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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衡水中学章程

时间:2022-03-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十七条 校务会议是学校决策机构,决定学校日常行政事务及办学中的各项重大问题。学校工会委员会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师、职员和工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坚持依法治校,保证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河北衡水中学河北衡水中学是公立全日制三年制高级中学,是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址为河北省衡水市英才路228号。

第四条 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是衡水市教育局。

第五条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使受教育者坚持学习科学文化与加强思想修养的统一、坚持学习书本知识与投身社会实践的统一,坚持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祖国人民的统一、坚持树立远大理想与进行艰苦奋斗的统一,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为高校输送合格优质的大学生。

第六条 学校注重发挥在学校管理、教育教学方面的实验、示范和辐射作用。以创办全省一流、全国领先、有民族特征、时代特点、地方特色的学校为办学目标。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党组织保证监督和教职工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校训为“追求卓越”,校风为“博学、笃行、合作、进取”,教风为“爱生严谨、善诱创新”,学校的办学理念为“以学生发展为本”。

第九条 河北衡水中学建校于1951年,每年的9月22日为建校纪念日。

第二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一节 校 长

第十条 学校校长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提名并考核任命。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

第十二条 校长的职责

(一)团结全体教职工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完成上级下达的教育、教学和其他任务。

(二)制订学校工作计划,全面规划,统一安排学校工作,定期检查、总结工作,向上级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

(三)全面执行学校教学计划,领导和组织教学工作。

(四)领导和组织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五)逐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六)严格执行党内民主集中制制度,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严格按法律法规办学。

第十三条 校长的权力

(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方面重大问题有决定权。

(二)人事权。从学校的需要和实际出发,按干部管理权限聘用干部、教职工,安排和调整干部、教职工的工作。

(三)奖惩权。校长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四)财经权。服从上级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学校内部布局、基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办学经费。

(五)招生权。校长有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在主管部门监督下自主招生的权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具体方面的工作。副校长的提名、考察、任命也由上级组织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学校中层干部的任免由校长或教职工民主推荐,学校党组织考察,然后校长聘任,并报上级人事部门批准。

第二节 学校职能部门

第十六条 学校设办公室、教务处、教育处、教科处、总务处、财务处、膳食处、法规处、外宣中心、党办室、团委、工会等职能部门。各年级设立级部,对本年级教育、教学与管理全面负责。各学科设学科中心教研室,负责本学科建设及教学工作。随办学需要,可对职能部门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节 校务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

第十七条 校务会议是学校决策机构,决定学校日常行政事务及办学中的各项重大问题。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为校级党政全体负责人及校长办公室主任。

学校党政联席会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成员为校级党政全体负责人和中层干部,每周召开一次。

第四节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教材的要求实施教学。

第十九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实施素质教育,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更新教育观念,改革教学方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条 学校教育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特长,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体魄心理等方面均达到较高的水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责任,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的教育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执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关于教学常规管理基本要求,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和教学质量检查等环节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组织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检查和考试,并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好各学科的毕业考试和考查。

第二十四条 运用自我评价、同行评价、社会评价和学生评价等方式,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

第五节 德育教育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贯彻《中学德育大纲》,加强和改革德育工作。通过学科教学、班团活动、劳动与社会实践等形式向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常识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国际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理想教育、道德教育、劳动教育、民主法制与纪律教育和学校优良传统教育。

第二十六条 各级部、各班级每学期确立相应的德育目标交教育处审定,并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章 民主管理和保证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组织对学校教育实施政治领导,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决策。党组织通过领导教代会和群团工作等发挥重要作用。

第二十八条 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学校办学方向、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招生、基建、购物等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重要财务收支情况和教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第二十九条 建立评议、考核干部制度。每年通过召开座谈会和无记名测评等方式评议学校干部。

第三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教学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重大基建项目、教职工队伍建设、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中其他重大问题,并根据需要作出相应决议。

(二)讨论和审定教职工的奖惩办法、奖金分配方案以及集体福利实施方案和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管理制度。

(三)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四)参与评议、考核学校干部。

(五)校长对教代会通过的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大会复议,复议后教代会和校长意见仍不统一时,可以提请学校党组织协调解决,必要时可以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组织。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学校工会委员会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教代会主席团人员或教职工代表全体代表会议,日常工作由选举产生的教代会主席团和工会委员会负责。在特殊情况下,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定期召开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方面的研讨会和各种专项研讨会,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

学校根据需要召开工会、教工团员和女职工等各类代表座谈会,听取对学校教育、教学、行政事务工作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向上级反映情况。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

第三十四条 学校接受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听取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四章 教师、职员和工人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师、职员和工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师以“身正学高、爱校爱生、专业过硬、教有专长”为努力方向,学校职工以“忠于职守、甘做绿叶、技能全面、服务育人”为努力方向。充分发扬衡中“无私奉献、顽强拼搏、团结协作、强力争先”的奉献精神,脚踏实地、苦干实干、敢为人先、大胆探索、不断创新。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行全员竞争上岗制,教师、职员和工人必须履行聘约,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学校按岗需要从高三级部开始,依次高二级部、高一级部、行政教辅的顺序进行聘任。

第四十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学校实行“双向成才”方针,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并在这一过程中同时成才。

第四十一条 学校保障教师、职员和工人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师、职员和工人的工作条件及生活条件。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内工资制度。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师超工作量补贴由课时津贴、岗位补贴等方面组成。

第四十四条 学校每年对教师、职员和工人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由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职员和工人,可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犯错误的教师、职员和工人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教师、职员和工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和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按正常途径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法维护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工会具体负责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 学 生

第四十八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按国家教育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

第四十九条 确立学生在学校中的主体地位,保证教育教学工作在学校中的中心地位,充分发挥共青团、学生会的作用,充分认识德育在素质教育中的核心地位,充分利用学校的校史、校友资源,深化“爱国、爱校、爱家”教育,形成爱国主义教育的校本教材,实现课程化和系列化。

第五十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必须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第五十一条 学生会是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

第五十二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受学校党组织领导,是学校教育中对青年学生进行教育、引导和服务的重要力量,要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认真搞好自身建设,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十三条 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提倡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学生人身以外伤害投保。学校应建立教师家访制度,密切与家长的联系,发生学生旷课、逃学和其他不良行为,应当及时通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同他们一起教育学生改正。

第五十四条 学校、教师应当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应当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卫生保障条件;应当保证学生休息、文娱、体育和课外活动时间,不得额外增加学生的学习负担,不得将学生的活动设施、场地移作他用。

第五十五条 学校应当保障必要的设施、设备的资金投入和人员配备,应当确保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学校、教师在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时,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学校按照国家和本省、本市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学校各项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规章制度。

第五十六条 学校制定学生奖惩制度,对优秀学生进行奖励,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处分。学校每学年度评选十大学星、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等,在全校表彰。学校设立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奖励。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教师应遵循“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必要时予以处分,等级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等。对犯有严重错误或轻微违法犯罪的学生,可根据有关规定,经市教育局核准,送治安执法部门教育处理。学生对学校处罚不服的,可依法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六章 后勤工作

第五十七条 学校制定《安全工作责任分工与责任追究方案》,把安全防范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学期、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期、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建立安全领导机构,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学校师生人身安全及学校财务不受损失。学校决定总务处为学校负责安全的责任处室。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河北省衡水市教育局核准。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衡水市教育局核准。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原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修订。

第六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河北衡水中学工会。依照本章程健全校内各项规章制度和细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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