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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约见官员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

时间:2022-03-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意见稿》再度强调了人大代表有权提出询问案、罢免案和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这就导致人大代表约见官员没有发挥出法治设计的预期功效,对政府和官员的监督流于表面,缺乏力量,与当今“依法治国”的时代主题极不适应。如今广东通过修订地方法规,在省一级进一步明确人大代表约见官员等法定权利和履职责任,其立法善意显而易见,不失为一种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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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人大 莫 凡 符向军 陈秀梅

广东人大将在激活代表履职上再度发力。10月21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人大代表履职工作座谈会,讨论修改了《关于拓展省人大代表履职途径,更好发挥代表作用的若干意见(稿)》(下文简称《意见稿》),明确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可书面提出要求,紧盯民生热点等议题约见政府官员。《意见稿》再度强调了人大代表有权提出询问案、罢免案和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代表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约见政府官员,这本身就是人大代表的法定履职权利,而其被专门《意见稿》郑重其事地予以明确、重申或强调,足证当前的“人大代表约见官员”制度落实得不够理想,有名无实。一方面政府部门、社会各方对这一制度未给予足够的重视,或人为将其架空,而更重要的是另一方面的原因,即人大代表自身的履职责任意识比较淡漠,缺乏应有的权利珍视。

在实践中,囿于以上两方面的因素,人大代表约见官员没有能够得到充分、有效的行使和运用,相当程度上处于“闲置”甚至“弃权”状态。其突出的表现为,相当一部分人大代表不能有效贯彻法治原则,把握不好既不“越权”又不“失职”的平衡点,更没有意识到依法监督、约见、问责官员乃至“一把手”应是工作常态,惟恐因“约见”而“得罪”官员和政府部门,在监督工作上沦为人大会议期间举举手、投投票的“花瓶式代表”。这就导致人大代表约见官员没有发挥出法治设计的预期功效,对政府和官员的监督流于表面,缺乏力量,与当今“依法治国”的时代主题极不适应。

事实上,关于人大代表约见官员,广东湛江、清远、江门、深圳等市早前已经进行过相关的探索和实践,但在省一级中还比较少见,其落实情况距离制度化和常态化更是还有一定差距。如今广东通过修订地方法规,在省一级进一步明确人大代表约见官员等法定权利和履职责任,其立法善意显而易见,不失为一种进步。

因而,广东以《意见稿》的形式,明确将人大代表约见、监督官员尤其是“一把手”官员进行制度细化和具体化,增强操作性、执行力,为政府官员的权力构筑制度之笼,是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精神的重要举措,促使人大决策监督的法定职能“落地生根”,此举具有深远的意义和影响。

但要注意的是,在《意见稿》落实过程中,还必须建立相关约束、考评机制,让代表约见官员制度真正落到实处,而不能流于形式,尤其应避免让“约见”沦为个别代表与官员“联谊”,增强人脉关系的绝好通道,落入“你好我好大家好”的巢穴。在这个问题上,应公开、透明,实现“监督之上的监督”,充分保障群众知情权表达权,引入公众舆论的参与监督,比如媒体参与并现场“直播”约见的机制就值得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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