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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及其分类

时间:2022-05-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现代意义上的安乐死概念已与本意相去甚远。战后,倡导安乐死的团体在欧洲国家不断涌现。但由于安乐死涉及复杂的心理、法律、伦理等因素,因此除荷兰、比利时外,绝大多数国家至今仍然处于踌躇不前的状态,还没有迈出真正立法的一步。绝大多数人认为被动安乐死在道德上可以接受,而反对主动安乐死。世界上允许被动安乐死的国家较多,而允许主动安乐死的国家较少。

(一)安乐死的含义及与临终关怀的关系、发展现状

1.安乐死(euthanasia)的含义 安乐死一词最早源于希腊语,原意是指“无痛苦、幸福、快乐地死亡”,表达的是人们的一种向往:在身心安泰之中走完人生最后的路程,从容地告别人生。

现代意义上的安乐死概念已与本意相去甚远。它虽然也称“安乐死”,但绝不是本来意义上的身心安泰、神情愉悦地面对死亡。现在的安乐死通常是指患者身患绝症、濒临死亡、身心极端痛苦,感到生不如死,不得已自愿要求尽早结束生命,是在这一前提下的一种死亡处置方式。

安乐死的争论很多,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在我国,学者们通常认为安乐死的定义是:患不治之症、濒临死亡的患者,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患者或其家属的要求下,由医务人员用药物或其他方式所实施的保持人的尊严与安详的死亡处置方式。由此可以看出,安乐死离不开3个前提:一是患者患不治之症;二是患者极端痛苦;三是患者或其家属必须有真诚的愿望和明确的表示。

2.安乐死与临终关怀的关系 安乐死与临终关怀两者之间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两者的联系表现在:它们的服务对象都是临终患者,主要是身患绝症、身心极其痛苦的临终患者。安乐死是临终关怀全过程中后期的一个步骤、一种操作,是一种特殊的临终关怀。但两者又相互区别:一是临终关怀是优生工程,是提高患者生命质量;安乐死是优死工程,是尽快终止患者生命;二是临终关怀的对象是所有的临终患者,而安乐死只是临终患者中少部分人的一种死亡方式的选择;三是临终关怀是贯穿于临终阶段全过程的服务,一般来说时间相对较长,而安乐死则是在很短时间内的一种快速操作过程;四是临终关怀,既不加速患者死亡,也不延缓患者死亡,是患者的一种自然死亡;而安乐死,尤其是主动安乐死,是人为的使临终患者加速死亡;五是临终关怀容易被人们所接受或欢迎,不需立法;而安乐死,尤其是主动安乐死,人们褒贬不一,需要立法。

3.安乐死的历史发展与现状 安乐死并不是一个新问题,自古就有加速死亡的措施。如游牧部落在迁徙时常常把患者、老年人留下来让他们自生自灭;当发生粮食危机时,有些部落对病弱者进行杀戮,以减少他们的痛苦和部落的负担。从17世纪开始,人们越来越多地把安乐死指向医生采取各种方式让患者死亡或加速患者死亡。真正有组织地倡导并开展安乐死活动开始于20世纪30年代。1936年,英国率先成立了“自愿安乐死协会”,安乐死观念很快传遍欧洲各国。然而好景不长,德国纳粹分子以安乐死运动为名,对数百万身心残疾的婴幼儿慢性病精神病和异己种族的人实施屠杀,从而使安乐死声名狼藉。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安乐死的不详阴影逐渐随之烟消云散。战后,倡导安乐死的团体在欧洲国家不断涌现。但由于安乐死涉及复杂的心理、法律、伦理等因素,因此除荷兰、比利时外,绝大多数国家至今仍然处于踌躇不前的状态,还没有迈出真正立法的一步。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对安乐死进行讨论,相关的调查数字显示,大多数公众,特别是文化程度较高的群体赞成安乐死,社会对安乐死立法的呼声也日益强烈。但是,安乐死立法目前在我国尚处于探讨阶段,仅限于道德讨论,在临床上尚不允许实施。

(二)安乐死的分类

安乐死的分类方法较多,分述如下。

1.根据实施中的控制方法不同可将安乐死分为主动(积极)安乐死和被动(消极)安乐死。

(1)主动安乐死:又称积极安乐死,是指对符合安乐死条件的患者,医护人员或其他人采取主动措施,用药物或其他方法结束患者痛苦的生命,让其安宁、舒适地死去。

(2)被动安乐死:又称消极安乐死,是指对那些符合安乐死条件的人,医护人员或其他人停止或撤销维持其治疗和抢救的措施,任其自然死亡。

绝大多数人认为被动安乐死在道德上可以接受,而反对主动安乐死。世界上允许被动安乐死的国家较多,而允许主动安乐死的国家较少。在美国被动安乐死在绝大多数州已通过立法,但没有一个州允许主动安乐死。

2.根据患者是否有意愿可将安乐死分为自愿安乐死和非自愿安乐死。

(1)自愿安乐死:指在患者有明确的要求和同意下,对其实施的安乐死。这种安乐死方式的争议较小,因为执行者只是在满足安乐死者的意愿和要求。

(2)非自愿安乐死:指已处于昏迷中的安乐死患者,本人在清醒的时候并没有安乐死的意愿,而是其家属或其他人员提出了建议,要对其实施安乐死。这是一种伦理和法律问题较多的安乐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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