父母的关系———通常以交往频率来衡量,就不得不把子女与父母的居住距离这一地理因素考虑在内,因为距离远近决定了交往的方便程度。如表1.5.36所示,分家另过以后,城市中住在与父母“同街道”以内距离的子女只有10.45%,住本市不同街道的76.87%,同住的比例并不高,大部分人是与父母住在同一城市。农村有7.25%的子女只与父母经济上实行“单独核算”,但仍然住在一起,住同一栋楼房或者同一个院子的比例有18.12%。因为同住一起的比例较高,所以同住本市的比例就只有47.10%(造成分家子女居住地的这种城乡差别的原因,可能与城市住房较为紧张,子女职业流动性较大,分家子女不得不另觅他处,而农村住房条件相对宽松,子女耕种的土地与父母相邻,一旦外出打工,庄稼与小孩仍需父母照料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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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5.35 已分家子女婚姻状况的城乡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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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5.36 已分家子女居住地的城乡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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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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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5.37数据表明,虽然除了58.21%的农村分家儿子每天和父母联系以外,分家子女与父母每天联系的比例不算太高,但是若以每周联系1~2次以上的频率来看,城市分家儿子的比例占到了56.86%,女儿占到了68.67%,农村分家儿子占80.60%,女儿占23.94%。这说明,城市的分家女儿比儿子与父母联系的比例更高些,双系制甚至母系制家庭的特征较明显;而农村则是儿子比女儿与父母来往的比例高出许多,父系制家庭占有明显的优势。由此可见,居住距离并未显著地影响亲子之间的交往频率,究其原因,也许是现代通信技术发达,交通也便利,使人们能很方便地进行联系。

要想深入了解父母与分家子女之间的关系,经济交往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而本次调查有关这方面的数据表明(见表1.5.38),城市有56.86%的分家儿子给了父母钱,分家女儿给钱的比例为60.24%。农村分家儿子给父母钱的比例高达69.35%,比分家女儿高出近10个百分点。

表1.5.37 分城乡的与不同性别的分家子女联系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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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父母与分家子女经济来往的另一个方向的情况,即父母给分家子女钱的情况,却出现了有趣的变化:给分家儿子钱的城市父母的比例高出给女儿的父母比例约6个百分点,而农村给女儿钱的父母比例也高出给儿子钱的父母比例约3个百分点。这一情形与分家子女给父母钱的情形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城市女儿给父母钱的比例高于儿子,农村儿子给父母钱的比例也高于女儿。其实要理解这种差别产生的原因并不难:亲代给子代钱与子代给亲代钱所代表的内容与性质不可同日而语。后者的这一行为是晚辈向长辈尽孝心的表现,有养老金的含义在里头,是一种社会责任与义务;而前者的行为所代表的意义是长辈对晚辈关爱的一种情感上的表达,属自愿的性质,受老年人的经济条件的制约。这两种行为不遵守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仅仅根据上述简单的百分比数据,不能完全真实地反映出亲子之间经济交往的所有内容,只能反映出面上的一个大概情况。因为所有的交往过程,只有涉及面的宽窄的说明,缺乏以具体交往内容的量化数据作为支撑,仅凭这些材料,很难得出一个准确的结论。

表1.5.38 分城乡的不同性别的分家子女与父母的经济来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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