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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模式主要有

时间:2022-03-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受益基准制下,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待遇水平按其收入的一定比率确定而不论其缴费多少,这体现了社会保障的互济作用。在缴款基准制下,受益人按缴费金额及其投资收益,在风险发生时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当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收益较低时,受益人的所得将会减少。
社会保障的模式_社会保障学

二、社会保障的模式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社会保障进入全面发展的阶段。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社会保障模式有不同的类型。

(一)按社会保障的给付标准划分

1.受益基准制

又称为规定受益制、确定给付制,指的是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先规定对受益人的给付水平,再依照精算原理确定缴费水平的社会保障模式。这种制度强调了公平原则。在受益基准制下,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待遇水平按其收入的一定比率确定而不论其缴费多少,这体现了社会保障的互济作用。社会保障费(税)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从而消除了通货膨胀的风险。但是,这种制度要求财政兜底,在社会保障收入不足时,财政的负担加大。另外,受益基准制需要不断地进行精算以保证制度的收支平衡,因此其管理成本很高。

2.缴款基准制

又称为规定缴费制、确定缴费制,指的是预先确定缴费水平,再根据基金积累额及其投资收益给付受益人的社会保障模式。这种制度强调了效率原则。在缴款基准制下,受益人按缴费金额及其投资收益,在风险发生时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当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收益较低时,受益人的所得将会减少。在这种制度下权益与责任相对应,受益者的所得与其缴费直接联系,对个人缴费有激励作用;同时容易形成庞大的社会保障基金,对经济发展及资本市场的完善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这种制度的互济性较差,无法体现保障的社会性,如果社会保障基金选择私营化运作,基金无法实行社会统筹,容易出现社会保障的地区性差距,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协调发展。而且,庞大的社会保障基金在积累过程中容易遭受通货膨胀的风险,在运作过程中容易遭受投资风险,影响了社会保障待遇水平。

(二)按社会保障的性质划分

1.普遍保障制度

以全体公民或居民为保障对象,不论收入多少、工作与否,有无财产,按统一的标准为有需要的人提供现金津贴。资金通常由国家财政拨款,也有由雇员和雇主缴纳保险费的。这种制度一般适用于已在该国按规定居住了一定年限的人。

2.就业(收入)关联制度

已领取薪金的劳动者为主要保障对象,社会保障的给付与就业或收入状况有关。享受社会保险年金或定期补助的权利,直接或间接取决于受益人工作时间或缴纳保险费时间;是否享受家属津贴及工伤保障的权利取决于是否存在雇佣关系;个人领取的养老金、抚恤金等各类年金及失业救济金、残疾补助、生育补助、工伤补助等各类短期补助,往往与其在风险发生前的收入水平有关。

3.收入状况调查制度

以贫困者或低收入者为主要保障对象。先由政府依据当时的社会需求水平制定一个贫困线,即最低生活保障线,然后调查个人或家庭的财源,以判断是否符合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条件。

(三)按社会保障资金来源划分

1.社会保险型模式

也称俾斯麦型社会保障模式,是最早出现的社会保障模式。其主要特点是实行“自助”原则,社会保障费用由国家、雇主和雇员三方负担,且以个人和雇主投保为主,政府在收支不平衡时给予补助。不同的险种分担的比例不同,一般养老保险由雇主和雇员双方平均分担,这种制度称为双投保;工伤保险完全由雇主负担,称为单投保;疾病保险由雇主负担1/3,雇员负担2/3。实行这一制度的国家包括德国、美国、奥地利、比利时以及日本等国。

2.福利国家型模式

也称贝弗里奇型社会保障模式。其目标是实行充分就业和收入均等化,强调了公平。但这种模式以高税收支撑高福利,造成财政负担沉重。它实行按需保障的原则,且社会保障的资金由国家统筹,实行统一规划和组织。实行这一制度的国家包括英国、澳大利亚、瑞典及其他北欧国家。

3.国家保障型模式

20世纪50年代开始,社会主义国家效仿前苏联的模式建立了这种国家保障型的社会保障制度。其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收入,受益人不缴纳任何费用。实行这一制度的国家是前苏联及变革前的社会主义国家。

4.强制储蓄型模式

也称公积金模式、东南亚模式。其目标是自助型为主,促进经济全面发展。这种制度下社会保障由国家立法强制执行,由雇主和雇员双方按规定比例缴纳保险费,政府不提供任何帮助,基金存入雇员账户。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一制度由单一的养老保险扩充到养老、住房、医疗等方面。雇员除在退休后领取养老金外,在退休前,还可在许可范围内购买住房、支付医疗、教育费用等。这种制度把个人享受的待遇与存款多少联系起来,具有激励作用,也避免了人口老龄化的困扰,同时减轻了国家财政负担。实行这一制度的国家主要是新加坡

(四)按社会保障的筹资方式划分

1.现收现付制

是将一定时期所需支付的费用,分配于各参加保险的被保险人,预先不留出储备金,完全靠当年的收入满足当时的需要。因此,其保险费率定于每期期末,并基于以往的实际经验,对近期需支付的保险金额进行预测,在以支定收的原则下,将总支出按一定提取比例,分摊到参加保险的被保险人。受益基准制通常采用这种筹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用于短期风险,如疾病、生育、失业等。

2.基金制

也称预先积累制,是用预先积累的社会保障基金给付保险金。需积累的基金根据未来支出的需要而确定。其预测未来支出的方法是在对有关人口生命和国家经济发展的各项指标(如人均预测寿命、死亡率、退休率、就业率、工资增长率、通货膨胀率利息等)进行长期综合预测的基础上,将被保险人在领取保险待遇期间所需要的开支总额,按照一定比率分摊到整个就业期间,并对不断提取和已积累的保险基金进行有计划的投资运营。因此,基金制正常运行的重要条件是要有适当的利率水平、稳定的金融市场和定期的精算调整。缴款基准制通常采用这种筹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用于长期的社会保障项目,如老年、残疾、遗属保险等。

3.部分基金制

也称混合制,是部分积累与现收现付的结合。在满足一定时期支出需要的前提下,留有一定的储蓄。其收费率分期调整,初期低,以后逐步提高,保持相对稳定性。这种制度既可避免现收现付所面临的提取比例不断上升、纳税者负担重的问题,又可减轻基金制所带来的投资风险和计算困难的问题,受人口结构、通货膨胀和经济状况的影响也相对较小,以保证社会保障基金收支长期平衡问题。

各国根据本国社会经济的特殊性,选择了不同的社会保障模式。但不管选择哪种模式,其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都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是为了解决社会成员的特定社会问题服务的,都需要经济基础。各种模式下的社会保障项目大致相同,社会保障的范围都在不断扩大,待遇水平在不断提高。随着社会保障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而且原有的社会保障制度难以适应人口老龄化的趋势,现在,各国都不同程度上对原有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实行混合式的模式,以不断完善适合本国的社会保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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