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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三长制

时间:2022-03-1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北魏统一中原地区以后,尤其是经过文成帝、献文帝和孝文帝三代的经营,拓跋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北魏政权也日益封建化。核《魏书》与《北史》,均不见薛宗起之名。但在《魏书》卷四二《薛辩传》下附有《薛聪传》,时代与上引资料的时代一致,且薛聪为直阁将军。
推行三长制_北魏平城时代

第四节 推行三长制

拓跋部统治者通过宗主督护巩固它在中原地区统治的同时,宗主豪强也在利用宗主督护下获得的经济政治特权发展着自己的势力。宗主豪强势力的膨胀势必会侵及北魏王朝的中央集权统治和经济利益,从而打破拓跋部统治者和宗主豪强之间相安的局面,使二者的矛盾在新的形势下激化起来。

一、弊端渐显

拓跋部统治者和宗主豪强之间的矛盾在经济上突出地表现为对赋税与人口的争夺。与宗主督护制相对应的赋调制是所谓的“九品差调”法,这在《李沖传》中关于废宗主督护制的一段讨论中已经提及。其中著作郎傅思益谈到,“民俗既异,险易不同,九品差调,为日已久,一旦改法,恐成扰乱。”从这段话中不难看出,“九品差调”法是要与宗主督护一起废除的制度。既然如此,“九品差调”法肯定是曾与宗主督护相辅相成地实行的制度。

九品差调又称“九品混通”。上节第二小节中所引太武帝太延元年十二月甲申诏书中称:“若有发调,县宰集乡邑三老计赀定课,裒多益寡,九品混通,不得纵富督贫,避强侵弱。”这一条资料是对“九品差调”法的具体解释。

不过,“九品差调”法表面上看好像是为了“裒多益寡”,防止“纵富督贫,避强侵弱”,实际上却对强宗大族的利益并无大损。在北魏时期成书的《张丘建算经》中有一则关于“九品差调”法的算术题,现摘录如下:

今有率户出绢三匹,依贫富欲以九等出之,令户各差除二丈。今有上上三十九户,上中二十四户,上下五十七户,中上三十一户,中中七十八户,中下四十三户,下上二十五户,下中七十六户,下下一十三户,户各出绢几何?

在设计这道题目的时候,为了运算方便,在数量上必然有理想化的倾向,但是作为应用题来说,应该是源于实际并具有实际意义的题目。对这道题计算的结果为,上上户每户出绢五匹,等而下之,至下下户每户出绢一匹。上上户出绢数量为下下户出绢数量的五倍,表面上看似乎照顾了贫困户,实际上恰恰相反,受益的是富裕户。因为,下等小户大多为三、五口之家的自耕农,上等大户却往往如《李沖传》中所言“五十、三十家方为一户”,上上户与下下户之间的劳动力之差远不止于五比一,这样相比之下,上上户所纳的赋税就实在微乎其微了。

何况,在宗主督护下,豪强地主完全可以利用自己手中掌握的宗族权和行政权,采取种种方法去“纵富督贫,避强侵弱”,从而把一切负担都转嫁到农民的头上。

《李沖传》中所言的“民多隐冒”现象,在《食货志》中称作“荫附”,“荫附”者虽然不服官役,但是要向豪强地主缴纳“倍于公赋”的实物地租,为他们做更繁重的无偿劳动,他们是豪强地主的直接剥削对象。因此,为了不断地增加自己的财富,宗主豪强必然会想方设法更多地去占有“荫附”。《李沖传》中所言“五十、三十家方为一户”,只是指当时的一般情况,其实成千成百地占有“荫附”者也是不乏其人的。本章第一节中所引《李灵传附李显甫传》记载的李显甫宗族于殷州西山开辟的李鱼川中共有诸李数千家,他们虽不可能都是李显甫家的“荫附”,但其中“荫附”的数量决不会少。(41)

而且,宗主豪强决不会以现已占有的“荫附”为满足,他们还不断地利用手中掌握的政权和族权,肆无忌惮地兼并自耕农民的土地,那些失去土地的自耕农民就不得不投身于宗主豪强门下。自耕农民也常常“因年俭流移,弃卖田宅”,(42)而成为宗主豪强的新的“荫附”。这样恶性循环下去,就使得宗主豪强“隐冒”民户的现象日益严重。《魏书》卷五一《韩茂附韩均传》载:

又以五州民户殷多,编籍不实,以均忠直不阿,诏均检括,出十余万户。

韩均检括民户是献文帝后期、孝文帝早期之事。(43)五州共检括出十余万户,(44)平均每州二万余户,这个数字是相当惊人的。封建国家的赋税主要出于自耕农民身上,自耕农民数量锐减必然严重地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

最初,北魏统治者对强宗大族“隐冒”民户的现象还能容忍。这是由于拓跋部进入阶级社会时间不长,它的社会生产又是以游牧为主,加上统治中心位于平城,所以北魏王朝的经济并不十分依赖于中原地区的赋税收入。但是,北魏统一中原地区以后,尤其是经过文成帝、献文帝和孝文帝三代的经营,拓跋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北魏政权也日益封建化。又由于战争的减少,通过直接掠夺与部落纳贡而获得的收入已越来越不可靠,北魏王朝的财政收入便越来越多地依靠中原地区的赋税。于是,北魏王朝与强宗大族在劳动力的争夺上日益尖锐起来。尤其是在孝文帝时期,曾屡屡下诏检括民户,措辞十分严厉。如,《魏书》卷七上《高祖纪上》延兴三年(473年)九月辛丑条载:

诏遣使者十人循行州郡,检括户口。其有仍隐不出者,州、郡、县、户主并论如律。

在这次检括户口中,如有不实情况被发现,不仅户主,而且州、郡、县三级地方长官都要受惩罚。不过,在宗主督护下来检括户口,无论其措辞多么严厉,也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随着宗主豪强的经济势力的发展,他们的政治势力也膨胀起来。这些人不仅父子、兄弟相继世为宗主,而且还为了共同的经济和政治利益,通过结盟、联姻等方式互相勾结,形成为强宗大族。这些强宗大族正是高踞于社会之上的门阀势力的基础。强宗大族往往凭借其号令一方的势力,不断地向拓跋部统治者争取更高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

河东薛族争入郡姓之事就是强宗大族争取更高的社会地位的例证。《资治通鉴》卷一四〇《齐纪》建武三年(496年)条载:

众议以薛氏为河东茂族。帝曰:“薛氏,蜀也,岂可入郡姓!”直阁薛宗起执戟在殿下,出次对曰:“臣之先人汉末仕蜀,二世复归河东,今六世相袭,非蜀人也。犹以陛下黄帝之胤,受封北土,岂可亦谓之胡邪!今不预郡姓,何以生为!”乃碎戟于地。帝徐曰:“然则朕甲卿乙乎?”乃入郡姓。仍曰:“卿非‘宗起’,乃‘起宗’也!”

核《魏书》与《北史》,均不见薛宗起之名。但在《魏书》卷四二《薛辩传》下附有《薛聪传》,时代与上引资料的时代一致,且薛聪为直阁将军。而《北史》卷三六《薛辩传》下也附有《薛聪传》,内容较《魏书》所载详细得多,更为重要的是,也有一段议论姓氏高下的记载,曰:

帝曾与朝臣论海内姓地人物,戏谓聪曰:“世人谓卿诸薛是蜀人,定是蜀人不?”聪对曰:“臣远祖广德,世仕汉朝,时人呼为汉。臣九世祖永,随刘备入蜀,时人呼为蜀。臣今事陛下,是虏非蜀也。”帝抚掌笑曰:“卿幸可自明非蜀,何乃遂复苦朕。”聪因投戟而出。帝曰:“薛监醉耳。”其见知如此。

这一段记载与《资治通鉴》的记载大同而小异,都是关于薛氏的社会地位之争。由以上情况可以推测,薛聪就是薛宗起。(45)

薛聪为本章第一节中所述助太武帝镇压盖吴起义的薛初古拔之侄,叔侄二人一前一后都是河东薛氏的代表人物。薛氏争入郡姓之事虽然发生在孝文帝议定士族门第之时,上距太和十年北魏废除宗主督护制已经十年,但是,如前所述薛氏宗族势力的形成与发展有相当长的历史,在太武帝镇压盖吴起义时薛氏已经达到鼎盛时期,因而薛氏争入郡姓事可以在此作为强宗大族势力膨胀的例证。而薛聪敢于在北魏皇帝面前如此气盛,正是因为有雄踞河东的宗族势力为其后盾的缘故。

不过,一般的宗主豪强并不都能像河东薛氏那样具备向拓跋部统治者争取政治地位与社会地位的条件,他们便往往在乡里称霸,纠合宗族,建立自己的“独立王国”。当他们的势力发展到足够大的程度时,便恃强凭险,公开与北魏王朝抗衡。在本章第三节第一小节中,引述了《酷吏张赦提传》中记载的灵丘罗思祖依仗宗族势力称霸一方的事实,即为典型的例证。罗思祖的势力很快就被铲除了。但也有的宗族势力竟达到政府难以应付的程度。例如,本章第一节中所引《李孝伯附李安世传》中记载的广平人李波宗族就曾一度强盛到大破相州刺史薛道img98所领官军的程度。李波的宗族势力后来被颇有谋略的继任相州刺史李安世消灭。李安世解决李波的办法在同传中有记载:

安世设方略诱波及诸子侄三十余人,斩于邺市,境内肃然。

李安世并没有像他的前任那样,用兵力去硬攻,而是采用诱骗的办法将李波等人捕获。从李安世不得不改用诱骗的办法对付李波,也可见李波宗族势力的强大。

显然,拓跋部统治者如果再不对日益发展的宗主豪强势力加以遏制,就不仅会直接影响政府的财政收入,而且要严重削弱乃至危及它在中原地区的统治了。

二、代以三长

孝文帝太和年间,废除宗主督护制的问题,因北魏王朝进行土地和财政制度的改革,(46)十分尖锐地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为了保证各项改革的顺利进行,北魏王朝迫切地需要建立一套能够有效地控制地方的基层行政制度。

如果从明元帝永兴五年算起,到孝文帝太和年间,宗主督护制已经实行70余年。在这70余年里,北魏王朝面临的内外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最初,由于宗主督护制的推行,缓和了拓跋部统治者与中原地区的宗主豪强之间的矛盾,客观上增强了北魏王朝的经济实力,巩固了拓跋部在中原的统治。而拓跋部在中原统治的巩固,反而恰恰是摈弃宗主督护制以建立完备的地方行政体系的必要条件。孝文帝时期,南方处于宋、齐政权交替之际,无力北顾;漠北的柔然也因力量衰弱而逐渐向西发展。长期以来来自外部的压力大体上解除,拓跋部统治者可以集中力量解决内部问题了。

在北魏王朝的羁縻政策下,强宗大族之间及其内部也在不断地分化。本章第一节和本节第一小节中先后引述过的同为河东地区大族的薛氏和裴氏对待拓跋部统治者的态度就不一样。前者势力强大,因而态度不卑不亢;后者势力相对较弱,因而对拓跋部统治者表现得“忠义可嘉”。同为薛姓者,政治立场也不一样。盖吴起义之时,薛永宗响应盖吴,以后兵败身亡;而薛初古拔则帮助北魏王朝,镇压了盖吴起义;又有名薛安都者,先是割据弘农郡,后来在太武帝时投奔了南方的刘宋王朝。(47)可见,在宗主督护下的七十余年里,虽然各地宗主豪强的势力在不断地膨胀,但是他们的力量毕竟是分散的,很难纠合到一起。

到文明太后临朝听政时期,一方面,北魏王朝国力增强了,以其经济、政治和军事力量足以对付地方割据势力的挑战;另一方面,随着拓跋部政权的日益封建化,北魏王朝便逐渐地演化成为拓跋贵族和汉族地主两大统治阶级的利益的总代表。这样,汉族地主阶级中不少有长远眼光的士人,从整个统治阶级的利益出发,也深深地感觉到了宗主督护带来的严重危害。

就是在上述情况下,谙熟汉魏旧制的李沖于太和十年(486年)提出了废除宗主督护制而建立三长制的建议。李沖的建议虽然引起了争论,但是得到文明太后的坚决支持。正如本章第一节开头所引《李沖传》载,文明太后掷地有声地强调:“立三长,则课有常准,赋有恒分,苞荫之户可出,侥幸之人可止,何为而不可!”因而在朝廷上虽然有过争论,但最终还是采纳了李沖的建议。于是,孝文帝就“遣使者行其事”,并下达了颁行三长制的诏书。

该诏书见于《魏书》卷一一〇《食货志》中,曰:

……又,邻里乡党之制,所由来久。欲使风教易周,家至日见,以大督小,从近及远,如身之使手,干之总条,然后口算平均,义兴讼息。……今革旧从新,为里党之法,在所牧守,宜以喻民,使知去烦即简之要。

三长制推行的成效如何,《食货志》中也有记录,就在这条诏书之下接着载道:

初,百姓咸以为不若循常,豪富并兼者尤弗愿也。事施行后,计省昔十有余倍。于是海内安之。

三长制初行之时是有成效的,(48)原因在于它虽然限制了“豪富并兼者”,但也向宗主豪强作了一定的让步。

三长制给了宗主豪强相当优惠的政治和经济特权,这一点我们从分析三长制本身就可以看出。关于三长制的内容,在《食货志》中也有记载,曰:

(太和)十年,给事中李沖上言:“宜准古,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长取乡人强谨者。邻长复一夫,里长二,党长三。所复复征戍,余若民。三载亡愆则陟用,陟之一等。”

李沖的上言是后来形成为三长制条例的框架。这段话虽然简单,却很全面,用现代的语言来说,其中既包含了组织机构,又提出了干部的选择标准,还考虑到了干部的待遇、干部提拔的条件等内容。有关人事部门的基本工作内容李沖都已想到,其表述又简单明了,易于执行。但是,不难看出,这套表面上严格、合理的制度实质上还是充分地照顾到宗主豪强利益的。

在李沖上言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长取乡人强谨者”一语。所谓“强”者,有势力者也;所谓“谨”者,愿意服从北魏王朝者也。这样理解的话,三长制的干部选择标准就正是那些愿意与拓跋部统治者合作的地主豪强了。按照这样的标准,大多数的宗主都可以摇身一变而成为新制度下的三长。因此,基层行政权力依旧把持在强宗大族手里。而且,只要他们效力于北魏王朝,就可以按照“三载亡愆则陟用”的规定,沿着邻、里、党这条北魏王朝安排好的阶梯不断地上爬,从而得到更多的政治权利。在经济方面,宗主豪强可以通过担任三长而获得“复征戍”的好处。而且,职位越高,优复越多。这样,他们因废除宗主督护制而失去的经济利益,可以通过担任三长而得到弥补。更何况三长制只是基层行政组织,它所限制的仅为一般的宗主豪强,那些在北魏王朝担任高官的强宗大族并不受此约束,他们仍旧可以为所欲为地在地方上发展其政治与经济势力。

因此,在文明太后采纳李沖的建议而推行三长制后,虽然最初“豪富并兼者尤弗愿也”,但不久就“公私便之”,“海内安之”,并未引起多少社会骚动。于是,盛行了70余年的宗主督护制便成了历史的陈物。

三长制的顺利推行,为北魏封建集权统治夯实了基础,既反映了平城政权统治的深化与拓展,又意味着平城时代的历史使命行将完成。

【注释】

(1)详见周一良先生《从北魏几郡的户口变化看三长制的作用》,载于《社会科学战线》1980年第4期;后收于《魏晋南北朝史论集续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 1991年第1版。下同。

(2)平棘,县名,赵郡治所,位于今河北省赵县城南赵州镇固城村。

(3)殷州,治所在广阿县,位于今河北省隆尧县隆尧镇东关旧城。

(4)关于乡亭制,参见《汉书》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该表载:“……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徼徼循禁贼盗。县大率方百里,其民稠则减,稀则旷,乡、亭亦如之,皆秦制也。”

(5)收于《二十五史补编》,中华书局,北京,1955年第1版。

(6)参阅《魏书》卷四二《薛辩传》、卷四九《李灵传》、卷五三《李沖传》。

(7)蓨,县治,位于今河北省景县景州镇境。

(8)详见《汉书》卷四三《娄敬传》、同书卷一下《高帝纪下》九年十一月条。

(9)详见《汉书》卷九〇《致都传》、同卷《义纵传》、同卷《王温舒传》、同卷《严延年传》、卷七六《赵广汉传》。

(10)关于这方面的专题论文,主要有:黄惠贤《试论中国三至六世纪坞营组织的性质》,《武汉大学学报》1960年第5、6期;程应镠《四世纪初至五世纪末中国北方坞壁略论》,《上海师范学院学报》1979年第1期;赵克尧《论魏晋南北朝的坞壁》,《历史研究》1980年第6期;欧源熙《魏晋时期坞壁组织的性质及其作用》,《广州师院学报》1981年第4期,等等。

(11)详见赵克尧《论魏晋南北朝的坞壁》。

(12)湖阳,县治,位于今河南省唐河县湖阳镇。

(13)详见《晋书》卷一一〇《慕容儁载记》。

(14)详见《晋书》卷一一四《苻坚载记下》。

(15)详见《晋书》卷一〇〇《苏峻传》、同书卷六七《郗鉴传》。中华书局校点本《晋书》卷一〇〇校勘记[一一]疑“掖”乃“挺”之误。

(16)见于《晋书》卷一一四《苻坚载记下》。

(17)遒县,位于今河北省涞水县境。

(18)“闻鸡暗舞”现今流行为“闻鸡起舞”。“闻鸡暗舞”见于《晋书》卷六二《祖逖传》后史臣语中,而其本传中称,“中夜闻荒鸡鸣,蹴(刘)琨觉,曰:‘此非恶声也。’因起舞。”由此可见,“闻鸡暗舞”较之“闻鸡起舞”更为贴切。

(19)广平郡,治于曲梁城,位于今河北省鸡泽县东南。

(20)晁公武《郡斋读书志》卷一四《兵家类》载有庾衮《保聚图》一卷,文中称为《保聚垒议》二十篇。清光绪十年(1884年)长沙王氏刊本。

(21)据《魏书》卷一《序纪》载,猗卢占有雁北之地后,随其迁入者有十万家之多。

(22)详见本书第五章第一节第二小节。

(23)详见本书第一章第二节第四小节。

(24)详见《魏书》卷一一三《官氏志》、卷二《太祖纪》。

(25)参见《魏书》卷七四《尒朱荣传》,《北齐书》卷一五《厍狄干传》等。

(26)收于《魏晋南北朝史论集》。

(27)中华书局校点本《魏书》卷四下校勘记[七]据《册府元龟》卷四九五认为,文中“一人”应作“一牛”,“私”应作“耘”。所言是。

(28)详见《资治通鉴》卷一〇八《晋纪》太元二十年条。

(29)详见《魏书》卷二《太祖纪》天兴元年条。

(30)《资治通鉴》卷一一〇《晋纪》隆安二年条下胡三省注曰:“此汉高帝徙关东豪杰以实关中之策也。”

(31)详见《魏书》卷二《太祖纪》登国十年条。

(32)九品差调制即九品混通制,其内容请参阅古贺登《论北魏俸禄制的施行》一文中的《官禄之资和预调之赋及“兼商用”》一节,该文刊于《东洋史研究》24卷第2号。《官禄之资和预调之赋及“兼商用”》这一节的拙译文已在《山西财经学院学报》1984年第3期中刊出。

(33)在中华书局校点本中,“盖吴作乱关中”之下标以逗号,致使文中主语不明朗。实际上,“屡残破诸县,来袭闻喜”者是薛永宗部。因此,“盖吴作乱关中”之下似以标作句号为妥。

(34)彭城,县名,为徐州治所,位于今江苏省徐州市境。

(35)详见《魏书》卷二《太祖纪》天兴二年八月条、天兴三年正月条。

(36)详见《魏书》卷四七《卢玄传》。

(37)详见《魏书》卷四上《世祖纪上》所载太武帝神四年九月壬申诏。又,同书卷四八《高允传》称:“(高允)又以昔岁同征,零落将尽,感逝怀人,作《征士颂》。盖止于应命者,其有命而不至则阙焉。群贤之行,举其梗概矣。”在这段文字之下列有卢玄等应聘之人,加上高允共三十五人。

(38)详见《魏书》卷一一〇《食货志》。

(39)详见《魏书》卷一一〇《食货志》。

(40)详见《魏书》卷五四《高闾传》所载太和三年高闾上表语。

(41)据《北史》卷三三《李灵附李显甫传》载,后来李显甫之子李元忠与葛荣作战,一次就杀死了不愿为他作战的三百人。这三百人的生杀与夺之权完全掌握在李元忠之手,如此强的人身依附关系,其身份当然属于“荫附”。

(42)《魏书》卷五三《李孝伯附李安世传》所载李安世议立均田制的上疏中语。

(43)在这段引文之上有“显祖(献文帝)诏书诮让之”之句,在这段引文之下有“复授定州刺史,……延兴五年卒”之句。延兴为孝文帝年号,其五年为公元475年。

(44)据《魏书》卷五一《韩茂附韩均传》载,此五州为定州、冀州、相州、青州和东青州。

(45)《资治通鉴》卷一四〇《齐纪》建武三年条下胡三省注也引《北史》卷三六《薛聪传》作注,可见胡三省的看法也与此同,即以薛聪为薛宗起。

(46)太和八年(484年)班俸禄,太和九年颁布均田令。

(47)详见《魏书》卷六一《薛安都传》。据该传记载,献文帝时薛安都复投北魏王朝,但却仍怀二心。弘农郡,治所弘农县,在今河南省灵宝县北故函谷关城。

(48)见周一良先生《从北魏几郡的户口变化看三长制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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