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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公共关系协会职业行为准则

时间:2022-05-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各会员在其职业活动中应尊重公众利益和个人尊严。各会员如在某机构有财政利益,在未公开此关系之前,不得代表客户和雇主推荐使用这个组织的成员或采用其服务。如会员有意影响或允许他人或其他组织采取违背此准则的行为,或者他本人也参与此种行为,都应视为该会员对准则的破坏。各会员均应维护准则,并团结其他会员在实际中加以贯彻。全体会员都应自觉支持协会推行此一准则,协会亦应支持它的会员。

二、英国公共关系协会职业行为准则[2]

第一条 职业行为准则

各会员在其职业活动中应尊重公众利益和个人尊严。在任何时候都应忠诚、公正地对待他目前及以往的客户与雇主、其他会员、传播媒介与公众。

第二条 信息传播

各会员不得有意不顾后果地散布虚假的信息,而且应注意避免不慎犯此错误。应以保证真实与准确为己任。

第三条 传播媒介

各会员不得参与任何意在败坏传播媒介诚实性的活动。

第四条 秘密利益

各会员不得参与任何不可告人的利益服务但又掩盖其真实目的的欺骗性活动,应保证他所参与的任何组织都公开其真正利益。

第五条 信息保密

各会员在未得到对方同意之前,不得为个人目的而公开(除非因法庭裁判)或利用目前以及以往的雇主或客户获悉的信息。

第六条 利益冲突

各会员不得在公开事实并征得各方同意之前为互相冲突的利益工作。

第七条 报酬来源

各会员为其雇主和客户服务时,在未得到他们同意之前,不得因此项服务与他人有关而接受他人付给的报酬(包括现钞和实物)。

第八条 公开财政利益

各会员如在某机构有财政利益,在未公开此关系之前,不得代表客户和雇主推荐使用这个组织的成员或采用其服务。

第九条 因成绩定报酬

各会员不得在与某预期雇主或客户签订协议或合同时订立因公共关系工作成绩突出而特殊收费的条款。

第十条 给在公职者报酬

各会员不得有悖公众利益而为其私人利益(或其客户、雇主的利益)给在公职者以报酬。

第十一条 雇用议员

会员中如有雇用国会议员、上下议院议员作为顾问或理事者,均应向本协会总书记报告此一情况并说明其目的,请他代为登记注册。协会会员如果本人是国会议员,应亲自向总书记报告有关本人的确切情况(在协会办公处的办公时间内,此类注册材料应公开接受公众检查)。

第十二条 中伤他人

各会员不得恶意中伤其他会员的职业声誉或其活动。

第十三条 影响他人

如会员有意影响或允许他人或其他组织采取违背此准则的行为,或者他本人也参与此种行为,都应视为该会员对准则的破坏。

第十四条 职业声誉

各会员的行为不得在任何方面有损于本协会或公共关系职业的声誉。

第十五条 维护准则

各会员均应维护准则,并团结其他会员在实际中加以贯彻。如果某会员发现另一会员参与破坏准则的行为,应向协会报告。全体会员都应自觉支持协会推行此一准则,协会亦应支持它的会员。

第十六条 其他职业

各会员在为其他职业的客户或雇主服务时,应该尊重职业的行为准则,不应有意参与任何破坏该准则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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