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我校食堂用工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维护和保障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减少劳动争议纠纷,保障学校食堂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河北省、衡水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校食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校食堂所有聘用人员(不含食堂区域的门岗、巡夜人员)。
第三条 学校膳食处依法负责实施对食堂聘用人员的管理工作。
(一)负责确定用工指标,审批员工的招聘信息的发布、录用。
(二)负责按法律规定拟定劳动合同书,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三)负责按国家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
(四)确定聘用人员的工资标准,负责办理聘用人员合同的签订、终止、解除、续订、变更等手续。
(五)负责对聘用人员进行日常管理、教育、培训和考核、评价等工作。
(六)负责根据聘用人员的技术水平,分配和调整其所从事的工作岗位。
(七)其他常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聘用计划与条件
第四条 膳食处负责依法招聘食堂聘用人员。
(一)膳食处根据食堂用工需要,提出聘用计划。
(二)主管校长批准用工计划后,提请学校党政联席会审核通过。然后根据招聘条件和程序进行招聘。
第五条 聘用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思想表现好,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史,能履行职责并胜任本职工作。
(二)无纹身、五官端正、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或其他不符合从事餐饮业的疾病。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精神病史。
(三)年满16周岁,女不超过40周岁,男不超过45周岁。
(四)不招收本校其他部门因违规、违纪而被辞退的聘用人员。
(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六)达到膳食处进行的文化知识和实践技能考试标准,胜任我校食堂某个工作岗位要求。
(七)聘用人员原则上为河北省内户籍。
第六条 拟招聘人员上岗前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有效的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二)衡水市疾控部门办理的、在有效期内的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三)特殊行业,如电工、司炉工等还需持有效的上岗资格证。
(四)衡水市外人员还需取得衡水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及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证明时效不得超过半年。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膳食处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聘用管理,任何班组不得私自用工。
第三章 聘用及劳动合同
第八条 聘用程序
(一)聘用人员报名后由膳食处管理人员进行面试。
(二)面试合格后,由膳食处管理人员负责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项目包括:年龄、文化程度、技术技能、思想状况等)。
(三)面试、资格审查合格后,进入试工期。
(四)试工期满,双方均认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 试工期限
(一)不同的工种有不同的试工期。
(二)技术工种,试工期不超过15天。非技术工种试工期不超过30天。
(三)技术工种包括锅炉工、电工、维修工、灶工、面点师等技术含量较高的工种。
第十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与续订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国家、河北省、衡水市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膳食处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年。续订劳动合同的期限,膳食处依据聘用人员在食堂工作时的表现及与聘用人员本人协商结果确定。
第十二条 自2008年1月1日起,在我校食堂连续工作满10年、与我校食堂连续签订过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的或在工作岗位上有突出贡献的,膳食处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十三条 聘用人员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服务期限要向膳食处支付违约金。
(一)距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不满半年的,按半年计算,向膳食处支付违约金500元。
(二)距劳动合同约定期限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向膳食处支付违约金1000元。
(三)距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两年的,向膳食处支付违约金2000元。
(四)距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两年以上的,向膳食处支付违约金3000元。
第十四条 膳食处违反约定解除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章 工资福利及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最低工资实行属地管理。聘用人员的工资收入不低于衡水市规定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最低工资标准指工资、奖金、补贴等各项收入之和。
第十七条 聘用人员在试用期内的工资待遇,按国家和衡水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即不低于我校食堂相同岗位工资的80%。
第十八条 聘用人员享受膳食处规定的劳保待遇。
第十九条 聘用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办理健康证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所产生费用由学校食堂负担。
第二十条 我校食堂实行每月下发工资制。聘用人员工资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工资通过银行发放,一般不发放现金。
第二十一条 请休假期间工资待遇
(一)病假、事假等不享受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
(二)婚假、丧假在规定请假期限内的,享受基础工资,不享受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
(一)学校膳食处负责按国家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养老、医疗、工伤保险等手续。
(二)养老、医疗、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由膳食处缴纳。
(三)养老、医疗、工伤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聘用人员本人负担。
第五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三条 膳食处具体负责对聘用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第二十四条 教育培训的内容包括:劳动安全、食品卫生知识、食堂规章制度、食堂岗位技能、食堂操作规范等。
第二十五条 食堂建立教育培训考核奖惩机制,对职工的培训情况进行奖惩。
第二十六条 聘用人员培训经费由我校食堂支付。
第六章 劳动纪律
第二十七条 聘用人员要认真遵守膳食处的相关劳动纪律,严格履行各项请、销假制度,以保证我校食堂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考勤办法
(一)上下班规定
1.所有聘用人员均要按照食堂规定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迟到或早退1小时以上按旷工半日计。
3.工作中途擅自离岗1小时之内者,按旷工半日计,超过1小时的,按旷工1天计。
(二)请休假的时限
1.连续请事假不得超过5天,月累计不得超过15天。
2.病假:一般病假不超过7天。特殊疾病者,凭衡水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医生休假意见,膳食处按国家规定的相关疾病治疗期限批准请假时间。
3.婚、丧假:婚假3天,丧假(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3天。
4.其他休假按照衡中工作需要,由膳食处统一安排。
5.所有请休假期满,不能按时到岗工作,一律视为旷工。
(三)请休假手续办理规定
1.请假时间在2小时之内的,由膳食班经理口头批准即可。
2.请假时间2小时以上的,必须填写请假条并履行批准手续。2小时以上、两天以内的请假,须经经理签字同意,经膳食处副主任签字批准。两天(不含两天)以上的请假,要经经理、膳食处副主任签字同意,经主管副校长签字批准。
3.填写请假条时,必须注明请假原因、请假期限(精确到小时)。空白请假条由膳食处负责发放,履行完批准手续后一联留存在膳食处,一联由请假人凭条离校,返校销假时交膳食班经理存放。
4.请假条由请假人填写。
5.请假手续必须在上班前20分钟办理完毕,极特殊情况除外。不能按时履行请假手续的,必须按上述请假程序电话向膳食处相关领导请假,并在3日内到校补办请假手续。
第七章 违纪处理
第二十九条 聘用人员违章违纪,膳食处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及其附件的相关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者,给予经济处罚:
(一)迟到、早退、擅自离岗每次扣款10元;
(二)旷工半天,扣款30元;旷工1天,扣款60元;旷工2天,扣款120元;
(三)在食堂规定禁区内吸烟的,每次扣款100元;
(四)在售饭过程中被发现优亲厚友或收取师生现金的,每次扣款30元;
(五)不遵守操作规程,未造成损失的,每次扣款20元;
(六)故意损坏公物,造成经济损失不足100元的,除照价赔偿外,罚款100元;
(七)辱骂、侮辱他人,不服从指挥的,罚款20元;
(八)消极怠工,未造成后果的,罚款20元;
(九)有其他情节较轻的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我校对聘用人员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解除合同,开除。给予处分时同时给予经济处罚。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并处以50-200元的罚款:
(一)迟到、早退、擅自离岗周累计四次及以上的;
(二)旷工月累计2天以上(不包含2天)的;
(三)故意损坏公物,造成经济损失超过100元(不含100元),不足200元的,除照价赔偿外,罚款200元;
(四)在售饭过程中多次(三次以上)被发现优亲厚友或收取师生现金的;
(五)偷窃数额较小(200元以内)、情节轻微的,除货归学校或照价赔偿外,罚款200元;
(六)有其他情节较轻的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并处以100-300元经济处罚:
(一)故意损坏公物,造成经济损失超过200元(含200元),不足300元的,除照价赔偿外,罚款300元;
(二)参与赌博但不是组织者的;
(三)动手打人、打架,未造成后果的;
(四)其他情节较重的违纪行为。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并处以200-500元经济处罚:
(一)故意损坏公物,造成经济损失300元(含300元)以上的,除照价赔偿外,罚款500元;
(二)参与聚众打架,但不是组织者,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食堂规定禁区内吸烟两次及以上者;
(四)其它情节严重的违纪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并处以500-1000元经济处罚:
(一)偷窃数额较大(500元以内),认错态度较好,确有悔改之意的;
(二)连续旷工3天或月累计旷工达5天的;
(三)持械(不是凶器)威胁他人的;
(四)聚众赌博,数额较大的;
(五)第三十二条至三十四条中的违章违纪教育无效者;
(六)有其它重大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解除合同处分,并处以1000-2000元经济处罚:
(一)留用察看期间再次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二)聚众打架是主要组织者的或参与打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持凶器威肋他人的;
(四)有流氓行为的;
(五)偷窃数额较大(500元以内)、拒不认错的;
(六)连续旷工超过3天或月累计旷工超过5天的;
(七)第三十五条中违章违纪教育无效者;
(八)其他十分严重的违纪违章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并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
(一)留用察看期间再次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二)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食物中毒、火灾、大型公物损坏等后果,影响恶劣的;
(三)蓄意破坏食堂设施、设备,造成食堂不能正常运转的;
(四)在食堂规定禁区内吸烟,引发火灾的;
(五)故意破坏公物,情节恶劣,造成损失1000元以上的;
(六)打人、打架造成严重后果的,除给予开除处分、经济处罚外,还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有投毒行为的;
(八)惯偷或偷盗数额巨大,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对聘用人员的处分时限,留用察看为一年,警告、记过、记大过为5个月。
第三十九条 对聘用人员的处分时限期满,由膳食处根据其工作表现提出是否撤销处分意见,并报主管副校长审批。
第四十条 聘用人员在被处分期间,不能参与学校及膳食处组织的任何评模选优活动,不享受学校及食堂的所有荣誉。
第四十一条 聘用人员有违法行为的,膳食处除给予其相应处分外,还将其移交至司法机关接受处理。
第四十二条 按上述处理规定对聘用人员进行处理,可采取一种形式或多种形式并用。
第八章 劳动争议
第四十三条 聘用人员与膳食处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向衡水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于仲裁结果不满的,双方均可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在用工过程中,出现本办法未包含的情况,由膳食处拟定处理办法报学校工会研究确定;情况特别重大的,由学校职工代表大会研究确定。
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经衡水中学第九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适用于学校食堂所有聘用人员。
第四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膳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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