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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同意原则的宗旨是以病人为中心

时间:2022-05-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知情同意原则是一种精神,即以病人为中心。“以病人为中心”,就要一切从病人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出发,是要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但是此时医院却把“制度”、“签字”放在首位,导致失去抢救机会,母子双亡,其实这是对于知情同意原则的错误理解,是对坚持制度重要,还是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救死扶伤、抢救生命重要的反应。而人的“生命权”才是知情同意原则的目的。

一、知情同意原则的宗旨是以病人为中心

知情同意原则是一种精神,即以病人为中心。正确贯彻知情同意原则的前提是要全面理解“以病人为中心”。“以病人为中心”,就要一切从病人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出发,是要保障当事人的权益。知情同意的本质在于做到道德上的“善”,最大限度地保护患者的生命和健康,这是它的本质所在,法律程序、制度条文只不过是保障它得以实现的形式。事件中医院的做法是合乎法律规定和程序的。但是,符合法律的未必就是符合伦理的。

道德是法律制度贯彻执行的内在动力,是确保法律实践公正、公平、合理、合情的基础。离开了道德,法律就可能变成僵死的教条,甚至可能成为不负责者的借口。和谐的医患关系,既需要以法律制度为保障,也需要以道德关怀为基础。违反道德的法律迟早要废掉。

在本事件中,医方不实施手术的理由就是患者家属不同意签字,显然医方将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中的手术签字制度当作了教条,并以此为抗辩事由。我们并不否认这种事由的合法性,但它至少没有体现“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的医学人道主义精神。伦理上的知情同意要求医务人员优先考虑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利,当患者或其家属的知情选择对其生命健康不利,危及患者的生命安危时,医务人员需要勇于承担风险,充分发挥医务人员的特殊干涉权,竭力捍卫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利。

医学以救死扶伤为核心价值,人的生命权应是至上的,保证人的生命健康最重要,无论有多少理由,都是人道主义优先。按照常理,医院本来就是救死扶伤的地方,给危重病人及时手术是天经地义的事。但是此时医院却把“制度”、“签字”放在首位,导致失去抢救机会,母子双亡,其实这是对于知情同意原则的错误理解,是对坚持制度重要,还是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救死扶伤、抢救生命重要的反应。

可见,对知情同意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手术签字”,手术签字仅仅是一种法律程序,是知情同意原则的具体表现形式,是知情同意原则的最低要求,它体现了对患者生命健康权的尊重和维护。而人的“生命权”才是知情同意原则的目的。我们的初衷是要通过前者这个形式、手段,达到后者这个最终目的。当“知情同意权”与“生命权”发生冲突时,不用说,应该放弃“知情同意权”这个手段,而选择直接保护“生命权”这个最终目的。反过来,为了手段而放弃目的,也就是说,为了“知情同意权”而放弃“生命权”,从逻辑上来说,是本末倒置、舍本逐末,从道理上来说,是非人性。在这里,形式取代了本质,知情同意原则在现实中走向了异化。

另外,任何医疗手段都有风险,这不应成为害怕后果发生的根据。赋予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初衷和最终目的,应该是使病患免受轻率而不负责任的医疗伤害,是为了保障患者的生命权,而不是为了减轻医生在治疗过程中的责任;不是医疗机构的免责声明,更不是为了给人的生命权设置人为的障碍,而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的生命权。知情同意程序不能成为医务人员推卸应负责任的手段和凭据,某一诊治虽经病人或其家属知情同意,但医务人员因行为过错而造成对病人的伤害,仍要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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