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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机构体系及职责

时间:2022-04-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国务院及地方各级政府成立应急机构,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体制

为了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国务院及地方各级政府成立应急机构,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1.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 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2.省(市)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 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3.市(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机构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4.成立专家组织 成员由传染病学、临床医学、流行病学、食品卫生、职业卫生、免疫规划、卫生管理、健康教育、医学检验等相关领域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职责

1.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工作。

2.资源储备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做好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3.财政支持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4.国际交流与合作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5.补助和抚恤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经济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6.建立应急处理责任制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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