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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定名人乌氏倮

时间:2022-03-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根据相关汉简,乌氏县却应该位于今平凉市东部地区。乌氏与固原有着明确的行政隶属关系。乌氏倮实际是一个秦朝边境贸易的官商或代理人,而不是走私商人。关键词 乌氏 安定 乌氏倮 官商中原与西域各民族友好往来的历史源远流长。在双方贸易往来中,早期丝绸之路的雏形逐步形成。而地处关陇要道的乌氏地区则构成了其中重要一环。早期丝绸贸易的著名商人乌氏倮便来自这一地区。
安定名人乌氏倮_丝绸之路暨秦汉时期固原区域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晋  文  丁佳伟

内容摘要  地处关陇要道的乌氏县自古就是丝绸之路上的重镇。从传世文献看,秦汉时期的乌氏县大致位于今宁夏固原市东南和甘肃平凉市西北。但根据相关汉简,乌氏县却应该位于今平凉市东部地区。两种文献记载的差异,很可能与定位标准的不同有关。汉代乌氏县隶属于安定郡,而安定郡的郡治所在地高平县就是今天的固原。乌氏与固原有着明确的行政隶属关系。早在战国末年,乌氏倮便以内地丝织品与关外戎王进行贸易,成为早期丝绸贸易的著名商人。乌氏倮实际是一个秦朝边境贸易的官商或代理人,而不是走私商人。他通过边境贸易为秦王朝换取了马牛等大量物资,所以才获得秦始皇“比封君”的礼遇。固原和平凉均可谓乌氏倮的家乡,两全其美的做法是共享名人。

关键词  乌氏 安定 乌氏倮 官商

中原与西域各民族友好往来的历史源远流长。在双方贸易往来中,早期丝绸之路的雏形逐步形成。而地处关陇要道的乌氏地区则构成了其中重要一环。早期丝绸贸易的著名商人乌氏倮便来自这一地区。据《史记·货殖列传》记载:“乌氏倮畜牧,及众,斥卖,求奇缯物,间献遗戎王。戎王什倍其偿,与之畜,畜至用谷量马牛。秦始皇帝令倮比封君,以时与列臣朝请。”[1]可知乌氏倮是秦代乌氏族人,大约生活在战国末年和秦始皇时期。他以内地珍贵的丝织品与关外戎王贸易,曾换取了大量的马牛物资。本文主要就乌氏的地望和乌氏倮的身份谈谈一些不成熟的看法。

一、乌氏的地望问题

乌氏是春秋时期西北地区的戎族之一,秦惠王时始设乌氏县。《史记·匈奴列传》称:“秦穆公得由余,西戎八国服于秦,故自陇以西有绵诸、绲戎、翟、之戎,岐、梁山、泾、漆以北有义渠、大荔、乌氏、朐衍之戎……各分散居谿谷,自有君长,往往而聚者百有余戎,然莫能相一。”《史记正义》引《括地志》云:“乌氏故城在泾州安定县东三十里。周之故地,后入戎,秦惠王取之,置乌氏县也。”[2]秦昭襄王时设北地郡,乌氏县隶属之。西汉元鼎三年(前114年),武帝分割北地郡,而设置安定郡。《汉书·地理志下》载:

安定郡,户四万二千七百二十五,口十四万三千二百九十四。县二十一:高平,复累,安俾,抚夷,朝那,泾阳,临泾,卤,乌氏,阴密,安定,参,三水,阴槃,安武,祖厉,爰得,眴卷,彭阳,鹑阴,月(氏)道。[3]

乌氏则为安定辖县之一。

学界对秦汉时期乌氏县地望的探讨,主要依据前揭《地理志下》有关乌氏县地理特征的记录:“乌氏,乌水出西,北入河。都卢山在西。莽曰乌亭。”乌水即今宁夏清水河流域。清人陈澧《汉书地理志水道图说》言:“今甘肃固原州清水河出州南境,北流入河。乌氏古城在平凉县西北,与固原州接界,其地唯清水河北流入河,故知为乌水也。”[4]杨守敬《水经注疏》则认为:

《汉志》,安定郡乌氏县,有乌水,出西北入河。《水经注》无之。陈澧谓即固原州之清水河,然则即此高平川也……此水初曰乌水,以色名,又曰苦水,以味名,又曰高平川,别以县名;今曰清水河,则又以色名。董若诚曰,今清水河出固原州西南六盘山,即大陇山也。[5]

高平川即清水河,发源于今宁夏六盘山,在固原市原州区境内。清河水向北流经固原、海原等地,注入黄河,与《汉志》的记载较为吻合。而都卢山即今宁夏六盘山。加之乌氏作为逐水草而居的游牧民族,六盘山一带充沛的水草资源,恰恰为其繁衍生息提供了绝佳的自然条件。根据乌水和都卢山的地理位置,可以大致确认秦汉时期的乌氏县位于今宁夏固原东南和甘肃平凉西北一带。在相关简牍材料发现之前,这一观点得到了学界的基本认可。如《中国古今地名大辞典》“乌氏县”条:“汉置。氏音支。后汉曰乌枝。晋仍曰乌氏。后魏废。故城在今甘肃平凉县西北。”[6]又《中国历史地名大辞典》说:“乌氏县又作阏氏、焉氏。本乌氏戎地,战国秦惠王置县,属北地郡。治所在今宁夏固原县西南……西汉属安定郡。东汉改为乌枝县。”[7]

然而,新出汉简却对此提出了质疑和修正。关键在于,《居延新简》所收破城子E·P·T59·582号汉简曾明确记录了王莽始建国三年(11年)长安以西诸县、置之间的里程。兹移录相关简文如下:

长安至茂陵七十里 月氏至乌氏五十里

茂陵至茯置卅五里 乌氏至泾阳五十里

茯置至好止七十五里 泾阳至平林置六十里

好止至义置七十五里 平林置至高平八十里

……

(以上为第一栏)[8]

该简所记诸县、置的走向均为自东向西。[9]简文中的泾阳即西汉泾阳县治所在,其具体位置已为学界所确定,大致位于今甘肃平凉市安国镇油坊庄。由汉简可知,乌氏县应当位于泾阳县以东约五十汉里的地方。换言之,汉代乌氏县的大体位置应该在今甘肃平凉以东地区。据学者推测,其具体位置可能在今平凉市十里铺一带。[10]

有学者认为,传世文献与出土简牍所见乌氏县地理位置的差异是县治迁移的结果——“秦、西汉时期的乌氏县在今宁夏固原市原州区瓦亭附近,其地当在汉泾阳县之西……在西汉末年乌氏县已经发生迁移,由汉泾阳县之西东迁至县东,具体应该在今平凉市以东十里铺地方。”[11]恐怕不确。首先,乌氏县在西汉末年发生迁移的观点并没有直接的史料支撑,仅凭猜测是很难令人信服的。其次,《汉书·地理志》所反映的是平帝元始二年(2年)的行政区划和山川地理,其下距王莽始建国三年仅有9年时间,也难以断定在此期间乌氏县治曾发生迁移。我们认为,传世文献与出土简牍相关记载的差异,很可能与定位标准的不同有关。汉代乌氏县在宁夏固原东南部和甘肃平凉西北部的传统观点,其依据主要在于对乌水和都卢山地理位置的确认。而由此得出的清水河和六盘山以东地区实际上仍是一个较为广阔的地域范围。相比较而言,E·P·T59·582号汉简记载的县治里程无疑更为精确。由县治里程在帝国行政运作中的实用性来看,汉简所录“乌氏至泾阳五十里”应该理解为乌氏县治所在地与泾阳县治所在地之间的实际距离,而不应该笼统地概述为乌氏和泾阳之间相距“五十里”。实际上,乌氏县和泾阳县相毗邻。因此,由泾阳县治所在地推导出的乌氏县治所在地虽然位于今平凉市以东十里铺一带,但泾阳与乌氏两县的分界线却必然在十里铺以西。换言之,十里铺以西仍然有大片区域属于乌氏县。若泾阳、乌氏两县的县治所在地都位于其东部地区,那么乌氏县的实际控制范围便可能包括今平凉市西北或者是固原市东南地区。从这个角度来看,《汉书·地理志下》的记载与出土简牍之间似乎并不存在矛盾。

另一方面,从郡县隶属关系来看,乌氏县在汉代隶属于安定郡,其郡治所在地为高平县,即今宁夏固原市。因此,无论乌氏县的具体所在为何处,它在汉代始终归固原地区管辖,与固原地区有着明确的行政隶属关系和密切的政治经济联系。而有关乌氏县具体所在的争论,在很大程度上与此后行政区划的变更有着直接的关联。

二、乌氏倮的身份问题

无论乌氏县是地处宁夏固原,还是甘肃平凉,抑或兼而有之,实际都并不影响乌氏倮是一位从事丝绸贸易的安定名人。问题乃在于他的身份:乌氏倮究竟是一个民间商人,还是一个有官方背景的商人?

何清谷先生认为,乌氏倮以内地丝绸与关外戎王进行“走私贸易”,因“属国家需要,故对乌氏倮给予优待”。[12]晋文曾提出商榷,认为乌氏倮并非走私商人,而是一位官商,并对秦的统一战争和其他战事、工程运输等做出了重大贡献。[13]考虑到仍有一些研究没有辨明乌氏倮的官商身份[14],这里我们也再把浅见和论据陈述如下。

我们认为乌氏倮乃是秦的官商,其原因在于有种种迹象表明他并非一个民间商人。一个很奇怪的现象,就是秦代对于关梁控制颇严,在对外贸易上亦有着严格规定 [15],然而从司马迁的记载看,乌氏倮在与戎王的贸易中却可以带着大批商品随便出入。不难想见,如果他真是一个民间商人,甚至还从事于“走私贸易”,是绝不可能这样畅通无阻的。我们还可以提供一个与此类似的反证——班壹的事例。《汉书·叙传》云:“始皇之末,班壹避地楼烦,致马牛羊数千群。值汉初定,与民无禁,当孝惠、高后时,以财雄边,出入弋猎,旌旗鼓吹。”[16]显然,若仅就财富而言,他恐怕比乌氏倮也并不逊色,但他却只能到汉初“与民无禁”后,才能“以财雄边,出入弋猎,旌旗鼓吹”。可见其中必有缘由。而比较合理的解释,就是乌氏倮的贸易活动曾得到秦王朝的允许,或者双方存在某种默契,这样他才能如此畅通无阻。但这也就意味着他在秦的对外贸易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至少可以说,他是秦王朝的一位贸易代理人。

还有,秦自商鞅变法即实行严格的军功赐爵制度,据许多学者研究,即使能获得军功,高爵也相当难得。[17]而乌氏倮仅以一个畜牧主且从事“走私贸易”,却能够受到“比封君,以时与列臣朝请”的礼遇,这显然也是很奇怪的现象。尤其从汉代官制来看,汉承秦制,凡享受“朝请”优待者,一般皆为九卿、关内侯以上的重臣或退休老臣。如:“万石君奋归老于家,以岁时为朝臣。”“苏武以著节老臣,令朝朔望。”“关内侯萧望之给事中,朝朔望,坐次将军。”“丞相张禹逊位,以特进奉朝请。”“冯参以列侯奉朝请。”[18]如果乌氏倮不是秦王朝的重臣或做出过很大贡献,这岂不是令人更加费解吗?看来也只能有一种解释,即:乌氏倮的贸易活动是代表官方进行的,并不是“走私贸易”,对秦王朝亦做出过重大贡献。

那么,乌氏倮究竟曾做出哪些贡献呢?我们认为,他的贡献就是作为秦的贸易官员,以民间或半官方的名义与戎王进行贸易,为秦政府提供了充足的马牛等战争和生活物资,既保证了秦的统一战争的顺利进行,同时也满足了秦王朝的其他战事及工程、运输等需要。这种贡献完全可以和军功相比。所以当全国统一后,鉴于他的特殊贡献,并勉励他继续努力,秦始皇便以“比”的形式给予他优宠待遇。显而易见,这才是乌氏倮为什么会受到优待的根本原因。

顺便再说明一点,司马迁对优礼乌氏倮的原因也进行过分析,认为:“夫倮鄙人牧长,清穷乡寡妇,礼抗万乘,名显天下,岂非以富邪?”[19]这种看法对后人曾起了很大的误导作用,实际却完全是想当然的解释。一则缺乏可信的史料依据。从《史记》的叙事可以看出,司马迁对于乌氏倮的记载,在一些重要的史实及逻辑关系上,都几乎是残缺不全的,说明早在汉初人们对他们的事迹就已经不甚明了。因此司马迁的记载很可能是通过采撷传闻而撰写的 [20],然后又据此予以评论,其可靠性值得怀疑。二则带有浓厚的偏见。由于特定的时代氛围及其不寻常的身世,司马迁对利欲、求富和重商已几乎到了完全迷信的地步 [21],以致在今天看来,仍带有着几分偏执。所谓“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富者,人之情性,所不学而俱欲者也”;“人富而仁义附焉”[22],云云。因此,在评论历史事件时,他也必然要把这种观念体现出来,并往往把利欲和财富视为它的主要原因,甚至是唯一原因,其结论即难免会出现偏颇。三则不合情理。秦始皇曾公开宣称“上农除末”。[23]里耶秦简亦记载,一个名叫“枯”的士五,可能因为无奈而娶了商人的女儿为妻,竟受到戍边四年的严厉处罚——“城父蘩阳士五(伍)枯取(娶)贾人子为妻,戍四岁。”(8-466)[24]到秦始皇后期,商贾更往往被作为戍边和服役的首选。如“三十三年,发诸尝逋亡人、赘婿、贾人略取陆梁地,为桂林、象郡、南海,以適遣戍”。[25]试问:在全国绝大多数商人由于求利、致富而遭到秦王朝严厉摧残的情况下,对于乌氏倮的优待又怎么可能是因为他的富裕呢?这显然是司马迁的一种错误归因,不足为凭。

三、余论

乌氏倮为安定名人,这应该没有问题,毕竟乌氏从西汉到北朝都曾是安定郡的属县。而且在那个时候,人们提到乌氏倮,若不是特指乌氏县的话,想必也只能把他称为安定人。但随着乌氏县被废,以及政区的多次变革,今天的人们已经很难弄清乌氏县的地域范围了。这就使得乌氏倮的家乡归属出了问题——究竟他是固原人,还是平凉人?平心而论,就历史资源来说,任何一个地方政府和当地群众,都无不希望能有一些引以为豪的乡贤,最好能多多益善。然而名人的数量毕竟有限,所以在一些地区便出现了争名人、拉名人的情形。乌氏倮的家乡问题也同样如此。

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我们认为目前还不可能完全解决,除非由国家进行政区调整,并予以改名。比如将固原与平凉合并,改名为安定,相信在政府层面就不会再争了。但这显然是一种空想,至少现在没有可能。因之要解决这一问题,所有讨论都只能建立在当今政区设置的基础上,并尽可能做到合理。我们的看法是,“争”在很多情况下还不可避免,但对有些历史名人却可以两全其美。比如乌氏倮,由于史料相对较少,实际谁也不能完全断定他就一定是固原人,或者一定是平凉人;反过来说,他也既可能是固原人,也可能是平凉人,还可能既是固原人,又是平凉人。在这种情况下,固原和平凉便完全可以共享乌氏倮的名人资源,而没有必要把他一定说成固原人或平凉人。双方都各让一步,问题也就能够解决。

具体则可以各自表述。固原:乌氏倮,今宁夏固原人,一说甘肃平凉人;平凉:乌氏倮,今甘肃平凉人,一说宁夏固原人。

(晋文系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丁佳伟系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博士)

[1]《史记》卷一二九《货殖列传》,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3260页

[2]《史记》卷一一〇《匈奴列传》,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2883页。

[3]《汉书》卷二八下《地理志下》,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1615页。

[4]陈澧撰:《汉书地理志水道图说》卷三,《四库未收本辑刊》捌辑·肆册,北京:北京出版社,2000年,第39页。

[5]杨守敬、熊会贞疏,段熙仲点校,陈桥驿复校:《水经注疏》,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年,第187页。

[6]臧励龢:《中国古今地名大辞典》,香港:商务印书馆,1931年,第729页。

[7]史为乐主编:《中国历史地名大辞典》,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第462页。

[8]甘肃省考古所编:《居延新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395-396页。

[9]参见李并成:《河西走廊历史地理》,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8-50页。

[10]参见张多勇:《从居延E·P·T59·582汉简看汉代泾阳县、乌氏县、月氏道》,《敦煌研究》2008年第2期。

[11]郑炳林、吴炯炯:《乌氏考》,《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12年第4期。

[12]何清谷:《秦始皇时代的私营工商业》,《文博》1990年第5期。

[13]晋文:《也谈秦代的工商业政策》,《江苏社会科学》1997年第6期。

[14]刘光华主编:《西北通史》(第一卷),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01-303页。

[15]参见《商君书·垦令》《睡虎地秦墓竹简·关市律》及《法律答问》等。

[16]《汉书》卷一〇〇《叙传》,第4197-4198页。

[17]详见朱绍侯:《军功爵制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66页。

[18]以上皆见徐天麟:《西汉会要》卷四二《职官十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485页。

[19]《史记》卷一二九《货殖列传》,第3260页。〔日〕西嶋定生著,武尚清译:《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结构——二十等爵制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75-77页。

[20]关于这一点,王树民先生亦曾指出:“《史记》中采录了一些缺乏事实基础的传说故事……不可轻于信从。”见氏著《史部要籍解题》,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33页。

[21]参见晋文:《以经治国与汉代经济》,《江汉论坛》1992年第12期。

[22]《史记》卷一二九《货殖列传》,第3255-3256页。

[23]《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45页。

[24]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61页。

[25]《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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