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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移植相关规定

时间:2022-04-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评估不合格的,由原登记部门撤销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收到摘取器官审查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并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意见。从事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不得参与捐献人的死亡判定。从事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死者的尊严。从事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实施器官移植手术,除向接受人收取下列费用外,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所移植器官的费用。

(一)医疗机构从事器官移植的条件

医疗机构从事器官移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疗机构从事器官移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从事器官移植相适应的执业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

2.有满足器官移植所需要的设备、设施。

3.有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中从事器官移植的医学专家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4。

4.有完善的器官移植质量监控等管理制度。

(二)器官移植的评估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专家根据器官移植手术成功率、植入的器官和术后患者的长期存活率,对医疗机构的器官移植临床应用能力进行评估,并及时公布评估结果。对评估不合格的,由原登记部门撤销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三)器官移植的审查

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收到摘取器官审查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并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意见。

1.器官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是否真实。

2.有无买卖或者变相买卖器官的情形。

3.器官配型和接受人的适应证是否符合伦理原则和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

经2/3以上委员同意,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方可出具同意摘取器官的书面意见。

(四)医疗机构的义务

从事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摘取活体器官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向活体器官捐献人说明器官摘取手术的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其预防措施等,并与活体器官捐献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2.查验活体器官捐献人同意捐献其器官的书面意愿、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是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证明材料。

3.确认除摘取器官产生的直接后果外不会损害活体器官捐献人其他正常的生理功能。

重点提示

从事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应当对器官捐献人、接受人和申请器官移植手术的患者的个人资料保密。

(五)对器官捐献人遗体的处置

摘取尸体器官,应当在依法判定尸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后进行。从事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不得参与捐献人的死亡判定。

从事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死者的尊严。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应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除用于移植的器官以外,应当恢复尸体原貌。

(六)器官移植手术的费用

从事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实施器官移植手术,除向接受人收取下列费用外,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所移植器官的费用。

1.摘取和植入器官的手术费。

2.保存和运送器官的费用。

3.摘取、植入器官所发生的药费、检验费、医用耗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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