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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品种保护之路该怎么走

时间:2022-04-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993年正式实施。最近不少中药企业收到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委员会关于修订《条例》的意见征求函。2004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委员周超凡研究员,曾向大会提交《规范中药品种保护制度,促进民族医药工业发展》《修订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有关问题与意见》两份提案。对生产同一中药保护品种而未获保护或根本没有申请保护的企业,由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办发布中止文号。

刘燕玲 金明顺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993年正式实施。12年来,围绕《条例》的争论从未停止过,部分全国政协委员还提出过“应尽快修订《条例》”的提案。最近不少中药企业收到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委员会关于修订《条例》的意见征求函。于是争论再起,“《条例》保护的是什么”“该不该存在”“应如何修改”等问题仍是关注焦点。

《条例》发挥过积极作用

2004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委员周超凡研究员,曾向大会提交《规范中药品种保护制度,促进民族医药工业发展》《修订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有关问题与意见》两份提案。

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1993年《条例》实施之前,我国的专利法是不保护药品的。虽然后来药品可以进行专利保护了,但中药成分复杂,科技含量又不很高,还有相当数量的古方或名方产品,仅以专利法进行保护受到很大局限。而且,当时一个中药品种有几百家企业生产,谁也做不大、药品质量普遍下降、恶性竞争愈演愈烈。在这个特定历史背景下,《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出台了,目的是要解决中药低水平生产和质量问题,促进我国中药产业化发展,扶持一批民族企业做强做大。

据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杨甲禄介绍,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批准中药保护品种2 000多个,其中独家保护品种800多个。对生产同一中药保护品种而未获保护或根本没有申请保护的企业,由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办发布中止文号。据悉,迄今已经有1 000多个品种被撤销文号。《条例》实施以前,我国销售过亿元的中药企业很少,而目前已有45个获中药保护的单一品种销售额超过亿元,6个品种超过5亿元,3个品种超过10亿元,全国中药企业50强中,45家都有中药保护品种。他说《条例》作为一种特殊行政保护手段,在提高中药品种质量、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推动中药集约化和规模化生产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尽管有这么多积极作用,并已经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周超凡仍然认为,现在看,《条例》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要求,难以达到预期目的。

问题出在哪

《条例》的弊端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逐渐暴露的。……

周超凡说,《条例》将本应属于公众享有的技术许可,让个别获得中药品种保护的企业形成市场垄断,实质上是政府对个别市场主体的偏袒,造成了制药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还加重了企业的经济负担。

周超凡说,还有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条例》执行不力,虽规定每种获保护品种的中药,其生产企业最多不能超过10家,但仍有一些品种获保护的企业大于此数,有的甚至一个品种推达17家的企业受保护。而那些未获保护授权的企业,如果生产了别人的中药保护品种,不少地方出于地方保护等,查处取缔不会很积极,企业交保护费而未获实质保护,实际上,其权益受到了侵害

难怪有人责怪中药品种保护是“光收钱不保护”。

《条例》修改势在此行

周超凡说:“我们应该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尽快进行《条例》的修订,加大中药保护品种审评的可操作性,提高保护门槛,制定出规范化和量化的保护标准和实施细则。”

【原文见刘燕玲,金明顺.中药品种保护之路该怎么走[N].健康报,2005年9月29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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