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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的概念及危害、法律责任

时间:2022-09-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及被害人伤情达不到轻伤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陆某的行为已涉嫌故意伤害罪,同年7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陆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甘某有期徒刑3年。

◆本节你将学到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概念和危害;

2.轻伤、重伤的区别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校园侵犯人身安全案件的预防。

一、概念及危害

人身伤害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定时,才构成犯罪。

(一)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二)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作具体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中发生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应作具体分析。如果这种致伤动作本身为该项运动项目的规则所允许,这种伤害一般不能认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但如果比赛中动作粗鲁,明显违反规则,具有伤害他人身体故意的,也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适用此条款。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器官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三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或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二、法律责任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轻伤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对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及被害人伤情达不到轻伤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另外,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调解处理:(1)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的;(2)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3)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4)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二)重伤

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案例一

2015年2月22日,某大学在读研究生小陆和同学小曹、小尹一起在教学楼自习。由于小陆将电脑外放的声音开得较大,干扰到了其他看书的同学,一女同学上前与其理论,两人言语不合引发了争吵,曹、尹上前劝架。其间小曹让小陆“作为男生,度量大一点”,没想到就是这一句简单的劝话,引起了小陆的不满。两人争执起来,言语越来越激烈。小陆用拳头击打小曹头部,所幸一旁的小尹及时将两人拉开。后小陆又在半道上把小曹拦了下来,对着他又是一顿拳打脚踢。当天晚上,小曹觉得腹部疼痛难忍,送医后发现脾脏破裂,实施了脾脏摘除手术,经鉴定构成重伤。

因琐事与同学发生口角,进而引发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小陆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殴打小曹腹部、头部等部位,致使小曹脾脏破裂构成重伤。陆某的行为已涉嫌故意伤害罪,同年7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陆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案例二

2010年4月,某大学一年级学生刘某传话称同班同学甘某(18岁)私下说了大学二年级学生王某(19岁)的坏话,于是甘某与王某发生了言语冲突,之后王某便与同学商量要打甘某。三天后,王某与甘某在学校厕所偶遇,王某便与同学一起将甘某推进厕所进行殴打,此时甘某用其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伤了王某腹部,王某在受伤后一个小时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甘某在其母亲的带领下主动投案自首。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甘某有期徒刑3年。

如果我们不那么以自我为中心,不那么争强好胜,学会对别人多一些宽容,多一些理解,就不会由于一时冲动造成终生遗憾。从给家庭、社会带来危害的案件中吸取教训,不要让这样的悲剧再发生,通过社会、学校、家庭和个人的共同努力,让我们的社会充满宽容与祥和。

三、大学生暴力伤害案件的特征

(一)单纯的和荒诞的目的

大学生暴力犯罪的动机往往是出于同学或朋友间,所谓争强好胜,目的是为了显示个人能力。在所有的大学生犯罪案件中,他们有的是模仿影视剧、网络中游戏的某些镜头和情节,有的则是经累犯的传授、教唆,有的则是现实社会发生的一些犯罪伎俩,表现出天不怕地不怕的不成熟心理。在校大学生的犯罪案件中,男生占大多数。

(二)突发的故意犯罪

从大量案件发生的起因看,预谋性和突发性并存。之所以发生这种情况,就在于大学生正处于世界观及心理发育形成阶段,也是站在幼稚与成熟之间,年轻气盛,自控能力欠缺。大学生暴力犯罪一般没有事前的充分考虑和酝酿过程,没有预谋,往往只要受到某种影响和刺激,临时起意,突发恶性犯罪。这种犯罪不仅作案手段残忍,而且不计后果,其中以故意伤害最为多见,往往造成被害人重伤、致残,甚至死亡。

(三)残忍的作案手段

无论是从国外来看,还是从我国近几年的犯罪状况看,大学生的暴力犯罪都在向严重化、恶劣化方向发展。

四、人身伤害的预防

(一)处理同学关系时

互相关心、互相照顾、相互谅解,求同存异。同学之间有差异是正常的,各人来的地方不同,成长环境不同,家庭条件不同,各人有各人的性格,在生活、处事方式上有差别是正常的。大家在一起生活,要互相尊重,严于律己,宽以待人,营造和睦的氛围。

(二)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学校为了有秩序地组织教学活动,制定了各种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中有相当一部分内容是调解学生相互关系的准则。大家都自觉遵守了,生活中便出现了很多共同点,少了很多纠纷的可能。

(三)避免社会不良风气的腐蚀,预防黄、赌、毒的侵害造成的人身危害

要正确处理恋爱关系。恋爱有两种结果,一种是结合,一种是分手,这是正常现象。恋爱不成今后做朋友,决不能当敌人、当仇人。有一种不好的习气,哥们义气、老乡观念。似乎一有了这种关系,便没有原则是非了,只要是哥们的事,老乡的事,有求必应,为朋友两肋插刀。殊不知,当朋友、老乡与人发生纠纷以致斗殴时,你假如从哥们义气出发,必然把事情办坏,越帮越乱。

(四)学会运用文明幽默的语言化解纠纷

大学生中的很多纠纷多由口角引起,而口角的发生大多与恶语伤人有关。俗语说“祸从口出”,即说话不当可能引来祸端。

(五)及时化解矛盾,不要积怨甚久,导致激化

一个班,特别是一个宿舍的同学,在一起生活几年,难免产生矛盾,要及时予以化解,避免有些伤人感情的语言和行为造成积怨。因此,伤害过别人的,事后要主动向对方道歉、赔礼,请对方原谅。被伤害过的人,也可找适当的机会提醒对方留意,表明自己对他有意见。假如不及时化解,积怨成仇,一旦有“引火线”,就会火山爆发,矛盾激化,采取极端行为。

思考题

1.轻伤、重伤的概念及承担的法律责任?

2.如何有效避免人身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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