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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实现的结构要素

时间:2022-03-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实质结构要素即为正义实现对主体和对象所提出的具体要求。多元化意味着每个人、每个群体和每个国家都有着各自的利益和价值标准,而正义实现却要求在正义的实施范围之内采用同一个标准,因此能否消解内在的紧张就成为正义能否实现的关键所在。正义实现要求正义存在两种状态,即理想状态和现实状态。反过来,如果正义仅仅是现实的复制品,没有任何应然性的成分存在,那么“正义实现”的含义就是“实
正义实现的结构要素_在理想与现实之间 正义实现研究

“正义实现”属于“实现”这个概念的具体形态,因此研究可以从“实现”的结构要素展开。所谓结构要素是指使某一概念具有意义的具体构成要素。就“实现”这一概念而言,是指使“实现”成为有意义的语言表达所必需的构成要素,缺少了这些构成要素,“实现”这个概念不会具有任何语言意义。语言意义包括两种,即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就“实现”的语言意义而言,也包括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那么结构要素就包括形式结构要素和实质结构要素。形式结构要素是指使“实现”这个概念成为可交流的语言工具所必需的结构要素,它包括主体要素和对象要素。主体要素是指“谁要实现”,对象要素是指“实现什么”。缺少主体要素或对象要素的“实现”不会传达出任何意义。比如“我要实现”这句话由于缺乏对象要素就不具备语言意义,“实现上大学的理想”这句话由于缺乏主体要素也不会传递出任何有价值的信息。实际上缺乏主体要素和对象要素的“实现”是一种不完整的语言,无法达到语言沟通的目标。实质结构要素是指“实现”这个概念的实质意义得到彰显所必需的构成要素。“实现”既指一种过程,也指一种状态。作为过程,它是指某个主体把对象从理想转变为现实的持续性行为;作为状态,是指某个主体把对象从理想转变为现实后的行为状态。当其表示为一种状态时,即某个对象被某个主体所实现的时候,就对具体的主体和对象分别提出了要求,要求对象要素和主体要素具备一定的特质,这种特质就构成了“实现”的实质结构要素。

首先,实现的对象应当具有两种状态,即理想状态和现实状态。缺少任何一种状态,“实现”都不可能发生。并非所有对象要素都包含这两种状态,有些对象只存在于理想之中,现实中找不到它的对应物。有些对象只存在于现实中,无所谓理想状态。一般来说,纯粹的实在无所谓理想,自然实在物不存在所谓的理想状态,它只是一种客观存在。不过对于一些人造物或人类可以施加影响的对象就会有所不同。比如对于一座房子本身,它是一个客观实在,但对于房屋建造者来说,房子建成之前存在于他的理想之中,房屋建成之后理想就转化为现实。由此可见,任何实在物必须通过人才能够成为“实现”的对象要素,也只有通过“人化”才存在所谓的理想状态,理想本身也只能是人的理想。另外还有一些对象只存在于人的想象之中,现实中并不存在它的对应物,也就不可能转化为现实。那么我们可以把这个对象称之为只有理想状态,而无现实状态,这个对象就不能成为实现的对象要素。比如乌托邦就表示根本不能实现的理想,它只存在于人们的想象之中。

其次,实现的主体应当有能力把对象的两种状态连接起来。一个对象虽然包括了理想状态和现实状态,但这并不意味着理想一定能得到实现。因为实现总是具体地实现,而不是抽象地实现,即实现是对一定的主体而言的,表现为“谁的实现”。对于某一特定的主体来说,总是处于特定的环境约束之下,“实现”不仅取决于对象要素的特性,还取决于主体要素所受到的约束和限制。也就是说,对于某一特定主体而言,对象的理想状态和现实状态是否具有连接的可能性。比如“上大学”作为一个对象范畴,它也存在理想状态和现实状态,但并非所有主体都能将两种状态连接起来。对于一个目不识丁的人而言,上大学可能只是一种奢望,而不会成为现实,对于他来说,理想状态和现实状态就没有连接的可能性。

根据上述思路,我们可以解析“正义实现”所包含的结构要素。“正义实现”的结构要素也包括两类:一类是形式结构要素,一类是实质结构要素。形式结构要素即为正义实现的主体和正义实现的对象。实质结构要素即为正义实现对主体和对象所提出的具体要求。这样,正义能否实现就取决于以下四个要素:

(1)正义实现的对象。正义实现的前提是存在一个所要实现的对象,这个对象就是“正义”,这里所说的正义不是指单纯的描述性概念,而是指正义中蕴含的规范性价值。这个规范性价值应当能获得所有人的共识,而非某个人或某个群体所秉持的一种特殊价值观。如果这个规范性价值只是个体化价值、局部性价值或地方性价值,那么所谓的实现也只是一种个体化的实现、局部性的实现或地方性的实现,我们就不能说正义得到实现。因为正义价值是一种社会性价值、普遍性价值和根本性价值,它所追求的是整体性实现、普遍性实现和根本性实现。只要这个社会中还有一个人受到制度性歧视,就很难说这个社会是正义的社会,因此所要实现的规范性价值应当获得全社会的普遍共识,这个共识即为判别社会正义与否的普遍性标准。但这个普遍标准是否存在仍有争议,比如张汝伦就曾提出一个重要问题:正义是否可能?“对于反本质主义不离口的后现代者来说,根本没有所谓‘理想’的普遍的正义标准……然而,这样一来,人类面临的问题将是:正义是否还有可能?”[1]如果真如后现代者所言,正义就会成为一个无可实现的妄语。实际上,我们不仅面临着后现代主义者的诘难,还面临着多元化的困境。毕竟后现代主义还没有成为这个时代的主流,但我们身处多元化时代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多元化不仅仅意味着利益的多元化,还意味着价值的多元化。多元化不仅仅意味着全球范围的多元化,还意味着一国之内的多元化,同一个共同体之内的多元化。多元化意味着每个人、每个群体和每个国家都有着各自的利益和价值标准,而正义实现却要求在正义的实施范围之内采用同一个标准,因此能否消解内在的紧张就成为正义能否实现的关键所在。

(2)正义实现的主体。任何正义的实现都是一种具体的实现,因此“正义实现”在现实中需要转化为“谁要实现”。我们不可能用同一个答案“能”或“否”来回答不同主体范畴下的正义实现问题。对于正义实现的主体应当从两个层次来认识:首先,人是不是正义实现的唯一主体?离开人正义能否实现?其次,如果人是正义实现的主体的话,那么不同社会类型中的人能否同样地实现正义?

(3)正义的两种状态:理想状态和现实状态。正义实现要求正义存在两种状态,即理想状态和现实状态。如果说正义仅仅是一种精神的存在,像宗教一样成为人们梦想中的天国,那么我们就不会去探讨正义实现问题,就如不会探讨在人间如何建立天国一样。反过来,如果正义仅仅是现实的复制品,没有任何应然性的成分存在,那么“正义实现”的含义就是“实现已经实现了的正义”,从而导致正义实现成为一种不必要的语义重复。

(4)主体的实现能力。人类能否实现正义还取决于特定的主体是否具有实现正义的能力。正义本身包括理想状态和现实状态,但这并不意味着正义的理想会自动转化为现实。对于不同的主体来说,由于其正义实现能力不同,正义就不会以同样的方式被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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