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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置预案

时间:2022-03-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3年5月9日,国务院公布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11月卫生部颁布实施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该《预案》为《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之下的卫生部专项预案,就应对流感大流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准备、应急反应和结束督导等方面工作进行了规定。

1998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救灾防病宣传教育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卫生部及时下发了卫基妇(1998)1号文件《关于做好救灾防病健康教育工作的通知》。

98洪灾发生前,相关各省纷纷制定了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实施方案,如安徽省制定了《1998年救灾防疫健康教育预案》;湖南省卫生厅组织了“98卫生防疫大行动”,下发了《98卫生防疫大行动健康教育实施方案》。

2000年8月4日,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14号]精神,积极做好地震灾害前的医学准备,保证地震灾害发生后各项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防病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保护人体生命安全,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卫生部组织制定了《全国破坏性地震医疗救护卫生防疫防病应急预案(试行)》。

2002年4月24日,为了有效控制肠出血性大肠埃希菌O157:H7感染性腹泻的突发疫情,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与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卫生部特制定了《全国肠出血性大肠埃希菌O157:H7感染性腹泻应急处理预案(试行)》。

2003年5月,为应对SARS疫情,卫生部及时颁布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三章“预防与控制”第十四条明确要求各地卫生部门要对公众开展健康教育与咨询服务。

2003年5月9日,国务院公布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在抗击非典型肺炎斗争的关键时刻,为夺取抗击非典型肺炎的胜利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2003年11月卫生部颁布实施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提供及时、科学的防治决策信息,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该办法。

2004年8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并于同年12月1日起施行。在新的传染病防治法中明确对SARS、禽流感疫情隐瞒、谎报、缓报将受到法律制裁,实验室的病原体须严格管理,乙肝携带者等不再受歧视,传染病患者个人隐私受到尊重,隔离期间不得停止支付工作报酬等。新的传染病防治法更加完善,更具人性化,更加体现时代特色。

2004年10月28日,为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反复,预防人禽流感疫情和流感大流行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定了《2004年-2005年冬春季全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流感防治工作方案》。

2004年,为了提高我国人禽流感的防治水平,在总结其他国家和地区人禽流感防治经验的基础上,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中华医学会等单位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2004年发布的《人禽流感诊疗方案(试行)》进行了修订,推出了《人禽流感诊疗方案(2005版)》。

2005年9月,为切实做好应对流感大流行的准备工作,在广泛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卫生部组织制定了《卫生部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试行)》(以下简称《预案》)。该《预案》为《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之下的卫生部专项预案,就应对流感大流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准备、应急反应和结束督导等方面工作进行了规定。

2005年11月,在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紧要关头,国务院公布施行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依法动员各方面的力量,严格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保障养殖业生产的健康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为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2006年2月,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卫生部颁发了《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006年2月2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了《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2006年8月,为进一步规范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卫生部对2003年11月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第37号令)进行修订。

2007年1月16日,为进一步做好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应急处置工作,提升我国应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应急反应能力,做到及时发现、有效控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规范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监测报告、诊治、调查和控制等应急处置技术,指导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卫生部组织制定了《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方案》。

2007年6月20日,为切实做好各类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工作,提高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水平和应对能力,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当前我国防治突发急性传染病面临的挑战,从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出发,卫生部组织制定了《突发急性传染病预防控制战略》。

2007年7月19日,为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由高温气象条件引发的中暑事件(以下简称高温中暑事件),指导和规范高温中暑事件的卫生应急工作,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卫生部与中国气象局联合编制了《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

2008年5月,汶川大地震之后,国家卫生部针对地震灾害紧急行动,发布了《灾后妇幼卫生服务应急方案》《地震灾区预防接种指南》《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地震灾区霍乱疫情应急处理预案》《地震灾区鼠疫疫情应急处理预案》《地震灾区炭疽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紧急心理危机干预指导原则》等一系列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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