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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符号中三个相关物功能

时间:2022-03-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符号关系中,第一相关物将认知定性为物质符号或是再现体。大众传媒媒体的符号特性十分重要,以往人们会排斥第一相关物的意义建构潜力,现在我们不应再追随这样的传统。在这样严格的形象化领域,符号特性也会在大众传媒的条件下发生变化。叙述想象力作为一种大众媒体符号特性或第一性尤其引人注目。我们也许可以将后者看作是第一相关物在大众传媒符号中的功能版本。
媒体符号中三个相关物功能_丑闻的力量:大众传媒中的符号学

在将人类和社会整个描述为一个符号之后,现在我们要将焦点放在符号自身上。之前我们讨论了人类与社会中的符号性,为保持与这一讨论结果一致,“媒体”这个术语不会诱使我们对待媒体以经验为主,好像它们是事物一样,因为社会自身就是符号关系。大众媒体与社会媒体一样,只能是对符号社会的具体要求,而不是客观事物,更不会与社会相对立。这绝不是排除大众传媒这种行业,而恰是展示了一种十分具有决定性的行为形式。这一行业不印刷报纸,也不传送电磁波,它生产的是意义。我们最好从抽象意义上去理解这种意义,也就是从一种抽象的行为控制形式的意义上,而不是客观意义上去了解它。

第一相关物。符号——三元符号关系总是依靠相关物及其本质来说明自身。在符号关系中,第一相关物将认知定性为物质符号或是再现体。在早期作品《关于人类宣称的某些能力问题》中,皮尔斯将认知与身体联系在一起,结论就是没有对先前阐释的解释就没有认知。一切超越解释的事物就是符号,符号呈现“特性”“真谛”,是一种和普遍性连接的新解释。符号就是以这种方式产生新意义。对一种解释来说,哪种本性拥有其特性,其“真谛”是至关重要的。而往往这种本性会被忽略。不过,对此忽略进行的一项精神实验即刻就可表明特性是如何影响解释的。比如,一个人如果要知道自己房子的大小,他可以用一个代数方程计算或是用一幅示意图来测量。即使面对的问题一样,解释与意义却通常会截然不同。

大众传媒媒体的符号特性十分重要,以往人们会排斥第一相关物的意义建构潜力,现在我们不应再追随这样的传统。人们需自担风险的是将媒体明确而广泛的传播误读为只是抽象逻辑,正如型符是皮尔斯符号三分法分类的第一种一样(比如,就好像字母字体就是为什么报纸只能传递抽象概念的一个原因)。这样看来,流行音乐就落了空,不能被理解为大众传媒。音乐就其本身而言已经是一种符号关系,音乐不在乎风格,和声规则等,而是直接作用于情感。为获得这样的意义,定性的第一相关物的规则性就必须有上限,这样它才能接近情感。然而是什么在这一刻将音乐变成一种大众媒介呢?首先,人们可能会问当“无数的再现性”成为符号的特性本质时,可以赋予它多大的重要性呢?大众性伴随着“真谛”(特性)大幅减少。而作为结果的大众意义则区别于其他传统的音乐表演实践。这种情况很明显,即纯粹的大众性会产生许多社会实践,如包含粉丝网站、粉丝物品等的粉丝文化(希尔斯,2002),以及产生作为一种行业的音乐甚至是听音乐和消费实践。

大众传媒的特性不止会影响特别由第一性决定的音乐事物,还会影响语言符号,而且如果其符号特性中一个重要部分广泛分布,符号语言就会产生不同意义。宏大修辞实施的最高程度曾经被认为是大众性,而如今它的巅峰也许是一场精心设计安排的电视秀(比如奥巴马的电视讲话)。在这样严格的形象化领域,符号特性也会在大众传媒的条件下发生变化。一本自然杂志或是一部自然纪录片不能传达自然本身的丰富感受,能注意到这一点并不奇怪。在社会环境下必须存在想象的空间。这一要求对大众符号的性质问题来说更加重要,因为大众符号中的细腻感觉空间更小。在符号过程中,一元符号使普遍性(第三性)退化发生。甚至是一些专业频道也是如此,比如探索频道,必须将自然架构为一个故事,基于此它们才能选择抒情或者沉思。广泛生产的“声音”,包括名人、粉丝、行销以及一个宣传突破口,还包括产生于许多大众传媒产品中,甚至产生于自然专题的带有叙述目的世事,这一切都是一个复杂行业产物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即使叙述目标是逻辑普遍性的,甚至是在一个严格的目的论中,时间顺序与其“惊喜计划”也会为想象留下足够的空间。

叙述想象力作为一种大众媒体符号特性或第一性尤其引人注目。而这一最常见特征的重要性在丑闻领域尤为明显。这里所说的想象(同目的论一起)与戏剧性行为的目的论目标一样重要。想象力扮演的角色在这里尤为重要——事情怎么会有所不同呢——而这并不能准确地预知。这就产生另一个领域,由行动目标规范中的实用主义想象构成。由于它关注的只是想象,所以并不需要就一种规范达成共识。想象的自由发挥只要求那些替代领域有着开放的视野即可。只要进行到第二步这些领域的优劣才能得到评估,而这正是第二相关物的贡献。

人们需要从娱乐现象和其他社会幻想中去认可它们的必要性。这对实效主义者理解大众传媒,总之对所有社会符号来说是很重要的。逻辑术语中的可能性是必要条件,也就是可能性的想象现实是规则现实的前提条件。因此每一种社会理论就要面对与个人及集体乌托邦融合空间问题。甚至早在它成为一种意志并指向一种目标时,人类行为就毫无疑问地是一种幻想的、实验式行为,而且也许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它被遗留在一旁(对这些反应来说,社会幻想是否以一种认知意义被当作第一相关物,或是直接被当作一种一元退化的符号关系都与之无关)。

如果我们将这一切与卢曼用功能结构的方法对待大众传媒系统(卢曼,1995)进行对照,就可以清楚地看到第一性在大众传媒中的重要性。卢曼理论极为简练地带来三种媒介模式的交叉关联:新闻的真实性、广告的美观性以及娱乐表面的自由选择性。我们也许可以将后者看作是第一相关物在大众传媒符号中的功能版本。这三者以同样的方法共同运作(比如说通过这个自我再生系统的选择性),所以只能以功能来区分它们。而且,从媒介层次上来说,传播的双重偶然性是这个系统操作意义的目标,却不是人类行为的目标。对想象力的处理是不言自明的,在功能结构系统理论中的局限性也同样显而易见。在这里,逻辑可能性广度不影响自我再生系统成就的选择变化,因为它的选择标准已经准确地决定了其选择变化。因此,这个系统不再具备学习能力,它只能被一个更具适应性的新系统所取代。

试推法是这个符号学意义上构建的想象行为的推理逻辑。正如我们在对道德行为的讨论中看到的一样,它绝不是不符合逻辑,或是不受控制。如果一个人总是只期待一种规则,那么他就一直只会看到一种规则并排斥一切其他事物。相反,发现总是不期而遇。是这些不被期待的发现允许我们行动吗?行动还未成为可能,为了使某些事物出人意料,一切事物都必须已然是(二价的)真实事件,只有这样,消极事物才能找到关注对象。这与实验室实验逻辑相符。然而在实验之前存在着偶然的意外机会。当沉思显示一种迄今为止任何规则都未设想过或涉及的可能性时,这完全不需要成为一个事件,它也可以存在于头脑的一念之间。只有在这时人们才可以在一个事件实验中测试,在头脑中设想的一种可能性事物是否存在于现实中。这是最好的科学实践,它还反映了一种研究经济,我们却可以在正常的社会行为中找到所有类型的解决意见。这包括等同于科学实践的试推行为,我们可能将其称为“问题意识”。问题并非本身存在的,而是被发现的。

让我们再简单回顾卢曼理论。当一个系统只能观察它所能观察的,卢曼的功能结构主义就只适用于自身。因此就没有必要将系统是如何学习的进行理论化,因为这必须包括由外部引发的系统的自身重组。系统行为完全是任意的,也即是自我参照的。要是对环境适应不充分,那么只有一种非生存风险与选择风险相一致。因此我们不可能“发现一个问题”,因为这里的系统必须超越反复选择从而进入第三种立场。

从实用主义的角度来说,发现问题也成问题,因为从一种规则的观点来看问题不应该存在。如果世界只作为一种法则存在,那么要逃避这种两难的处境就只有一种唯名主义的方法,这就是结构主义的立场。但若问题确实存在,那么就不会只存在于推论,可能事物的现实作为可能存在的模式反映着符号的第一相关物。

那么,问题意识如何能转换成行为及传播?无目的的行动也没有一个客体,因此行动不得不在实现之前终止。滑稽行动以及试验性行动(皮尔斯对此做了有趣的描述,一种正如皮尔斯的兄弟赫伯特曾表现过的对危险预期的偏差)传播起来是很困难的,而两者中有一个发生该状况时,它就成了一个双重退化的标志。

第二相关物。第二性同样也是必不可少的。无论是符号控制还是被控制行为都离不开它。此外,第二性同时是皮尔斯以及实用主义准则哲学现实主义核心。其基本观点极其简单——一个符号与对象的二价关系,通常被称为“现实”。现实对象或真或假,它只能接受这两种价值。然而,第三性紧随着第二性,且第二性与第三性融合在一起,事实上第二性逃离了浅显现实主义的陷阱(可能已被维也纳学派的本体语义学所激发,这在后来启发了卡纳普及查尔斯·莫里斯)。也许除了在某些社会工程概念里,朴素实在论在社会领域里完全不适合。至于它对社会意义的贡献,第二性在此最接近的就是通过现实约束来调整行动。一个社会若与一个客观现实不存在某些类型的联系,那么它就会失去学习能力。这种约束并不能决定社会任何通常的实用主义目的,因为这样的一个目标本质上是第三性的贡献。尽管它阻止了一些惯例的任意性。没有哪种社会理论能说明,这种压力能使自身满足于约定论的解释能力。尽管总是在很大程度上怀疑——信任模式(以及按照扩展的常识主义)内嵌于惯例,惯例也会变得不稳定。不稳定性是外界压力产生的结果这个观点是皮尔斯在其著名的例子中提出的“棉绒中的钻石”(查阅5.403),它紧随着《如何厘清我们的观点》中的实用主义准则的提出而提出。然而,下一个更好的惯例必须依赖于这种匡正,否则它就无法变得更好,而只是一种任意的、可替换的惯例。

接触未曾预料和未经加工的现实是认知奏效的必要条件吗?显然,对思想的分类我们不能仅通过“科学法”,也就是说通过经验纠正的方法来进行。在《如何厘清我们的观点》(查阅5.384)中,皮尔斯描述了另外三种方法并且明确承认它们的可行性。由于各自不同的原因,这三种方法不可持续,这是皮尔斯提出的唯一限制。那么,最后就只能诉诸经验,如若希望朝着更适当管理方向努力,那么就必须和经验一起被暴露。行为的适当规则可谓变得更加适当。这种比较假设现实的经验对人际行为有改善作用。认知行为是现实调适的最高形式,即便如此,本能引导的道德行为也不缺乏与现实的联系。我们一定不能被皮尔斯在此所做的实验性的说明与举例弄糊涂,因为总的来说,作为一种受控制(也就是非任意的)的行为,仅靠受制于证伪原则(也就是依靠一种学习能力),人际行为也可以成为可能。社会惯例作为一种惯例隐含着任意性。然而人类行为的协调是通过一个世界共同对象进入现实,而并非通过惯例。有人可能会将其称为世界观,尽管只要一个二价符号进程在体现其符号性的时刻与现实存在中的部分相关就足够了。

和道德伦理一样,约束社会行为的现实对行为自身有着清晰并直接的影响,这是本能约束的一种情况。作为这种约束,道德无法变为认知,而且它会一直保留一种仅由本能决定的习惯。实际上,剩下的就只是一种“与自己行为相伴的奇怪感觉”,尽管从认知上来说,哲学话语可将其作为道德伦理而接受它。只有行为反应是可认知的,而不是行为自身的道德伦理性。先前,我们详细地弄懂了社会自身是如何构成这种伦理性的。有人可能会赞同社会可以被拟订为规则,但就其本身而言,社会是与现实之间的一种本能关系(然而事实上是一种现实关系)。

这种说法对于有关社会行为理论话语来说有些怪异。如果仔细考虑“社会符号”的第二相关性,那么社会是否就正如我们上文分析的一样不是理论?如若这样的理论对象不是其本身,而相反由符号达成,难道不会对它造成损害吗?诸如此类的疑问迫使卢曼探讨社会的社会(1997),通过这一方法他明确地将社会学研究列为一种社会实践。对此,皮尔斯的解决方式则截然不同。对皮尔斯来说,社会并未进入一种先验形式,而是对其世俗本质的反映,它依旧是一种道德行为,一种“至关重要的事物”。社会从未被彻底地分解为一个科学的认知对象,第二性问题仍然存在,它是本能行为的一种非认知的“剩余部分”。当社会变为一个科学对象,也就是从一种深层解释的符号构造性意义上来说,它仍是同样的对象,即使不再与我们感知的“社会”(也就是本能)行为相同。

这会导致一个实际结果,那就是即使我们希望,也永远无法完美地规范道德行为。这种完美状态也仅是一种极其笼统的准则:“行善”!这样的准则是贫乏无力的,因为没有人会想作恶。因为行为预设了目标,这已是行为概念的分析性结果。当然,由于这种陈词滥调,真正希望实现的目标就只成了一种探索,而不是一条准则,也不是一个永远是有效的句子,只是一种探索。探索行为名副其实是合乎道德伦理的,因为它永远在设证推理,也就是人们必须本能地忠于感觉以不断创造准则。

皮尔斯郑重地建议道德行为应该尽可能地保持保守——只要过往经验是实际可行的,它就要遵循。这样的建议容易成为(至少是形式上)笼统的准则(例如:国家传统学问、巴尔塔莎·葛拉西安的《智慧书》、孔子的《论语》)。然而,历史瑰宝(传统、语言)只能提供有限帮助,主要是由于无法以一种科学方式将其归纳概括。传统与历史的“教导”是什么?即使作为历史,这些瑰宝依旧是一系列事件的集合,事后看来这些事件相当于道德行为,并各自得到重新解释。

作为社会,而非理论的社会是一个总是在双重退化的三元符号,所以它仍然是一种“至关重要的事物”。将社会变为一种科学,也许需要由于政治或教育的“变相”干涉而为提供一种“行政”处理。但这种处理无法抑制这类行为自身,或是控制它的这类符号。

有人会认为道德语境是丑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正如我们所看到的,这就是一些作家的想法。事实上在丑闻中存在着一种第二性——但这与在这场争论所宣称的大相径庭。尤其是严肃报纸,它们迫切与“证据”建立联系,这几乎成了一种习惯性冲动。只有这种建立关系的方式将“某事”变成与事实的一种对立关联时,它才能有真假。这并不意味着在媒体中寻找到的证据会类似于“实验室式的”证据,事件的发生是无法预料的。因此,我们不可以将此误解为是形成一个新的怀疑:相信循环的推动力,在这样的循环中某些东西会作为一个第二相关物被纳入一个媒介符号进程。相反,在丑闻中目的论有着绝对优势。当一个独一无二的事件被迫跳出这种逻辑时,它的目的就只是为了展示这种实际的独一无二中的普遍性。没有什么消极的证据或答案可以使如此强烈的普遍性失效。相反,目的论的魅力在于没有量化研究的事实,因此反对者无法想出任何反例来证明支持者的原则是错误的。相反,这种普遍性会起到反作用:支持者再一次向反对者展示一条新证据,所以目的的逻辑得到了一系列之前证据的支持。一系列事实比所有单个事实更有力。这个系列是法则,而事实只是这一法则中单个的实例。错误的则不是这个系列的一部分,也无法成为反证。在一则丑闻中,目的论已达到了无法证谬的高度,它只能被另一个系列取代。对行为的评判并不是对行为的控制。在前者中,人们只需要假设一个动机即可衡量其价值;而在后者中,人们必须找到一个概念,它能规范“所有可能的结果的”行为,正如实用主义准则所指的一样。就像法庭一样,人们试图让事件成为显示合法或非法的一系列事实,而后,这一方或另一方立刻可以得到支持。与行为相比,遇到一些不可意料到的事物可以导向平衡,因为在没有指导准则的意外处境中,人们无法继续行动。这迫使一个预期的行动者重新寻找可以有意识地应用的规则。只有这样才能保留知道自己的行为,控制自己的行为的印象。

第三相关物。在每一种符号进程中,第三性都是指规则或法则。这样的规则不再有正误,但或多或少是普遍的,如果一种存在的关系,一种事实与价值二分与这一规则相矛盾,这仅仅意味着这种关系无法与这一规则相融合。结果即为必须扩大或改善这一规则。然而,当这种规则不再能(或是还未能)解释事实时,许多规则在最后都不得不与一些例外“达成一致”。那么“覆盖理论”的印象就会形成,就好像这些假设可以被阐述为受制于一种现实的特定部分。例如,对“心灵感应”的解释同样会沦为“覆盖理论”。对此,我们所要求的是人们能将其当作一件完全意外且无法预料的事件来观察显然(至少是)与另一人相同的想法。如果前提是一个全然个人的内心世界,这一点我们的讨论还未证实,从其定义出发,两个个体要呈现相同的内心世界情意列表是不可能的。这就请求一种解释,尽管“心灵感应”内容空洞,但它是一种魔法心灵学的解释准则。无论如何,这个理论仅仅是孤立的,而且无法与世界理解的其余部分相连。因此,心灵感应只证实了第三性的符号压力。如果还存在一种无法解释的例外印象,那么它就仍承受着为那些已解释的或是未解释的例外寻找一个普遍规律的压力。这里的缘由十分实际,因为我们无法掌控有例外偏向的行为,行为需要准则以得到控制。

从严格的逻辑角度看来,涂尔干的经典《社会事实》准确地说并不是事实。他的社会学将社会理解为规则,甚至理解为附加精神规则之外的批准形式的规则。对实效主义来说,基于规则的行为会被更准确地理解为可控行动。所以,虽然涂尔干反对通过个人意识状态来定义社会,但我们不需要赞同他。这种反对背后所关注的在第三性中得到了很好的阐述。可控行为的一般定义对社会科学来说太过宽泛,因为它包括决定认知行为的任何形式的知识。社会学的认知兴趣更专注于控制本身。这等同于同时为自己设定一个唯名论的陷阱,这是多么典型的传统社会学,就好像在现实世界中控制能脱离行为存在(正如实效主义反对唯名论一样)。两个世界理论不仅将自身显现出内部世界与外部世界的分离,还表现为个人与“无限共同体”(皮尔斯,查阅2.654)的连续统一体之间的分离,这一点丝毫不比前一点更惹人厌烦,它只是通过扩展这两个世界来产生第三个世界——一个社会的世界。只有当(三价的)控制与(二价的)现实及(一价的)特性相关联时才能避免这样的陷阱。这使得符号学对社会学及其基本方法论问题来说特别有趣。然而它还可以构成一种应用于整个符号进程范围的邀约。其副作用就是:这会消除经验主义社会学及理论社会学之间丑恶的深渊。

从符号学角度理解可控行为同样意味着使行为屈从于单一的解释项。也许在涂尔干看来,这会漏掉社会客体。事实上,符号学的解释会使社会学接近符号互动论,并诋毁其依赖社会认知的情形。这使得后者无法成为宏大社会理论(可能是功能主义,哈贝马斯的基础语用学等)。然而,符号学并不能被简化为符号互动论,因为符号学解读恰恰与普遍性的连续统一体相连。另外,符号学深入地触及两个方向,其中包括一个绝对个人(尽管不是私人的)意义建构方向。在符号进程中,经常出现一种相对来说更普遍的对立特性(这种性质)的解释。尽管这种性质并不需要是一种具体的个人对象。作为一种对象,它自然也可以是一种复杂现实。比如“债务”这个符号。作为复杂文本“经济”的一部分的“债务”和其“道德”文本相比较,需承担十分不同的行为。作为一种社会行为,“债务”因此成为扩充文本及其相关逻辑的一部分。

正是符号学对合法化问题独特的解决方式,引起了社会学对它的兴趣。没有人会声称社会学对任何人类行为有兴趣,因为这样做会侵扰人体运动学、心理学等领域。社会行为中的行为是那些被合法化的行为,或是其他互相作用以其回应行为对它故意做出的反应。如果行为被理解为受到意义及符号的控制,那么即使是对一个单一行动的合法化也是根据事实本身而发生的,因为它是可理解的行为,人们可以总是据此规则来行动,且任何理解这一规则的人可采取同样行动。对此我们不得不和这一类型行为的评价区分开来。

丑闻中的第三性同样存在于行为合法化的成果中,尤其存在于反对声中及在负面评判中。当一个控制行为的符号将某物阐释为法则时,这样就将这种行为放置在规则之下,必须只能从认知的意义上去理解这一点。这仅仅意味着通过将行为解释为与一种决定性的规则相一致的方法,每个人才可以理解行为;这等同于制定法还是社会习俗就完全是另一个问题了。然而这就是法律的和合法的符号化之间符号上的区别。

对于社会科学来说,符号实效主义最重要的结果就是符号进程中三个相关物必要的共存。因此,社会行为中(可控的)行为也只有在这三者恰在其位时才能实现。将这与系统媒体理论相比,后者并没有超越差异,且在媒体中再现相同的另一面(比如在公共关系中)。

如果社会确实是符号,而且就在所有的三种模式中(正如前文概述的),那么向社会媒体的跨越就不再是遥不可及的了。极富潜力的是我们不只可以从行动者的角度,而且还同时可以从已是一个符号的角度来理解社会。由于我们已将符号学面向社会,一个警告随之而来:符号学意义上的符号并不是语言学符号,而是一种具有决定性的关系。这种关系当然可以实现为语言,但不必一定如此。同样的,社会中的媒介现实是一种关系,一种可以但无须在大众传媒行业中实现的关系。从这个术语更广泛的意义上来说,存在着另一种社会媒体,对此已经有所探究,比如各类的仪式(热内普,1909;特纳,1969,1974,1979)。因此,这里没有人断言社会与大众传媒是同延的。相反,我们将会看到符号学视野的丰富性会一直试图打破产业性意义生成的严格限制。

符号学试图让整个社会范围存在“于”它的媒介中,媒体行业那世俗特有的现实则相对狭隘。行业化的意义,甚嚣尘上,事实上范围狭小。从其边缘来看,艺术保持着一定的空间调控,然而艺术却总面临被其商业评估吞没的危险。所以下面这个问题在如今盛行就不足为奇:从其本质上来说,媒体是不是束缚着社会生活?实际上,这个问题是假设媒体会通过其形式决定社会现实。在它极端的变体中,这一立场作为媒体本质主义经常受到尖锐的攻击。然而,它也将一个有关社会媒体形式本质的重要问题概括为与美学形态差不多的行业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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