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当前儿童权利家庭保护状况

当前儿童权利家庭保护状况

时间:2022-03-1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儿童权利保护是反映人权与体现人类社会进步与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家庭在儿童权利保护方面的重要性使儿童权利的家庭保护问题引起国内外官员、社会工作者与学者的关注与重视。本次调查便从这四个维度考察了上海市儿童权利家庭保护的具体现状,并试图在此基础之上进一步对儿童权利的影响因素作一个初步的分析。由此可见,在上海市这样一个大都市中,儿童的生存权已经普遍得到了所有家庭成员的认可,受到较高水平的保护。
当前儿童权利家庭保护状况_巨变中的中国青年

当前儿童权利家庭保护状况[1]

一、儿童权力保护:反映社会进步与体现国家文明程度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如《执行九十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所说:“今天的儿童就是明日世界的公民,因而他们的生存、保护与发展是人类未来发展的先决条件……他们的个人发展和社会贡献将塑造世界的未来。”儿童权利保护是反映人权与体现人类社会进步与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随着全球儿童权利保护运动轰轰烈烈地开展,拥有4亿多儿童的中国也加入了这场历史潮流当中,逐渐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1992年,我国参照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提出的全球目标和《儿童权利公约》,从中国国情出发,发布了第一部以儿童为主体、促进儿童发展的国家行动计划——《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使我国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事业取得历史性的进步。紧接着,我国政府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总体要求,根据我国儿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从儿童与健康、儿童与教育、儿童与法律保护、儿童与环境4个领域,提出了2001—2010年的目标和策略措施,为我国儿童权利保护事业的发展进一步指明了方向。不仅如此,近30年来,有关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也逐渐成熟,一个以宪法为核心,以刑法、民法和婚姻法等基本法律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单行法律为骨干,并由母婴保健法、义务教育法和收养法等其他民事、刑事和行政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和大量的司法解释性文件与其配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儿童权利的法律保障框架逐步形成。上海作为我国现代化程度最高的城市,从《九十年代上海儿童优生、保护、发展规划》取得显著成效到制订《上海儿童发展“十五”计划与到2015年规划思路》,再至2006年出台的《上海儿童发展“十一五”规划》,本市儿童权利保护事业的发展一直走在全国的最前端。因此选择上海市儿童作为我们的研究对象,可以相对集中地体现出我国现代化进程中儿童权利保护事业的得与失,为其他地区儿童权利的保护提供依据。

儿童权利保护的实现有赖于家庭、学校与社会的共同努力与通力合作,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程。而家庭作为儿童生存与发展的第一场所,在儿童权利保护实现的系统工程中具有核心地位与重要作用。《儿童权利公约》在序言中,特别指出家庭在儿童生存、保护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与社会责任——“回顾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宣布: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料和协助,深信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作为家庭所有成员,特别是儿童成长和幸福的自然环境,应获得必要的保护和协助,以充分负起它在社会上的责任,确认为了充分而和谐地发展其个性,应让儿童在家庭环境里,在幸福、亲爱和谅解的气氛中成长。”家庭在儿童权利保护方面的重要性使儿童权利的家庭保护问题引起国内外官员、社会工作者与学者的关注与重视。

有鉴于此,本研究便立足于家庭保护的维度,对上海市的家庭进行问卷和访谈等形式的深入调查,同时结合其他部门的统计资料,试就上海市儿童权利的家庭保护状况进行分析,以期发现本市儿童权利保护中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并进一步对上海市儿童权利保护事业的发展建言献策。

二、儿童权力家庭保护的现状分析

本调查随机选取上海市长宁区、静安区与普陀区7所学校,共计1753名儿童及其1753名家长与164名教师参与其中,收集到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研究中所涉及的儿童与儿童权利所包含的内容与含义均以《儿童权利公约》中所指的儿童与儿童权利所包含的内容与含义为依据,即儿童指18岁以下的儿童,但由于本次调查涉及自评问卷,需要对儿童的认知能力有一定的要求,所以本研究主要以学龄儿童为研究对象,其中8~12岁的儿童有376人,占23%,13~18岁的儿童1267人,占77%;儿童权利包括: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本次调查便从这四个维度考察了上海市儿童权利家庭保护的具体现状,并试图在此基础之上进一步对儿童权利的影响因素作一个初步的分析。

(一)儿童生存权现状

生存权指每个儿童都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具体而言:关于生存权,包括家长对儿童身体健康、营养状况、衣物供给、房间居住等基本生存物质条件的保障,即较低层面的生存权;也包括为儿童生存提供的良好人际环境,即较高层面的生存权。

对于经济相对发达的上海市,儿童的生存权基本上已经达到了一个相对较高的水平。据《上海儿童发展“十一五”规划》的统计显示,上海市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为3.78‰、4.68‰,均低于世界发达国家平均水平,2002年上海市5岁以下儿童意外死亡率首次低于1‰,婴儿死亡率占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首次突破80%,这也就意味着上海能有效控制儿童死亡结构。而且儿童卫生保健工作在上海受到广泛重视,通过加强规范化管理,并提供系统保健和特色服务,上海儿童保健事业始终走在了全国前列,2002年上海市7岁以下儿童保健覆盖率就已经达到96.01%,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率持续下降,低出生体重发生率低于5%,1岁以下儿童贫血发生率继续低于10%~20%的全国平均水平,儿童的营养性疾病逐年下降,中小学生的体育及格率分别达到93.28%和93.42%。上海儿童的生存水平得到明显的提高。

本次调查结果显示:99%的家长在孩子出生不久就进行了健康检查和疫苗接种,83.4%的家长会定期带孩子进行医疗检验,97.2%的家长声称在平时的生活中会注意孩子的营养平衡等。与之相对应的是绝大部分孩子也都感受到了父母对自己生存权的保护,93.5%的孩子认为自己的身体很健康,97.3%的孩子同意父母十分关心自己的身体健康,95.5%的孩子认为父母注意到了对自己的营养平衡,97.9%的孩子觉得自己生病的时候能够得到父母的悉心照料。由此可见,在上海市这样一个大都市中,儿童的生存权已经普遍得到了所有家庭成员的认可,受到较高水平的保护。

(二)儿童受保护权现状

受保护权指儿童不受危害自身发展影响的、被保护的权利,是让儿童有权利过快乐而有尊严的生活。受保护权在《儿童权利公约》里包括三部分内容:反对一切形式的儿童歧视;保护儿童一切人身权利以及关于处于危机、紧急情况下的儿童保护。所有儿童,由于他们的年龄和发展的特征,都需要国家、社会、司法部门、学校和家庭的特殊保护。国家、机构、任何一位成年人和儿童自己都有责任尊重这一权利。

在我国“保护儿童”“保护明天”的口号日益深入人心。《上海儿童发展“十一五”规划》中对儿童所应受到的特殊保护有着明确的规定:如加强儿童法律教育和罪错矫治工作,未成年人犯罪率控制在6以内;各级法律机构优先处理儿童法律援助,处理率为100%;将5岁以下儿童的意外死亡率控制在1‰以内以及加强儿童产品的质量检查和监控等。目前,上海已经建立了由市、区青少年保护委员会牵头,公检法司等单位参与的保护青少年合法权利工作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威胁儿童人身安全的社会治安环境得到改善。截至2002年,上海市伤害儿童案件大幅减少,儿童伤害案件的破案率超过80%,较好地保护了儿童的人身安全。同时,本市较早地实行了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早期预防和科学矫治,中小学生的普法教育率达到100%,2002年已将未成年人犯罪率控制在了4.7。

本次有关儿童在受保护权方面的调查,主要是针对儿童在家庭内部的情况,包括对儿童身心尊重权、隐私权,通信自由权以及人生自由权的调查。通过分析可以得出,尽管家长认为自己在尊重儿童心理方面作出了一定的努力,如仅有14.0%的家长承认“很多时候,我会无缘无故朝孩子发脾气”;87.3%的家长认为自己做错事情,会向孩子道歉,但是从儿童的反馈来看,事实却并非如此。如有40%的儿童认为家长做错事情并不会向自己道歉,而且虽然父母会找孩子谈心,但是63.5%的儿童认为“很多时候,家里人并不关心我的真实想法”。此外,本次调查中有26.1%的儿童同意“如果做错了事情,家里人会责骂我”;另有33.9%的儿童承认在家里受过不同形式的体罚。这表明,尽管儿童的身心受保护权得到了家长的承认,但家长忽视儿童的心理健康、体罚儿童的现象在上海市依然存在。

通过分析我们还发现,儿童的隐私权、通信自由权和人生自由权在上海市得到了较好的保护。如81.6%的孩子认为家人尊重自己的隐私;81.9%的孩子认为家长不会偷听自己打电话;82.1%的孩子认为家长不会偷翻自己的日记,70.7%的孩子认为家长不会强迫自己谈论不想说的事情。在这些方面,孩子和家长的反馈是大致相似的,父母对孩子隐私权、自由权的尊重得到了儿童的认可。

(三)儿童发展权现状

发展也是儿童权利的基本方面,在《发展权宣言》中,发展权包括对所有儿童的机会平等和分配的正义。具体来说,发展权的内容包括有权接受一切形式的教育,以及有权享有足以促进其身体、心理、精神、道德与社会发展的生活水平的权利。所以本次有关上海市儿童发展权方面的调查,具体就包含了儿童的受教育权、社会发展权以及休闲娱乐权。

自上海儿童发展“十五”计划推行以来,上海市各年龄段入学率均达到99%以上,教育资源结构和配置也日趋合理,早期教育得到重视,义务教育向优质、均衡的目标推进,家庭教育受到广泛关注,特殊教育的内涵也更加丰富。2002年,上海市残疾儿童入学率达到99%以上,家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率达到了94.21%。本次调查结果显示:91.4%的儿童认为自己从家人那里学到很多为人处世的道理;96.3%的儿童认为家人很关心我的学习;73.9%的儿童认为家人在学习上给我很多指导和帮助;近50%的家长给儿童安排了补习。此外,为了达到良好的学习效果,家长也特别关注并重视家里的学习环境与所需学习用品,表现为83.5%的儿童认为家里总有良好的学习环境;86.5%的家长在家里不抽烟、喝酒或打麻将;71.6%的家长声称会在孩子学习的时候停止一切干扰活动;84.1%的儿童认为家人会毫不犹豫为我买书或其他的学习用具。

在社会发展权方面,儿童在家庭里也得到了较好的保护,表现为83.4%的儿童认为家人总是鼓励支持我发展自己的兴趣爱好;89.4%的儿童认为家人支持自己多交往一些好朋友;但是另一方面,34.2%的儿童认为家人反对自己与异性的交往,59.2%的家长认为孩子的兴趣爱好必须对学习有帮助他们才会支持。由此可见,在社会发展权的保护方面,孩子和家长之间还是存在冲突的,孩子们珍视自己的兴趣爱好,但是父母更注重孩子的教育。

休闲和娱乐在儿童的发展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们不仅是帮助恢复儿童身心机能的重要手段,还可以让儿童在自由自在的游戏中发展分享、合作、自我控制等技能。《上海市儿童发展“十一五”规划》就明确规定要保证儿童每天享有不低于1小时自主支配的闲暇时间。本次调查发现,88.5%的儿童认为除了学习,还有很多自己的兴趣爱好;83.9%的儿童在学习之外还有自己很多的娱乐活动;51.1%的儿童声称周末家人会一起出去玩。与此同时,虽然88.3%的家长认为必须让孩子有时间游戏,但是仅有54.8%的家长参与到孩子的休闲娱乐活动中来。由此可见,就感知而言,儿童和父母都意识到儿童休闲娱乐权的重要,但是当学习与休闲娱乐有一定冲突时,家长往往会以取消孩子的休闲娱乐权而换取受教育的权利,这表现为近70%的家长不了解孩子的兴趣所在,还表现在家长有可能担心身心尚未成熟的儿童因为休闲娱乐而荒废学业,就在一定程度与范围内限制孩子上网、看电影与参加兴趣班的自由。所以如何处理好儿童发展权中“学习”与“玩耍”的关系以达到相对较好的家庭保护,确实是一个值得探讨与研究的难题。

(四)儿童参与权现状

参与权指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保障儿童的参与权不仅是对其人格的尊重,也是培养未来主人翁公民意识、民主意识的前提。《联合国儿童公约》中便明确规定要保护儿童的表达自由、获得信息自由以及自由参加文化艺术活动等权利。根据2005年3月全国少工委办公室与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联合开展的“当代中国少年儿童发展状况调查”显示,中国儿童的自主性、参与意识有所增加,但是仍然存在参与的机会少、参与领域有限、参与程度不够深入的问题。在家庭中,仅有22.9%的儿童经常能够“自己的事情自己拿主意”,有19.8%的儿童在家里的事情上,父母经常愿意听取其意见。中国儿童参与权的薄弱,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在200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中,有关儿童参与权的诸多新条款的增设就集中反映了对儿童参与权的尊重以及将儿童视为独立个体的转变。例如在家庭保护章中,新增第十四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司法保护章中则增加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的规定。上海市政府也十分注重对儿童参与权的保护,早在2004年,上海在重新制定《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过程中,邀请了20名中小学生代表参加立法工作专题座谈会,立法者与他们“倾心畅谈、直面交流”。可以说,儿童参与权的保护问题集中反映了一个国家和地区儿童权利理念的发展程度,是值得我们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的课题。

关于儿童参与权,本次调查重点考察了儿童的尊重权以及参与家庭事务的权利。分析结果显示,92.8%的家长认为自己尊重孩子的选择,只给适当的建议,65.9%的家长认为大人在谈论事情的时候,孩子可以发表意见。从学校老师调查出的结果也大致支持这一结论。

由此表明,在上海这个经济相对发达、人们文化水平相对较高的地区,家长已经意识到要平等地对待孩子、并尊重儿童自己的选择权。然而当涉及具体行为时,家长却在很大程度上剥夺了儿童的参与权。78.9%的家长承认很多事情都是自己为孩子作主,没有征求他们的意见,而且86.1%的家长坦承“孩子的建议我一般不会采纳”,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家长对孩子参与权的尊重更多的只是停留在理论层面上,一旦涉及具体行为,便存在着突出的言行不一现象。即使在经济文化相对发达的上海市,家长在孩子面前仍处于一个至高无上的角色与地位,这让儿童在家庭中的参与权受到很大限制。

图1 班级学生与家长的关系

图2 学生参与老师和家长讨论的情况

三、影响当前儿童权力家庭保护的相关因素

(一)人口统计学因素对家庭儿童权利保护的影响

1.性别差异。在中国社会中,由于长期受到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女童的权利保护一直都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并显著地差于男童的权利保护,遗弃女婴,不让女孩上学等严重侵犯人权的现象屡见不鲜。那么在现代化程度日益提高,最早接受西方先进人权理念的上海市,这种性别差异是否还存在呢?在本次的调查中,女童的比例达到54.8%,而且我们欣喜地发现女童在儿童权利各个方面的平均得分均高于男童,并达到显著性水平。结果如图3所示:

图3 不同性别儿童权利保护水平的平均得分

这表明女童普遍认为自己的权利比男童在家庭中得到了更好的保护,尤其是在参与权与发展权两个维度上男女差异程度最大。由此可见,儿童性别对儿童自身权利的保护有一定影响,但是在上海市重男轻女的现象已经基本不复存在了,反而女孩能得到家庭更多的关爱与保护。

2.年龄差异。不同年龄儿童所感知到的自身权利受到家庭保护的水平是否存在差异也是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本次调查结果显示,不同年龄阶段的儿童均认为自己各方面的权利在家庭中都受到了很好保护。但是通过进一步的分析,我们发现13~18岁儿童在生存权、参与权、受保护权、发展权上的平均得分均低于8~12岁儿童,这表明13~18岁的儿童对自身权利受到家庭保护的满意程度显著低于8~12岁儿童。结果如图4所示:

图4 不同年龄组儿童权利保护水平的平均得分

青春期的儿童由于其年龄的幼小,生存与发展是他们的最迫切的需求。家长总是会提供更多的物质来满足儿童生存与发展的需要。同时,非青春期的儿童在家庭中处于相对依赖地位,需要在身心上得到更好的保护,所以家长会更注重儿童受保护的权利,儿童也十分愿意接受。但是随儿童年龄的增长,13~18岁的儿童进入了第二次心理断乳的青春期,生理和心理日将成熟,有强烈的摆脱家庭保护的倾向,因而这一年龄阶段的儿童就比较倾向于认为自己的权利相比非青春期阶段时受到了更多的侵犯,而家长有时候却并没有意识到儿童心理上所发生的变化,采用相同的方式来对待青春期的孩子,从而导致了青春期儿童所感知到的权利保护状况较差。

3.子女数量影响。自从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大部分的家庭都是独生子女,那么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所感知到的自身权利得到家庭保护的程度是否会存在差异呢?本次调查中,独生子女的家庭占87.8%,从调查结果可知,在儿童四项基本权利的家庭保护方面,独生子女对自身权利所感知到的家庭保护水平均高于非独生子女。

图5 不同子女数量家庭儿童权利保护水平的平均得分

这就表明独生子女比非独生子女在家庭中可以获得更多的物质保障、发展机会,更能表达自己,也更能受到父母的保护和关爱。

(二)儿童权利保护:家长因素越来越重要

1.家庭结构的影响。一个完整而稳定的家庭结构是给儿童提供各种保护最为坚实的平台。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传统的家庭结构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冲击。就上海市而言,离婚率越来越高,单亲家庭不断增多;经济压力越来越大,隔代抚养现象司空见惯等。那么不同类型的家庭结构会对儿童的权利保护造成影响吗?从本次的调查来看,在儿童四项基本权利的家庭保护方面,单亲家庭儿童的得分除了在参与权方面高于双亲家庭,在其他权利方面均低于双亲家庭的儿童。结果如图6所示:

图6 不同家庭结构儿童权利保护水平的平均得分

这表明,单亲家庭的孩子有可能更多地参与到了家庭的决策中来,承担了更多的责任,享受到了更多的平等对待,但由于家庭结构的不完整性,他们所拥有的社会支持系统相对薄弱,无论是物质方面还是精神方面都对儿童的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这也就造成了他们在生存权、发展权和受保护权的满意度上低于双亲家庭。由此可见,我们还是应该尽量为孩子们提供一个完整而稳定的家庭。

2.家长的文化程度、收入水平及家长儿童权利保护意识水平的影响。在传统文化的影响下,我国儿童权利的家庭保护都是以家长为主导的。所以本次调查特地收集了家长的文化程度、收入以及家长的儿童权利保护意识方面的资料,以便具体考察它们对儿童权利家庭保护的影响。基本信息如表1所示:

表1 家长月收入和文化程度

在家长保护儿童权利的意识方面,72.7%的家长表示了解《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88.9%的家长认为,儿童和家长在家里都是平等的,69.7%的家长认为每个孩子都有其独立的人格尊严,98%的家长同意孩子在家里享有的权利应该得到很好的保护。然而与此相应的是,82%的家长认为孩子是自己的,怎么管教别人管不着,65%的家长认为孩子不懂事,所有事情只能由家长作主,并且50%的家长同意只有严厉,孩子才能成才。由此可见,虽然在上海市父母的儿童权利保护意识总体水平较好,但是仍然有一些传统的观念制约着儿童权利在家庭里所受到的保护。

通过进一步的统计分析我们发现,家长文化程度、家长收入、家长保护儿童权利的意识与家长给予儿童生存权、参与权、发展权的家庭保护存在极其显著性正相关。同时,家长保护儿童权利的意识水平与儿童受保护权也存在极其显著的正相关,这表明:1.随着家长文化程度的提高、家长收入的增加,儿童的生存权、参与权、发展权就会受到越来越好的家庭保护。2.家长的儿童权利保护意识越高,儿童权利得到家庭的保护就越好。

而且我们还发现,家长文化程度、家长收入和家长的儿童权利保护认识存在显著性相关,即家长文化程度与家长收入越高,家长的儿童权利保护意识就越高。

(三)自我权利认知影响儿童权利的家庭保护

对自身的哪些权利受到保护以及如何进行保护的认知是儿童在家庭中维护自己权利的前提,本次调查表明:

图7 上海地区儿童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了解程度

图8 上海地区儿童在家里有哪些权利受到保护的知晓程度

图9 上海地区儿童对如何保护自己在家里的权利的知晓程度

53.2%的儿童表示“了解”或“很了解”《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58.8%的儿童“知道”或“很知道”自己的哪些权利受到保护;58.6%的儿童表示知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然而通过对学校老师发放问卷和访问,我们发现只有大约34%的学生真正“清楚”或者“非常清楚”自己所具有的权利。由此可见,更多的儿童认为可以独立地行使和保护自己的权利,但是成人却不认为儿童能清楚地意识自己的权利。通过进一步的统计分析发现:儿童自我感知到的生存权、参与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受到的家庭保护程度,与儿童了解《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程度、了解自己哪些权利受到保护的清晰度、知晓如何保护自己权利的程度、对自己权利受到保护的认同度之间都存在显著性正相关。这表明,儿童对自己权利的认识程度越高,其基本权利得到家庭很好保护的可能性就越高。由此可见,为了更好地保护儿童权利,在家庭保护方面,首要的一个任务就是继续加大对儿童权利保护的宣传力度,使越来越多的儿童意识到自己所拥有的权利。

四、儿童权力家庭保护所面临的挑战

(一)传统文化与儿童权利保护观念冲突

儿童权利保护观念源自西方社会,它的价值理念深深地根植于西方价值观念。从1924年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到1959年的《儿童权利宣言》再到1989年的《儿童权利公约》的通过,这一期间无不伴随着西方社会的深刻变迁,见证了工业的发展,民权运动的兴起以及妇女地位的提升。儿童的地位在这一过程中也逐渐从父亲的私有物品转变为拥有权利的个体。然而,博大精深的中国文化造就出的却是别样的价值体系。在中国,固有的传统小农经济和专制政治的模式,重义尚德轻利的非主体意识的价值观一直占据主流,对儿童的关爱始终仅仅从德和仁的角度出发,所谓“棍棒底下出孝子”“父父子子”“玉不琢,不成器”等儿童观都是侵害儿童身心健康,忽视儿童独立人格和主体意识发展的伦理道德。所以尽管中国素有爱护儿童的良好传统,也有一些保护儿童的法律规定,但是,这种爱护是出于“爱护弱小”和“扶贫济弱”传统道德观念,更多地是从家庭和社会的整体利益来认识儿童的价值的,这样受到保护的儿童只能是依附于成人,他们的价值似乎主要在于承载成人对于家庭和社会的期望。

上海是中国现代化的窗口,上海研究的先驱学者罗兹·墨菲早在1953年便把他的著作命名为《上海:现代中国的钥匙》,上海不仅是中国的金融商业中心,也是接受西方价值观念的前沿阵地。通过这次调查我们可以看出,虽然上海市是我国现代化程度最高,受西方先进文化价值理念影响最深的地方,但是这种“孩子是我的私有财产,我怎么管别人无权干涉”“孩子不懂事,所有事情家长都可以帮他做决定”以及“棍棒底下出孝子”等传统观念在上海市的家庭中还是十分普遍的。这也就造成了一个比较突出的矛盾:一方面越来越多的家长开始接受西方儿童权利观,意识到儿童是一个拥有权利的个体,但另一方面在涉及具体行为和事务的时候,家长又常常严重地侵犯了儿童各方面的权利。应该说,这种矛盾的产生是我国缺乏儿童权利意识的价值体系与源自西方的儿童权利观念必然会发生的冲突。但关键的问题是,我们应该积极地探索如何在具体的文化背景下解读儿童权利,并合理解决儿童权利具体运作中的冲突,促进具体文化背景下儿童权利的发展。

(二)父母权利与子女权利之间产生矛盾

“儿童优先”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处理一切儿童事务,包括儿童在家庭事务中的首要原则,但是由于儿童的认知水平和心理成熟度的原因,儿童权利的行使往往需要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帮助。如儿童权利公约第12条规定缔约国应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看待;第14条第2款规定:缔约国应尊重父母并于适用时尊重法定监护人以下的权利和义务,以符合儿童不同阶段接受能力的方式指导儿童行使其权利等。这样其实也就认同了父母有权利在家庭生活中对儿童所行使的权利进行监督和评价,然而父母对儿童具有哪些权利以及儿童自己具有哪些权利对大部分中国家庭而言都是模糊不清的,更有甚者父母以自己的权利直接代替了儿童的权利。像在这次调查中我们就发现,当儿童的休闲娱乐权和受教育权发生冲突的时候,很多父母就想当然地认为自己有权利为了孩子今后的发展前途,在不征求儿童的同意下就限制其休闲娱乐时间。另有近86%的家长认为孩子不懂事,他们的意见自己一般不会采纳。允许儿童参与决策就意味着成人权威的控制力量的部分丧失,我们常常以儿童不够成熟,容易犯错误为理由来拒绝儿童的表达和参与,但是如果根据是否会犯错误来定,恐怕也没有几个成人能够自由地表达思想、参与决策了。由此可以看出,虽然上海市的家庭能够给孩子提供一个相对民主、宽松的环境,但是父母权利与子女权利使用上的矛盾依然明显。

人类社会多少代人所努力追寻的就是不希望为了一部分人的权利而牺牲另一部分人的权利,这就是公平和正义,人们总希望找到各自利益间的契合点,即使是家庭中的父母和子女也是如此。当然,我们主张儿童权利,并不是要把儿童置于成人的对立面,正如我们一直所主张的妇女解放,并不是把女性和男性看作互不相容的对立面。我们倡导儿童权利,是在承认儿童与成人间的差异性,承认双方自主权的前提下,认真对待这种差异性并探寻双方利益的结合点。

(三)流动人口家庭儿童权利保护形势严峻

中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近年来,由于积极推进人口城镇化和产业结构升级,实施城市带动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发展战略,农村大量的剩余劳动力流向城市,据国家卫计委流动人口司发布的《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3》,2012年我国有流动人口2.36亿人,而且人口迁移经过先锋阶段、大众化阶段,现在已进入家庭化迁移的阶段,大量的外出务工人员将子女带入城市,形成了近两千万规模庞大的流动儿童群体。上海市作为我国的经济贸易中心,也是全国最大的外出务工人员流入地之一。根据上海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2010年外省市来沪居住人员达897.7万人,外来人口总量达到627万人,其中便有相当大的一部分为18岁以下的儿童。

流动儿童的权利保护问题早已引起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由于我国现行的城乡二元管理体制,使得绝大部分的流动儿童生活状况不容乐观,只能就读于民工子弟学校,而且常常感觉到在城市备受歧视。这些都是对儿童权利的严重侵犯。2002—2003年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和中国儿童中心合作在北京、深圳、武汉、成都等9个大城市开展了“中国九城市流动儿童状况调查”。调查研究了九城市流动儿童的教育、娱乐、发展状况以及流动人口在儿童教育和发展方面的政策需求。调查表明,与原来在老家相比,流动儿童来到城市后的受教育条件有所提高,流动儿童的亲子交流有所增加;但是与城市户籍儿童相比,其受教育、娱乐等状况还有一定的差距。流动人口有关儿童权利的知识和观念还比较缺乏。复旦大学陈刚等人对北京、上海、杭州、广州四市流动儿童卫生保健状况进行了研究,其统计数据显示流动人口卫生保健服务的利用低于常住人口,孕产妇死亡率和围产儿死亡率均明显高于常住人口;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率低,成为麻疹、新生儿破伤风等的发病人群。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已经对流动儿童的就学问题和妇女儿童的卫生保健问题提出了具体的目标要求和策略措施。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作为全国最大的流动儿童聚集地之一,上海市在其《上海儿童发展“十一五”规划》中却没有专门针对这部分流动儿童群体的具体保护措施和发展规划。可以说上海市有关流动儿童权利保护的工作,仍然任重而道远。

(四)家庭结构变迁给儿童权利保护带来影响

家庭是儿童社会化的第一场所,也是儿童权利得以保护的坚实平台。联合国儿童公约十分注重对完整而稳定的家庭关系的保护,如公约第9条第1款规定,缔约国应确保不违背儿童父母的意愿使儿童与父母分离,除非主管当局按照适用的法律和程序,经法院审查,判定这样的分离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而确有必要。第2款规定,缔约国应尊重与父母一方或双方分离的儿童同父母经常保持个人关系及直接联系的权利,但违反儿童最大利益者除外。

目前在我国,由于受到多元文化以及社会转型的冲击,传统的家庭结构受到了越来越大的挑战。单亲家庭、留守家庭、丁克家庭以及隔代照料家庭等家庭结构已经悄然地充斥在我们的四周。虽然这些家庭结构的出现有其必然性,但是已经有越来越多的研究显示,儿童的各个方面还是在传统的家庭结构中才能得到最好的发展。拿离异的单亲家庭来说,研究表明,离异家庭子女的智力发展、情绪情感发展、心理健康、性格发展和社会性发展等方面都出现不同程度的障碍,在学校的学习成绩、整体综合表现和遵守纪律的情况明显较差。离异家庭子女极易出现消极情绪、不良情感及心理健康问题。这些问题都对儿童的权利保护造成了障碍。据统计,上海市仅2006年登记离婚的人数就达到9.43万人,面对这一状况,《上海儿童发展“十一五”规划》中也特别提到了要关注单亲家庭及家庭处境不利儿童的健康成长,增强其监护人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继续开展对处境不利儿童的社会救助。本次的调查研究也支持了这一结论,和单亲家庭相比,双亲家庭能够更好地保护儿童各方面的权利。单亲家庭增多只是上海市家庭结构变迁的一个体现,上海市家庭结构所出现的诸多变化,也是各相关部门及儿童权利保护者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

(五)儿童的心理健康权亟待加强

儿童权利公约给我们提出的是更高的儿童健康标准,也是国际社会的理想目标,这个目标就不仅包括身体的健康,还包括心理健康的权利。国际心理学会于国际儿童年提出了《儿童基本心理权益宣言》,并明确指出,儿童应当享有“心理安全”“从游戏和想象中学习”“免除身体受伤害的恐惧心理”“培育愉快人际关系”“个人优点不断成长”等10个方面的基本心理权益,以唤起公众对儿童心理健康问题的注意,把维护儿童心理健康和发展提高到了极为重要的位置。

在当今的中国,社会压力越来越大,波及儿童的心理压力也越来越大。大学生甚至中学生因为不能承受各种各样的压力而自杀或犯罪的时间不时见诸报端,因为精神压力而造成的心理扭曲、行为异常的儿童越来越多。本次调查显示儿童在家里感受到的生存权得分最高,而偏重于儿童心理层面的发展权和参与权得分相对较低,而且儿童反映在家里并不是十分愿意和家人谈心,更多的时候感觉家人不关心自己的真实想法。家长也反映并没有时间和儿童一起进行休闲活动,对孩子的兴趣爱好、心理状态不够了解。据上海市社会科学院青少年研究所2012年的调查显示,在上海市各阶段的青少年中,心理健康问题普遍存在。青少年群体中的情绪不健康现象令人担忧,约24.7%的人存在情绪障碍的现象,21.1%的人存在一定的情绪问题,尽管55.2%的人情绪健康维持在正常水平,但其均值15.68远远高于CESD量表中国常模均值11.52。面对这一现状,《上海儿童发展“十一五”规划》明确地提出,要加强儿童心理健康的监测和辅导。研究建立上海儿童心理健康评价体系,定期测查,加强监控。完善教育机构心理辅导机制,对中小学生加强心理健康辅导和评估,同时开设各区(县)儿童保健机构儿童心理咨询门诊。然而尽管上海市对儿童心理健康的关注程度及所采取的措施一直处于全国的最前端,但是有关儿童心理健康的保护依然是摆在家庭、学校和社会各界面前的一大难题。

(六)家长对学校教育配合出于对成绩的关心而非对儿童权利的保护

由于几十年应试教育所产生的影响,中国家长普遍比较关心子女的学习成绩,本次调查中64.4%家长同意或非常同意“我最关心孩子的学习成绩”。为了进一步研究家长在儿童教育中的作用,本次调查还编制了有关儿童权利保护的教师问卷。通过教师对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评估,我们发现,家长基本都能配合学校的教学。

图10 家长关心孩子在校学习生活的情况

但是通过进一步的统计分析表明,家长最看重儿童在学校的学习成绩,而较少关心其他方面的表现,而且大部分的家长坦承自己不了解孩子。

图11 家长关心孩子在校学习生活情况的主要内容

图12 家长真正了解自己孩子的情况

调查统计发现家长配合学校的教学与家长是否关心儿童的受教育权无关,即使家长不关心儿童的受教育权,也会配合学校的教学。只是那些真正关心儿童在校情况的家长会更主动地参与学校教学。同时,调查结果还显示家长配合学校教育的程度、主动参与学校教育的程度与家长的保护儿童权利意识无关,也与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无关。这说明家长对孩子的学校教育权的关心只是出于自己关心孩子的成绩,而不是家长意识到这是儿童应该享有的权利。

五、借助于社会各界力量推动儿童权力保护

儿童权利保护是一项长期而系统的工作,仅仅靠家庭的参与是远远不够的。儿童权利保护工作需要借助于社会各界的力量,家庭、学校、社区、政府、非政府组织以及国际社会都应该是儿童权利保护事业的重要力量,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全面地推动儿童权利保护事业的发展。

(一)提高儿童自身权利保护意识及家长保护儿童权利的意识

影响儿童权利受到保护的现状的因素既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因素。在客观因素中,儿童的性别、年龄、家庭结构、是否独生子女,都会对儿童权利在家里所受到的保护产生影响。主观因素上,儿童自身的权利保护意识和家长保护儿童权利的意识也会显著地影响儿童权利在家中的受保护状况。相对于客观因素的稳定性,主观因素更容易加以培养和改变。

1.转变传统观念,尊重儿童权利主体的地位。要把孩子看作“人”,看作一个权利主体,而不是任家长摆布的“私有物”,应将一切儿童应有的权利交还给儿童。从本次调查的结果看出,由于我国传统文化和儿童权利观存有冲突,父母在家里对儿童权利的保护常常存在言行不一的现象,所以对传统文化中和儿童权利保护观相冲突的理念进行重点的宣传和引导,有助于澄清家长在儿童权利保护中的各种误区。孩子有自主发展的权利,需要家长协作,而不是包办、单向决定。对孩子的问题,家长的平等交流与沟通是最好的解决办法。

2.家庭教育要向素质教育转轨。在家庭中推行素质教育是提高儿童自身的权利保护意识的必要条件,一个只会应试的学习机器是不会真正关心自己的权利的。所以家庭教育中要贯彻素质教育的思想和要求,并以子女的身心全面和谐发展为目标,将子女培养成适合社会的人,而不仅仅是一个会应付考试的“机器”。子女要得到全面发展,家长也就必须明白“当他们尊重孩子的权利,并引导孩子珍惜自己的权利时,真正有益的教育才能开始”。家长们必须摆脱应试教育的束缚,为儿童的健康发展营造更为宽松的环境。

3.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家长和儿童的法律意识。有关部门可以请专家或普法人员对家长进行教育和引导,使家长明确自己对子女的各种行为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违法的。还可以通过大众媒介宣传典型案例,在全社会范围内展开讨论,使社会各界尤其是家长关注儿童权利保护问题,从而形成良好的保护儿童权利的风气。同时,经过法律宣传,未成年人应明确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于自己的权利,儿童应当坚决维护,与父母据理力争。在家庭保护儿童权利过程中,有关部门的监督也是必不可少的,可以开通举报电话,设立检举信箱,以便对那些侵犯儿童权利的父母进行教育或惩罚。此外,监督部门应尽全力帮助儿童与侵犯其权利的家长作斗争,以增强儿童保护自己权利的力量和勇气。

(二)建立和完善有关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法规

目前国内有关学者对儿童权利保护的探讨很大一部分都是从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的角度来进行的。可以说,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儿童权利保护事业顺利开展的基石。

1.建立独立体系的少年儿童保护法律制度。由于少年儿童身心发展的特殊性,现行的主要为成人制定的法律不利于针对儿童权利的特殊保护。因此有必要建立一整套独立于成年人法律体系的包括实体法、程序法、组织法和非刑法处理方法的儿童法律体系。如制定针对特殊需要儿童的《儿童福利法》、针对未成年人违法和犯罪行为的《少年法》以及各地方政府制定的净化儿童有害环境、限制儿童有害行为的《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上海市便可以在和中央立法理念相一致的前提下,就本地区的特色具体制定和完善各项法律法规。

2.完善监护制度。我国民法中监护与亲权不加区分而普遍适用的广义的监护体制受到普遍质疑。目前我国监护机关的设置只有监护执行机关(监护人),没有监督机关,也没有规定公共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在监护关系中,被监护人处于被动地位,如果受到侵害,既无识别能力,也无自卫能力。因此有必要设立监护监督机关,负责对监护人的活动进行监督,以确保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这点上,上海市可以借鉴欧美发达地区比较成熟的监督体制,对监护人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

(三)确立“政府主导、司法保障、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未成年人保护机制

2006年12月人大常委会对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明确地将政府置于未成年人保护的主导地位,强化了其职责,并作出了刚性的约束和经费的保障。同时,将狭义的司法保护扩充为广义的司法保护,为未成年人保护提供了完善的最后保障线,由此正式建立了结构合理、功能健全的“政府主导、司法保障、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在这种机制下,各方面的职责就较为明确,未成年人保护机制运作的有效性将会大大提高。

上海市在以往儿童保护工作中虽然以共同责任为原则,初步建立起了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四位一体的儿童保护网络,但却并没有明确儿童权利保护的主导者和督促者,因而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谁都有义务保护儿童,但谁都可以不保护儿童的尴尬局面。因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改就为本市儿童权利工作的开展确立了明确的指导方针:进一步强化政府的主导功能,家庭、学校、社会各司其职,再辅以司法的保障,相信上海市的儿童权利保护事业在新的机制下一定能够取得进一步的发展。

(四)进一步优化儿童生活的社会和家庭环境

儿童权利的保护绝不仅是停留在家庭内部,随着儿童年龄的增长,学校、社区、社会都成为儿童生活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优化儿童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生活环境,已经提到了保护儿童权利的日常议程中来,得到了大家的广泛关注和认可。但是在目前这个信息大爆炸的时代,我们却往往容易忽视儿童的另外两个生活的环境——网络世界和大众传媒。因而对于信息化水平最高的上海市,优化儿童在网络和传媒中的生活环境刻不容缓。

1.建立健全儿童网络世界的权利保护体系。互联网的出现极大地扩展了儿童的生活空间,在网络空间中儿童可以和成人获得相对平等的地位。但是网络文化是把双刃剑,它能促进未成年人的学习和成长,但是如果使用不当的话又会给儿童带来严重危害。近些年来,儿童的上网成瘾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而由于上网对儿童的健康、安全及隐私等权力的侵害更是屡见不鲜。然而由于网络发展的迅速性,我们一直没有能够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对儿童网络世界的权利的保护体系。

2006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开始对这一现状有了清醒的认识,试图填补由于15年的社会变迁而出现的未成年人保护漏洞,以严密未成年人保护网络。例如,家庭保护章中在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社会保护章中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要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第三十六条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列为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禁止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司法保护章中在第五十八条规定网络亦属于不得披露犯罪未成年人资料的媒体范围等。对于现代化程度最高、儿童互联网普及率最高的上海市,建立健全儿童网络世界的权利保护体系,具有更加迫切的现实意义。

2.利用大众传媒,为儿童权利保护营造积极、正确的舆论氛围。在当今世界信息化进程不断加剧的背景下,大众传媒所能给人们生活带来的影响也在不断增加,因而如何合理有效地利用大众传媒为本市儿童提供积极、正确的舆论氛围,也是构筑儿童权利保护良好环境的重要举措。

其实,大众传媒对儿童权利保护一直都不缺乏关注,我们经常可以从各种媒体上了解到有关儿童伤害或救助失足、失学儿童的报道。但是现有的儿童权利保护的舆论环境还是存有缺陷的,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大众传媒对儿童权利的忽视和误导,如忽视儿童的隐私权,对少年犯或优秀儿童的个人信息过度曝光;忽视女童本应具有的受教育权,而把她们塑造为“未来的母亲”等;又如对儿童见义勇为事件大幅报道,误导了孩子们对自己受保护权的轻视等。而且现在媒体中有关儿童参与权、休闲娱乐等权利的报道微乎其微,这也是为什么在家庭中儿童在这些权利行使上存有困难的重要原因之一。在现代社会中,大众传媒是一种商业载体,但同时也是一种文化载体,它传递着我们这个社会所认同的价值理念。因此我们一方面要对传媒工作者进行培训,使他们真正全面地掌握儿童权利的内涵,另一方面要对有关儿童的报道建立严格的监察机制,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为儿童营造一个积极、正确的舆论保护环境。

(五)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中国儿童权利保护事业

1.借鉴先进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儿童权利保护理念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经过几个世纪漫长的发展,他们已经建立起了一套相对成熟、操作性强的儿童权利保护体系。而且儿童权利保护是得到了全人类认可的价值理念,自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制定以来,该公约就成为了世界上签署国最多的国际公约。因而面对我国儿童权利保护事业起步较晚、儿童保护体系不够完善的现状,我们完全可以借鉴西方或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比如欧美和日本等地区独立的儿童法律保护体系、针对特殊儿童的社会保障体系以及各相关部门如何相互协作等。上海市作为我国对外开放的窗口,更应该发挥自己在国际交流和合作上的优势。

2.注重开展与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广泛交流与合作。非政府组织在儿童权利保护领域所发挥的作用长期以来已经得到了国际范围内的广泛认可。例如:国际救助儿童联盟的工作范围涉及儿童卫生、教育、少年司法、难民儿童和武装冲突中受害儿童的救助方案;反奴役国际成功地把世界的目光引向了对童工的剥削和儿童奴役。他们在《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文件的实施中甚至制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世界各国的一些非政府组织在它们国内更是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有的国家和地区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高效的、实用的经验和作用机制。而在我国,由于缺少相关的法制和社会环境,虽然也有许多非政府组织进入并开展工作,如英国救助儿童会、香港乐施会等组织,但是它们还远没有发挥应有的影响力。所以上海作为国际化大都市,应大力营造非政府组织发展的法制环境,支持非政府组织的工作并建立有关机制,重视并利用它们在儿童权利保护领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012)

【注释】

[1]本文系上海社科院青少所、上海市妇联家庭与儿童工作部联合主持的“上海儿童权利家庭保护现状”课题研究报告。本书作者为课题组长及统稿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