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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宋提刑官的启发

时间:2022-04-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的确,这种用绳索类物体缠绕颈部,通过施加外力,使绳索类物体压迫颈部发生死亡的叫作勒死,与缢死非常相像。不同的是勒死的绝大部分都是出现在他杀的案件中,用来进行自杀的比较少见。总之,法医可以通过对案情进行了解、现场勘查,最后结合最重要的尸体检验来区分这两种很相似的死亡。类似这样的,凡是法医得到的结论必须是有现实依据的,不能光靠理论来说明问题。



八、大宋提刑官的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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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上面这个沉重案例,可能读者会有这样的疑问:这一次是有视频为证,那假如一个是被别人勒死的,然后又吊上去伪装成自缢的呢?这不都是用绳子缠在脖子上让人死掉的吗?


的确,这种用绳索类物体缠绕颈部,通过施加外力,使绳索类物体压迫颈部发生死亡的叫作勒死,与缢死非常相像。不同的是勒死的绝大部分都是出现在他杀的案件中,用来进行自杀的比较少见。正是因为两种死法儿,一个倾向自杀,一个倾向他杀,所以如何区分这两种死亡对于法医来说也是很重要的。


这两种方式虽然看起来相似,可是正是因为实际操作时有所不同,则必然在尸体上会留下不同的表现,这些表现或许外行人感觉没啥差别,但是法医从专业角度来看是有一些天壤之别的,尤其是在颈部这个关键部位,单单两种方式形成的伤痕就是不一样的。总之,法医可以通过对案情进行了解、现场勘查,最后结合最重要的尸体检验来区分这两种很相似的死亡。想要骗过法医的眼睛可不是那么容易的事儿。


远在 700 多年前的宋代,法医鼻祖宋慈的著作《洗冤集录》中就专门针对自缢单开一章,可见这种死亡方式的悠久历史及对其重视程度,其中就有关于自缢和他勒的区分方法:


「或在屋下自缢,先看所缢处楣梁枋桁之类,尘土衮乱至多方是。如只有一路无尘,不是自缢。先以杖子于所系绳索上轻轻敲,如紧直乃是。或宽慢即是移尸。大凡移尸别处吊挂,旧痕挪动便有两痕。」(出自 1958 年法律出版社依清嘉庆十二年孙星衍元刊本校刊《洗冤集录》卷三,十九:自缢)


译成白话文就是:


如果是在房梁下自缢,应先验看缢吊的梁枋、楣、檩之类的地方:如果上面的尘土滚落很多处,则是真正的自缢;如果只有一处没有尘土,则不是自缢。用木棍在缢吊所用的绳索上轻轻敲打,如果绳索是紧的就是真的自缢,如果绳索是宽松的就是移尸过来的。一般来讲,移动尸体到别处悬挂,则颈部的痕迹会变动而出现两道缢痕。


这一段就提供了一个鉴别自缢还是死后被人吊起的方法,主要依据的是在现场勘查中重点查验上吊位置的尘土情况和绳索松紧程度,还是有一定的道理的。不过这两个只能作为参考和提供一种怀疑的依据,并不能作为最后判断的绝对性依据。后面尸体上面的表现则作用很大。类似这样的,凡是法医得到的结论必须是有现实依据的,不能光靠理论来说明问题。


就像宋大人几百年前所说:「宜仔细也!」


不仅仅是法医学,在整个医学的体系中都有这样的共性特点:医学之中无绝对。


尽管我们常说人体是一个精密的机器,但这只是一个比喻,是绝对不能按照机器的标准化来看待人体的,相当多的医学问题绝对不是非黑即白的,一个人可以出现的表现并不能代表其他人也一定也会如此。所以,对于法医来讲,进行各种判断的时候都要结合各个方面的信息,综合进行考虑,不能思维僵化。


最后,贴心的宋提刑大人还举了一个小例子: 


「多有人家女使、人力,或外人于家中自缢,其人不晓法,避见臭秽及避检验,遂移尸出外吊挂,旧痕移动,致有两痕。旧痕紫赤有血荫,移动痕只白色无血荫。」 (出自 1958 年法律出版社依清嘉庆十二年孙星衍元刊本校刊《洗冤集录》卷三,十九:自缢)


译成白话文就是:


古时候常见家里的女仆、长工等在家里上吊自杀,因为家里的主人不懂法律,为了避免尸体发臭污秽以及官府检验惹来麻烦,会偷偷把尸体转移到外面再重新挂起来。这样移动之后原来的一道索痕就会变成两道。原来的那条自缢的缢痕是紫红色有出血的,后来移动产生的缢痕则是白色而没有出血的。


这种根据缢痕颜色和是否有出血来判断生前形成还是死后形成的方法十分科学现代法医学上,损伤处是否有出血仍然是属于判断「生前伤还是死后伤」的重要依据之一。700 年前的古人就已经注意到了这一点,让今人叹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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